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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编辑委员会

主 任 游 俊

副主任 易小明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白晋湘  龙先琼  吴文平  

   易小明  罗康隆  罗惠缙  

   冷志明  游 俊  廖胜刚  

    

主 编 易小明

副主编 粟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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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版(双月刊) 2018年第1期第39卷(总第177期)

■■■■■■■■■■■■■■■■■■■■■目  次■■■■■■■■■■■■■■■■■■■■■

【特 稿】论道德适应的衍化逻辑 李建华,刘 刚 (1)………………………………………

教育研究的意蕴与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刘铁芳,位 涛 (7)…………………

【生态环保论坛:“环境健康法制比较研究”专题】主持人语 孙佑海 (15)………………………………………………………………

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孙佑海,朱炳成 (15)……………………

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于文轩 (26)…………………………

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王社坤 (33)…………………………

【社会治理研究:“社区治理研究”专题】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 陈伟东,吴岚波 (41)…

娘家与亲家: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机制研究

江立华,梁贤艳 (49)…………………………………………………………

【社会治理研究:青年论坛】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治理研究 李勇辉,林 森 (56)………………………………

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

———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 陈 亮,熊 竞 (64)…………………………

【经济学研究】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研究

———以武汉市为例 吴宇哲,吴艳芳 (73)……………………………………

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

———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 宋 坤,林 佳,柳晓倩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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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基本参数:CN43-1069/C∗1980∗B∗A4∗144∗ZH∗P∗¥20.00∗1200∗19∗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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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 全 国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 中 国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核 心 期 刊■■■■■■■■■■■■■■■■■■■■■■■■■■■■■■■■■■■■■■■■■■■■■■■■■

【管理学研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弥合

———以食品标签制度为例 任大鹏,李 蔚 (89)……………………………

转型期水权管理的进展研判及改革路径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 刘 芳,苗 旺,孙 悦 (95)……………………………

【“三农”问题研究】身份认同视角下国家与失地农民关系的流变 王 亮 (104)……………………

论责任规则视角下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 万志前,张文斐 (111)…………………

【文学研究】消费主义与“世界文学” 陈众议,高照成 (118)……………………………………

论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 赵建军 (124)…………………………………………

【语言文化研究】产业化视角下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机理研究

———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 罗爱静,许泽华,梁朝聪,等 (133)……

制图理论背景下汉语特指疑问句中话题与焦点的分布 白 蓝 (139)…………

【学术信息】

本期封页学者一(李建华教授、刘铁芳教授) 封二………………………………………………

本期封页学者二(孙佑海教授、于文轩教授) 封三………………………………………………

“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成果正式发布 (6)……………………………………………………

我校成立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中心 (40)……………………………………………………

2018年重点栏目征稿启事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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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出版 本期执行编辑:粟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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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ol.39No.1(SerialNo.177)

ContentsOntheEvolutionaryLogicofMoralAdaptation LIJianhua,LIUGang (6)……………………………TheImplicationofEducationalResearchandtheDiversityofEducationalResearchMethods

LIUTiefang,WEITao (14)……………………………………………………………………………StudyonLegalSystemofEnvironmentalHealthRiskAssessmentintheUnitedStates

SUNYouhai,ZHUBingcheng (25)……………………………………………………………………LegalPracticeandReferenceofCompensationforEnvironmentalHealthDamageintheUnitedStates

YU Wenxuan (32)……………………………………………………………………………………………AComparativeStudyofCausationProofofHealthDamageinEnvironmentalSuitbetween

ChinaandJapan WANGShekun (40)……………………………………………………………………AStudyofActionLogicandFormationPathofCommunityGovernancefromthePerspectiveofAction

Science CHEN Weidong,WULanbo (48)………………………………………………………………StudyontheGenerationMechanismofBenignGovernanceRelationshipinUrbanResidential

Communities JIANGLihua,LIANGXianyan (55)…………………………………………………ResearchonNon-taxRevenueandItsGovernance LIYonghui,LINSen (63)…………………………TheCompoundPlights,ViablePathandRethinkofTheGovernanceofWickedProblems:ANew

PerspectiveOnNetworkGovernance CHENLiang,XIONGJing (72)……………………………StudyontheSpatialLivabilityofRealEstatefortheElderly

———ACaseStudyinWuhan WUYuzhe,WUYanfang (78)…………………………………………………StudyonDirectFinancing,SpatialSpilloverand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

———EmpiricalAnalysisBasedonInterprovincialData SONGKun,LINJia,LIUXiaoqian (88)…………ConflictandIntegrationbetweentheFormalandInformalInstitutions

———TakingFoodLabelingInstitutionasanExample RENDapeng,LIWei(94)……………………………StudyontheProgressofWaterRightsManagementinTransitionalPeriodandtheReform Ways

———ACaseStudyofShandongProvince LIUFang,MIAOWang,SUNYue (103)………………………Evolut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tateandtheLand-lostPeasantsfromthePerspectiveof

Identification WANGLiang (110)………………………………………………………………………ChargingSystemforFarmers'SavingSeedfromtheViewofLiabilityRules

WANZhiqian,ZHANGWenfei(117)…………………………………………………………………Consumerismand“WorldLiterature” CHENZhongyi,GAOZhaocheng (123)…………………………OntheOrganicLifeofLiteraryOntology ZHAOJianjun (132)…………………………………………TransformationMechanismofDifferentTypes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fromthePerspectiveof

Industrialization———TakingXiangxiTujiaandMiaoAutonomousPrefectureasanExample

LUOAijing,XUZehua,LIANGChaocong,etal(138)………………………………………………OntheDistributionofTopicsandFociinMandarinwh-question:ACartographicSolution

BAILan (144)……………………………………………………………………………………………

SerialParameters:CN43-1069/C∗1980∗B∗A4∗144∗ZH∗P∗¥20.00∗1200∗19∗2018-01Publishedon2018Jan.1 ExecutiveEditor:SuShilai EnglishReviser:LiuRurong,Ya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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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 (SocialSciences) Jan.2018  

特 稿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1

论道德适应的衍化逻辑∗

李建华,刘 刚(中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83)

摘 要:道德适应是一种道德流动的过程,其逻辑起点是我们对新的道德环境的需要与价值认同,是他者世界与

道德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道德适应的逻辑可能主要是从道德适应的形式之维与实质规定两方面加以展开,道

德适应的形式主要细分为道德传播与道德涵化;道德适应的逻辑衍化以融合和分离的状态显现,最终分化为道

德认同、道德学习、道德实践、道德内化四个阶段。

关键词:道德适应;道德认同;道德学习;道德实践;道德内化;衍化逻辑;他者世界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01 06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课题(BRBAC20150021);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5C02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103)

作者简介:李建华,男,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南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李建华,刘 刚.论道德适应的衍化逻辑[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1-6.

  道德适应意味着道德主体离开熟悉的空间环

境,去寻求与他者世界的融合。我们所谈及的道德

适应是放置在转型社会这一特殊时空背景下进行

审视的。转型社会具有显著的开放性与流动性,它总是不断推动着道德主体在异质、多元的空间进行

身份转换与对话。要深刻解读道德适应的衍化逻

辑,可能远不止需要一种更新了的笛卡尔式沉思。借用韦伯的话语来描述,道德适应的逻辑解读要包

含对现代社会变迁的明确回应性,是一个“世界的

祛魅”过程。道德适应使人们的交往变得愈发频繁

与复杂,人们对道德生活的追求也在工具理性与价

值理性间寻找均衡。对道德适应行为的逻辑解构

必须在两者间维持一个合理的张力,避免任何一方

在道德的理性世界中占有压倒性优势。当然,我们

对道德适应衍化逻辑的思考不是一种对理性的盲

目推崇,因为理性在这里所代表的不是通向真理世

界的唯一选项,而是一种被允诺的亲近。

一、道德适应的逻辑起点:道德需

求与价值认同

道德适应的逻辑起点是人的道德需求与价值

认同。一方面,从人的主体性为出发点我们有了道

德需求;另一方面,从人的客体性为出发点我们需

要一种价值认同。两者构成了道德适应理论的意

向性基础。按此理解,在道德适应过程中,每个人

都在不断的产生道德需求和寻求价值认同,而一个

合理的社会就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人们能够实

现他们的愿望。在道德适应的自我世界中,道德需求是最先得

以考虑的。自我对于道德的需求是一种先天的自

然存在。在康德看来,道德理应是一种“日用而不

∗ 收稿日期:2017 12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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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存在。道德之所以对道德适应主体来说是必

需品,不会归因于它所导致的某种后果,也不会由

于它迎合了某种目的;我们认为它是值得拥有的,仅仅是因为它的“天性”,换句话说,它本身就是

“善”。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指出:“有两种

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

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

畏———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1]7 可见,道德对于道德适应的自我而言,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自我走向幸福的起点。正如我们所理解的,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具备道德上可接受的品格是获

得幸福的一个重要条件,而展示这样一种品格和遵

守心中的道德法则则更有助于我们获得幸福。自我对于道德的需求是对道德生活的现实反

映。在道德适应过程中,多元的道德主体决定了多

元的道德需求,而多元的道德需求根源于多元的道

德境遇。道德适应对自我的改造更多的体现在对

道德需求的伦理审视,实际上是理性化对自我的思

想自由带来最根本性的改变。“思想自由不仅要求

解除法律的禁锢,而且要求不同思想并存……感觉

或价值承赋并不能给一个人自由,给人以自由的是

思想,理性的思想”[2]269。因为这“不仅是人的实际

生存的转变,更是人的生存标尺的转变”[3]82。自我

的生存标尺反映了一种道德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

定了对道德需求的价值选择。同时,“一切时代任

何高尚的交往都致力于深入思考道德问题”[4]9。对道德的需求理性化和呈现世俗化一度成为转型

社会道德适应的特别标签。道德适应的关键就在

于依据自我的生存标尺和和普遍的道德共识,在理

性的道德原则框定下,最大程度地满足自我的某些

道德需求。而这些道德需求无非是对现实生活的

直观回应,又以道德主体的行动投射于道德生活

之中。在道德适应的他者世界中,人们通常把价值认

同奉为圭臬。在他者世界中自我能否被理性的接

受,通常取决于价值认同的普及度以及能否在广泛

意义上达成一致的道德标准。在道德适应的场域

中,一种价值观念是否影响到把自我从原有的道德

体系中“异化出来”,往往依赖于他者世界究竟是什

么样子。价值认同对于道德适应主体的重要性绝

不止于解释道德行动在他者世界中的异化,更是要

在道德适应的实际过程中去影响和约束道德主体,在一致的道德框架内去实现某种隐含的道德义务。

价值认同在道德适应的过程中最终要实现道德认

同,价值认同意味着德性在自我心中的重要性,它意向于促进自我去实现其道德意愿。而这样的道

德意愿在道德适应行动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利他

性,一种以自觉为前提的道德承诺。应该注意的

是,价值认同现象镶嵌在他者世界的情景关联之

中,因此对价值认同的关注应该以对其情景关联为

前置条件。这种关注不仅要通过对他者世界的详

尽描述,而且也要通过道德适应主体的直观感受来

得以实现。他者世界天然与多元化联系在一起,而多元化

如果与价值认同相脱离,道德适应的践履就是一种

现代意义的乌托邦。道德适应只有当道德主体把价

值认同奉为圭臬,来探讨他者世界与道德发展之间

的良性互动,才具有约束意义。在多元文化的场景

转换中,道德适应主体需要摒弃“意识哲学”的范式,转而寻求哈贝马斯所提及的“交往理性哲学”范式,以此作为道德适应主体在转型社会背景下克服现代

性难题的立足点。哈贝马斯希望通过与他者世界的

接触,对话不同理性的他者,寻找和架构某个特定空

间语境中的同一性,为现代性的意义存在找到一个

合乎理性的基础。道德主体在他者世界中多大程度

上被认同,依赖于人们在认识意义上如何规定人与

世界的关系。道德适应主体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理

性行动者,习惯性的把这种关系复刻到一种更具实

践性的,或者说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行动范式之中,使得人的主体意识成为这一关系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当价值认同升华到一种反思性的理念层次时,道德

适应的践行也需要一个相对中立的立场来理性的审

视自我的道德行为。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推论,道德适应的主体如若要在他者世界中被完全接受,必然束缚于某些理性的规制。倘若我们相信价值认

同最终导致人的道德平等,那么我们必须在基于偏

爱的价值选择中来协调人的道德平等,以实现价值

认同与价值多元的和谐共存。

二、道德适应的逻辑可能:形式之

维与实质规定

逻辑可能是“可能世界”在逻辑学范畴内的有

效应用。在复杂的多元文化接触中,道德主体能够

对一些事情进行清晰的认知和确定,当然也会存在

一些人们所无法认定的事情,显现于道德适应中,

2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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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道德思维的假设提供了实证的逻辑可能。我

们认为,道德适应的逻辑可能主要是从道德适应的

形式之维与实质规定两方面加以展开。(一)道德适应的形式之维

具体的道德行为依赖于特定的文化场域,拥有

符合道德规范和普遍规定的形态。具体来说,道德

适应的形式主要细分为道德传播与道德涵化。道德传播是道德适应进程中所呈现出的一种

单向度扩张形态。道德传播是在人际沟通、共同行

为、大众媒介等方式中,以无结构、非制度为特征而

实现的道德影响[5]。道德传播意味着“共同行为”在特定的“道德场”中实现道德影响。在道德传播

过程中,传播者与接受者是互为主客体的关系,符号和意义从强势文化向弱势文化渗透。可以说,道德传播是道德适应的强势方进行的主观游戏,在道

德适应过程中渗透着无形的权力,蕴藏着察觉不到

的强迫,决定了整个道德适应的进程。当然,道德

传播发生的前提是道德适应双方在道德语境中达

成一致的符合体系和意义建构,从这一点来看,道德适应的效果从本质上看是彼此间如何进行符号

的编码与解码,意义的建构与解读的活动。譬如

说,我国的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勤、俭、廉、正、中庸之道、忠孝之道等对日本就产生了极大

的影响。作为道德传播接受者的日本文化,日本孝

德朝代就对《孝经》十分推崇,并以行政命令要求民

众诵读,由此可知,在对待道德传播的态度上,日本

的当局者是相对开明与理性的,也正是接受了儒家

思想中的某些道德理念,日本特色的道德传统才得

以确立。道德涵化是道德适应进程中所呈现出的一种

双向适应形态。道德涵化是道德主体依据自身情

况有选择的接受道德客体的某些特质,从而使得道

德文化观念趋于一致的过程。在道德适应过程中,道德适应双方互相渗透,互相影响。风俗、习惯、信仰不再打上亘古不变的尘封烙印,需要不断的选择

和更新,并由此引发旧有道德观念的再解释和新的

道德行为的再取向。值得注意的是,在道德涵化过

程中,即使是再弱势的文化也会对强势文化产生回

应与影响,尽管这种对他者的影响与其自身改变是

相当不对称的。美国道德文化与美洲印第安人道

德文化的彼此渗透便是很好的例证。同时,道德的

涵化过程只有在自我道德视野中找到宜于嫁接之

处,才会让道德适应变得和谐。就其本质而言,西

方的伦理道德与我国传统道德思想有着较大分歧,道德涵化在农业社会是很难实现的。但是,进入现

代工业社会之后,有些学者们深谙我国道德语境的

意会性与模糊性特质,通过“术数”、“礼乐教化”等道家或儒学概念来附会西方的道德理念,这些外来

的伦理因子植入包装得如此天衣无缝,以致国人很

少在意它的起源,道德涵化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二)道德适应的实质规定

道德适应的实质内容一方面体现为价值,以价

值的关注为出发点,另一方面体现为以人为目的。第一,道德适应以价值的关注为基本出发点。

舍勒就特别强调,价值不同于康德主张的“义务的

优先”,他认为“凡是有价值(善)的,便是应当实现

的应当做的”[6]210-211。在道德适应中,价值直接反

映着道德主体的需要和追求,并且因为主体的异质

性而有所差异,有着深刻的属人特性。当然,价值

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随着道德主体的发展而变

化。客观地说,在道德适应的实践基础上,我们无

需在价值的多元化与主体的异质性之间做出抉择,因为道德适应的价值选择是这样一种经验循环,它使得道德适应的行为取向不是在于事物,而是基于

价值本身。第二,道德适应把以人为目的作为实质根据。

道德适应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始终与人自身的存在

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这种联系是直接的抑或

是间接的,道德适应领域中价值的本质追求,便是

以人为目的。康德就将人是目的规定为道德的普

遍法则和绝对命令。儒家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仁者爱人”作为道德适应中人伦关系的理念,并信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思想,以此

作为基础的伦理系统则相应地表现为一种“爱人”的实质体系。以人为目的,其首要的设定首先在于

将人理解为具体的存在。作为道德适应行为的具

体履行者,人自身受到道德体系各方面的律令约

束,唯有确认人的具体性存在,才能为道德理想的

实现提供一种可靠的基础。理学家以“存天理,灭人欲”来约束人,对人的绝对理性的信奉将人描述

成抽象的存在,其结果是“人们不会在天理的纯粹

形式与道德适应主体相悖的现实形态中实现道

德”。换而言之,当以人为目的这种价值命题无法

真正落实时,在一种实质规定的范围内就不会获得

其意义。同时,道德适应的形态源于一种被嵌入的

起源,当这种起源本身是不合人性时,道德适应的

3第1期              李建华,刘 刚:论道德适应的衍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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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履就是一种别样的空中楼阁。

三、道德适应的逻辑衍化:融合方

式与分离边界

逻辑衍化是指逻辑认知上事情的一般变化与

发展的最终态势。道德适应的逻辑衍化以融合和

分离的状态显现,最终分化为道德认同、道德学习、道德实践、道德内化四个阶段。

(一)道德认同是道德适应的衍化基础

“道德认同是围绕着一系列道德品质组织起来

的自我构想”[7]。道德认同是道德适应是否得以进

行的价值依据,是道德适应逻辑衍化的首要环节。道德主体在道德适应中确认着自我的道德边界和

状态,每一次他者道德观念的出现都会对自我世界

中所建构的道德图式产生触动,自我的道德结构得

以不断更新。当道德适应的过程中确定了道德主

体所认同的界限和状态时,道德认同成为一种包容

他性的“生活流动”和理论意义上的“永恒”。道德

主体根据自我道德图式来考量是否在道德实践中

接受他者世界的伦理元素,一是对道德适应中所谓

道德价值的正确性的应然判断;二是对道德适应情

境的责任认同。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道德认

同在道德适应中不是一个断点,它循环往复的在同

一性的重构与他性道德之间扮演者中间站的角色。对道德适应的进程而言,是以道德认同是否达成为

前提的,道德认同在很大意义上让自我道德图式添

加了新的道德元素,对于道德适应的顺利进行具有

开放性意义,尽管对于他者文化的道德认同并不意

味着道德适应双方的总体性之间会实现完全的一

致。其重要性在于,道德认同无时无刻不在重塑自

我,并让道德适应双方能够换位思考,重新勾勒着

道德世界中自我与他者的界限。我们所处的转型社会让道德适应成为一种常

态,新旧道德背景的快速转换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

某种程度的道德失范。道德失范在肯定意义上预

设着对自我世界的偏执时,在否定意义上,意味着

对他者世界的所有道德元素与自我道德意识之间

的相对绝缘。只有让道德认同真实的存在于道德

适应时,道德失范才会得到管控,它取决于道德主

体对他者世界的适应程度和融合状态。在道德适

应进程中,通过构建一种让道德适应双方所认同的

社会道德价值,形成一种共有的道德框架,发挥社

会主流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这样的道德认同既

有助于道德对社会的规范性控制,也有助于促进道

德适应的良序进行。(二)道德学习是道德适应的重要路径

道德学习是在道德认同的框架基础上的逻辑

演进。道德学习是一种接受他者世界道德元素的

有效途径,通过感知、获得、解构等方式,最终重塑

道德观念的价值性学习。在道德适应中,当道德学

习成为道德主体的行为方向时,道德观念的差异性

不仅不是道德学习的阻碍,反而成了道德学习的内

在动力。道德学习一方面促进了道德主体向他者

世界了解的热情,进而有利于找到为自我所用的道

德元素;一方面试图解释对道德主体确定性行为的

质疑。同时,在价值多元化和高度不确定的时代,道德学习过程中要处理并维护好道德适应双方的

关系。道德学习主体应基于自我道德图式基础上

对他者世界的道德元素进行有益而恰当的吸收和

改进。同时在道德适应的宏大视野中,道德学习也

涉及到对传统道德与现代伦理思想的解读。传统

道德是对我国五千年文明史人伦传统的历史沉淀;现代伦理思想对我国现行价值观的直观反映。如

若对于传统道德思想和现代伦理思想的价值选择

能够做出清晰的判断,道德学习就不会迷失它本来

的方向,否则其中任何一个的道德辐射将会边缘化

到无需考虑的地带。具体来看,作为道德适应的重要路径,道德学

习又可划分为三种方式。第一,获得性学习。麦金

太尔曾指出,“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8]241。道德适应中的获得性学习意味着道德主体将道德

适应客体的优良道德元素加以吸收,进而间接性的

获得道德经验,是一种被动的道德学习行为。第

二,体验性学习。道德主体在道德适应的特定情境

中对道德客体所信奉道德价值的真实体验,是一种

自发的道德学习行为。第三,建构性学习。道德主

体在道德适应的践履中自主建构伦理价值。这种

道德学习方式以建构主义理念为指导,其启发意义

在于相较于前两种学习方法而言,其理论的深度得

以延伸,思维的高度得以提高。然而,从道德适应

的现实来看,道德学习方式的单一进行往往是不存

在的,真实的道德世界通常是多种学习方法的齐头

并进。(三)道德实践是道德适应的融合过程道德实

践是检验道德学习效果的试金石,是道德适应融合

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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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的真实体现

亚里士多德曾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把实践

性作为人的行为的独特向度加以考量。实践在人

类道德生活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道德适应本质

上具有实践性,它以自我与他者伦理关系的分殊为

逻辑前提,体现了一种特定的人伦关系。我们所讨

论的道德适应既是道德共识在道德适应中的实现,也是道德主体德性彰显的实践。两者的实现过程

也是道德适应的融合过程。其一,道德实践预示着道德共识在道德适应中

的达成。道德共识可以说是道德适应双方在最广

泛意义上达成一致。在道德适应过程中,不论自我

与他者存在多大的道德分歧,首先必须承认也必然

普遍认同的是,道德实践应该在道德共识的框架下

进行,而道德共识在逻辑上必然牵连着道德主体这

一特定存在。没有以道德主体出现的存在关联项

是不可设想的。道德主体的这一存在特性,使得道

德实践把某些认知转换为道德共识,因为这种认知

本身预示着道德共识的可能,是道德实践可达

到的。其二,道德实践冀望着德性彰显在道德适应中

的实现。康德认为,德性是人的道德的最高境界。“人的道德性在其最高阶段上毕竟不比德性多任何

东西。”[9]369 德性彰显意味着道德适应双方内在品

格的担当。道德主体在道德实践中都有一种“让自

我和他者达到最大的善”的道德担当。德性是一种

价值在道德实践中的“应当”指向,道德主体将这一

道德担当实践于自我之中,构成关于自我的“所是”规范,抑或是超越自我的“普遍之是”。可以说,德性彰显为道德适应的“应当”指向提供了理性依据。我们所认同的“应当”,既有对道德适应过程中道德

共识的肯定,也有对道德主体德性的要求,它鼓励

了这么一种倾向,即提倡道德主体应有一种“人之

为人”的品格担当。(四)道德内化是道德适应的完美升华

道德内化是道德主体基于道德认同,经过道德

学习,并接受道德实践的教化,将他者道德意识逐

步转化为自我道德意识的过程,是道德适应的完美

升华。其一,他者的优秀道德元素内化为自我的道德

理性。道德内化要求首先追问关于他者道德的可

能知识体系的适应原则。然而,这一适应原则却不

能从道德实践中直接获得。因为,在道德适应语境

中呈现的道德原则相对于道德主体所追求的道德

价值具有特殊性,而在逻辑上说特殊内容推导不出

普遍真理。所以,道德适应只能从适当的普遍原则

出发,去他者道德世界中寻找符合自我道德的有益

元素。如果没有经过这样的道德内化过程,他者的

道德元素就会完全外在于自我世界之中。这实际

上是对道德内化的现实要求,把一种可能的道德现

象转化为一种恰当的道德迁移,这种迁移的实质是

实现道德适应的完美升华。其二,自我的道德理性逐步沉淀为自我的道德

情感。在道德适应场域中,道德内化在一定程度上

增强了自我的主体性,这一点是不容争辩的。他者

道德元素的自我迁移不过是表示主体性的一种外

向投射,而不是给道德适应指明一条捷径。道德主

体最终需要把他者道德元素内化为道德情感,而自

然的情感天然具有非理性与盲目性,我们需要实现

道德理性对道德情感的制约和支配。这种制约并

没有否认他者道德元素的有益性,其结果是把道德

主体间的异质性归结到道德适应的复杂性层次。所以,我们要在清醒认知个体差异性的前提下,以道德理性为基础将道德情感建立起来。

引用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

馆,1999.[2]艾伦·布鲁姆.走向封闭的美国精神[M].缪春,宋丽

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3]马克斯·舍勒.资本主义的未来[M].罗悌伦,等译.北

京:三联书店,1997.[4]尼采.作为教育家的叔本华[M].周国平,译.南京:译

林出版社,2012.[5]曾钊新,洛莎,王小平.论道德传播[J].湖南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学报,1989(2).[6]Max Scheler.Formalism in Ethicsand Non-formal

Ethic of Value [M ]. Northwestern UniversityPress,1973.

[7]K.Aquino,A.Reed.Theself-importanceofmoralidentity[J].JournalofPersonalityandSocialPsychology,2002,83(6).

[8]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译.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95.[9]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李秋零,等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责任编辑:陈 伟)

5第1期              李建华,刘 刚:论道德适应的衍化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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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EvolutionaryLogicofMoralAdaptationLIJianhua,LIUGang

(CollegeofPublicAdministration,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410083,China)

Abstract:Moraladaptationisaprocessofmoralmobility,whoselogicstartingpointisourrecognitionoftheneedsandvaluesofthenew moralenvironment,anditisalsothepositiveinteractionbetweentheworldoftheotherandthedevelopmentofmorality.Thelogicofmoraladaptationmaydevelopmainlyfromthetwoaspectsoftheformandessence,moralcommunicationand moralcultivationbeingthemajorforms.Thelogicofmoraladaptationemergesinastateofintegrationandseparation,andisulti-matelydividedintofourstages:moralapproval,morallearning,moralpracticeandmoralinternalization.Keywords:moraladaptation;moralapproval;morallearning;moralpractice;moralinternalization;evolu-tiionarylogic;theotherworld

“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成果正式发布

2017年12月18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揭牌仪式暨“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成果发布会在南

京大学举行。会 上,中 国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综 合 评 价 研 究 院 在 南 京 大 学 揭 牌 成 立,“中 文 学 术 图 书 引 文 索 引”

(ChineseBookCitationIndex,简称CBKCI)成果正式发布。

据介绍,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研究院的成立旨在更好地开展数据库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开发等工作,统

筹管理南京大学各机构研发的各类数据库,是推动校内外研究力量的整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决

策。研究院的建设目标是构建科学、权威的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体系,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面向成

果、人才、机构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的学术综合评价数据库,服务于南京大学“双一流”建设,提升中国人文社科综

合评价的国际影响力。

为完善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中国人

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数据库的国际影响力和学术话语权,南京大学在建设“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成功

经验的基础上,在中国图书评论学会的支持下,决定启动建设“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工程,旨在建立一个国家

级、公益性、开放型的人文社会科学文献数据公共服务平台,也是国内中文学术出版研究、评价的重要协同创新

平台。

“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以收录1992年以来中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原创学术专著为目标,并与

南京大学先期研发的CSSCI引文数据库进行整合,共同构建成为涵盖学术期刊、学术集刊、学术专著等多重出版形

态的符合学术规范和科学评价需求的大数据平台,并以此推动学科建设、引导学术规范、指导产业发展,为中国哲

学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走向世界提供新的路径。

会上举行了“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数据库启动仪式,并发布“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成果。据统计,“中文

学术图书引文索引”数据库目前已覆盖人文、社会科学的21个学科,收录了根据严格标准和程序遴选的学术图书

近5000种。项目组根据入选书目进行了学术图书的电子化和引文加工,共摘录章节5万2千余条,引文220万余

条,并对章节、引文数据进行了规范,现已全部入库。

据介绍,“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的建设思路,是面向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的重大需求,聚焦评价

体系的话语权建设这一重大任务,以持续性、系统性、独特性的数据库建设为抓手,以中文期刊(C刊)、中文图书(C书)、中国智库(C库)索引为支撑,以经费、人力、场地、机制为保障,构建体系完备的 CSSCI-CBKCI-CTTI(3C)体

系,以海外合作和海外推介为重点,提升中国人文社科综合评价体系的国际影响力。

与会学者认为,“中文学术图书引文索引”将填补中文学术图书评价的国际空白,成为中文学术出版研究、评价

的重要协同创新平台,并推动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

会上,来自国内十五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中文

学术图书引文索引”项目的健全和完善等主题展开深入研讨,针对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现有的体系、路径和标

准,包括指标体系、遴选机制等议题建言献策。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吴楠 李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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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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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2

教育研究的意蕴与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刘铁芳,位 涛(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

摘 要:教育研究乃是基于对教育事情本身的研究,进而促成现实教育生活的改进。理想的教育研究乃是从教

育事实出发,同时又展现现实教育的内在方向,进而显明现实教育改进的可能性。每一个教育事实不仅具有客

观性,同时又蕴含着教育实践者主体自身融入教育现实,把握教育实存之理,进而改进教育现实的可能性。这意

味着教育研究者所面临的教育事实实际上是客观的教育现实与主观的教育期待的统一。我们的教育研究要以

问题为中心,不仅要对实存的教育现实进行说明,也要对其间所隐含的教育理想也即教育可能性进行解释,以此

来彰显教育研究发现和增强教育世界美好希望的愿景。为此,教育研究不仅要通过各种实证的研究,通过实验

的开展和数据的提示,来揭示、说明教育中蕴含的因果关系甚至预测教育的发展趋势,也要通过各种哲学的理论

思辨,彰显教育实践的人文旨趣。两者乃是回归、解释以及解决教育问题本身的不同维度。由此,好的教育研究

即是直面教育问题本身的研究,思辨的研究和实证研究都应该成为教育研究的基本范式,今日教育研究需要方

式方法的多样性来切实地提升其解释和引领教育实践的可能性。

关键词:教育研究;教育研究方法;思辨研究;实证研究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G40-0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07 08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BAA170015)

作者简介:刘铁芳,男,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刘铁芳,位 涛.教育研究的意蕴与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7-14.

  一、面向教育的事情:教育研究的

应有意蕴

教育研究就是研究者在把握客观性的教育事

实,廓清诸种教育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揭示

现实教育的发展路向,以期实际教育生活的改进。任何教育研究总是内含着教育事实与教育价值的

合一。教育研究的根本指向乃在于回归到教育的

问题本身,以此来揭示和解释一个现存的教育问题

背后所隐藏的各种教育价值和意义,为教育生活的

改进并最终带来人类生活的改进而提供支持。(一)回到教育的问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各类价值观念、历史传统、生存环境、职业群体和社会规范等复杂性因素构成

的社会之中,而且在这个由复杂关系所构成的人类

总体生活中,人们的不同利益和潜在立场也在现实

和理论两个维度的不断交融之中,影响、建构和推

进着人类社会生活的进程。在这个复杂的人类生

存活动和历史过程中,不同个体和群体所发出的各

种意见和声音,也对我们发现、理解和研究事物所

蕴含的内部规律构成一种现实性和潜在性交织的

双重威胁。我们正处于个体可以借助各种便捷的

工具和多样化的途径进行意见表达的互联网时代,每个人基于自己立场的意见表达可能会湮没事情

∗ 收稿日期:2017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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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的真相,也即是通过各种“道听途说”而不是用

自我的理性思维直面那个事情所造成的以讹传讹

和虚幻想象。在教育研究中,各种教育问题交织形成了现实

的教育总体形态。基于历史传统以及现实需要,每个教育相关者都以自己的立场和偏好进行着各自

的教育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由于个人的利

益取向以及现实环境影响而偏离、弱化和忽视了教

育问题的本身,也即是不能脱离了实实在在的“真”教育问题而进行“自我”的教育活动,因为这是对教

育真相的扭曲和剥离,使教育研究成为一种无根性

的个人活动,甚至形成各种相对主义的理解。所

以,“从事情本身出发,回归事情本身,按照事情本

身思考、判断、分析、评价事情,而不是用个人的偏

好或利益把事情扭曲”[1],不是从“惯习”出发去研

究惯习的教育世界和影响,而是通过直面、回归和

起始于各种真实问题来实现对于教育事情的理解,才是进行教育研究的正确立场和必然选择。而要

回到教育问题本身,也即是要直面教育事情,把握

具体客观的教育事实,由此理性地生发出作为一个

研究者对于教育向着美好的永恒思考和期盼。(二)教育问题的整体性

教育问题总是依附和包容于各种环境之中,教育传统、教育体制、其他社会领域都是教育问题发

生和存在的现实环境,它们影响着人们对于教育问

题的立场和理解,也制约着对于教育问题研究和解

决的思路。每一个教育问题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

境与背景之中的能够引起人们关注的事情,而且往

往通过一个很小的教育问题,我们能够引发和延伸

扩展出很多的关于教育理念、教育实践方式等一系

列完整的教育图景和价值意义。也即是每一个碎

片化、情境化的教育问题背后往往包容着特定时空

范围内的整个教育世界的大致情景和状态。对于

教育问题的研究,如果我们仅从某个角度或者说立

场来进行思考就很容易形成各种偏见、相对主义以

及“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形。由此,教育问题

的整体性要求也就突显出来,制约着教育研究的目

的、方法和过程的选择。也即是,要想探寻教育背

后的意义和价值,就必须从教育问题的整体性境遇

出发,发现和解释其中的各种复杂关系,以求一种

整全性的理解和认知。同时,每一个教育问题背后都隐藏和包含着相

关利益者的思维和现实活动,而对于问题的理解也

常常是每个基于不同立场的相关者的自我建构活

动。由此,教育问题背后的多种人类观念与教育研

究者多样化的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教育问题

成为一个复杂的整体。也即是,人的多样性构成了

对于教育问题理解的多元化。但,每个人也总是受

制于他所生存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之中,具有时代特

征和现实痕迹。在这个意义上,人与社会和历史又

具有了某种统一性。就如狄尔泰所认为的那样,个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的个人,这个个人

本身就具有了社会历史本身具有的整体性[2]55。人

是一种延续性的生命,存在于时间流淌的历史之维

中,同时现在的人类活动不仅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也构成了现实的社会,加之历史传统的前提存在,形成了一定的文化存在。由此,过去、现在以及将

来都统一在了生命的河流之中,人—历史—社会—文化也就形成了一个整体。这也意味着,我们对于

教育问题的理解,对于教育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人类

关系和意义,能够找到一种整体性的认识,这种认

识来源于时代以及现实环境对于人们的此在影响。所以,对于教育问题的整体性认知,理解教育问题

中的复杂关系,归根结底是要回归到对于教育事情

中的主体———人的复杂性关系以及历史和社会关

系的发现、揭示和说明之上。(三)教育事实与教育道理的相互依存

教育问题是一种复杂的整体性问题,这源于教

育事情中所隐含的主体性关系的多样性以及人的

主观价值观念的制约,也即是,教育问题不仅是一

种表现出来的事实,也隐藏着一种价值性的立场和

意义。教育问题的两个部分,一是教育事实,一是

教育道理。教育事实是教育道理的基础,理在事

中,每一个客观的教育事实往往都包含着可能的价

值意义与观念的存在,教育道理的发现和阐明也是

以教育事实为基础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人们对于

教育问题理解的两个方面。教育事实存在于社会

之中,有它固有的社会环境影响,教育道理存在于

人们自我内在的理念构建之中。但脱离了教育事

实的教育理论构建是虚妄和无血肉的,同样,没有

教育道理支撑的教育事实也是无力和无灵魂的,苍白的教育理论只有和丰富的教育事实相结合才能

焕发出教育研究的生命力。马克思在探讨人与社

会关系的时候,极力避免把“社会”、“个体”当作各

自抽象的东西,彼此对立起来[3]122-123。对于教育研

究来说,我们不能把存在于社会中的客观教育事实

与存在于头脑之中可能的教育道理分离甚至对立

起来,只有完整把握每一个教育事实以及它背后的

整个教育观念世界,回归教育事情本身所包容的整

体性关系,才能对教育问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也

即是,教育研究不能仅仅致力于主观理论的自我构

建与完善,也要关照教育实践问题的解决,不仅要

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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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教育问题中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也要说明

这种关系对于教育实践的影响与作用,不仅要揭示

其中的教育道理,彰显教育研究的价值属性,也要

说明教育事实的具体表现,体现教育研究的实践

指向。

二、从解释、说明到教养实践:教育研究的三重功能

教育研究离不开对教育事实的澄清,教育研究

的基本功能就是要解释、说明教育的事情,借以让

我们更好地认识教育现象,理解现实教育问题,并廓清教育的发展路向。与此同时,任何教育都是一

种自我展示,一种教育研究方式究其实质而言乃是

我们看教育、看世界的一种方式的展示,并且最终

要唤起他人如何更好地看待教育、看待世界,由此

而显明教育研究的教养性功能。(一)回应生命:教育研究中的解释

教育问题是主体与现实教育情境的碰撞结合

与带有目的性的反思之果,对于教育问题的研究也

就意味着如何在研究者自我所持的视角中,看待教

育事情中相关者的现实生命活动以及隐藏在各种

现实背景之中的生命内在价值与周遭世界的整体

性互动。狄尔泰把事物分为自然和精神两个方面,同时,人的认识也分成对于自然的认识以及对于人

自身(生命)的认识。对于自然的认识,需要的是自

然科学,而对于人的认识归结起来也就是对于人的

精神世界或者说生命的认识,需要的是精神科学。他认为,我们说明自然,理解心灵的生活。也即是,要从人的视角和目的来认识自身的生命及其特征

和表现,而不是从外在的事实表象出发去解决各种

人的主体性的疑问。很显然,教育学属于他所讲的

精神科学。同时,狄尔泰认为“一切真正哲学的成

果和目标是最广义的教育学,人的教化”[4]82。由

此,他把人的教育统一于他的生命哲学范畴之中。也即是,人的生命—教育—历史是一个统一的整

体,对于教育的研究也就是要揭示出这种统一体之

中所蕴含的意义,他把这种统一体称之为“社会实

在和历史实在”[2]15,而“意义这个范畴所指的,是各

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根植于生命本身之中的与整

体的关系”[5]58。教育研究也就是要揭示教育中各

种生命存在于历史之中的价值和意义,解释每个教

育问题背后所隐藏着的历史以及生命的意涵。也

即是,以此在生命的立场去把握生命的整体以及复

杂关系,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生命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由此,他以人的“体验”作为理解和把握生命的

核心基础,把这种方法称之为解释学或诠释学。如

何回到教育问题中主体所生发的个体体验来诠释

生命的此在和整全,解释每一种教育事实背后的人

的处境和隐藏的生命价值,也就成为了教育研究的

最重要的使命和首要价值。(二)探求关系:教育研究中的说明

狄尔泰从生命论的立场来阐释人文研究的方

法和历程,是将问题中的主体性和主观性置于最鲜

明和突出的位置。简言之,对于教育研究来说,教育问题是人的教育问题,其解决要回归和直面到生

命的体验,最终指向也是对于人在历史中的地位和

位置的把握。但同时,教育研究作为直面教育问题

的活动,不可能绕过各种教育事实而直接探寻其中

的生命意义和价值。也即是,必须首先正视这个事

实。教育作为人的活动,不仅由人的精神生命和内

在价值在影响,同时作为一种客观社会历史现实也

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说明。这里的说明,首先体现于

把握教育事实表象之间的各种因果和普遍性的必

然关系,以此来评价它对人的生活的影响。对于教

育问题进行说明,就是以揭示教育事实为依归,并且最终指向教育问题本身。对教育问题中的复杂

关系和结构虽然不能进行透明的扫描和检视,但对

其中一些教育事实关系的说明,将有利于提高对教

育问题认识的客观性,让生命的体现和整全赋予一

种审慎的人为研究历程中,保持人的立场和价值的

公正性,让教育事实以一种客观原始的状态呈现出

来,这也有利于我们对教育问题整全性的理解和认

识。如果说,狄尔泰主张以生命的阐释来研究教育

问题中的生命和整全,那么,说明教育事实中的关

系,就是要在复杂的教育问题中为生命的存在找到

更加客观、直接和及时的佐证和认识,彰显人的能

动性之于复杂教育问题的客观理解力。(三)引领价值:教育研究中教养性的成全

解释和说明是教育研究者在用不同的方式来

表达对于教育世界的认识和看法,以此来建构和引

领人们对于教育问题乃至整个教育环境的理解和

希望。解释和说明只是教育研究的基本过程,是对

于教育道理和教育事实的认知和努力。但同时,我们不能 否 认 的 是 教 育 研 究 隐 含 着 一 个 基 本 前

提———对于人自身的认识和理解,对人的生存状态

的揭示以及指引人们改善自己的心灵,过上幸福的

生活。在复杂的教育问题以及其中隐含的各种关

系和蕴藏的生命意义的说明和解释以后,我们要以

此生发出作为一个处于教育世界之中的个体如何

回忆过去、思考当下以及改变未来的美好心向,增强人们对于教育世界的信心和美善的希望,实现教

9第1期             刘铁芳,位 涛:教育研究的意蕴与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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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研究的价值提升和成全。引发人们对于教育问

题以及生命的沉思,实现人的自我完善和超越,突出教育研究的精神引领性以及成人的终极价值指

向。也即如何更好地面对生活的能力,才是我们以

教育来育人,教化人和成全教养性的根本所在。人

是最根本的教育问题,教育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关系

所包容着的,人的价值和德性若不能在此过程中突

显出来,教育研究也就失去了它的人文性和精神品

格,也就沦为了平庸和无根性的活动。突出教育研

究中的成人功能与指向,也就是要经过教育问题的

研究改善他人的教育现实,发现教育世界的美好,引导人们辨别“善”与“恶”,找寻灵魂的美善,引领

人们过上有德性的、美好的幸福生活,同时在这个

过程中也提升了研究者自我的精神境界和人格品

性,实现成人与成己的统一。在这个主体性缺失,人的生活碎片化,精神虚无与浮躁的社会现实中,突出教育研究的教养性功能,“激活被体制化与习

惯化造就的教育之平庸状态,焕发教育以及教育中

人的生命活力”,“以知识的增长促进个体德性的生

成,避免知识的无限增殖遮蔽、淹没个体心智的启

明,让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失去对人的存在的领

悟,对人的尊严与幸福的关切,并且活出这种关

切”[6]276,280,就更加具有紧迫感和时代意义。直面教育的事情,完整地去“看”和回到教育问

题,就是以生命的体验为出发点把握生命的整全,解释生命之于历史和社会的位置和价值;以教育实

践中的事实为起点来探究教育中的复杂关系,说明

教育事实之于人的存在世界中的直接体现和制约;以教育引领人的心向美善,让德性生活引入人的心

灵世界,实现人的幸福和尊严。只有提供教育事实

以及其中的教育观念和可能的价值方向引领的教

育研究,才是一种整全性的,逐步深入和升华的研

究。由此,教育研究的多重性功能才能对应和关照

教育研究中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才有可能是一

种好的研究。不管何种教育研究,其最终的指向都

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为了人的更好的发展,为了社

会的进一步完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研究

因为共同的指向而使得整体性地回应教育世界本

身的复杂性和整体性成为可能。

三、从理论思辨研究到实证研究:教育研究的不同形态

教育研究历经理论思辨研究为主,到实证研究

勃兴的历史阶段。在回应教育世界中问题复杂整

体性的历程中,思辨的理论传统与实证研究的兴起

之间的分歧和相互制约,对教育道理和教育事实的

把握和理解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也为对教育问

题本身的认识以及如何看待和改进教育实践提供

了不同的视角和思路。(一)教育研究方法:从思辨研究到实证主义的

兴起

人类生活的早期,认识事物必须借助于人本有

的工具,人的思维或者说向着事物进行思考的能力

成为了人们理解事物和获得知识的最基本来源。借助于对各种事物进行抽象概念的提炼、融合以及

体系化就成为了进行知识生产的首要阶段,即哲学

的思辨成为人们的优先和必然选择。哲学思辨一

直是教育研究中重要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教育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从哲学思辨开始的。从古希腊

哲学统治一切知识开始,到中世纪欧洲神学教育学

通过对圣经教义的阐释和学习,寻求神的庇佑一直

到近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后,通过演绎、归纳等

逻辑推理方法来进行教育的隐喻和研究的思想此

起彼伏,深刻影响和推动着教育研究的发展方向,制约着人们对于教育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建构着

应对教育问题复杂性的时代理解。变化发生在近

代自然科学兴起以后,实证主义开始成为人们研究

和认识事物的主要“科学”方法,它力图通过假设—实验—论证的方式来揭示事物所蕴含的因果关系,寻求普遍化的结论。特别是物理学领域中的重大

发现,使人们相信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分析能够得出

关于自然乃至人类自身的认识,“迷恋自然”成为人

们的生活方式,所有的研究都被“科学”所笼罩。教

育学也不例外,实验教育学的创始人拉伊开创了在

教育研究中运用以假设—实验—分析—论证为主

线的模式和方法,他把这种教育学称为一种新的教

育学,并认为“新旧教育学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积

累经验的方式和研究方法。新的研究方法,首先是

指实验,但是通过实验以外,还有系统的观察和统

计”[7]3。从此,实证研究开始了与思辨研究在教育

领域中的长期并存与争论。且直到现代,开展教育

的实证研究也一直为人们所追捧。(二)教育中思辨研究与实证主义研究的意义

与局限

如果说思辨的理论研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对

于教育问题的认识,那么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研究

的历史是比较久远的。这也恰恰说明了,对教育问

题的认识和研究,首先是要通过各种教育事实和表

象的提炼,从中抽象出各种教育概念,由此构建概

念之间的关系,形成教育的理论形态。哲学的思辨

视角,把教育事实和教育道理的阐释,经由各种自

0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Page 16: 社会科学版 - skxb.jsu.edu.cn · 第 卷39 第1期 吉首大 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我的概念重构,试图发现一种教育的本质和本原,解释教育中的各种问题,隐喻和发现其中的教育道

理,是一种把教育问题抽象化,把各种教育复杂关

系理论化的研究。理论研究,或者思辨研究的本

质,就是彰显人的理性去认识教育世界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彰显我们作为教育人的高贵与尊严。同样,如果说,思辨的研究是找寻教育研究中教育

问题的实质,那么实证研究就是要揭示和说明教育

问题中各种复杂的教育关系。它首先承认教育问

题是复杂的,但它又主张教育关系是能够进行说明

的,能够运用客观的方法和数据进行直接性的体

现,它反对思辨研究中的实质中心主义,认为教育

关系是各种现实环境影响下的普遍因果关系构成

的。它试图用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方法来简化各种

教育关系,找到教育问题最直接的关系说明和

表达。思辨研究主张以自我的理性思考来认识事物,

实证研究则主张价值中立,探求事物普遍的因果关

系,思辨研究追求一种形而上的理论构建,实证研

究则要揭示事物的规律,解决实际的问题。也即它

们的立场不同,对教育道理的解释抑或教育事实的

说明也持一种对立观点,对各种教育复杂关系以及

教育问题中人的主体地位和生命价值的态度也是

相反的。我们知道,思辨的理论研究,有助于人们

对于教育问题进行概念化的解读,有助于通过理性

思维的介入,构建基于价值立场的教育理论,从而

发现蕴藏在教育问题中的意义和生命价值,坚守教

育研究对于教育问题中主体的全面认识和突显,保持教育研究的人文倾向和精神品性,彰显教育理论

研究的教化功能;但,思辨研究忽视了对于普遍性

的揭示,它所建立的本质观永远是一种不可触及的

理念,而非真实,是对于复杂教育关系的一种抽象

的概念构建,脱离了教育事实的具体表象的支撑,就像布雷钦卡所反驳的那样,“思辨研究是一种非

科学化,片面化的教条的研究,科学研究是为了获

得知识,而不是建构实践和影响人,‘理解’、‘体验’和‘直觉’等没有科学意义”[8]17。可以说,思辨研究

中忽视了对于普遍性的事实找寻,缺乏实质性的证

据,是一种由概念到概念的过程,离实际会越来越

远,并且由于研究者主观性的介入容易走向相对主

义的泥潭,缺乏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样地,教育实证研究通过大量的观察,得出

一系列的数据,通过统计和分析方法的运用,使得

教育研究的研究更加的直接化和直观化,是一种比

较精确的研究,能够揭示和说明事物背后的因果关

系,使得教育问题中关系的说明更加的直接具体以

及实际问题的解决更加的具有针对性;当然,实证

研究也可以使我们更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具体的教

育问题,但也可能让我们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流于具

体化,而忽视了教育问题的整体性。这一过程往往

更多地依赖实证研究所必需的工具与技术,在一定

程度上会弱化研究者个体理性参与的程度。同时,教育实证研究中忽视了人的在场性,割裂了研究者

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价值联系,使得人成为了教育研

究中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而非目的,人的主体性遭

到打压和排挤,使得教育问题中的价值之维或者说

理论的构建部分遭到排挤。而且它简化了历史的

存在,就像狄尔泰所认为的那样,“为了使历史实在

适合于自然科学的概念和方法 ,对这种实在进行

了删节和肢解”[2]5。这很容易造成教育研究中单

子式的研究,以及教育研究的片段化、局部化,使得

教育问题割裂了具体的与社会和历史的整体联系,不利于教育研究中对问题的整体性认知的揭示。此外,实证研究过于注重经验的观察和总结,“执著

于事实的实证,强调可经验证实或证伪,执著于获

得有逻辑的表述,把事物应该是什么样这个问题给

排斥了,从而忽视和遮蔽了人的意义和价值问

题”[8]18。“依靠自然科学的知识并不能提供任何有

关人生的智性基础和灵性依据。”[9]也即是,对于人

的成全和教养性教育目的的实现,实证研究是持否

定和忽视态度的,它更多的是去呈现教育事实部

分,这很容易造成教育研究中对教育问题所蕴含的

人文精神的引领性的排斥,使得教育问题的研究成

为一种无人的活动,削弱教育问题本身所包含的复

杂性以及对于人的生命关注的整体性。

四、面对教育问题的复杂性:教育

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我们今天已然进入多元而开放的时代,教育研

究同样如此。正因为教育问题的复杂多样性,我们

不可能运用某种单一的方式方法来应对复杂多样

的教育世界。切实地回到教育生活本身,从教育问

题的内在需要出发,而不是简单地以方法本身的科

学与否来判断教育研究的取向,乃是今天教育研究

的应有之义。(一)教育问题的复杂性与当下中国教育问题

的多维视角

教育问题和教育事实的背后总是隐藏着复杂

的人的踪迹,蕴含着生命个体的价值以及生命间的

意义连接。同时,所有个体又都处于多元化的关系

之中,就如伽达默尔所言“关系处处有,关系就是生

11第1期             刘铁芳,位 涛:教育研究的意蕴与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Page 17: 社会科学版 - skxb.jsu.edu.cn · 第 卷39 第1期 吉首大 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命”[10]60。多样性以及先在性的关系与生命的在场

性和本质性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教育事情。这就决

定了一方面教育研究中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

凸显了个人立场多样性对教育研究的重要影响。也就是说,教育道理的解释和教育事实的说明都意

味着要在复杂的教育世界中,增进教育世界的美

好,促成人的完善。所以,教育研究必须要有一种

审慎的研究精神和开放的研究方式。目前中国的教育研究中也存在着问题的多元

化与复杂化,相应的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之间的

矛盾问题也日益突出,急切需要我们转变研究的思

路和看问题的维度。从教育研究的传统来看,中国

的教育研究哲学思辨性的理论研究居多,一直占据

着主导的地位,教育的实证研究亟需加强;同时,随着中国的开放,与国外交流的加快以及学习国际教

育先进理论的程度不断加深,中国的教育研究也越

来越多的学习西方的实证主义、数据统计方法、质的研究等多样化的研究方式。加之我国目前的教

育研究还处于初始性的阶段,对于教育研究的方式

还没有形成一致性的认识,各种教育学派的影响力

还没有西方那样的强烈,这也导致了我们的教育研

究还处于一种不断学习和探索的阶段。也即是说,面对教育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整全

和统一的认识方法。所以,站在时代境遇之中,当今的教育研究不仅要试图构建本土性的教育理论,提升研究的自信,也要积极应对当今中国出现的各

种教育实践问题,加强教育中的实证研究,为教育

发展助力。多元化的教育研究视角,多样化的教育

方法运用,多角度的教育问题分析,多维度的教育

理论构建,就是在当今中国教育研究的实际境遇

中,回到真的教育问题,回到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关

系的认识之上,发掘隐藏在教育事实和教育道理背

后的各种生命价值和意义,彰显教育研究解释生

命,说明事实以及引领德性幸福的功能。(二)面对当下教育问题的复杂性:单一研究方

法的不足

教育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

生命问题,所有的问题又都隐藏在教育事实的表象

以及背后的教育道理的阐释之中。“没有任何根

基、完全相对主义化的教育理论是难以让人信服

的,但纯粹思辨化或者技术理性化倾向明显的教育

理论同样让人感到忧虑。”[11]而且,“时常变动的生

命系统存在的环境中,似乎只有不断尝试、不断出

错这一条道路可走”[12]392。这也昭示着教育研究

的艰难性、长期性和曲折性。也即是,单一的研究

方法不足以应对当今教育研究的现实以及历史的

需要。同时,在当今的研究中“个人,或者更确切地

说,当前所流行的‘个人’的概念所指的,似乎是存

在于社会‘之外’的东西;而社会这个概念所指的,似乎也是超然于个人之上的东西。好像人们只能

在两种理论之间进行选择”[13]26。由于个人对于社

会的自我割裂也很容易导致在研究过程中,要么选

择纯理论和概念化的思辨研究,追寻形而上的理论

构建和发展,要么只关注到了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

象,探求它们之间简单的因果联系。这都是对于复

杂教育问题的简化性的理解,割裂了教育问题中的

统一复杂关系,企图用一种单一的方式来对教育问

题中的事实和道理进行详尽的认识和理解,显然这

都不足以整体性把握每一个教育问题,也是十分不

合理和危险的。总之,“纷争与冲突成为教育研究

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无疑,在对立的两极之

间,无论选择哪一维度,都难以赋予教育研究充分

性依据与辩护性品质”[14]。这也告诉我们,偏执于单一的实证主义或者说

哲学思辨都不可能认识和解决当今的教育问题,都是一种简化教育问题复杂性的尝试,都不能够整全

的直面和回到教育问题本身以揭示教育事实和理

解教育道理,以及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都不足以

承担彰显教育研究涵养生命价值,发现教育世界的

美好,引领和成全德性美好的任务,也不足以建构

客观合理的教育理论,也都不能称之为一种合理有

效的教育研究。(三)教育研究方法选择:寻求思辨研究与实证

研究的相互支持

在对教育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过程中,思辨的理

论研究其实并不排斥教育中严谨的证明以及科学

的精神。社会领域中的研究,无论是思辨研究,还是历史研究,虽然它们不采用自然科学中严格的假

设—实验—验证的以精确的量化数字来得出因果

关系的研究模式,只要它遵循了一套严密的论证体

系,有着严格的逻辑结构,以及向着真理和科学进

行探究的精神,都可以被称之为严肃的和求真的研

究活动。譬如,在教育研究中,质的研究与量的研

究相对,但是质的研究也要求研究者以细致、深入

和系统的搜集资料为基础,并从中寻找有意义解释

或理论的根据。所以,质的研究不是一种模糊的,包罗万象的方法,而是有一定科学规范和明确要求

的分析方法[15]343。也就是说,在进行思辨性的理

论研究之时,也可以借助实证主义的科学严谨性来

揭示和说明教育问题中的某些确定的关系,来展现

教育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为揭示教育事实背后隐

藏的价值意义提供一种辅助性的力量。

2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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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实证主义的研究也并不排斥思辨的研究

思维,就连实证主义的鼻祖孔德也对思辨研究有着

某种特殊的关切。“健全的思辨研究,非但不否定

普遍智慧真正确认的事物,而且还应该始终向普遍

理性借鉴初步概念,并通过系统的转化,使其达到

它无法自发取得的普遍性与稳定性的高度。”[16]32

也即是,实证研究需要思辨的支持,以提供可被理

解的初步概念。而且实证主义的研究也是从经由

思辨形成的基本概念而开始的,“首先要选择最好

的基本概念,并把各种现象加以妥善分类,使其适

用于归纳的运用”[17]443。总之,教育中实证研究的

开展也必须经由一定的哲学思辨,形成一定基础性

的概念才能使研究更加的具有规范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得教育事实的揭示和说明有着更加合理的价

值引领和意义导向,使得对研究中的教育问题有着

更加整全性的认知和理解。在实际的教育实践中,“综合多学科的研究成

果和研究方法,是教育研究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原

则”[18]211,也是必须遵循的合理有效的具体展开模

式。而且在中国当今的教育研究中,“提倡研究范

式的多元化”,“加强量化与质性研究,探索混合研

究”[19],也 不 失 为 一 种 现 实 的、合 理 的、有 效 的

选择。由于两种研究方法在基本立足点、论证形式和

具体操作上有着很多冲突,我们在寻求教育研究方

法的多样化和研究方式的结合,以及对教育问题整

全性的认知时,就必须要注意和重视以下几点:一、以实践取向重要出发点。“真正的哲学,须以理论

的睿智,为个人行为推导出准则,并导引社会。行

动是哲学理解的鹄的。”[20]236 这告诉我们,即使是

哲学的思辨研究,也要有一种解决现实问题和推动

行为改进的取向,不能够脱离实践而大谈理论,更不能一味地陷于思辨性理论构建的形上之学中,要注重教育问题中事实的挖掘和说明。二、以客观的

真理追求为准则。“人类在思想上的努力,如果不

以真理为指南和目标,就是没有发挥人性中的一种

‘无比之好’的能力,就是一种不负责任和道义上的

失败。简言之,真理的概念……,就像道德概念和

审美概念中的内置规范性定义了我们行动和品位

的义务一样。”[21]教育研究中,无论是思辨研究还

是实证研究都要以真理的导向为指引,而不能陷入

相对主义和唯理主义的偏见性和片面化之中,要始

终以向着真理的精神引领具体的教育研究,解释和

揭示教育问题的实质和具体表象,推进教育问题的

具体化解决和教育理论的合理建构。三、始终坚守

人文情怀。教育研究作为人文科学领域重要的方

面,无论是采用思辨研究的方法还是进行实证研

究,首先而且必须始终坚守对于生命的关怀、对于

独立人格的成全和对于人的灵魂高贵的升华。教

育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成人与成己,只有始终关注人

的问题,关心人的生存问题和关照人的生命问题,转向对于生命的精神引导,引领人的教养性教育的

实现,才是教育研究一贯的灵魂,也是教育研究者

所必有的精神依归。

五、结语

整全性地把握复杂的教育问题,说明客观事实

所隐含的各种复杂多样的关系,解释事实背后隐藏

的生命价值意义与寻求对教育实践改进的期待,都要求必须保持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选择。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教育理论的构建和教育问题的

解决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为全面认识教育问题葆有

更多开放性和敞开性的空间,也为以教育来实现人

的生存发展和生命的成全,以及个体整全性的获致

提供更多潜在的方向指引和可能路径。我们不能

简单地以思辨研究来否定实证研究,也不能以实证

研究来排斥思辨性的研究。我们承认当今中国之

教育研究亟须加强实证研究,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

只有实证研究才是真正的教育研究,也并不意味着

要否定教育理论研究的合理性。我们今天的教育

理论研究虽然表面上十分繁荣,但并没有达到已经

可以无须强化的地步,恰恰我们的教育理论研究同

样做得不够充分,甚至真正切近中国教育深层发展

问题的教育理论研究还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而

教育实证研究也一样,并不是只要打着教育实证研

究名义的研究都是好的研究,我们同样需要的是做

得规范而又充分的教育实证研究,是能够更好地揭

示、显现当下教育问题的教育实证研究,而不是为

教育实证研究而实证研究。既如此,我们实际上需

要的不过是好的教育研究,包括好的教育理论研究

与好的教育实证研究。

引用文献:[1]金生鈜.质疑教育研究中的相对主义[J].北京大学教

育评论,2015(3).[2]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第一卷[M].童奇志,王海鸥,

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79.[4]张汝伦.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3.[5]狄尔泰.历史中的意义[M].艾彦,逸飞,译.北京:中国

31第1期             刘铁芳,位 涛:教育研究的意蕴与教育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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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版社,2002.[6]刘铁芳.重申知识即美德:古典传统的回归与教养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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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伟)

TheImplicationofEducationalResearchandtheDiversityofEducationalResearchMethods

LIUTiefang,WEITao(CollegeofEducationScience,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410081,China)

Abstract:Educationalresearchisbasedonthestudyofeducationalaffairsitself,andthuscontributedtotheimprovementofrealeducationlife.Theidealeducationalresearchisfromtheeducationalfacts,butitalsoshowstheinherentdirectionofrealeducationandthepossibilityofrealeducationtoimprove.Every-factofeducationnotonlyhasobjectivity,butalsocontainsthepossibilitythatthemainbodyofeducationpractitionerswillintegratethemselvesintotherealityofeducation,graspthetruthofeducationandim-provetherealityofeducation.Thismeansthattheeducationalfactsfacedbyeducationalresearchersaretheunityofobjectiveeducationalrealityandsubjectiveexpectationsofeducation.Educationresearchshouldbeproblem-centered,notonlytoexplaintherealityofeducation,butalsotoexplaintheeducation-alidealconceivedinthemeantime,thatis,thepossibilityofeducation,soastohighlightthefindingsofeducationalresearchandenhancethegoodwillofeducationworld.Tothisend,educationresearchshouldnotonlyreveal,explainthecausalrelationshipcontainedineducationandevenpredictthedevelopmenttrendofeducationthroughavarietyofempiricalresearch,experimentsanddatatips,butalsohighlightthehumanisticinterestineducationalpracticethroughavarietyofphilosophicaltheoreticalspeculation.Botharethedifferentdimensionsofthereturn,interpretationandresolutionoftheeducationalproblemitself.Thus,goodeducationalresearchistofacetheresearchofeducationitself,andspeculativeresearchandempiricalresearchshouldbethebasicparadigmofeducationalresearch.Therefore,agoodeducationresearchisaresearchthatconfrontstheeducationalissueitself.Bothspeculativeresearchandempiricalresearchshouldbecomethebasicparadigmofeducationresearch.Today'seducationalresearchrequiresthediversityofmethodstoeffectivelyenhancetheirpossibilitiesofinterpretingandleadingeducationalpractices.Keywords:educationalresearch;educationalresearchmethods;speculativeresearch;empiricalresearch

4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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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生态环保论坛:“环境健康法制比较研究”专题

主持人语

孙佑海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问题日益严重,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问题———

亦即环境健康问题———也愈发突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语境下,保障环境健康成为健全和完善环境法治的

重要目的之一。为此,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健康法制保障。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

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

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

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中都明确了环境健康保障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任务。

本期发表的三篇论文分别从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和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证

明三个角度,对环境健康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在环境健康法制建设方面的

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环境健康保障法制建设提出了完善建议。其中,《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一文

分析了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和具体内容,并基于我国环境健康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

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环境标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完善企业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和推进多元化公众参与

模式等视角,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

践与借鉴》一文从联邦和州层面选取美国环境健康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美

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进而总结出对完善我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制的借鉴意义;《中日环境

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一文则通过对中日两国环境健康损害的发展路径和因果关系证明的比较分析,

指出我国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健康保障的实际需求,认为我国应

探索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以实现政策考量与法律逻辑的合理平衡。近年来,《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生态环保论坛”栏目多有策划,力作不少,期待更多的同仁加入进来,深化我们的研究和讨论。

主持人简介:孙佑海,男,博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3

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孙佑海1,2,朱炳成1

(1.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2)

摘 要: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是降低环境健康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人体健康提供有效保障。

∗ 收稿日期:2017 0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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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管理,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并使得该制度成为美国环境立法和制定决策

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四个步

骤。同时,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三者的有效衔接,实现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性。伴随我国经济发

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频发发生,导致的环境健康问题日益严重。而保障人体健康作为我国环境法制

目标之一,尚未得到有效重视,缺少法律保障基础。基于我国环境健康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借鉴美国风险

评估制度经验,从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环境标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完善企业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和推

进多元化公众参与模式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

关键词:环境健康;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法律制度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X820.4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15 11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FXA004)

作者简介:孙佑海,男,博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引用本文:孙佑海,朱炳成.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

15-25.

  我国经济领域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

对人体健康所产生的影响日益凸显。2014年修订

的《环境保护法》第39条要求国家建立和健全环境

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但对环境风险

评估的法律地位和实现机制等问题并未作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仍处于空白状态。美国环境健

康风险评估制度的成功经验,说明环境健康风险评

估制度是有效降低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人

体健康和疾病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我国建立健全环

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概述

(一)环境健康的概念界定

1989年《欧洲环境与健康宪章》(下文简称“宪章”)(European Charter on Environment andHealth)中将环境健康定义为由环境要素所决定的

人类健康和疾病。该宪章认为环境健康问题是全

球性问题,并且在发展中国家尤为严峻,并非一个

国家或者地区的问题,应该实现国家间协同合作模

式。但是,该宪章中关于环境健康概念的解释仍然

较为宽泛并未对环境健康进行较为严格的定义和

范围界定。目前,关于环境健康的定义和范畴有多

重观点,一种观点即是“宪章”中对环境健康的定

义,另一种观点则扩大了环境健康的范围,认为环

境健康主要是指由化学、辐射和生物等媒介引发的

疾病。与此同时,环境健康应更广泛地考量物理、社会和美学环境等要素,具体包括房屋、城市发展、土地使用与流转等方面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本文所称环境健康,是指因环境污染对人体产生的

损害或危险[1]。

(二)风险评估的界定与发展路径

风险(Risk),是指“遭遇危难、受损失或者伤害

等之可能或者机会”。从安全科学上讲,风险是特

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本文所称

的“风险”,是指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对人

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预防

(Precaution)是指“事先采取的避免危害或者风险

之行动”。作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里约环

境 与 发 展 宣 言 》中 将 “风 险 预 防 原 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定义为遇有严重或者不

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

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

恶化。风险评估制度作为美国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实

施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20世纪

30年代,它是基于对流行病学的数据和动物实验

结果对剂量和反应的显示而发展起来的。起初,美国联邦政府采用风险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由于科学

发展的驱动,而是在于风险评估可以使得他们在没

有直接的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回答和解释相关问题。可见,在很大程度上,美国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确

立和迅速发展得益于时代性[2]。1976年,根据从

动物实验中获取的剂量反应曲线,建立了一些用于

评估人类癌症风险的数学模型[3]。这期间,美国环

保署一直依赖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来确定相关物

质的毒性,并未试图采取定量的方法来检测暴露中

的环境风险程度。至里根政府期间,美国国家卫生

与公共服务部官员仍表示,美国尚不具备充分合理

的科学基础运用风险评估来制定监管决定[4]。美国风险评估制度发展的转折点出现在20世

纪80年代。在环境保护运动日益受到关注的社会

6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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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下,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

会联合会(AFL-CIO)诉美国石油协会一案中,法院判 决 美 国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 局 (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Administration,OSHA)所制定

的更为严格的苯暴露标准是违法行为,因为其未能

给出实质性证据,以证明遵循更为严格的标准对预

防癌症具有明显的作用。联邦行政机关很大程度

上将该案件解释为需要依据定量风险评估,甚至在

其有效性存疑的情况下仍需考虑将风险的量化作

为进行决策的工具[5]。尽管随后里根总统签署的行政令要求所有法

律法规都需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意味着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启动规制行为的前提是潜

在的收益明显高于规制成本。虽然这项行政命令

没有明确要求对新制定法律法规要进行风险评估,但与其他替代性监管手段而言,该命令所提及的风

险的数值可以被理解为是对法律法规效益的定

量化。美国风险评估制度发展的另一个转折点发生

于1983年,时值威廉·洛克肖斯(William Ruck-elshaus)任美国环保署署长。洛克肖斯接任美国

环保署署长时,正逢环保署限于科学可信度饱受质

疑之时,他认为风险评估是环保署重新在获得公众

信任的有效方法。并且,由于定量风险评估为风险

评估主管机关带来了巨大的资源需求,从而使得其

减缓了评估主管机关实施监管工作的步伐,亦推动

了里根总统关于减少政府监管的政策。如今,美国环保署与其他联邦和地方环保机关

都将风险评估应用于多种监管决策之中。美国环

保署将环境风险评估用来甄别环境中对人体健康

风险的危害程度和类型(例如:居民、工人以及游客

等),以及环境中化学污染物和其他压力源对生态

接收者(例如:鸟类、鱼类和野生动植物等)的危害

程度和类型。美国环保署通常将环境风险评估应

用于人类健康和生态两个领域。其中,环境风险主

要取决于3个方面:1)环境介质(例如:土、气和水

等)中化学成分的含量;2)人体与受污染的环境介

质的接触程度;3)该化学物质的固有毒性[6]。

二、风险评估的法律基础

风险评估作为美国政府决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在美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危险废物管制领域。风险评估最早被应用

于量化化学物品可能具有的毒性,并进行人体暴露

评估,最后由政府确定其认为安全的数字监管阈

值。本部分从成文法和普通法两方面,阐释风险评

估行为的法律基础及美国环境法律法规和判决中

关于风险评估的具体规定或解释。(一)成文法依据

随着美国环境法律的立法模式和方法的发展,风险评估方法在美国环境立法中的角色亦从次要

辅助地位逐渐转变为主要立法工具之一。目前,美国环保署和其他联邦及州环境保护机关都已将风

险评估广泛地应用于决策之中。其中,用定量风险

评估来决定一个行为或者化学品是否安全,或者该

行为或者化学品具有的危险是否为可接受或严重

的,已经成为最常见的应用定量风险评估的形式。例如,美国环保署已经将风险评估应用于《安全饮

用水法》中饮用水所含致癌污染物的等级设置、《清洁水法》中工业企业向地表水排放致癌物质的等级

设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中有害废气物的定性、《清洁空气法》中要求经营者根据最佳可获得技术

(Bestavailabletechnology,BAT)安装设备后的有

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等级设置等。同时,美国环保

署也将风险评估应用于超级基金项目的特定废弃

场所清理的审批之中[2]。风险评估与致癌物质的规制。以与环境风险

评估密切相关的致癌物质规制为例,据统计,美国

有约21部联邦法律对致癌物质进行规制。其中涉

及到的监管主体包括美国环保署、美国职业与健康

管理局(OSHA)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等在内的约12个行政机构[7]。根据规制标准的不

同,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的应用范围也有所不同[8]。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以技术为基础的标准模式。原则上以技

术为基础的标准是与定量风险评估无直接联系的。例如,《清洁水法》规定美国环保署需要基于最佳实

用技术(Bestpracticablecontroltechnologycur-rentlyavailable,BPT)来制定统一的工业排放限

值,如果美国环保署从科技和经济可行性角度认为

消除所有排放的污染物是可行的,则可要求消除所

有排放的污染物。尽管上述规制手段与量化风险

评估并无直接关联[9],但是其仍可被应用于显示使

用科学技术后对人体暴露的特定风险程度以及计

算剩余风险[8]42。又如,美国《清洁空气法》1970年

修正案中要求美国环保署确定有毒污染物并制定

相应的标准,使得环境标准达到适当的安全范围,

71第1期               孙佑海,朱炳成: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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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公众健康。但是,直至1990年美国环保署

仅明确了8种物质为有毒污染物。面对数以千计

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物质,这无疑是美国环保署在执

行环境法律中的一个失败。为此,《清洁空气法》

1990年修正案直接规定美国环保署需要根据最佳

可获得技术为国会认定的每一种有毒污染物制定

排放标准。同时规定美国环保署可以应用风险评

估方法删除国会所列的有毒物质清单中个人暴露

风险小于10-6 的物质[9]。可见,此时风险评估制

度在美国环境立法中仍处于次要位置。其次,“零风险”标准模式。一些美国环境法中

要求通过控制技术将风险降为零。例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规定的德莱尼条款

(DelaneyClause)。该条规定针对食品添加物,应完全禁止有致癌可能的食物添加剂。此时,风险评

估的作用可能仅仅是证明风险尚未符合标准,即仍

然存在风险[8]。但是,随着美国《食物质量保护法》的通过,“零风险”标准被统一的可忽略风险标准所

替代[10],该标准规定如食品添加剂的终身致癌率

为百万分之一,则可忽略其风险[11]。最后,以风险为基础的治理标准。目前,除了

超级基金修复体系外,美国多数州都采用了基于风

险管理之方法治理土壤污染。以美国佛罗里达州

为例,该州将基于风险管理解释为通过风险管理实

现土壤目标修复水平。并且,该州于2003年制定

了《基于风险管理的矫正行动》(GlobalRisk-BasedCorrectiveAction,简称GlobalRBCA)。该法案规

定,基于风险管理的矫正行动,是指以针对暴露的

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而实施的救

济行动为基础的整个过程,该行动适用于佛罗里达

州所有的污染场地。在诸如石油产品污染场地和

棕色地块区域等的计划场地,基于风险管理的矫正

活动是基于默认的前提和场地的特定数据,为各种

化学物质建立污染物目标修复标准(contaminanttargetcleanuplevels,CTLs)和以风险为基础的目

标浓度[12]。可见,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在该治理

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决定着污染场地的治理程

度,以及该场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是否会对人体

健康产生影响等关键问题。(二)普通法依据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尚未明确定量风险评

估方法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并且,亦未有明确

的美国环境法律对风险评估进行授权性规定。这

就使得,风险评估实践的法律基础更多的来源于美

国法院的司法判决[9]。如前所述,对于风险评估制度的发展具有转折

性意义的案件之一,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劳工联

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AFL-CIO)诉美国石油协

会 (Industrial Union Dept., AFL-CIO v.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一案。该案的起因

是由于 OSHA在进行了关于苯暴露与白血病的关

系评估论证后,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工人可接触到的

苯暴露标准。具体为,OSHA 将工作场所中苯暴

露量从百万分之一(ppm)10份降低至1ppm。而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 OSHA是否有权制定该

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否超越了国会的授权。案件

审理过程中,OSHA认为,他们制定这样的标准是

根据流行病学研究和动物实验来评估苯暴露量和

工人患癌之间的关系。但是,OSHA 仅将上述研

究进行了简单的定性,并未进行定量风险评估,研究结论的目的是支持该标准的合理性。但在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该标准无效,并将该案发回重

审。判决 意 见 中,史 蒂 文 斯 大 法 官 认 为,如 果

OSHA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认为该标准是合

理的,并且符合科技与经济可行性,则需要证明目

前工人的工作场所是不安全的。同时,史蒂文斯大

法官解释道:“安全并不意味着零风险,是否安全需

要主管机关提交一份阈值证据,证明显著风险的存

在,并且该风险可以通过执行该暴露标准而得以降

低或者消除,但 OSHA 并未能提交上述证据。”但是,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其意见中认为,在评估风险

需要法律进行有效规制时,定量风险评估的使用是

必要的。关于公共公民组织诉泰森一案(PublicCitizen

HealthResearchUnionGroupv.Tyson)。如果

说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AFL-CIO)诉美国石油协会一案中定量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

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那么在公共公民组织诉泰森一

案中,消除了关于风险评估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该案是时隔六年后,OSHA 制定的化学物暴露标

准再次受到质疑的典型案件。该案中,OSHA 在

通过大量动物实验研究基础上制定的环氧乙烷暴

露标准受到质疑。此时,OSHA 吸取了在苯暴露

标准中的教训,通过运用数学模型进行量化风险分

析,并且配合一系列的保守性假设来推断由动物到

人体的数据以及预测人体的接触程度。通过上述

计算和分析,OSHA认为,如果法规允许工人暴露

于浓度为百万分之五十的环氧乙烷中,则会发生

8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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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至1093个工人因接触环氧乙烷而死亡的事

件。OSHA认为从安全角度而言,这个死亡数量

是过高的。之后,OSHA 又证明,如果将环氧乙烯

的暴露量从50ppm 降低至1ppm,则死亡数量将

仅为12到23个。本案中法院支持了 OSHA制定

的环 氧 乙 烷 的 暴 露 标 准,上 诉 法 院 认 为 本 次

OSHA在修改化学品暴露标准的过程中,符合在

IndustrialUnion Dept.,AFL-CIO v.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一案中最高法院要求行政机

关必须提供证据和说明的要求。并且,OSHA 制

定环氧乙烷暴露标准的过程与制定苯暴露标准形

成了鲜明对比,此案中 OSHA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有效的论证了风险程度。

上述两个案件在法律上确认了对定量风险评

估方法的认可。那么在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诉美国

环保 署 (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v.EPA)一案中,则体现了风险评估方法亦可作为支

持或者反对法规的依据。该案涉及到 EPA 根据

《清洁空气法》第112条制定氯乙烯排放标准的问

题。《清洁空气法》第112条规定美国环保署在制

定排放标准时需要为公众健康提供足够的安全范

围。而EPA则将该条解释为法律授权其证明现有

的氯乙烯标准可能产生的损害,从而根据最佳可获

得技术有权制定更低的标准。而在这个标准中则

几乎不会涉及到风险评估的方法。上诉法院根据

最高法院审理的劳工联合会一案的判决认为,EPA错误地解释了《清洁空气法》中关于授权EPA识别

损害等级这一问题。联邦机关需要通过如下两个

步骤进行识别:第一步,EPA 需要运用定量风险评

估的方法识别一个具体的氯乙烯排放安全浓度值。同时,法院也认为安全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从而要

求EPA作出第二步,即EPA可能需要考虑风险评

估的内在局限性,以及关于人体暴露于致癌物中可

能产生的影响的有限的科学知识。并且,上诉法院

明确了EPA在进行第二步时允许使用的方法。上述三个案件均是不考虑风险评估中存在的

科学不确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审理的。基于该前

提,上述三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均认为定量风险评估

是制定法规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美国环境法

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后续案件审理中,亦愈发重

视风险评估中包含的科学不确定性问题,不能单一

的将其作为立法和决策的基础,亦需考虑其他相关

问题和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立法和决策,诸如由于

“科学不确定性”而无法定量风险评估的问题,以及

效益分析方法作为立法和决策基础的合理性。

三、风险评估制度的构成要素

环境决策中主要应用的风险评估包括定量风

险评估和比较风险评估两种。其中,定量风险评估

是美国环保署在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中应用较

多的一种,其具体程序包括:危害识别、剂量反应评

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四个步骤。同时,风险评估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而降

低风险的发生率。(一)风险评估类型

美国应用于环境决策的风险评估主要有两种

类型,即定量风险评估与比较风险评估。所谓定量

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检测一种行为或者某种环境介

质,并试图将由于暴露在行为或者有害介质中可能

产生的不良反应和危害进行定量的评估方法。与

之相对应的比较风险评估,则是指通过将环境问题

的严重性和风险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其中,定量

风险评估是美国环保署一般所采用的风险评估

方法[2]。定量风险评估最常用也是最饱受争议之处,即

将其应用于决定一个行为或者化学制品是否“安全”或者用其决定由于该行为或者化学制品所产生

的风险是否处于“可接受”或者“显著”的程度。例

如,美国环保署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

法案》(FIFRA)运用定量风险评估来规定食物中杀

虫剂残留等级;根据《安全饮用水法》运用定量风险

评估来规定饮用水中致癌污染物等级;根据《清洁

水法》运用定量风险评估来规定工业企业排放到地

表水中致癌物等级等等[2]。(二)风险评估程序

在进行风险评估前,美国环保署需先制定规划

(Planning)以确定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使用的

技术方法,科学的规划是有效进行风险评估的前

提。美国环保署所采用的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标准

程序包括危害识别、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和风

险特征描述四个步骤[6]。

1.危害识别(HazardIdentification)危害识别,是一个定性评估的过程。在化学压

力源的情况下,该过程通过检测给定化学物质(或一组化学物质)的可用科学数据,并产生一定权重

的证据来表明负面影响与化学试剂之间的联系。危害识别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由于某些物质的暴

91第1期               孙佑海,朱炳成: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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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而产生的负面健康影响的类型。其中,暴露的压

力源可能对人类产生许多不同种类的不利影响,如疾病、肿瘤、生殖缺陷和死亡等。实践中,美国环保

署和其他联邦机关负责通过对压力源与人体健康

或者生态系统是否具有潜在危害进行识别,以及如

果存在潜在的危害,将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危害等问

题进行识别。美国环保署在进行危害识别过程中主要通过

以下几条途径获取数据。第一类是人类临床学研

究,通过对统计过程进行控制的方法分析研究结

果,为证明压力源(通常为化学物质)与产生负面影

响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佳证据。然而,因为人体环

境危害测试关系到严重的伦理问题,所以类似的研

究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第二类是临床流行病学

研究,涉及到人口统计和评估,用以检验暴露的压

力源与人类健康影响是否相关。该研究的优点在

于研究对象包括了人类,缺点在于这些研究通常布

局在有准确的暴露信息的地方以及难以分析出多

种压力源的影响。第三类是动物研究,当违背伦理

的人类研究数据不可用的时候,只能依赖来自动物

研究的数据推断压力源对人类的潜在危害。因为

动物实验可以被设计和控制,通过进行动物实验弥

补特定数据的空白。但是,仍存在从动物实验受试

者外推到人类相关结果的不确定性。

2.剂量反应评估 (Dose-response)剂量反应评估,是指对人体暴露于少量浓度的

化学品时风险增加几率的量化分析评估。该评估

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暴露程度的情形与产生不良

健康反应的概率比,以及剂量的增加与风险增加之

间的关系,即证明剂量与毒性反应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这项研究是在通过大剂量动物实验

的同时,纳入一系列旨在增加数值结果保守性的假

设,从而证明剂量与毒性反应直接的关系。剂量反

应关系表明了不良健康反应产生的可能性和严重

性以及与暴露在不同剂量和条件中的药剂的关系。该原理亦被应用于浓度反应关系研究中。“暴露-反应”关系可用于描述剂量反应或浓度反应或其他

特定暴露条件。通常情况下,随着剂量增加反应几率也会随之

增加,较低的计量通常不会产生任何反应。一定程

度的剂量下,反应开始在所研究群体的一小部分中

发生或以低概率发生。但是,出现反应的剂量以及

随剂量增加而增加的反应几率,在不同污染物、个体和暴露途径等之间是可变的。并且,剂量反应关

系的形态取决于试剂、反应的类型(肿瘤,疾病的发

病率,死亡等)和实验受试者(人或动物等)。可见,剂量反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降低这

种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毒性研究通常被应用于检

测数量有限的不良反应。

3.暴露评估(ExposureAssessment)暴露评估,是指测量或者估计人类暴露于环境

中某种物质的程度、频率和持续时间,或评估尚未

释放出的物质在未来暴露程度的过程。暴露评估

的目的在于计算暴露或者剂量的数字估计值。暴

露评估包括对暴露于物质中的人群的范围、性质和

类型的一些讨论,以及对上述信息中的不确定性的

讨论。首先,确定测量方式以及剂量种类。暴露可以

被直接测量,但更常见的是通过根据所测量的环境

中该物质的浓度、化学品运输方式,以及随着时间

推移人类摄入量进行间接估计。暴露评估过程中

涉及到不同种类物质的剂量。暴露评估将同时考

虑暴露路径(物质的来源以及人体接触该物质的路

径)以及暴露途径(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暴露途

径通常进一步描述为摄入(通过身体开口摄入,例如作为进食、饮用或吸入)或摄取(通过组织吸收,例如通过皮肤或眼睛)。

其次,明确暴露的范围。对于任何具体的物质

或者场地,都有个体实际接触暴露物质的范围。一

些个体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与暴露物质接触的程度

较高(例如:工厂工人接触工厂中暴露的化学物

质)。其他一些个体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少量地接

触到了暴露物质(例如:个体在某个工厂的下风向

位置进行娱乐活动时会短暂地接触到暴露物质)。美国环保署风险评估政策要求评估机构在进行暴

露评估时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可能暴露的水平。常

见的可能产生的暴露,主要包括“集中趋势”与“高端”暴露评估两种。“集中趋势”暴露,是指基于该

物质在环境中暴露的程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而对受

影响人群的经历进行一个平均值的估计。“高端”暴露,是指一些个体所经历过的最高剂量的评估,通常表示为约等于个体暴露范围的第 90 百分

位数。最后,量化暴露风险。量化暴露风险主要有以

下三种方法:一是接触点测量法,即在发生暴露时

在接触点测量暴露程度。测量内容包括暴露的浓

度和接触的时间,进而将将二者进行整合;二是情

景分析法,即通过单独评估,保留浓度和接触时间,

02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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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将两方面信息相融合以评估暴露程度;三是重

建法,即在暴露发生后,可以通过剂量对暴露风险

进行评估,主要通过内部指示物(例如:生物标记、体内积存量和排泄水平等)进行重建。

暴露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定量风险评估的过程,上述三种量化暴露风险的方法,每种方法都是基于

不同的数据,且每种方法各有优缺点。所以,综合

运用三种方法是有效增加暴露风险评估可信度的

良好方法。

4.风险特征描述(RiskCharacterization)所谓风险特征描述,是指风险评估人对风险是

否存在、风险的属性、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哪里依然

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政策选择中需要做出判断的信

息所作的表达。风险特征描述同时存在于人体健

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之中。该步骤的目的

在于总结和融合前三步得出风险评估信息,并最终

得出一个关于风险的整体性结论。在实践中,风险

评估(例如危害评估、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的每个组成部分都会形成一份单独的风险特征描述,用于表述主要发现、假设、限制因素和不确定性。每份独立的风险特征描述为综合性风险特征分析

提供了基础信息。因此,最终的风险特征描述是基

于每份独立风险特征描述基础上的综合性分析。美国环保署的风险特征描述政策要求编写风

险特征描述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3]:(1)透明性。特

征描述中应充分而明确地披露评估中每个步骤的

风险评估方法、默认假设、逻辑、基本原理、外推、不确定性和总体强度。(2)明确性。风险特征描述报

告应该易于读者理解,无论是风险评估过程的参与

者和未参与人。要求文档简洁,尽量不使用专业术

语。并且,应该根据需要适当使用有助于理解的表

格,图形和方程。(3)一致性。风险评估应以符合

美国环保署政策的方式进行和操作,并与美国环保

署内部其他范围相似的计划项目中的风险特征描

述相一致。(4)合理性。风险评估应基于合理的判

断,所运用的方法和假设应与当前尖端科学相一

致,并且应该以完整和翔实的方式表述风险特征。这四项原则统称为“TCCR(Transparency,Clarity,

Consistency,Reasonableness)原则”[14]。为了在风

险特征描述中有效实现 TCCR 原则,要求将该原

则应用于风险评估的每一个阶段的风险特征描述

之中。(三)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之关系

风险管理是评估如何保护公众健康的过程。

具体而言,风险管理决定着是否以及如何管理风

险,其中需要考虑法律、经济和行为的因素,以及每

个决策或者备选方案对生态、人类健康和福利所产

生的影响。风险管理行为的例子包括决定企业可

向河流排放的污水量;决定哪些物质可以存储于危

险废物处理设施中;决定危险废物场地的清理程

度;制定排放,储存或运输的许可标准;建立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饮用水中允许的污染水平。风险管理除了基于风险评估为其提供的有关

潜在健康或生态风险的信息外,同时需要考虑科

学、经济、法律、社会和科技等因素。具体而言,科学因素是风险评估的基础,是指从毒理学、化学、流行病学、生态学和统计学中提取的信息;经济因素

是为了使得风险管理者对风险成本和风险控制效

益有着更加清晰的认知;法律和法院判决则在确定

风险评估机构、制定管理决定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确

定降低风险的进度、级别或方法等方面发挥着基础

性作用;社会因素是指包括收入水平、种族背景、社区价值、土地使用、生活方式和受影响人群的心理

状况等在内的可能影响个体或可定义群体对特定

压力源的风险的易感性因素;技术因素较多的关注

与风险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影响和范围等方面;政治因素是基于联邦政府各部门,以及联邦、州和地

方政府,甚至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践

中可能表现为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通过议会议员、特殊利益团体和有关公民进行的质询;公共价值则

反映了社会对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广泛态

度。上述这些因素从不同角度为风险管理决策提

供了信息支持,为风险管理行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供了保障。

四、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基于我国当前存在的环境健康问题,美国的相

关经验值得借鉴,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美国虽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实践中已将风险预防原则的作用通过多项环境

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并予以实施。根据前文所述风

险预防原则的定义,风险预防原则至少包括四方面

内涵:其一,预防的对象包括潜在的风险和现实的

损害。损害作为风险发生的现实转化,亦是风险预

防的对象之一,因此该原则中将“损害预防”作为内

12第1期               孙佑海,朱炳成: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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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之一。其二,潜在危害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对于人体健康而言,只要根据现行的法定阈值标

准,确认有可能造成损害,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其危害程度须达到“严重”或者

“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其三,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在科学上有可能无法判

断相应的现代生物技术相关活动是否必然导致危

害的发生。这与环境法中的“科学不确定性”特点

相吻合。其四,此种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构成反对

或者延迟采取损害预防措施的理由[15。预防原则作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与风

险预防原则在功能和作用上具有一定相同之处,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环境法中的预防原

则,是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

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采取的预测、分析和防范措

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16]101。从该基本概念看出,风险预防原则较之于预防原则

具有更强的风险防范性,并且突出了科学不确定性

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关键性。而预防

原则更多地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末端治理”方式,实践中该原则亦更多地应用于降低已经产生

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的损害范围和程度。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加强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态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国家生态安

全。”可见,我国已逐步强化对环境风险预防的重视

程度,以扭转原有的事后救济的环境管理模式。但

是,就目前已经存在的环境健康问题,该规划中尚

未将其纳入风险防控体系之中。而美国作为环境

治理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通过将风险评估制度引

入政策决定和立法之中,并将风险评估作为行政机

关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的先决条件之一,较好的实

现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预防。参考美

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健康形

势,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充

分认识人体健康风险预防的重要性,尽早将风险预

防原则纳入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中,充分发挥风

险评估制度对于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的

预防作用。(二)完善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

财富,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而就环

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

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制定

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制度,是指依法对环境标准

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措施。由此可见,环境标准制度

作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之一,其主要作用在于依

靠技术手段制定污染物的暴露标准,从而实现保护

人体健康和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目的。环境标准

的功能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标准降

低环境污染的发生;事中,环保部门依据环境标准

对企业等污染主体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据环境标准进行处罚并进行

生态修复等。如前文所述,在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

合会诉美国石油协会一案中,美国职业与健康管理

局未能成功修订环境标准的原因之一即是未进行

科学的定量风险评估分析。但在数年后,在公共公

民组织诉泰森一案中,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通过运用定量风险评估方法对原有的环氧乙烷暴

露标准导致的死亡率与修订后环氧乙烷暴露标准

的死亡率进行对比,为该标准的修订提供了充足的

依据,证明了原有暴露标准的风险程度。可见,风险评估制度在美国环境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由原有

的次要辅助地位逐渐上升成为修订环境标准的必

要程序。这亦说明风险评估制度对于美国制定科

学的环境标准已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尽管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概念中涉及了保护

人体健康之目的,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环

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难以在现有环境标准之下科

学评估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

的影响。这亦使得,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与保护人

体健康之间难以实现有效衔接。并且,我国环境保

护部门与公共卫生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环境标准

制度尚未与公共卫生指标相融合,这都对科学评估

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造成困难。为此,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制度:

首先,应当基于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科学制定

环境标准。为完善环境标准制度,首先要建立科学

的健康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污染行为影响人体健

康的科学评估,合理制定环境标准,从而发挥环境

标准制度对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的预防作用。其次,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共卫生部门关于环境

健康的联合工作机制,从而完善环境健康管理体

系。同时,应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公共卫生指标吸

收到环境标准之中,从而完善我国现有的单一的环

境标准[17]。再次,应制定动态环境标准,该动态环

境标准应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不同季

22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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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的天气情况,以及河流水量变化,及时调整环境

标准。针对季节性特征较强的地区,应制定具体的

环境标准。例如,根据河流的丰水期和枯水期,在不同水量情形下,应实施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另一方面,借鉴美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经验,应根据

对污染物暴露量的定量风险评估分析方法,及时调

整环境标准,实现环境标准对人体健康的有效

保护。(三)健全风险评估制度

基于我国当前环境管理现状构建科学的环境

风险评估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的关键。以美国风险评估机制为鉴,建议从如下方面构建我

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首先,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基础。我国

2007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

2015)》为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一个

较为全面的框架,该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将建立健

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作为目标之一。但截

至目前,我国环境与健康评估工作仍缺乏足够的法

律依据。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基础,是构建我国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此,应尽快出台规制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法

律法规,为我国全面实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提

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其次,确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内容和范围。完

善风险评估机制法律基础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明确

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内容以及范围。由于我国目

前风险评估技术较为薄弱,缺乏系统性研究,因此

在确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建议借鉴美

国风险评估制度的成功经验,重视定量风险评估。一是,风险评估前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科学的

规划是有效风险评估的前提。规划应当明确潜在

的风险承受主体、风险类型、风险发生地点、风险来

源、人体对该风险可能产生的反应、该环境危害可

能对人体产生的影响,以及该环境危害的毒性反应

周期等,并确定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使用的技

术方法。二是,明确风险评估流程,即风险评估“四步法”:危害识别、剂量反应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

特征描述。三是,应将风险沟通机制贯穿于整个风

险评估流程之中,使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沟通

和交流。最后,明确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如前文所

述,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核心要素,风险管理是

基于风险评估提供的一系列信息而采取的管理行

动。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不仅有助于实现降低风

险发生几率,亦有助于实现生态损害修复及人体健

康恢复效果最优化。实践表明,对受损害场地的全

面修复费用过高,而最佳修复目标的实现,则受到

周边环境和人群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受损场地用途

亦不相同。因此,一味追求最佳修复效果并非最优

选择,进而,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目标逐步在实践

中得以应用。(四)完善企业环境健康管理体制

企业 作 为 环 境 治 理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18]24,31-32,其内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不

可忽视。如前文案例所述,美国职业与健康管理局

修订环氧乙烷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是为了降低工人

由于在工作中接触该物质而产生的死亡率。职工

健康风险亦是我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主要内

容之一。因此,应当在完善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的

同时,充分发挥企业在环境健康管理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日益加深,职工环境健康管

理必须强化。发挥企业在职工健康风险管控中的作用,可以

从提 高 企 业 环 境、健 康 和 安 全 (environmental,

healthandsafety,EHS)管理能力着手,从而强化

企业 EHS管理的理念[19]。EHS管理是指一个组

织或企业通过进行风险分析或危害辨识,确定其自

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

范手段和控制措施,以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20]。该理念的推广和贯彻有

助于保障职工健康和实现企业人性化管理,并且有

助于完善我国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五)推进公众参与

美国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之初,受到很多学者抨

击的原因之一,即是其难以实现环境正义。在评估

过程中,难以有效的考虑到贫困地区居民的需求,同时评估样本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公众难以有效地

参与到风险评估过程之中,都是过去曾经存在的问

题[2]。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便产生了风险沟通机制,该机制旨在

使可能受到潜在的环境污染所致危险的人知悉其

人身、财产和所在社区受到的影响。美国学者将风

险沟通定义为在高压力、高关注度或争议的情况下

基于科学的有效沟通的方法。然而,从风险管理角

度而言,风险沟通的目的则在于帮助受影响社区的

居民理解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流程,以形成对危

险物质的科学有效认知,并帮助其参与到如何进行

32第1期               孙佑海,朱炳成: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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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决策过程之中。良好的风险沟通应贯穿

始终,过程公正,并且参与者可以自由地并有能力

解决所有沟通中产生的问题。理想的风险沟通应

该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即在政府机关和有关组织通

知受影响居民后,再由受影响居民将他们的想法告

知政府机关和组织[21]。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和信

息公开进行了专章规定,是我国对公众参与环境决

策愈发重视的具体表现。因此,在构架环境与健康

风险管理体系中,应将公众参与贯穿于风险评估与

风险管理全过程。一方面,在受影响社区居民对损

害或者潜在风险有着较为合理的认知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及主管机关应积极与居民进行沟通,以实现

风险管理效果的最优化。另一方面,应发挥科研机

构和高校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

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理论研究,为风险评估制

度的建立提供科学性和权威性保障[22]33。

五、结论

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加深,环境污染问题也

愈发严重。而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破坏的同时,亦对

人体健康有着极大的危险性。由于风险的不确定

性与广泛性,导致环境健康问题亦具有多样性,而严重的人体健康问题往往难以治疗与恢复。而有

效的风险管理,则是控制环境健康问题的有效措施

之一,通过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在减少风险

不确定性的同时,有助于降低环境健康问题的发生

几率,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和构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目的之

一,即是保障人体健康。并且,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

已经将保障人体健康作为法律实施目标之一。同

时,我国2007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2007—2015)》、2011年发布的首个“十二五”环境

健康的工作规划以及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规划》都为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一个较

为全面的方向性指导和基础。但是,由于缺乏具体

的实施细则和充足的法律支撑,我国目前尚未建立

系统的环境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更未形成完善的环

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仍以环境管理为

主要目标、以城市环境为主要管制对象、以行政管

制作为主要管理手段[23]。这种传统的环境资源法

制体系中缺乏对人体健康的足够关注,使得保障人

体健康这一重要的环境法制目标之一,至今未能得

到有效落实,尤其在偏远农村地区。并且,我国亦

未构建科学的环境污染人身损害鉴定法律制度,在环境污染发生后,难以有效的评估人体健康损害程

度[24]。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

保障人体健康和完善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具有重要

意义[25]。美国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和管理,在科学技术手

段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不断磨合与融合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而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并且,逐步形成集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和风险管理于一体

的风险评估制度,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制定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鉴于我国当前存在的

环境健康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尽快构建具

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为全面完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现保障人体健康目

标,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引用文献:[1]于文轩.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

示[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2]RobertR.Kuehna.TheEnvironmentalJusticeImpli-

cationsofQuantitativeRiskAssessment[J].UniversityofIllinoisLawReview,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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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ontheInstitutionalMeansforAssessmentofRiskstoPublicHealth.RiskAssessmentintheFed-eral Government: Managing the Process [M ].Washington (DC):NationalAcademiesPress,1983.NationalResearch Council,Risk AssessmentintheFederalGovernmentManagingtheProcess,1983.

[9]MarkEliotShere.The MythofMeaningfulEnviron-mentalRisk Assessment[J].Harv.Envtl.L.Rev,

42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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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9).[10]钟瑞华.从绝对权利到风险管理———美国的德莱尼条

款之争及其启示[J].中外法学,2009(4).[11]AndrewJ.Miller.Food QualityProtection Actof

1996:ScienceandLawataCrossroads,[J].DukeEn-vironmentalLaw &PolicyForum,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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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Implications[J].J.LandUse&Envtl.L.,2006,

22(1).[13]U.S.EPA.RiskCharacterization[EB/OL].[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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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U.S.EPA,Risk Characterization Handbook[EB/

OL].[2017-01-17].https://www.epa.gov/risk/risk-characterization-handbook.

[15]于文轩.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从美国联

邦地区法院的一则案例谈起[J].中国环境法制,2007(1).

[16]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7]吕忠梅,杨诗鸣.控制环境与健康风险:美国环境标准

制度功能借鉴[J].中国环境健康管理,2007(1).

[18]王曦.中国环境治理与规则:一个概念模型[M]//于

文轩.环境资源与能源法评论:第1辑:生态文明语境

下的环境资源法制 研 究.北 京: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16.[19]王晓晖,喻广华,高静.中国企业环境、健康和安全管

理者胜任能力模型研究[J].管理科学,2012(3).[20]张立勇.浅谈企业 HSE文化的培育与创建[J].吐哈

油气,2008(2).[21]U.S.EPA.RiskCommunication[EB/OL].[2017-01-

17].https://www.epa.gov/risk/risk-communication#self.

[22]吕忠梅,黄凯.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兼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M]//北洋法

学评论:第一卷.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23]马骧聪.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及健全环境资源立法

[J].现代法学,2002(3).[24]孙 佑 海.环 境 损 害 司 法 鉴 定:如 何 依 法 有 序 发 展?

[J].环境保护,2016(24).[25]孙佑海.严格环境执法保障公众健康[J].环境保护,

2017(6).(责任编辑:粟世来)

StudyonLegalSystemofEnvironmentalHealthRiskAssessmentintheUnitedStates

SUNYouhai1,2,ZHUBingcheng1

(1.CollegeofCivilandEconomicLaw,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

2.LawSchool,TianjinUniversity,Tianjin300072,China)

Abstract: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environmentalhealthriskassessmentsystemisoneoftheeffectivemeasurestoreduceenvironmentalhealthrisksandprovideeffectiveprotectionforhumanhealth.Afterdecadesofexplorationandmanagement,theUnitedStateshasestablishedarelativelycompleteriskas-sessmentsystemandhasmadethesystemoneoftheimportantconsiderationsforenvironmentallegisla-tionand decision-making.The USriskassessmentincludesfoursteps:hazardidentification,doseresponseassessment,exposureassessmentandriskcharacterization.Atthesametime,throughtheeffec-tiveconnectionofriskassessment,riskmanagementandriskcommunication,theeffectivenessofriskas-sessmentsystemisrealized.Alongwiththeeconomicdevelopmentinourcountry,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ecologicaldamagehavetakenplacefrequently,resultinginaworseningenvironmentalhealthproblem.Asoneofthegoalsofourcountry'senvironmentallegalsystem,safeguardinghumanhealthhasnotyetbeengiveneffectiveattentionandlacksthebasisforlegalprotection.Basedonthestatusquoandexistingproblemsofenvironmentalhealthregulationinourcountry,wecandrawlessonsfromtheexpe-rienceofriskassessmentsystemintheUnitedStates.Byimplementingriskpreventionprinciplesandperfectingenvironmentalstandardssystem,riskassessmentsystem,enterpriseenvironmenthealthman-agementsystemandpromotingdiversifiedpublicparticipationmode,wecanestablishingandperfectChi-na'sEnvironmentalHealthRiskAssessmentLegalSystem.Keywords:environmentalhealth;humanhealth;riskassessmentsystem;legalsystem

52第1期               孙佑海,朱炳成:美国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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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4

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北京100088)

摘 要:在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中广泛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进行。在联邦层面,美国基于普通

法和判例法确定可获赔偿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获取收入能力损失、死亡与伤害、精神损

失、财产损失与生活侵扰、惩罚性赔偿、按日累计赔偿金、隐私侵犯、杂项费用等。在州层面,一些州制定并较为

有效地实施了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相关立法,但另外一些州的立法并不发达。总体而言,美国贯彻整体主义司法

理念,实行基于科学判断的规则之治,重视地方知识与国家实践协同运作,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成本-收益分析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26 07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FXA004)

作者简介:于文轩,男,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于文轩.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

26-32.

  因环境污染所致人体健康问题,即通常所称的

“环境健康”问题,近些年来在我国备受关注。环境

健康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

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美国环境健康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法律应对早于我国,几十年间积累的一些成

熟经验值得借鉴,同时其面临的问题也应予关注。

一、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价值

选择

在美国法语境下分析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价

值选择,养泊实业公司诉戴尔韦伯开发公司案②

(下称“养泊案”)和布默等诉亚特兰大水泥厂案③

(下称“布默案”),是两个无法忽视的重要判例。(一)从两个判例谈起

1956年,养泊公司开始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

外发展养牛业,并迅速向周围扩张。1959年,戴尔

韦伯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目的购买养泊公司附近

的土地,建立退休养老社区,随后大量居民迁入社

区。由于养泊公司的养牛场产生气味、苍蝇等影响

附近居民生活,戴尔韦伯公司靠近养牛场的地块遭

到购买抵制。戴尔韦伯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主张

养泊公司构成公益妨害,要求法院对其颁布禁令。

收稿日期:2017 06 30《养泊实业诉戴尔韦伯开发公司上诉案》(SpurIndus.Inc.v.DelE.WebbDevel.Co.,494P.2d700(Ariz.1972).),

载《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判例汇编》(ArizonaReporter)第108卷,第178页(1972年)。《布默等诉亚特兰大水泥厂案》(Boomerv.AtlanticCementCo.,26N.Y.2d219,309N.Y.S.2d312,257N.E.2d

870,40A.L.R.3rd590(1970).),载《纽约州上诉法庭判例汇编》(NewYorkLawReports)第2辑第26卷,第219页(19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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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大量居民,满足公益妨害

需影响相当数量的人或整个社区或邻里的要求,且案件事实符合亚利桑那州关于公益妨害的成文法

规定,因而,养泊公司构成公益妨害,社区居民有权

要求养泊公司停止经营;戴尔韦伯公司因养养行为

而使销售受损,有资格代表居民起诉并可提出禁令

申请。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批准了对养泊公司的

禁令,同时判决戴尔韦伯公司向养泊公司赔偿因迁

址和关停有关的合理费用。

1961年,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地区开始建造

大 西 洋 水 泥 厂。 该 厂 距 离 一 个 名 为 拉 韦 那

(Ravena)的小镇一英里,其生产设施所产生的烟

尘、污物和震动等对周边邻居产生了很大影响。当

地居民布默等原告在当地法院起诉大西洋水泥厂,主张因工厂排放的烟尘、污物和产生的震动对其造

成财产损失,要求法院颁发禁令,同时要求被告赔

偿其遭受的财产损失。初审法院考虑水泥厂的经

济和社会效益以及为预防有害排放所运用的最先

进有效的设备,未颁布禁令,而是令被告支付损害

赔偿金,并建议双方接受与原告不动产价值相当的

一次性赔偿。上诉法院维持初审判决。综观这两个判例,均为原告针对被告环境污染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的赔偿之诉,且原告均向法

院提出了颁布禁令的请求,但法院最终判决却不

同:在布默案中,法院采用了以永久性损害赔偿金

取代禁令方式进行判决;而在养泊案中,法院则支

持了禁令,同时还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合理费用。产生此种差别的根本原因,是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

诉求及其体现的利益进行了不同的价值衡量与

判断。(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及其司法应用

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是指

“比较提供一种公共物品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

研究”[1]493,是一种权衡利弊的方法。在经济学视

域下,追求环境零风险和零损害是不恰当的,理性

的选择是实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有效率

的 污 染 数 量 ” (Efficient Amount ofPollution)[2]15-16,这便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经

济学依据。在环境保护领域,成本-收益分析是指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察和比较环境开发利用行动

可能在社会、经济等方面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

本,在此基础上确定行动方案的方法。本质而言,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基于定量方法,分析环境开

发利用行为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从而使决策合

理化的决策支持机制。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有助

于减少环境决策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不确定

性,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①。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美国环境司法实践中

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上述两个案例较为典型。在布

默案中,法院权衡了禁令将造成的影响与原告所遭

受的损害,采取了以永久性损害赔偿金取代禁令的

方式;在养泊案中,法院将被告因合法行为遭受禁

令后的损害赔偿纳入考虑范畴,权衡涉案各方利

益,决定批准对养牛场实施禁令,并要求原告为养

牛场的损失提供赔偿。概言之,基于成本-收益分

析,以较低的社会成本协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从而妥善解决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是贯穿

始终的理念。(三)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

在环境健康领域,成本-收益分析的原则体现

了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可以归纳为公益保护和效

率保障两个方面。

1.公益保护原则。“公益”即公共利益,是指社

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3]186。环境健康领域的

公益,体现为公共健康,以及与此相关的影响不特

定多数人的其他利益。在法律适用中,利益衡量应

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4]145。在养泊案中,法院认为,当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妨害公共利益时,出于对承载多数人利益的公益保护的考虑,合法行

为可被禁止。在布默案中,法官判决生产者以支付

对价而“买断”继续制造侵害的权利,也是基于对社

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考虑。在此,一个重要的关节点

是对交易成本的考量。所谓“交易成本”,是美国经

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的概念,是指“各方正在

达成协议与遵守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1]217。交易成本是司法裁判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养泊案

与布默案的案情相仿,但判决结果迥异,其原因在

很大程度上是在两案中,交易成本不同。在养泊案

72第1期                于文轩: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① 也有观点认为,当面对一些对未来产生重要影响的行动时,特别是对未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时,成本-收益分析

方法几乎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至少是不完全或者不可靠的。参见[美]戴维·M.德瑞森:《法律的动态经济分析》,王颖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但波斯纳和孙斯坦认为这并不构成放弃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理由。参见周卫:“美国环境规制与成本—收益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74页。本文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论

证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方案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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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众健康受到巨大的挑战,同时需要补偿妨害

的对象不仅包括开发商及已经入住养老社区的居

民,还包括那些潜在的房地产购买者。在此情形

下,若采用支付补偿金的形式处理,会产生巨额的、甚至不可以预期的交易成本,不仅使判决难以执

行,而且不符合公益保护原则。而在布默案中,被妨害的居民数量特定,协商和决策成本相对较低,而水泥厂的利润远高于赔偿数额,在此情形下,水泥厂选择支付补偿继续生产被认为是更加合理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选择。

2.效率保障原则。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在给定的投入和技术条件下,对经济资源作了

最大可能满足水平的使用”[5]762-763。在成本-收益

分析方法的语境下,效率更多地是指社会整体运行

效率,而不是某一特定法律主体的个体行为的效

率。符合效率原则的司法判决,有助于降低社会总

成本,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养泊案中,法官判

决并未违法的养泊产业以禁令,很大程度上是考虑

到如此处理是使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最佳方案。在

布默案中,与直接向水泥厂颁发禁令、责令停止妨

害相比,有条件的禁令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可以

实现更大的社会收益。在这里,对于妨害费用的考

量应引起特别关注。此处的妨害费用包括受害人

避免妨害的费用和侵害人停止妨害的费用。在效

率保障原则下,若受害人避免妨害的费用低于侵害

人停止妨害的费用,则令侵害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是效率更高的方案;若侵害人停止妨害的费用过

高,以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观之,则不宜强制停止

侵害人的妨害行为。正因如此,对于妨害费用的考

量,是布默案中水泥厂得以获得有条件可取消的禁

令的重要原因。

二、联邦层面基于普通法和判例

法的实践

美国有关环境健康的联邦立法主要包括《国家

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

用水法》、《联邦杀虫药、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超级基金

法》以及相关导则[6],以及《联邦侵权赔偿法》、《联邦雇员补偿法》、《詹姆斯·扎德加9-11健康与赔

偿法》等涉及损害赔偿和补偿方面的立法,涉及大

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防治、资源

保护和回收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在美国,环境健康诉讼大多通过有毒物质侵权

诉讼解决。有毒物质侵权诉讼是指因接触有毒化

学品而遭受生理和心理损害,以及因化学物品释放

或暴露而引起的财产价值贬损相关的诉讼,有毒物

质侵权行为被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大部分有毒物

质侵权诉讼基于普通法上的责任理论提起,此类责

任产生于普通法上的过失、妨害、非法侵入、人身攻

击和严格责任等理论,不以过错为要件。一般而言,在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可获得的赔

偿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害赔偿金,惩罚

性赔偿金,律师费用,以及禁令救济。金钱损害赔

偿依循普通法上的侵权规则展开,陪审团在决定损

害赔偿金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有有效的

证据支持。损害赔偿金无需基于数学上的确定性

来证明,但不能基于推理或推测,大多数州规定损

害赔偿需被证明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可获得的赔

偿金数额取决于原告是否表现出临床症状。有毒

物质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这些

事实用来为计算补偿性赔偿金提供证据和依据。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判例在环境健康

损害赔偿法律规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87年埃尔斯诉杰克逊案(Ayersv.Jackson,下称“埃尔斯案”)、1991 年的波特诉凡士通轮胎公司案

(Potterv.FirestoneTire& RubberCo.,下称“波特案”)、1995年的杰德洛斯基诉欧文斯—康宁纤

维玻璃公司案(Jadlowskiv.Owens-CorningFiber-glassCo.,下称“杰德洛斯基案”)、2007年的安东

洛维奇诉布朗零售集团案(Antolovichv.BrownGroupRetail,Inc.,下称“安东洛维奇案”)等案件

的审理结果,对于研究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

实践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埃尔斯案中,原告因

被告经营的与原告相邻的垃圾填埋厂而导致家庭

饮用水水井被丙酮、苯等污染物污染,提起妨害诉

讼。在波特案中,四位居民作为原告,以疏忽大意、过失或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严格责任以及超危险作

业为由,对被告提起公民诉讼,认为被告在毗邻原

告房屋的垃圾处理场不适当地处置有毒化学品,导致原告的生活饮用水井被苯、氯乙烯、甲苯、三氯甲

烷等污染物污染。在杰德洛斯基案中,死者的妻子

和遗嘱执行人作为原告,对十几个石棉物质材料制

造商和使用者提起了非正常死亡诉讼,主张死者十

余年来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中一直暴露于石棉污染

中,因而患胸腔积液并死于间皮癌。在安东洛维奇

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造成地下水污染,产生的有毒

气体进入原告家中,从而引起了防扰、不安和财产

使用和享用上的损失。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判决原

82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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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最终获赔的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

获取收入能力损失、死亡与伤害、精神损失、财产损

失与生活侵扰、惩罚性赔偿、按日累计赔偿金、隐私

侵犯、杂项费用等,择要分析如下。(一)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用、住院费和咨

询费。对于有症状的原告,赔偿金额相当于目前以

及未来合理花费的医疗费用;对于无症状的原告,则不能要求未来可能花费的医疗费用。特别值得

注意的是,为了支持其诊疗费用等请求,原告须证

明的事项包括:原告明显地被暴露于污染之中;原告暴露于已证明的危险物质;原告遭受被告的侵权

行为;随着污染程度的增加,原告患病的风险增加;患病风险的增加,导致原告有理由进行与常规检查

不同的定期的诊断和医疗检查;通过先前的检查发

现,此种疾病的检查程序是存在的。医疗费用是上述案件中唯一均获法院支持的

诉讼主张。波特案获赔的医疗费用约为14.3万美

元,杰德洛斯基案获赔的医疗费用为14.4万美元,埃尔斯案约为820.4万美元,安东洛维奇案约为

114.4万美元。(二)工资损失和获取收入能力损失

在美国,因暴露于有毒物质遭受临时或永久的

损害,可以获得工资损失和未来获取收入能力损失

的赔偿。在实践中,可获得的工资损失计算相对简

单,但计算未来获取收入能力的损失相对复杂。在

此有两方面问题不可忽视。其一是工作寿命预期

(WorklifeExpectation),它是衡量未来收入损失

的一个重要指标。美国劳动统计局制定的工作寿

命表(WorklifeTable)在审判实践中被采用[7]590。其二是家庭服务损失。在实践中,为数不少的原告

在发生事故之前承担了大量的家庭服务工作。因

身体健康受损致使丧失或者降低这种提供家庭服

务的能力,对于那些主要从事家庭服务的非雇佣人

员而言影响甚大。在美国,许多州将这样的损失计

入未来获取收入能力的损失。计算一般采用替代

价值法(ReplacementValueApproach),即对家庭

服务进行分类,并确定每周的家庭工作小时数,每小时收入标准基于所在社区家庭服务的市场薪资

计算[7]593。在杰德洛斯基案中,原告获赔4.3万美

元的收入损失。(三)死伤与精神损害

有症状的患者可以获得痛苦和折磨损害的赔

偿,但数额不易确定,通常由陪审团决定。非正常

死亡的损害赔偿通常由制定法作出规定,由死者家

属单独提起诉讼,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失去该死者

照顾的损失。享乐损失或者生活乐趣的损失已被

很多州认可。这些实践表明:环境健康所致死亡和

伤害可以获得赔偿。在杰德洛斯基案中,这方面的

赔偿近39万美元。为获得精神损害救济,原告需证明其遭受的精

神损害系因身体伤害而引起,或者证明被告的行为

是故意的、显而易见的,或者是恣意的。关于是否

同时要求身体损害,因管辖法院或地区的不同而不

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无症状的原告不能因罹患疾

病的风险的增加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救济。配偶

权可以因情感、社交、陪伴或性关系的损失而获得

救济。一些州允许父母因丧失未成年孩子的亲权

而获得救济。为了获得丧失配偶权的救济,原告应

在受到损害时已经结婚。若满足上述条件,配偶的

损失应从其因丧失配偶而受到伤害起计算,而不是

从伤害索赔时起算。在上述四案中,波特案的精神

损害赔偿约26.9万美元,杰德洛斯基案为20万美

元,埃尔斯案的赔偿额约为205.65万美元,但后被

上诉法院撤销。(四)财产损失与生活侵扰

在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因有毒物质或者化学

物质排放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可获赔偿。根据侵权

法和《超级基金法》①的规定,原告可以获得当前和

未来清理、修复被危险物质污染的土地的费用。法

律一般规定,修复费用的上限是土地的公平市场价

格,但是一些州也允许高于市场价格的额外费用,只要该额外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原告也可通过

普通法中损害、不安、烦扰等规则主张利用损失和

享乐损失的赔偿。关于这方面的赔偿,波特案赔偿

原告约10.8万美元,埃尔斯案赔偿额约为539.7万美元。

(五)惩罚性赔偿

在有毒物质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行为有可能是

92第1期                于文轩: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① 《超级基金法》,全称为《综合环境应急、赔偿与责任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该法主要由四方面内容构成:建立了信息收集和分析制度;赋予联邦政府更大的权力,使其既可以对危险废

物进行紧急处理,也可以对渗漏场地进行清理;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肇事者应承担清理和恢复原状之责任;确立

了危险废物信托基金和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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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不道德的”,或者“极度恶劣的”,则原告还

可以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旨在惩罚被告的错误行为,从而对其他可能从事类

似活动的人产生威慑作用。在有毒物质侵权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作用还在于鼓励公民起诉,以确保环境法律的实施。为了实现威慑和惩罚之目

的,侵权案件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主要是根

据被告行为的恶性和被告的资源情况而确定。行

为性质越恶劣,所承担的赔偿金就越多。被告所拥

有的资源越多,其所承担的赔偿金通常也越多,以此达到惩罚效果。如果原告能够解决因果关系证

明问题,那么在有毒物质侵权案件中获得惩罚性损

害赔偿金是有可能的。这一潜在的、数额不受限制

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可能迫使潜在的有毒化学品

的制造商更加认真地检测其产品[8]223。波特案中

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为260万美元,杰德洛斯基案

的惩罚性赔偿金则高达1500万美元。

三、州 层 面 的 解 决 方 案 与 司 法

困境

各州的法律实践,是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

律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推动力。一些

州制定并较为有效地实施了相关立法,但另外一些

州的立法并不发达。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

些棘手的问题。(一)州立法的三种模式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主要采用三种模式解决环

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一是州立法赋予采取应对措

施的权利,同时受害者通过现有的普通法救济寻求

赔偿;二是州立法规定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受害者可基于此提出请求并获得金钱损害赔偿;三是

州立法规定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因果关系推定,从而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责任[9]。关于此,明尼苏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实践较为典型。

明尼苏达州关于污染受害者损害赔偿的法律

较为发达。1983年,明尼苏达州制定《环境应急和

责任法》,其中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问题。该法

规定了对经济损失、个人损害、疾病、死亡、甚至痛

苦和折磨的严格责任。在明尼苏达州,受有毒物质

侵权的受害者既可通过制定法获得救济,也可通过

普通法救济获得金钱损害赔偿。该州法律规定,任何因危险废物排放产生损害,或其排放行为对构成

损害有重要作用的法律主体,均应对实际经济损失

和伤病死亡承担严格责任。其中,实际经济损失赔

偿金包括:不动产或者个人财产的损害、灭失或者

损失,包括搬迁费用;使用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方面

的损失;已经造成的和未来将要发生的收入或利润

的减损。死亡、人身伤害或者疾病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丧葬费用;已经发生的和未来

可能产生的收入损失,未来获取收入能力的损失;病痛损害赔偿金,包括肢体残障。

加利福尼亚州于1981年规定对危险废物生产

者征收费用,为有毒物质侵权的受害者建立了一个

受害者损害赔偿基金。为使用该基金,原告需要证

明危险废物排放源或者责任方的身份无法确认,或者证明损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赔偿,以确保受害者

在求助于基金之前已穷尽了所有的普通法救济手

段。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原告即可对责任方提起私

益诉讼。该赔偿基金可通过三种方式筹措资金,包括一般税收、向《超级基金法》规定的征税主体收

费,以及向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收费。根据加利福

尼亚州法律,原告因损害或疾病可获得赔偿的损失

包括:没有医疗保险的全部自付医疗费,自开始治

疗起,支付三年;80%没有任何保险的实际工资损

失,或者代替工资收入的商业收入,支付三年,每年

支付不超过1.5万美元;没有医疗保险的因危险物

质排放引起的,原告对自己的财产采取的特别救济

行动而支付的费用;因危险物质排放,被认定为永

久不适合居住的自住不动产的全部公平市场价值;因联邦或者州政府机构命令疏散而产生的全部费

用。为使这些损失得到赔偿,必须满足法律明确规

定的条件和标准。当然,并非所有州的法律规定均如此详尽具

体。例如,北卡罗来纳州规定,在石油或者危险物

质进入州水域并且对公众或者私人财产产生损害

的案件中,可就个人损害提起赔偿请求。但在其他

方面,该州并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二)州层面的司法差异与困境

在美国,仅有为数不多的州制定了关于有毒物

质侵权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在实践中,环境健康

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也并非轻而易举。除了众所周

知不易证明因果关系之外,围绕不同疾病的不同潜

伏周期、违法者购买的责任限额保险覆盖范围的影

响,以及因缺少制定法规定而使得有些州具有更大

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尚存在争议。一个较为典型的问题是可补偿的损害的范围。

无症状原告对医疗检查的赔偿金即为如此。一些

州要求原告发生身体损害,而不是仅仅证明暴露于

有毒物质,而另外一些州则不然;联邦最高法院判

03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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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则认为,《联邦雇员责任法》在没有可识别的身体

损害的情形下,不能获得此种损害赔偿金,阿拉巴

马州和肯塔基州即采用了这一规则。当然,在没有

身体损害时,原告如果能够证明进行医疗检查是由

于暴露于有毒物质且被建议的检查是合理的,则可

获得医疗检查费用赔偿。新泽西州高级法院和大

多数法院的实践相一致,确定了五个获赔医疗检查

费用的条件。但总体而言,因暴露于有毒化学品是

否可获得医疗检查费用的补偿金存在着很大的

变数。

四、结论:美国实践的借鉴意义

在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中,美国贯彻整

体主义司法理念,实行基于科学判断的规则之治,重视地方知识与国家实践协同运作,这些经验值得

我国借鉴。同时,因其在国家层面的框架性规则不

发达,使得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实践面临一些挑

战,这是我国在进一步环境健康法制建设中应当吸

取的教训。(一)关照社会利益的整体主义司法理念

在美国处理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成本-收益分析贯穿始终。由上述分析可见,这一

来源于经济学分析工具,在司法过程中被赋予公益

保护和效率保障两大任务。在公益保护方面,法官

特别关注环境污染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

康影响,以及司法裁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特

别是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在效率保障方面,司法

实践中将受害人避免妨害的费用和侵害人停止妨

害的费用考虑在内,并将二者之间的对比与平衡作

为是否符合公益保护和效率保障原则的重要参考。在判例法传统下,这种具有规则制造功能的司法裁

判具有引导与示范功能。在一个特别注重私权保

护的法域内遵循这样旨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司

法理念,并考虑司法裁判可能对社会整体利益产生

的影响,值得关注。以整体主义的系统观念应对现

实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问题,而不是天然地认定为

某一方法律主体为强势主体抑或弱势群体并基于

此进行司法判断,这样的观念和方法值得借鉴。如

果环境污染行为并不被先定地认定为恶,这样的整

体主义司法观念应被认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观

念的适用应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应当基于科学的

判断和科学的法律规则,并且在实质上有助于环境

健康问题的有效解决,符合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原则。

(二)基于科学判断的规则之治

基于衡平法和判例法规则,美国形成了一套行

之有效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补偿机制。例如,对于

最为关键的赔偿范围内容,美国基本上形成了包括

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获取收入能力损失、死亡与

伤害、精神损失、财产损失与生活侵扰、惩罚性赔

偿、按日累计赔偿金、隐私侵犯、杂项费用等在内的

赔偿内容。较之于我国而言,这一赔偿范围较为宽

泛,不仅全面地涵盖了弥补受害者个人损失的补救

性赔偿内容,而且包括了具有威慑作用的惩罚性赔

偿的内容。同时,对于每一项损害的数额,在实践

中均有科学的依据与计算方法。例如,在计算工资

损失和获取收入能力损失时,采用工作寿命表和替

代价值法。这种基于规则和科学方法的司法实践,可在社会形成一种相对确定的预期,从而一方面有

利于潜在的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结果有足够的预

期,从而有助于贯彻环境法的预防原则;另一方面

使受害者对自己的权利受损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弥

补具有确定的预期,从事使其确信基于法律手段可

弥补其所受损害,减少因对法治过程的不信任产生

的社会成本。从保障社会整体效率而言,这种基于

科学判断的规则之治不可或缺。(三)地方知识与国家实践协同运作的规则

体系

美国联邦层面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实践

与地方实践有时差异较大。例如,各州的立法模式

不同,同时在可补偿的损害范围方面也存在不同的

实践。这一方面由美国的联邦制政体所决定,另一

方面———也是法学研究需要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由法律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研究表明,社会活动中

很多知识具有地方性特点[10]76-78。法律作为一种

可归类为社会资源的“知识”,当然地具有地方性特

质。这不仅体现在地方性的习惯法,也在很多情境

下体现于地方层面的成文法。即便地方立法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均被认可,但法律规则的地方性并非

在所有情境下均获得应有的尊重。事实上,环境健

康立 法 过 分 强 调 实 行 统 一 的 标 准,是 不 明 智

的[11]134。“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

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2]6

这一判断一方面适用于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领域的

法律移植,即长期以来一直强调的法律制度引进要

避免“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也适用于不同地域之间

环境健康立法及其实施,即避免形式主义地追求经

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差异较大的地方之间法律规

则的一刀切的“统一化”倾向;同时,司法实践中也

13第1期                于文轩: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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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根据地方的实际的情况,基于公益保护和效率保障原则促进法律实施。

(四)重视国家层面框架性规则的构建

如前所述,在美国的一些州,环境健康损害赔

偿并不是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同时,美国的环境

健康损害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标

准计算,且不得超过最高法律限额。在实践中,违法者需将大部分的罚款直接付给财政部,而不是支

付给提起诉讼的公民。在此情形下,通过公民诉讼

通常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不利于公众充分地维护自

己的环境健康权益,并容易滋长“见物不见人”的倾

向[13]15。在这方面,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忽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专门制度建构,是一个重要原因。事实上,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法从

理念到制度层面正在愈发表现出趋同性特征,一些

法律制度甚至跨越法系藩篱,在国际和地区之间相

互影响。大陆法系重视制定成文法的传统,在很大

程度上也正在为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逐渐吸收。然而,无论是美国还是我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专

门立法均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我国应当吸收美国

在这一方面的教训,充分重视国家层面框架性法律

规则构建,为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提供充分的法律

依据。

引用文献:[1]格里高利·曼昆.经济学原理[M].梁小民,梁砾,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罗杰·L.米勒,丹尼尔·K.本杰明,道格拉斯·C.诺

斯.公共问题经济学[M].冯文成,李季,吉扬,译.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M].济南:山东人民

出版社,2010.[4]梁上上.利益衡量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5]Paul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

[M].McGraw-HillCo.,Ltd.,2000.[6]王立德.环境健康与法律:美国经验借鉴[J].中国地质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7]DominicaVetri,LucindaFinley,LawrenceLevince&Joan

Vogel,TortLawandPractice[DB].LexisNexis,2002.[8]NancyK.Kubasek & GaryS.Silverman.Environmental

Law[M].Pearson,2002.[9]SusanaB.Miraballes.TheEnvironmentalTortVictim:

WillConnecticutPavetheRoadtoRecovery? [J].U.BridgeportL.Rev.,1991—1992(12).

[10]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M]//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11]霍华德·拉丁.理想的规制效率和现实的规制效率:执行统一标准与“微调”式的规制改革[M]//美国环

境法的改革:规制效率与有效执行.王慧,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5.[13]吕 忠 梅.后《环 境 保 护 法》时 代 的 环 境 法 学 新 课 题

[M]//于文轩.环境资源与能源法评论:第1辑:生态

文明语境下的环境资源法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16.(责任编辑:粟世来)

LegalPracticeandReferenceofCompensationforEnvironmentalHealthDamageintheUnitedStates

YU Wenxuan(InstituteofEnvironmentalandNaturalResourcesLaw,ChinaUniversityof

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

Abstract:IntheUnitedStates,thecost-benefitapproachiswidelyusedinthelegalpracticeofenviron-mentalhealthdamages.Atthefederallevel,basedoncommonlawandprecedents,thescopeofcompen-sationincludesmedicalexpenses,lossofwagesandgaininincomecapacity,deathandinjury,mentalsuf-ferings,propertydamage,lifeintrusion,punitivedamages,dailyaccumulativecompensation,privacyvio-lations,miscellaneousexpensesandsoon.Atthestatelevel,somestatesenactandimplementmoreeffec-tivelegislationrelatedtoenvironmentalhealthdamages,whilethepracticeinotherstatesisnotsogood.ThesignificanceoftheU.S.practiceliesinajudicialphilosophyofholism,theruleoflawbasedonscien-tificjudgments,andacollaborativeoperationbetweenlocalknowledgeandnationalefforts.Keywords:environmentalhealth;compensation;cost-benefitapproach

23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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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5

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王社坤(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以20世纪60年代的四大公害诉讼为契机,日本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针对公害健康损害因果关系

的认定发展出了不同于传统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具体包括盖然性法、间接反证法、流行病学法等推定

方法。我国则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通过特殊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实现保护受害人的政策目标。但

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是否对

因果关系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通过对中日的比较,可以发现日本的做法更为谨慎,其在坚守科学证明的

前提下兼顾受害人保护的价值追求;而我国则更注重于受害人保护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了证明的最终

目标是寻求事实真相。我国应当在坚持现有举证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在审判实务中探索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方

法,实现政策考量与法律逻辑的相对平衡。

关键词: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方法;证明责任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33 08基金项目:北京大学桐山教育基金资助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FXA004)

作者简介:王社坤,男,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引用本文:王社坤.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

33-40.

  一、引言

过去30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伴随

而来的是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大

量环境纠纷,并产生了日益增多的环境诉讼。环境

诉讼,尤其是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核心和疑难问题。尽管我

国《侵权责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环境污染侵权责

任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

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此规定仅对因果关系的举证

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并未涉及因果关系的具体证

明方法等问题。以刘德胜诉吉首农机局案为代表

的环境司法实践表明,仅仅规定因果关系的举证责

任并不能有效解决环境健康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

认定的难题。与我国相仿,日本20世纪60年代也

发生了大量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诉讼,在处

理这些公害诉讼时日本法官创造性地引入了间接

反证法、疫学因果关系等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

难题。就此而言,对中日环境侵权诉讼中健康损害因

果关系证明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并借鉴日本的因果

关系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对完善我国环境纠纷处

∗ 收稿日期:2017 0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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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日本公害诉讼中健康损害因

果关系的证明

日本的环境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立法中并未对

公害诉讼中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问题作出特殊

规定,而是适用一般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规则。

20世纪60年代,日本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四大公害

诉讼。由于适用一般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规则对

受害人相当不利,基于受害者保护的政策目标,日本的法官对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责任在理

论和实践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目前,有关日本环

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理论一般都是围绕四大公

害诉讼判决展开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大体上包括证明方法和证

明责任两方面内容。证明责任解决的是诉讼中就

特定事实提出证据并证明其存在的义务归属问题;证明方法解决的是履行证明责任的具体方式问题,即通过何种方式(直接证明或间接证明)证明特定

事实的存在,证明方法可能会对证明责任产生实质

性影响。从证明责任上看,日本公害诉讼中对健康损害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采取特殊的证明责任

规则,即还是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承担说服意义上

的举证责任。但是,在证明方法上采取了因果关系

推定的方法,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对证明责任进行

了重新分配,从而事实上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

负担。从日本的公害诉讼看,健康损害因果关系推定

的方法具体包括盖然性法、间接反证法、流行病学

调查法等。盖然性说也称优势证据说,是指只要因果关系

存在的盖然性(即可能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

盖然性的程度,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对于加

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事实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

下是按照相当因果关系原理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

任。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致害的过程相当复杂,而受害人又不可能在确定污染发生源、污染途径的机

理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因此让

受害人确定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是相当困难

的。与之相反,对污染源企业来说,它们拥有非常

丰富的有关生产和排污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资料

等,并且还拥有大量的技术研究人员,因此企业对

证据的收集要比一般受害人容易得多。所以日本

学者认为,在公害的场合,只要原告充分证明因果

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具有相当程度、而被告对此又不

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

的存在[1]128。间接反证说,是日本在“痛痛病”诉讼中为了减

轻受害人的立证负担,而将民事诉讼法有关“间接

反证论”援用于公害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的场合

提出的。所谓间接反证说,是指受害人可以就因果

关系的存在提出若干个间接事实的证明,而且这些

事实可以通过经验法则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当加

害人不能提供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对其证明予以

质疑的证明时,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例

如,在新泻水俣病一审中,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

主要是围绕如下问题展开:第一,被害疾病的特征

与原因物质(病因);第二,原因物质到达受害人的

途径;第三,加害企业方面排放了原因物质,并且需

要说明它与第一和第二点不相矛盾[2]507。疫学也称流行病学,是医学上普遍采用的确认

流行病、传染病的发病原因、机理、途径以及易感人

群及其发病率如何等的科学和方法。鉴于公害导

致人体健康损害的机理及其范围较之于其他损害

的认定更为复杂,日本学者认为疫学方法也可以运

用于推定公害致人体健康被害与原因间的因果关

系上。实践中,日本法院在公害致健康损害的赔偿

诉讼中也实际运用了疫学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被害

的发生原因。在富山痛痛病诉讼判决(1971年)中,法院阐述了严格的病理上的证明是没有必要

的,只要在流行病学上可以充分证明镉与发病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镉的影响强度与疾病的发病

率大致相关且没有特殊的反证时,就可以认定企业

的侵权行为责任。在四日市哮喘病诉讼判决(1972年)中,法院根据流行病学的观点从疾病同时满足

病因在发病前的作用、病因的作用程度与发病率的

关系、病因的分布消长规律和病因与作用的机制等

四个要件确认了因果关系。具体来说:第一,该因

子在发病的一定时期以前就有作用;第二,该因子

的作用程度显著时,该疾病的发病率就增高;第三,减少或除去该因子时,该疾病的患病率会降低,并且在不具有该因子的集团内其患病率也非常低;第四,该因子作为疾病的病因、机制能得到所有生物

学上的合理的说明[3]28。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在公害案件的审理

中不仅依旧采用了疫学的因果关系证明,而且还在

考虑其他事实的基础上推定因果关系。这些因素

主要包括:第一,当一定被害的发生与加害人行为

43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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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时,可以根据诉讼发生时的科学水平,按照疫

学等方法认定集团方面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一定

比例的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二,要让归属于集团的

每个个人都来证明因果关系是极其困难的,让受害

人负担证明责任也缺乏社会、经济的妥当性;第三,鉴于加害行为的形态等,在最小限度即比例的限度

内让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判断是适当的[2]508-509。但在学说上,有学者认为集团的因果关系与归

属于集团个人个别的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着许多的

不同。例如,在特异性疾病(即某种污染物质只能

导致某种疾病发生,且没有这种物质也不会发生某

种疾病,如水俣病)的场合,可以认定个别的因果关

系的存在。但是,在非特异性疾病(即污染物质与

疾病之间不存在特异性,如慢性支气管炎)的场合,归属于受污染损害的集团全体个人的发病率与非

集团的发病率之间的比较值(相对危险度)并非达

到相当高(如4~5倍)的程度,因此认为个别的因

果关系的推定(即根据具有高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作

出事实上的推定)不应当予以确认[4]235。

三、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健康损

害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我国的民事和环境立法均未就环境侵权诉讼中人身

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考虑到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在一些案件中采取了特殊的处理方式。

例如,在1980年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

染致病案①中,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就没有拘泥

于传统的认定方法,而是创造性地运用了因果关系

推定的方法。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调查了王

娟的病史,走访了有关的医疗卫生部门并收集了大

量的医学旁证。法院经审理查明:(1)女工王娟在

此次患病以前从未患过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并且其

本人无此类疾病之家族病史;(2)医学证明氯气中

毒可致人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3)女工王娟

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的时间正是在青岛市化

工厂发生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以后。综合考虑上述

各种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女工王娟患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系青岛市化工厂氯气外溢

污染事故所致,故青岛市化工厂应对王娟因患病所

遭受的各种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规定,在因环境污染等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

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

告负责举证”。由于该规定的表述过于含糊不清,导致在具体案例中对该规定适用上的困惑与不统

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

明确,即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

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其影响,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8年修

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

任法》均作了相同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的准确含义与具

体适用方法却存在不同理解。大部分学者认为,上述立法确立了与“间接反证法”相似的因果关系推

定法则,即“如果加害人能够查明其行为与被害人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免除其环境侵

权的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其加害行为与被害人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但是,对于推定

与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

53第1期              王社坤: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① 1978年7月1日晚,青岛市电闪雷鸣,天降大雨,位于青岛市的青岛市化工厂的电器设备因遭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

作,从而造成该厂大量氯气外溢,污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该厂附近居民10余人因吸人氯气中毒,当晚送医院抢救。其中

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家住距本次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大约100米处,故中毒症状较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

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

后办理出院。医院在为其办理出院检查时诊断王娟同时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其出院后继续服药治疗。但是,青

岛市化工厂认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因此拒绝为王娟继续服药治疗支付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王

娟本人所在的工厂也以王娟患病乃青岛市化工厂氯气污染所致、因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费用为由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

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对此,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但均无结果。1980年5月

13日王娟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

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参见曾昭度、孙向明编著:《环境纠纷案件实例》,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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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争议。这一点在刘德胜诉吉首市农机局案①中

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个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本身并不复杂,法

院的历次判决都已确认了刘德胜受到人身损害、农机局喷漆作业产生污染的事实,但是损害和喷漆作

业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分担却成了决定

这个案件判决的决定性因素。刘德胜及其代理人

认为因果关系应当由农机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

方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的后果,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而农机局及其代理人

则认为,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完全倒置,原告也要提供其损害由被告所致的初步证明。而历

次审理的法院基本上采纳了农机局的意见,认为由

于目前无法准确界定各种癌症的起因,在此情况

下,如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农机局举证不

能为由推定本案所涉及农机局环境污染行为与刘

德胜患癌症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可见,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条款

的理解存在着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则源于

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力、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

关系推定的关系的认识存在差异。

2009年,在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与

嘉兴步云染化厂、嘉兴金禾化工公司等水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06)民二提字第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

确宣称:“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侵权人的污染

企业只有能够证明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

因果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成立的情况下,始得免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举证责

任应由五家企业承担。原审法院要求受损害的养

殖场举证证明该因果关系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

正”。由于我国立法中关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

明规则上并未根据健康损害与财产损害进行区别

规定,这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十分明确: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的法律

规定是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而不

是对证明方法的规定,即因果关系推定。但是,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

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又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

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

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似

乎又回到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框架之中。

四、比较分析

从中日两国关于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看,日本更注重采取特殊的证明

方法降低受害人的证明负担,而我国则更注重于通

过调整证明责任分配降低受害人证明负担。证明

方法与证明责任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前者是

程序性规范,后者是实体性规范。但两者之间又具

有密切关联,不同的证明方法有可能会影响证明责

任分配,从而实现法律后果上的趋同。这也是对中

日两国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进行比较分析

的意义所在。因果关系推定是推定的一种具体种类,是在环

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对推定这种认定事实的方

法的具体运用。推定通常被分为立法推定和司法

推定,其区分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法律中是否作了

明文规定。如果法律对某个推定做了明确规定,则为立法推定;如果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只是法官在

采证过程中适用的话,则为司法推定[6]403。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环境健康损

害因果关系推定主要还是属于司法推定,即使是在

公害诉讼理论较为发达的日本健康损害因果关系

推定也未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有日本学者就

明确指出,作为立法理论应将民事上因果关系的推

定规定,作为一种新的条款规定于民法或特别法之

中;但是在这种主张还不能实现期间,应当考虑作

为解释论采取适用类推原则,从正面引进盖然性说

和病因学的因果关系,以使其向着实质性的方向

发展[7]282。作为一种间接证明方法,推定不仅降低了当事

人的证明难度,同时也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63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湖南省吉首市中心地段有一栋楼被当地人称为“鬼楼”,因为该楼20余户居民中竟有10人被确诊为癌症,其中就

包括了退休职工刘德胜。2000年刘德胜被确诊患上淋巴癌后,他就认定农机局应对此负责。因为这栋鬼楼正是农机局的

宿舍,而该宿舍院子同时也是农机局对农用车辆进行年检和喷漆的场所。2002年7月,刘德胜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诉请法院责令农机局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损失。然而,令满怀希望的刘德胜没有预料到的是,这竟成了生死诉讼。历经了三级法院四次审理、两级检察院两次抗诉,刘德胜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依然被驳回。而就在最高检察院决定抗诉

后、湖南省高院再审前,刘德胜已经抱着遗憾离世。在刘德胜的亲属决定代表他继续进行诉讼后,湖南高院再审了此案。然而,判决结果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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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影响。一个完整的推定由三部分构成:基础

事实、推定事实以及由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

联系。基础事实是推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推定事实

与基础事实之间的关系是推定适用的逻辑基础,而推定事实是推定适用的结果。无论是立法推定还

是司法推定,对于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任

何影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基础事实

的证明责任———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都由主张因果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但是,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事实的举证责

任分配方面,立法推定与司法推定存在重大区别。在立法推定的场合,排污者要承担排污行为和损害

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服责任,而首先提出证据

的责任由主张推定的当事人———污染受害者承担。换言之,排污者承担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说服责任

的前置条件就是受害人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举证

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推定的情形中因果关系

的说服责任由排污者承担,但这并不是举证责任转

移的结果。因为说服责任是事前确定的,在诉讼中

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环境健康

损害因果关系的立法推定,通过立法的方式事前重

新分配了因果关系的说服责任。就此而言,“法律

推定(即立法推定)其实就是对证明责任的一种分

配,属于证明责任规范”[8]75。但是这种证明责任规

范又与一般的证明责任规范有所不同。立法推定

是对法官的直接命令,亦即指示法官从方法上如何

解决问题,它十分准确的命令法官把因果关系事实

视为已经被证明,尽管实际上法官可能无法从生活

事实中获得对该事实的心证。通过立法对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立法者实际

上将双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主题进行了重新

分配,由受害人承担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而由排

污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排污者对因

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是本证,而不是反证。可以说

立法推定“改变的是证明主题,而不是改变证明责

任分配的原则”[9]224。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通常包括两部分内

容,即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其中说服责任

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在诉讼中说服责任是依照法

律事前的强制性规定来分配,当事人不得改变,只能受其拘束。而提出证据的责任则随着诉讼的进

展,在当事人之间轮转,最后法院根据双方的所有

证据判断事实真伪,如果真伪不明则由承担说服责

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可见举证责任规则具有

两种功能,一是规范诉讼证明秩序,二是分配事实

不明的风险。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

国已经建立了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举证责

任分配规则体系[10]85。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原告

对于被告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总是负有

举证责任。但是在环境健康损害诉讼中,基于弱者

保护的政策选择,各国均对因果关系证明做出了不

同于一般原则的特殊安排,我国即采取了举证责任

倒置的方式。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污染受害者而言的,即

通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将本应按照一般的举证责

任分配规则由污染受害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制性

地分配给了排污者。但对于排污者而言,这就是举

证责任正置,其与污染受害者所承担的对损害事实

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效力方面并无不同,即污染者同

时负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

证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之后,排污者需要承担

首先提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并说服法官

确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排污者没有提

出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未能合理证明不

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论污染受害者是否提出了证明

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都应当判定:由于排污

者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则该因果关系应被视为存

在,此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见在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时,环境侵

权诉讼中原、被告围绕因果关系这一事实的举证责

任的分配是十分清楚的,即首先提出因果关系事实

证据的责任与说服责任都是由被告承担的,原告提

出的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据均是反证而非本证。如上所述,日本更多的是在具体的公害诉讼中

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即司法推定辅助法官形成

自由心证,更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而我国则是通过

立法事前的、强制性的分配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法官对此没有裁量空间,更强调立法的明确性。

可见,中日两国在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

的构建思路上存在方向性差异,但这些差异性规则

的背后却都体现了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政策选择。因此,在因果关系这一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负

担上,日本所采用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与我国所采

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殊途同归,都降低了受害人

的证明负担,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说,因果关系推定这种证明方法规范,间接地起到了证明

责任规范的作用。

73第1期              王社坤: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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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日本法官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引入,使得受害人可以通过对较易证明的基础事实的证

明,代替对较难证明的推定事实———因果关系事实

的证明。对于排污者而言,其并不承担有关因果关

系事实的任何说明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是由于受

害人证明难度的降低,其提出反证的负担加重,败诉的风险也随之加重。另一方面,我国通过举证责

任倒置规则的适用,使得排污者不仅要承担因果关

系不存在的说服责任,而且要承担首先提出证据证

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责任;对因果关系这一责任构

成要件,受害人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仅需根据

排污者的证明情况提出反证即可。事实上,还存在一种介于中日两国之间的因果

关系证明规则,即因果关系的立法推定。例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依照个案

的具体情形,某一设备很有可能引起既有的损害,则推定该损害是由该设备造成。随后,德国联邦最

高法院在一系列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逐步阐明了

适用该条时,原、被告之间就因果关系事实的举证

责任分配:污染受害者仅对基础事实承担提出证据

的责任,并使法官对此形成积极的内心确信,而排

污者则对诉讼中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负担提出

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11]。进一步而言,在适用立法推定时,受害人不再

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但是其要承担基础

事实的证明责任。对排污者而言,推定适用的结果

是其要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说服责任,但是其责

任承担是以受害人完成对基础事实的证明为前提

的,其并不承担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12]316。可见,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立法者将较易证明的基

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受害人,而将较难证明

的因果关系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排污者;从而

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负担,但是其并没有完全卸除

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负担。尽管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着

相似的法律效果,但两者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也存

在差异。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时,受害人的

诉讼证明负担最弱,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最高。适

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时,受害人证明负担最

强,对受害人保护程度最弱。而在适用因果关系推

定时,受害人的证明负担则处于两种极端状态的

中间。司法推定可以视为是对举证责任一般分配规

则的修正,在由受害人对因果关系事实负担说服责

任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证明方法降低了受害人的难

度;而立法推定则可以视为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修

正,受害人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是排污者对因

果关系事实负担说服责任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

缓解了排污者的证明负担。从受害人保护效果看,立法推定比司法推定对

受害人的保护更加有力。首先,在因果关系的举证

责任分担上,立法推定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

加害人。一旦受害人完成了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则因果关系的说服责任就由对方承担;而司法推定并

不转移因果关系的说服责任,只要对方提出的证据

使得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果

关系就视为不存在。其次,在推定的适用上,司法

推定属于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即使基

础事实得到证明,因果关系推定也不一定被适用,进而因果关系也不能通过推定得到证明。而立法

推定则是法律对法官的明确要求,只要基础事实得

到证明,法官必须适用推定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由于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在客观上发挥社会政

策的职能,例如通过加重排污者的证明负担抑制高

污染产业的发展。因此,基于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

水平、法律传统、社会观念,在环境健康损害诉讼中

各国都采取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尽管日本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在

立法中缺位,但是由于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强大社会

舆论的存在以及法官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法官在健

康损害诉讼中能动地引入了因果关系推定,并在事

实上取得了与立法推定相似的实际效果,既体现了

对污染受害者的保护,又在受害者保护与产业发展

之间取得了相对的平衡。我国则明确在立法中规定了对环境健康损害

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受害

者给予了名义上的最高层级的保护。但是,举证责

任倒置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果关系证

明责任分配立法与司法存在抵牾[13]。一个重要的

原因就在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可能会对产业发展

产生抑制作用,这与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至上

的国家战略并不相符。而且由于立法的强制性,缺乏根据具体案件采取灵活处理方式的空间,从而会

在个案中形成不公正的结果。也正是基于上述考量,在2015年发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

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

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

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

83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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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换

言之,尽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不承

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包括初步举证)[14]25。但

是,该司法解释基于利益衡平的需要,要求受害者

提供“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

联性”的证据,从而使得受害者对于因果关系事实

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无疑使得我国环境

健康损害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在某种程度

上实现 了 从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向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的

转变[15]。

五、结论

从受害人保护这一价值目标看,我国在健康损

害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规定更为有效。日本的公

害诉讼中受害人依然负有对健康损害因果关系的

证明责任,只不过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更容易地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但是,按照我国的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被免除或者基本免

除了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负担,而是由污染者证明不

存在因果关系。这就使得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对其的保护更为有力。

但是,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看,日本的做法更为

谨慎,其重心乃是围绕事实认定展开的,政策考量

和价值倾向也都必须符合一般的法律逻辑和规律。即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受害者的救济,同时严格并慎

重地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16]195。而我国的因果

关系规则,则在一定程度上过分重视受害人保护这

一政策目标的实现,忽视了对事实本身的认定。这

可能导致实务上法院的判决并非依据科学证明做

出,而有可能是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判断。因此,也就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乃至潜在的原被告[17],处于案结事未了的尴尬境地。

法律作为人类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有其

内在的机理和理论规律。诚然,面对日益严峻的环

境危机,我们需要“革命的环境法”向传统的法律制

度和法学理论发出挑战以应对环境危机所带来的

社会问题。然而,“环境法的革命”不应使环境法成

为“最不讲道理的法律”,革命不是将现有的法律体

系推倒重建,而应当是遵循法律逻辑的扬弃过

程①。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因果关系认定方

法,强化对因果关系事实的科学认定,只有在无法

认定时才根据举证责任规则确定责任归属;要从证

明与事实认定方法上寻求因果关系问题上更精致

的解决方案,而并非动辄采取证明责任裁判[13]177。如此才能兼顾法律逻辑与政策选择,实现两者之间

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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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大塚直.环境法[M].有斐阁,2002.[3]原 田 尚 彦.环 境 法 [M].于 敏,译.北 京:法 律 出 版

社,1999.[4]森岛昭夫.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赔偿额的减额[M]//现

代社会的民法学动向:上.有斐阁.(转引自:罗丽.中日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M].北京:吉林大学出版

社,2004).[5]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J].法学

评论,2003(4).[6]毕 玉 谦.民 事 证 明 责 任 研 究 [M].北 京:法 律 出 版

社,2007.[7]野村好弘.日本公害法概论[M].康树华,译.中国环境

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1982.[8]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0.[9]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

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2.[10]张 卫 平.民 事 诉 讼 法 教 程 [M].北 京:法 律 出 版

社,2008.[11]陈国义.民法因果关系之理论、概念及举证责任在德

国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适用及其转变[J].法学丛刊,

1995(4).[12]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

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

[J].中国法学,2013(5).[1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环境资源审判典

型案例选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5]薄晓波.论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初步证据

[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6]奥田进一.环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概念的中日比较

[M]//李恒远,常纪文.中国环境法治:2006年卷.北

93第1期              王社坤:中日环境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比较研究

① “革命的环境法”、“环境法的革命”、“最不讲道理的法律”系吕忠梅教授的用语,作者在此引用,以彰其义。参见吕

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一书的序言《革命的环境法与环境法的革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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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17]陈伟.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J].法学研究,2015

(4).(责任编辑:粟世来)

AComparativeStudyofCausationProofofHealthDamageinEnvironmentalSuitbetweenChinaandJapan

WANGShekun(LawSchool,Peking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Abstract:Basedonthefourmajorpublicnuisancesuitsinthe1960s,Japanhasdevelopedacausationpres-umptionruledifferentfromtraditionaltortlitigationinlegal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includingpre-sumptionsofprobability,indirectevidence,andepidemiologyetc.Sincethe1990s,forfulfillingthepolicyofprotectingvictimsinenvironmentaltort,thespecialruleoftheburdenofproofoncausationwereap-pliedinChina.However,therearedisputesonthosespecialrulesinboththeoreticalresearchandjudicialpractice,focusingonwhetherthevictimhasacertainburdentoprovethecausation.Comparativelyspeaking,

Japan'scausationproofrulesismorecautious,itcanrealizethepolicyobjectiveofprotectingvictimsunder-thepremiseofscientificproof.InChina,thecausationproofrulesemphasized moreonthepolicyobjectivesthroughthespecialburdenofproof,butignoredthefinding oftruth.Consideringthecurrentenviron-mentalconditions,Chinashouldinsistontheexistingrulesontheburdenofcausationproof,andapplycausa-tionpresumptionatthesametimetobalancethepolicyconsiderationsandlegallogic.Keywords:environmentalhealthdamage;causationproof;methodofproof;burdenofproof

我校成立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中心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的热潮中,我校响应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于12月7日下午,

在砂子坳校区成立了吉首大学“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中心”。该中心围绕三农理论与政策、乡村旅游、农业

产业发展、城乡融合与减贫、乡村治理等五个方面组成科研团队,聚焦湖南乡村振兴。

农业部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副主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孙法军,自治州政协原主席、原党组书记龙德忠,湖南浔龙河集团董事、党组书记、行政总裁张博闻出席成立仪式。我校

校长白晋湘教授,副校长黄昕教授,原正校级督导张建永教授、原副校长张永康教授参加成立大会。会议由

张建永主持。

学校武陵山区发展研究院院长张登巧宣布《关于成立吉首大学“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

据张登巧介绍,成立该中心旨在服务湖南乡村振兴战略,对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发展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全

方位研究。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依托学校涉农学科、专业综合优势和研究队伍优势,力争实现以下目标:通过1~2年的时间建设成为省级

综合性研究基地;经过3~5年的创新研究和实践探索,将中心建设成为服务于湖南省“三农”政策咨询和乡村

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智库;每1~2年发布《湖南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发展蓝皮书》。

据介绍,孙法军、龙德忠、张建永担任该中心名誉主任;黄昕担任主任;张登巧担任常务副主任,陈功锡、

蒋辉担任副主任;中心下设五个研究团队:“三农”理论与政策研究团队由廖胜刚教授任首席专家;乡村旅游

研究团队由鲁明勇教授任首席专家;乡村治理研究团队由吴文平教授任首席专家;乡村农业产业研究团队由

蒋辉博士任首席专家;城乡融合与减贫研究团队由丁建军教授任首席专家。

(杨元崇 孙立青 刘群 宋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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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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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社会治理研究:“社区治理研究”专题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6

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

陈伟东,吴岚波(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摘 要:政府嵌入、社会协同和居民自主治理作为我国社区治理行动的内在变量,三者的关系决定社区治理模式

的转换。从理念转向行动是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借鉴行动科学理论,我们认为中

国社区治理经历了三个阶段,国家主导的政府行动阶段、国家引导的社会行动阶段和国家与社会扶持的居民行

动阶段。现代社区治理是政府主导、社会协作、居民组织化行动的过程。随着居民自治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居民

行动日益成为社区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居民行动能够很好地迎合现代社区治理的要求,悄然改变社区治理过程

中“居民自治弱”的困局,而理清居民行动逻辑和通过技术赋权激发居民行动就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社区治理;居民行动;技术赋权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41 0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ZD021)

作者简介:陈伟东,男,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陈伟东,吴岚波.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8,39(1):41-48.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

来,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经从管理走向治理阶

段。社区治理创新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应该嵌入到社区治理的场域之中,走进生活主体的

实践中,培育和引导生活主体的自主性[1]。我们依

据行动科学理论,采用行动者的视角,梳理相关文

献发现,学界关于社区治理模式的论述大致有以下

五种。一是政府治理模式,强调政府在社区治理中

的行动。政府治理模式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政府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巩固政权的合法性,建立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2]。二是法团式治理,强调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中的行

动。该模式主张社会组织要被整合到国家决策结

构中,在国家控制范围内有序开展治理活动[3]。三

是参与式治理,强调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此模式认

为社区治理的过程就是居民参与不断深化的过

程[4],居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内源性动力[5]。四是

多元共治模式,主张构建社区治理多元行动主体的

共治格局。多元共治模式的观点是政府、社区居民

委员会、社会组织,居民等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力

量,有着不同的角色与功能,社区治理应当是一种

多元主体结构的合作共治[6]。五是统合模式,它是

在多元共治模式的基础上,强调中国共产党对各个

治理行动者的统筹。正如俞可平所言:“从国家治

理结构看,中国呈现一种以党领政的治理结构,中国的治理主体已经多元化,但是在所有治理主体

∗ 收稿日期:2017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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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7]

仔细对比不难发现,虽然上述治理模式各有侧

重点,但是他们都在强调社区治理的行动主体,尤其强调不同的行动者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与

价值。从行动科学理论出发,现代社区治理就是各

个行动主体协调角色,共同行动的过程。然而社区

治理行动过程究竟有哪些阶段,这些阶段之间有什

么样的关联性? 社区治理行动面临哪些深层次的

问题? 如何解释当前社区治理遭遇的“政府在行

动、社会不行动和居民无行动”的困局? 坦率而言,现有的研究并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本文在

学界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回答社区治理的行动者处

于怎样的关系结构,如何找准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

角色与功能定位,居民自治何以可能等问题。

二、社区治理的行动历程分析

中国社区治理正在经历两个显著变化,一是从

国家主导的政府行动转向国家引导的社会行动;二是从国家引导的社会行动转向国家与社会扶持下

的居民行动。在此过程中,社区治理的政府行动、社会行动和居民行动阶段属性明显。随着社区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社区治理的居民

行动阶段日益成为我国社区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在居民行动阶段,通过机制和平台等方面的建设,能够把居民自主治理要素进行有效地排列组合和逻

辑建构,实现社区治理效益最大化。(一)政府行动

制度背景和现实任务决定社区治理首先是政

府在行动。社区治理的政府行动是指在党和政府

的领导下,主要依靠行政政策和公共资金,采取自

上而下的行政方式推进社区治理的过程。社区治

理的政府行动逻辑,一方面受社会体制改革的宏观

环境影响,“单位制”是因国家推动的体制改革而消

解,基层社会的再组织也需要国家推动的体制改革

来修补,这意味着,我们要建设的社区不是自然属

性的社区,而是行政性社区[8];另一方面受社区发

展的阶段任务的影响,从2000年开始,我国社区重

在建设,主要解决 “有组织管事、有人干事、有钱办

事、有场地做事”的四有问题[9],重点是加强社区法

定组织建设,如社区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组织建

设等,形成社区治理的组织载体;加强社区工作者

队伍建设,集聚社区治理人才;加强社区公共服务

设施配备,优化社区治理硬件条件;完善公共财政

投入机制,保障社区治理有效运转。政府供给是完

成上述任务的关键,因此该阶段社区治理的特征是

政府在行动,社会无行动,居民不行动。

政府在行动,社会无行动,居民不行动直接导

致了社区组织和社区管理方式的行政化,偏离社区

自治的轨道。行政化的社区管理方式给社区治理

带来了“行政有效,治理无效”的局面[10],与此同

时,社区治理的政府行动,往往暴露效率低下的问

题。正如德鲁克指出,“政府毕竟是行政机构,它必

定使生产力服从于规章制度,它必定沉浸于‘繁文

缛节’之中,它必定把工作重点放在固有的文书工

作,而不放在效果上”[11]。因此,社区治理的政府

行动阶段,行政性的社区代替自然性的社区,“社区

是居民的”被置换为“社区是政府的”,居民的主体

性日益丧失,政府要应对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

偏离自己应有的角色,行动能力减弱,行动自主性

降低。(二)社会行动

社区治理效能低和社区服务专业化弱,是政府

行动阶段社区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激发社会

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并推动我国社区治理由单一政

府行动阶段转向政府引导下的社会行动阶段。社

区治理的社会行动是指在党和国家的引导下,依靠

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推进社区治理的过程,实现国

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社区治理的社会行动阶

段,不是取消政府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也不是排

斥政府行动的价值与功能,而是构建政府与社会良

性合作的互动机制,形成“政府在引导、社会在行

动”的社区治理格局。在社会行动阶段,社区治理呈现出一系列创新

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治理理念

的转变、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社会资源的开发

和社会技术的利用等方面。理念的变化主要是指

政府、市场、社会逐步跨界合作,通过服务外包、服务购买等方式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为了打

破社区治理行动主体单一的困境,我国基层社会以

“三社联动”为平台,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现阶段社

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对促进自身发展、推动政

府职能转型、节约行政成本、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发

挥了一定的作用[12]。此外,基层政府实施“公共资

源+社会资源”的行动路线,拓展社区治理资源,即通过公共资源撬动社会资源,如笔者在浙江省嘉兴

市调研发现,该市新塍镇组建社区发展基金会,并联合发展商会的互助资金会和禾城农商银行合作

推出“禾城续贷通”金融产品,依此为抓手,开发社

会资源,拓宽社区治理资源来源渠道。随着现代科

学技术的发展,技术治理的思想受到不少学者的青

睐,他们主张把社会技术运用到治理领域,以增量

治理效益,简单来讲,社会技术是社会科学理论转

2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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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实践的媒介,是社会科学发生实际作用的手

段[13],“互联网+社区”行动,成为社会技术与社区

治理的契合点,即充分利用社区公众微信号以及社

区 QQ群,发布消息,联络群众,收集信息,这一行

动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区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社会行动是对政府行动的反思与超越,它主张

政府与社会应该建立一种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社

会依法自治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基层社会自治功

能互补,政府行政力量与基层社会自治力量互动的

基层社会治理网络[14],实现了政府与社会在体系

上共生、效用上共赢[15]。但是社会行动仍然没有

触及社区治理的核心问题,它只是构建了一种政府

和社会合作治理的格局。居民无行动的困境尚未

改变,居民是社区治理成果的享受者和社区治理行

动的旁观者。(三)居民行动

居民组织化程度低、参与不足,是社会行动阶

段社区治理面临的又一个突出问题。社区是居民

生活的基本单元,居民理应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没有居民参与的社区治理不是真正意义的社区治理。新时期需要回归社区本质,推动社区治理由社会行

动阶段转向居民行动阶段。社区治理的居民行动

是指在政府和社会的引导和扶持下,依靠社区力量

和社区资源推进社区治理的过程。社区治理的目

的是促进人的良善发展,为此,社区治理模式需要

从“服务人”转向“改造人”,行动科学研究的核心是

要寻找改变的力量[16]。按照行动科学的研究,居民改变既是社区治理的目的,也是社区治理模式转

换的关键因素。然而居民改变却遭遇居民社区参

与积极性不高、居民组织化程度低等现实束缚。城

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关键是居民参与度和满意度的

提升,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呈现出参与方式单一,参与领域不平衡,参与人员分布不均、参与持续性差

等特征,可见,居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最为艰巨的

环节[17]。当前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低,成为制约

和影响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因素[18]。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

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把社区居

民参与能力的增强作为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的

首要抓手。何谓参与能力,一言以蔽之,有参与才

有能力,因此,围绕增强居民参与能力为核心的居

民行动,是新时期社区治理的题中之义。伴随着国家体制机制改革,基层社会结构也发

生了巨大变化,在社区治理领域,居民利益多元化、矛盾复杂化特征明显,尤其是在居民与社区的利益

关联度低的情况下,作为理性的居民,没有主动参

与社区治理的动力,把居民参与从愿景带向现实,需要参与载体、参与机制、参与平台等要素的支撑。首先,要构建“社工引导、居民参与”的行动格局,正如《意见》要求“加快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建

设”,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打造一批专

业化的社区工作者,提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

自治和统筹社区发展的能力。专业化的社区工作

者在引导居民参与的过程中,把居民组织起来,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奠定居民参与的载体。这符合我

国基层社会发育滞后,社区社会组织“内生为主”的发育路径[19]。其次,引入协商机制,居民行动的逻

辑是,以协商推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治理,国家主导

的政府行动和国家引导的社会行动迈向居民行动

过程中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参与主体的广泛协商,协商治理是“民本主义民主”向“治理民主”转换的重

要成果[20],它能够广泛调动公众参与,使基层治理

运转起来[21]。最后,搭建参与平台,这对多元协商

机制有效运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笔者从湖北、江苏和山东等地的调查发现,社区公益创投能够很好

地把居民导向社区治理的一些列行动中。居民行动阶段的社区治理,是多元行动主体角

色和功能调整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政府主导、社区

(两委组织)引导、社工陪伴、社会扶持、居民自治的

整体性变革过程。需要说明的是居民行动阶段的

社区治理不是封闭的、不是自给自足的,需要政府、社区两委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

民共同承担治理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通过政策、资金、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等方面主导社区治理;社区两委通过自身专业化建设,把居民组织起来,增强居民组织化行动能力,引导社区治理;社会工作

者通过增强居民自治能力和行动能力,陪伴社区治

理;社会组织通过服务资源输入和服务产品供给,协同社区治理;居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

管理、自我监督,实现社区治理与居民自治的衔接。此外,还要明确社区治理的“主配角”关系,居民是

社区的主人,是社区治理的主角,政府、社区两委组

织、社会组织等主体是社区治理的配角,明确社区

治理多元行动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做到不越位、不错位,建立科学的分工与合作机制,进而完善社区

治理体系。

三、居民行动逻辑:社区治理的时代呼唤

居民行动要越过居民“理性”冷漠的鸿沟,居民

“理性”冷漠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长期存在,它是国家

管控逻辑和社会机构服务逻辑带来的不良后果之

34第1期         陈伟东,吴岚波: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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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唤醒居民自主治理行动是破解居民“理性”冷漠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在社区治理的实践场域建

构居民行动逻辑,再造居民行动机制。(一)管控与服务逻辑:居民“理性”冷漠的生成

要素

在政府行动和社会行动阶段,社区治理遭遇居

民“理性”冷漠。所谓“理性”冷漠是指居民在社区

治理的集体行动中,选择充当旁观者而非行动者,并在此“理性”的情景中分享社区治理效益。在“理性”冷漠的形势下,居民缺乏行动意愿和动力,理性

地选择旁观、选择享受,社区治理尚未摆脱“政府治

理—居民冷漠、社区服务—居民享受”的不良循环。居民“理性”冷漠暗含社区治理的关系与结构,深受

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政府管控逻辑和社会机构服务

逻辑的影响。管控逻辑生成了居民“理性”冷漠。政府管控

逻辑,由来已久,其核心是政府代替居民决定社区

的大小事务,其过程是政府代替居民从事社区的大

小行动,其结果是政府代替居民成为社区的主人,居民选择旁观和享受。管控逻辑是政府控制社区

居民委员的基本逻辑,政府凭着其掌握的权力和资

源,经常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派

工作任务,并采用考核、评比、检查的方式确保社区

居民委员会认真履职。然而管控逻辑却遭遇“社会

人”的消极应对而失效,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而言,居民是其无法管控的“社会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缺

乏强制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行动的权力和资源。管

控逻辑对政府控制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效,但对社区

居民委员会强制社区居民行动无效。服务逻辑强化了居民“理性”冷漠。如果说管

控逻辑形塑了传统的社区治理结构,固化了“政府

命令—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旁观”的社区治

理关系体,政府和社区与居民存在区隔,那么服务

逻辑造就了“政府搭台—社会组织唱戏—居民享

受”的社区服务关系体,旁观和享受成为居民的理

性取向。服务逻辑是“服务型治理”模式的运作系

统。其实质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

务项目,并依据项目范围为居民提供相应的社区服

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服务

型治理”的角色[22],其过程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

照服务项目要求给予居民物品或活动,其结果是居

民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胃口越来越大,服务供需矛

盾凸显。该逻辑下的社区服务项目持续性差,当服

务项目结束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也

一并撤走,居民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依然是没有行

动起来,社区问题依然存在,尚待解决。

(二)居民行动:社区治理本质回归

居民“理性”冷漠不是一个无解的命题,而是可

解的方程式。社区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单一政府

治理和社会服务把社区治理的系统过程分割为一

次次的突击行动和给予式活动,没有为社区居民委

员会引导居民共同行动留有机会和余地。那么,唤醒社区居民行动就成为破解居民“理性”冷漠的关

键。行动科学理论认为行动者是双方或多方基于

意愿而协作的行动主体,居民行动逻辑是将“社区

是居民的、我们共同行动”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

行的持续过程。社区治理的本质是居民自主治理,根结底是居民自我行动的过程。奥斯特罗姆把自

主治理视为除国有化和市场化的途径之外,解决公

共问题的第三条道路。她认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

“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自我解决问题[23]。社

区治理是居民自我组织、自我行动、自我满足需求、自我解决问题的自主治理过程。由此可见居民行

动逻辑与自主治理相互依存,社区自主治理的核心

在于居民行动。虽然国内外学者运用自主治理理

论和行动科学理论对基层社会治理做了大量研究,但很少涉及对自主治理的行动过程研究,这也是本

文尝试创新的地方。在自身行动者的实践基础上,我们获得了新的认知,理清了居民自主治理的行动

逻辑。1.自表意愿,自成社群

意愿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行动的基础。在社

区治理的集体行动中,居民参与意愿类型不同,意愿的强烈程度有大有小,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同

时由于居民原子化、短暂性的社区参与成效有限,因而居民行动需要依托一定的组织载体,根据意愿

细分居民群体,组建意愿社群就显得十分必要。根

据集体行动理论,小集团更具有凝聚力,个体搭便

车的行为较少[24]。意愿社群与奥尔森所论述的小

集团具有较高的契合度,同时意愿社群具有“一小

四大”的特征,人数规模小;意愿相近,需求相同最

大;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最大;组织起来的可能性最

大;开展集体行动的可能性最大。2.自定规则,自我约束

为避免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悲剧在社区

治理层面发生,有必要确立行为规则,规范社区治

理的集体行动。道格拉斯·C·诺斯指出:“制度

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它由非正式的

约束(习 惯、传 统、行 为 准 则)和 正 式 的 法 规 构

成”[25]。行为规则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是居民

合作的前提,它让居民知晓自己在社区治理的集体

行动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需要指明的

4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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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只有能够执行的规则,才能规范居民行为,否则,规则将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居民行为规则需要

具体化,它要与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务和具体的空

间结合起来。3.自创活动,自选领袖

俗话说“大海航行靠舵手,团队行动靠领袖”。杜赞奇曾指出,“是否存在一个或若干个民间领袖

是中国民间社会自组织能否发生的关键”[27]。意

愿社群出现后,要及时推选社群领袖,以保障居民

行动的持续性。意愿社群领袖并非社区任命,而是

逐渐发现的过程,意愿社群成员自主创意并开展活

动,在活动的过程中协商推选领袖。意愿社群的领

袖是意愿群体民主协商的结果,它并非一人,而是

一个领袖团队,并坚持多多益善的原则,在合理分

工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人人管事、人人自治”。4.自选积分,自我激励

根据交换理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某种能

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的支配。长期以来

居民行动难以持续的症结在于激励措施的缺失和

陈旧,再加上行为规则是一种“软约束”,其运行逻

辑是“激励一部分人,带动其他的人”,因此有必要

完善居民行动的激励机制。笔者在湖北、四川等地

的调研发现,有些社区推行“积分兑换”制度,能够

有效地激发居民行动。所谓积分兑换是指社区引

导居民自我制定公益积分目录和兑换目录,并为每

一位居民制作公益积分卡,当居民从事公益积分目

录范围内的行动时会获得相应的积分并记录在卡

中,居民可以用自己的公益积分,在兑换目录中兑

换自己需要的服务或物品,积分不清零,积分可转

让。积分兑换制度不仅是给居民一种激励,更是给

予居民一种认可和肯定,这对居民开展持续化行动

至关重要。5.自找资源,自我维系

资源是居民自我行动和自我维系的支撑要素。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

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27],规律、资源等客观

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类行为。摩尔根进一步

指出,“人类进步行为都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个时

代多少直接符合的”[28]。由此可见,任何行为模式

都离不开资源的支持,居民自主治理的行动也不例

外。意愿社群要打破传统社区治理对行政资源的

依赖,合理开发和利用社区社会资源,秉承“互惠互

利”的原则,着重挖掘社区潜在的人力资源和单位

资源,释放社区资源集聚效益。自主拓展的资源是

牢靠和稳固的,是维系自身行动的基石。乔纳森·H·特纳认为:“社会机构是群体或

社会活动的一种有组织的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够

使社会个体成员通过理解他人对活动的态度来采

取适当的、社会性的行动。”[29]这意味着行动者社

会性行动需要组织化的平台,居民行动逻辑深藏组

织化的主线,即居民在社区治理的行动中不断把自

身组织起来,从而扩大行动主体,优化行动方式。(三)居民行动要素的统合机制

居民自我行动的社区治理过程并不排斥其他

行动者功能的发挥,就像人体作为一个自组织系

统,需要外部空气、水分和热量输入,才能生存,居民自主治理同样离不开他组织的支撑,尤其需要政

府引导和社会的扶持。学术界对他组织在自治中

的功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逐渐延伸出“嵌入式”自主治理理论。“嵌入式”自主治理理论强调自组织

与他组织力量的平衡,任何一方力量的过于强大,都不足以维持均衡的发展局面[30]。我们把“嵌入

式”自主治理理论引入社区治理层面,在社区治理

过程中要处理好他组织与自组织的关系,要构建平

衡与协同的格局,然而他组织与自组织相比,具有

先天的优势,因此他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角色

定位应该是引导者,而不是包办者,他组织的行动

要以不破坏居民的自主性为原则。社区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要促进政府治理、居

民自治、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31],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优化政府治理结构,也需要增强居民自主治

理能力和社会协同水平。在现代化的社区治理体

系中,政府治理起主导作用,居民自治起基础作用,社会调节起协同作用,三者缺一不可。然而社区治

理却遭遇“居民自治弱,社会协同虚,政府被社会拖

累”的漩涡,并出现“政府买单,居民不买账、社会不

认同”的困境。在迈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完善政府治理结构,更需要增强居民自主治理

能力和社会协同能力,补齐社区治理过程中居民自

主治理能力弱和社会调节能力低的短板。但限于

篇幅,本部分只讨论居民自主治理能力弱的问题。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社区社会组织数量

少且类型单一,几乎全部是自娱自乐的组织,几乎

没有公益性、志愿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几乎不参与

社区公益性建设,社区志愿服务,社区治理,更多是

坐等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动。推动基层社

会组织化成为政府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策略,社区组织化有助于我国基层社会由纵向一体的管

理结构向横向协作的治理网络转变[32]。顺应这个

趋势,社区需要打造“以公益需求为导向,以公益项

目为平台,以社区公益社团为载体”的居民行动体

系,构建“居民围绕社团转,社团围绕公益转,公益

54第1期         陈伟东,吴岚波: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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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需求转,需求围绕行动转”的循环系统,探索建

立“四共机制”,即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共同发现公益需求、共同筹划公益项目、共同实施公益项目、共同评价公益项目的新机制。

“四共机制”不是主观臆断,而是根据社区项目

落地的轨迹进行排列组合,遵循事务发展内在规

律。首先是共同发现公益需求,居民行动的目的是

满足自身需求,社区治理主体共同收集居民需求,找到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体现需求的大众性和公益

性,从而实现需求与行动的有效对接。其次是共同

策划公益项目,传统社区参与是居民受社区居民委

员会的邀请,被动参加一些已经设计好的项目,这些项目往往满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需求,该情形是

一种“仪式性”或“表演性”参与[33],对居民自主行

动能力的提升意义不大,近年来随着项目制的推

行,居民自主治理行动通过各类项目体现,社区治

理主体要根据居民的公益需求,共同策划项目,协商项目执行方案。再次是共同实施项目,社区治理

主体根据前期策划的项目和项目执行方案,共同实

施项目,并通过有效协商明确各自在实施项目过程

中的角色与功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尤其要让居

民参与,以培养居民的公益精神和公共意识。最后

是共同评价公益项目,破除社区治理评价权掌握在

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手中的传统机制,居民自治

项目实施效果如何,只有参与项目的主体最清楚,因此要引入共同评价机制,并增加居民在评价中的

话语权。

四、技术赋权:居民行动的催化剂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最大缺陷就是自治权的缺

失[34],以至于出现居民自主行动能力弱,居民自治

空转的困局。居民自主治理需要在行动中彰显,而居民行动需要技术等媒介才能落实,否则只能是纸

上谈兵。社区治理的技术和机制缺失,导致社区治

理陷入技术困境和能力困境,治理效能低下[35]。探寻一套操作化的居民行动技术和机制显得至关

重要。(一)通过技术赋权达致居民行动

按照作用领域的不同,我们把技术细分为自然

技术和社会技术,前者是改造自然领域的方式,后者是应用于社会世界的手段,他们是理论与实践衔

接的中介。居民自主治理需要赋权途径或技术,理性思考与缜密选择的行动路径,即依赖于技术赋权

而得以实现。郑永年教授认为互联网是中国政府

与社会互动的新领域,他超越传统的政策分析和二

元对立的思路,考察互联网技术对国家和社会的影

响,在此基础上提出“技术赋权”的分析框架,认为

互联网技术给国家和社会都赋予了权力,国家借助

网络技术推动政治变革,废止不合理的政策和制

度,提升治理水平,而社会也从这种变革中受益,获取了发展与进步的新机会[36]。受此启发,我们认

为社区治理领域的技术赋权是指运用社区治理技

术引导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行动,并在行动的过程中

赋予居民社区事务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实现居民自

主治理能力和社区治理水平同步提升。技术赋权

是对技术手段与赋权机制的有效组合,它致力于把

居民自治由理论向实践的转换。社区领域的技术赋权是对传统社区治理模式

的反思,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忽略提升居民的行动

能力和治理能力,其重心是强调外部的制度、权利、资源的供给,其目的是以服务换取认同,其结果是

居民自主治理能力低下。技术赋权主要用于挖掘

社区意愿社群、制定社区行动规则、拓展行动资源、开展治理行动,在促进意愿社群自我分析与主动表

达基础上,使社区治理行动更加满足居民的需求,从而减少居民自主治理过程中的行动阻力。笔者

调查发现,湖北省、济南市历下区、苏州市工业园区

等地举办的社区公益创投大赛,有效地引导了社区

工作者运用社区治理技术向居民赋权,引导居民行

动,这是对技术赋权的积极尝试,它拓展了居民自

主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塑造了居民通过自身行动提

升治理水平、增强治理能力的现代社区治理模型。(二)社区治理技术的选择与运用

学术界开展社区治理研究历时已久,但很少有

人研发社区治理的专业技术和方法。近年来,作为

社区治理的行动者,我们一方面借鉴西方社会治理

技术,另一方面结合中国社区治理的情景,先后开

发 出 “开 放 空 间 会 议 技 术 ”(Open SpaceTechnology)和 “世 界 咖 啡 馆 汇 谈 技 术”(TheWorldCafe:ShapingOurFuturesThroughCon-versationsTechnology)两大技术体系,并把他们

引入本土社区治理领域,在加强社区工作者能力建

设的同时增强居民行动能力,取得良好的反响。开放空间会议技术是一种富有成效的动态会

议模式,它是指与会人员围绕特定的主题,通过营

造民主开放的空间氛围,引导参会人员自由畅谈、民主研讨,充分吸收集体智慧,以取得良好研讨效

果[37]。开放空间会议技术拥有简洁明了地操作流

程,从议题的提出,到议题的讨论,再到行动方案的

制定,每一个环节都是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的过程,是居民自主治理的有效选择。开放空间会议技术

贯彻“社区是居民”的理念,为社区工作者提供一套

6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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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居民自我赋权和自我增能的方法。从2013年

至今,我们利用该套技术,逐渐把“社区是居民的”治理理念转化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行动,与此同

时这套技术体系基本形成,即需求调查技术、公约

协商技术、积分兑换技术、资源链接技术、活动创意

技术等。它们能够有效地把居民组织起来,引导居

民回应自身需求,规范自身行为,选择适当的激励,开发社区资源,以应对自身和社区问题,改善自身

和社区福利。世界咖啡馆汇谈技术受世界咖啡屋的启发。

朱安妮塔·布朗和戴维·伊萨克提出了世界咖啡

屋的可视化的具体过程 ,即在一种轻松的氛围中,透过弹性的小团体讨论,真诚对话,产生团体智能

的讨论方式,在讨论中可以同步对话、反思,分享共

同知识,以期找到新的行动契机[38]。世界咖啡馆

汇谈技术是指一群志同道合的人(通常指有意愿的

居民)汇集在一起,汇聚智慧,达成共识,共同行动。世界咖啡馆汇谈技术秉承“社区是居民的,我们共

同行动”的理念,它既是赋权增能的技术,又是居民

行动的技术,有着独特的运作逻辑。它包括以下技

术,社区公益项目筛选技术通过引导居民运作公益

项目,实现居民小组社团化或网格社团化;社区邻

里互助对接技术借助公益积分兑换让社区邻里人

力资源有效利用起来和社区邻里互助循环起来,实现邻里互助持续化;社区公益理事会组建技术把社

区文体组织导向公益,引导社区文体爱好者参与社

区公益行动,实现社区公益行动组织化;社区公益

金筹集技术通过成立社区公益金理事会,筹集社区

治理基金,改善社区治理面临的资金不足境况;党员志愿者联盟技术把党员组织起来,参与社区公共

问题治理和志愿服务,落实基层党建,发挥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员再组织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技术并非单独存在,而是

紧密联系的整体。同时两大技术体系也有各自独

到的价值。开放空间会议技术体系是解决居民组

织化程度低的问题,社区工作者通过赋权增能引导

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行动,并在行动中把居民组织起

来,培育社区社会组织。世界咖啡馆汇谈技术体系

是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的方式,它依托于现有的社区

社会组织,培育更多的社区社会组织,组建联盟,从而把更多的居民组织起来,以增强居民自主治理能

力。技术只是手段,其目的是把居民组织起来,开展治理行动。目前,不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主张

把社会工作理论引入到社区治理领域,我们认为在

引入社会工作理论的同时,还要把行动科学理论和

社区治理实务技术运用到社区治理实践,通过技术

赋权,实现居民自主治理行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和增强社区治理能力。

五、结论

居民自主治理是社区研究的一个基本内容,多数研究者依据自组织理论和治理理论,在实证研究

的基础上,讨论居民自主治理与社区治理,但很少

用行动科学理论来探讨社区治理的行动历程和居

民自主治理的行动逻辑、行动要素、行动机制等内

容。在行动科学理论视域下,讨论自主治理过程中

居民行动的相关理论问题,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

义。社区治理是理念与行动的统一,社区治理需要

行动转向,从而破解“政府在行动、社会不行动、居民不行动”的难题。这个过程涉及居民行动逻辑的

建构。居民行动逻辑是居民在社区治理的行动中

不断把自身组织起来,从而扩大行动主体,优化行

动方式。居民自我行动不仅不排斥其他行动者的

功能的发挥,还需要他组织的支撑,尤其需要政府

引导和社会的扶持,建构其他行动主体协助居民自

主治理的行动格局势在必行。然而在现实中,居民

行动可能遭遇技术缺失和能力不足的双重困境,以开放空间会议技术和世界咖啡馆汇谈技术为代表

的社区社会工作技术充当了居民行动催发剂,只有

合理运用技术赋权机制,搭建政府、社区居民委员

会、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的互动平台,居民行动才

能落地,社区才能良性发展。引用文献:[1]孙其昂,钱志远,孙旭友.基于“制度—生活”互动的城市

社区协同治理生成机制———以一个群租房事件的业主

维权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何海兵.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从单位

制、街居制到社区制[J].管理世界,2003(6).[3]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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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J].社会主义研究,2017(4).[10]林闵刚.超越“行政有效,治理无效”的困境———兼论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突破点[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74第1期         陈伟东,吴岚波:行动科学视域下社区治理的行动逻辑及生成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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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创新社会自治运作体系的实验为例[J].华中师范

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16]杨静.回观历史、辨识经验、寻找变的力量:一个社会

工作者的行动研究[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13(3).[17]庹锦峰.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现状及其途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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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民出版社,1972.[2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1972.[29]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邱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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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钟琮贸,林慧玲,译.台北:开放智慧引导科技有限

公司,2006.[38]朱安妮塔·布朗,戴维·伊萨克.世界咖啡创造集体

智慧的汇谈方法[M].郝耀伟,译.北京:机械工业出

版社,2010. (责任编辑:陈 伟)

AStudyofActionLogicandFormationPathofCommunityGovernancefromthePerspectiveofActionScience

CHEN Weidong,WULanbo(SchoolofPoliticsandInternationalStudies,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430079,China)

Abstract:Governmentembedding,socialcoordinationandresidentself-governancearetheintrinsicvaria-blesofcommunitygovernanceactions,whoserelationshipdeterminesthetransformationofcommunitygovernance.Fromconcepttoactionisthekeytorealizethecommunitygovernancesystemandgovern-ancecapabilitymodernization.Drawingonthetheoryofactionscience,wethinkthatthegovernanceofChinesecommunitieshasundergonethreestages,thestate-ledgovernmentactionstage,thestate-ledsocialactionstage,andtheresidents'actionstagesupportedbythestateandsociety.Moderncommunitygovernanceisaprocessofresidents'organization,ledbygovernmentandcooperatedbysociety.Withtheexpansionofresidents'self-governmentinbreadthanddepth,residents'actionsareincreasinglybecomingthegoalanddirectionofcommunitygovernance.Residents'actionscanwellmeettherequirementsofmoderncommunitygovernance,quietlychangingthedilemmaofresidents'weaknessinself-governanceintheprocessofcommunitygovernance,anditiscrucialtosortoutthelogicofresidents'actionsandstimu-lateresidents'actionsthroughtechnicalempowerment.Keywords:communitygovernance;residents'actions;technicalempowerment

84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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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7

娘家与亲家: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机制研究

江立华1,梁贤艳1,2

(1.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2.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443002)

摘 要:维权范式是小区治理关系研究的主流范式,业主维权被视为小区治理关系改善的“革命性”路径。X 小

区“娘家-亲家”关系模式的“过程-事件”分析表明:社会、市场、政府主体的不同行为逻辑及其张力,是小区良

性治理关系能否生成的关键影响因素。制度、结构、资本是克服逻辑张力,进而生成良性治理关系的“建设性”因

子。制度、结构、资本之间互构并共构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系统。制度体系完善、治理结构优化、治理资本提

升,是城市居民小区治理关系改善乃至小区“善治”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城市社区;居民小区;业主维权;治理关系;机制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C912.3;D669.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49 07基金项目:国家民委课题(13-GM-44);湖北省重点基地区域社会管理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课题(17-SDSG-04)

作者简介:江立华,男,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通信作者:梁贤艳,男,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引用本文:江立华,梁贤艳.娘家与亲家: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机制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18,39(1):49-5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居民居住

形态已从福利房为主转变成商品房为主,房改房、单位宿舍、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拆迁安置

房、城中村等为辅的格局[1]。城市居民居住形态的

改变,在极大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也带动小

区治理模式从一元管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型。以业

主、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主体,以开发商、物业

公司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以行政化的居委会、街办、房管部门为代表的政府主体,在城市居民小区(本文主要指商品房小区)场域,基于各自利益形成了

复杂的多元关系。治理理论认为,治理在本质上反

映的是各种行动主体之间的网络关系[2]。如何理

顺“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3]2-3 之间的关系(本文

简称治理关系)以实现“善治”,是城市居民小区治

理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社会治理的重视,城市

居民小区治理关系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无论是各地

信访、消协、法院等部门的统计数据,还是学者们的

大型调查都表明,城市居民小区的治理关系整体还

不是很顺畅。以中南大学吴晓林课题组对中西部

人口超百万的九个城市的抽样调查为例,城市居民

小区85.4%的业主遭遇过物业纠纷,业主冲突的

对象以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为主,但居委

会、街办、房管局等政府主体,以及业委会、同小区

∗ 收稿日期:2017 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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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等社会内部主体也成为重要对象,“小区冲突”演变为“街头冲突”的可能性较高,表示会参加的占

25.3%,同情和旁观的达64.2%[4]。由于“暗合了

社会转型的时代命题……充满曲折、内幕、隐秘甚

至略带传奇色彩的业主维权故事”[5],维权范式已

成为学界研究城市居民小区治理关系的主流范式。维权的类型与特点[6]、意义和影响[7]、产生原因及

动员机制[8]、维权障碍[9]与行动策略[10]等,是学者

们关注的焦点,业主维权、社区维稳,尤其是维权和

维稳兼得,是主要价值诉求[11],业主维权被视为小

区治理关系改善的“革命性”路径。然而需要明确

的是:小区治理关系的改善并非只有“革命性”路径,“建设性”机制同样可以生成良性治理关系,而且社会成本更小;更为重要的是,大量存在的以三

年更换一次物业①、九个月更换一次业委会[12]为代

表的“循环式”维权表明,即便维权成功也并不意味

着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革命性”路径之后,还须

“建设性”机制,良性治理关系才能生成。所以本文

要回答的问题是:小区良性治理关系“难以生成的

根本原因”和“建设性机制”是什么? 该问题的研究

对于维权型小区成功转变为和谐型小区、其他小区

不经“革命性”路径而直接“建设”良性治理关系,以及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等,具有较为重要的实践

意义与学术价值。

二、分析框架与个案回顾

为“接近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或者说是找到

一种接近实践状态社会现象的途径”[13]426,本文借

鉴孙立平教授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框架,运用

深度个案研究方法,“深入到现象的过程中去,以发

现那些真正起作用的隐秘的机制”[13]427。本文的

个案研究对象———X小区②建成于2009年底,共8栋楼15个单元556户1600多人。经过近8年的

艰苦努力,该小区成功完成从一个维权型小区到一

个市级文明小区③的“华丽转身”。(一)维权时期的“剑拔弩张”

X小区业主在入住不久即遭遇建筑质量问题,

并陷入长达两年多的维权纠纷。供水管道频繁爆

裂导致的经常停水,给业主生活带来极大苦恼。包

括社区、街办、房管等部门协调在内的多次交涉,均无果而终。随着供水管道“爆裂”,业主和开发商关

系也告“破裂”,双方多次发生激烈言行。2013年8月,一批维权积极分子团结起来成立维权小组,正式开始集体维权历程。后为“名正言顺”从事维权

活动,小区居民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但由于主任

和部分委员“疑被开发商收买”且有委员利用职务

便利插手小区工程,所以运行不久即被罢免。第二

届业委会产生后正式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但由于

部分委员工作忙,投入业委会尤其是维权工作的时

间精力不够,维权进度与成效令业主不满,所以也

很快被罢免。2014年10月产生的第三届业委会

下决心解决维权问题,通过一手抓司法诉讼,组织

庭外沟通谈判10余次,一手抓行政施压,向市委书

记、市长、建委、质检、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不停投

诉反映,终于在2015年10月赢来了开发商和承包

商共同出资36.5万元重做供水管网系统的判决。(二)后维权时期的关系治理

维权虽获成功,但维权形成的紧张关系,第三

届业委会下决心改善。一是在前两届业委会制定

的《业主公约》和《议事规则》基础上,制定了较为完

备的制度,如《门禁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车辆管理规定》、《广告设置与公共用房出租管理

办法》、《违规业主认定处理办法》、《业主信访接待

制度》、《财务与收支管理规定》、《物业服务满意度

测评标准》以及《业委会办会办文办事操作规程》、《业委会分工制度》等。二是严格按规章制度处理

治理关系,一方面坚持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

例》等现行法律规章,处理与居委会、街办、房管局

等外部主体关系,另一方面严格按小区现有制度处

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物业公

司等工作和生活在小区内部的主体间关系。三是

加强小区建设,一方面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困扰小区

多年的门禁、监控、消防、公共照明等硬件问题,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小区文化、文明建设,以2016年为

例,该小区主动融入房管、文明办等部门举办的文

05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其中一次更换物业因业主穿防爆服、持盾牌与物业对峙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个案资料来源于笔者的田野工作,根据笔者在 X小区业委会的参与式观察、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访谈、交

流座谈会以及小区提供的文本资料等整理而成;按照研究惯例,本文对田野资料做了技术处理;文中访谈资料编码由访谈

对象"单位名称—人员姓名—访谈日期"首字母和数字组成;感谢小区业委会和有关部门给予的大力支持,文责自负。该地级市为全国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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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创建活动,举办了书画摄影比赛、棋牌比赛、安全

知识竞赛、迎国庆文艺晚会、慈善义捐扶贫活动、居民亲情互动等一系列活动,以及棋牌、文体健身等

常态性休闲娱乐活动。这些软硬件建设不仅改善

了居民居住条件,更丰富了居民业余生活,改善了

小区邻里关系,提高了居民幸福指数。在此过程中

市场获得稳定盈利,政府取得不错政绩,对小区更

加支持,治理关系进入良性循环。(三)“娘家—亲家”关系的形成

经过各治理主体共同努力,X小区成功从维权

时期的“剑拔弩张”转变为现在的“娘家—亲家”关系。以业委会为轴心:广大居民和政府成为业委会

的“娘家”,遇到问题和困难业委会始终依靠居民和

政府支持予以解决;开发商、物业公司成为业委会

的“亲家”,业委会代表居民既依靠开发商和物业公

司处理小区日常事务,又对其工作过程和成效实施

全方位考核和监督,“虽然我们有分歧,但始终能在

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化解这种分歧。即便是开发商,我们打过官司,还炒了它的物业公司,但我们至今

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私人关系。”①

三、小 区 治 理 关 系 与 行 为 逻 辑

张力

通过X小区治理关系的“事件性过程”分析,城市居民小区治理关系生成过程中,不同的行为逻

辑及其张力生成过程得以清晰展示。社会、市场、政府主体的行为逻辑为:一是对居民等社会主体来

说,住宅是其重要的、有的甚至是透支未来几十年

财富购置的财产,对维护基于住宅产生的一系列权

利,如以建筑质量、房屋维修、共有设施场所使用、共有收益分配、居住安全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物”权),以成立自治组织、确立自

治规则、实现自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自治权(“治”权),以民事权、政治权、社会权为主要内容的公民

权(“人”权)[14],有着强烈的内生动力与需求,即便

坚持两年多也不轻言放弃,“维权”是居民的行为逻

辑。二是对房产商、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来说,企业在住宅建设、设备维修、环境卫生、安全维护、车辆管理、活动策划、资产运营等小区软硬件建设方

面,具有专业、财力、组织、人力、时间等优势,通过

为小区居民提供服务获取收益,同时尽可能降低成

本提高利润率,是企业参与小区建设的直接动力与

基本准则。迟迟不肯返工重做供水管网系统,主观

上是不想降低利润率,利润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

行为逻辑。三是对行政化的居委会、街办、房管局

等政府主体来说,一方面政府需要提升“绩效合法

性”[15]273,官员需要赢得“锦标赛”[16]优势,而房地

产、物业公司等市场主体恰好是地方经济绩效的重

要支撑、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与市场是一种

“共生”关系;但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以维护“意识形态合法性”[15]273,需要管控

分歧以应对“稳定话语逻辑下,维稳的压力型体

制”[17],甚至还需要通过支持业主自治以寻找新的

绩效增长点。追求合法性和锦标赛优势是一些政

府及其官员的行为逻辑。不同行为逻辑之间的张力产生过程为:部分市

场主体在利润最大化逻辑下,超越自身行为边界,利用“不完全契约”[18],偷工减料、降低服务质量、侵吞公共收益、单方面涨价、欺诈误导甚至阻碍业

委会成立运行。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业主合法权利,“大概率”引发业主维权和紧张关系。X小区之所

以发生维权事件,即是开发商尤其是承建商的利润

最大化逻辑无限延伸———建房时偷工减料、出现质

量问题不愿承担返工成本,与居民的物权逻辑之间

的张力的产物。当社会和市场行为逻辑出现张力,政府主体应及时出面公正裁决。但由于政府在特

定时空条件下是一个具有潜在自主性和独特利益

追求的公权力组织[19]31,其行为逻辑决定其会在社

会与市场间“理性”权衡和左右摇摆,运用公权力对

业主和业委会时而打压时而支持,对市场主体时而

偏袒时而管控,力求达到最优平衡。虽然并非所有

政府及其官员都会进行这种权衡和摇摆,但确有部

分官员因未站在“中立”立场缓解张力而被动“卷入”纠纷成为新的维权对象。X小区居民在维权过

程中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的积极支持

也有的反应“平淡”,有的时而支持时而不支持,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紧张关系持续两年有余。

不同行为背后的逻辑及其张力生成过程表明:不同的治理行为,背后都遵循着特定的行为逻辑,而“城市社区并非统一和均质的概念”[20]。不同小

区的同类治理主体,之所以表现出类似的行为,是因为每类行为主体遵循着相似的行为逻辑;治理主

15第1期        江立华,梁贤艳:娘家与亲家: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机制研究

① 来自小区业委会委员访谈:XSJY-CBY-2017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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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源于不同行为逻辑之间的张

力;虽然不同治理主体遵循不同行为逻辑,不同行

为逻辑之间的张力或大或小存在,但这并不必然引

起小区治理关系紧张,如在后维权时期 X 小区各

治理主体的行为逻辑没变,不同行为逻辑之间的张

力仍然存在,但这种张力能被有效化解并形成“娘家—亲家”式的亲密关系,不过普遍存在的维权纠

纷表明,这种张力在很多小区并未得到有效缓解。总之,小区良性治理关系能否生成,主要取决于社

会、市场、政府行为逻辑之间的张力能否有效缓解。不同程度的逻辑张力会生产出不同的治理关系

类型。

四、小 区 良 性 治 理 关 系 的 生 成

机制

既然小区治理关系好坏主要取决于社会、市场、政府行为逻辑之间的张力能否得到有效缓解,那么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有的小区

能而有的不能缓解这种张力进而生成良性治理关

系? 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建设性”机制是什么?进一步分析X小区“娘家—亲家”关系的生成过程

可以发现,制度、结构、资本及其相互关系,是小区

良性治理关系生成“真正起作用的隐秘的机制”。完善的制度体系是良性治理关系生成的必由

之路。制度一方面明确界定了治理主体间的权利

义务、行为规范和边界、违规后果、救济途径与方式

等,具有显著的导向和规范功能,能够激发治理主

体的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制

度是社会“总体中时空延伸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

动……它们赋予了跨越较大时空范围的 ‘坚固

性’”[21]17-24,能够避免治理行为随意性给治理关系

带来的不确定性。X小区最大的特色和成功之处

就在于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处理

各方面关系,正如该小区一位业委会委员所说,“如果说我们取得了一点儿成绩的话,那我们最重要的

成绩就是制度,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通过制度处

理各方面的关系,化解各方面的矛盾。”①该小区制

度执行严格程度可通过一起堵门事件得以充分体

现。2016年10月一天早晨,一业主因没按规定交

纳停车费而被门卫拦下后,用三台车将小区两个进

出口和一个应急通道全部堵死,致使其他车辆14小时无法进出。后经派出所调解以及业委会和物

业公司负责人劝说,业主答应按规定交费。但10天过去该业主仍不缴费且随意进出,物业公司给出

的解释是防止事态扩大和当事人怀有身孕。但业

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依法予以劝阻、制止、解释,直至向执法部门申请处理,而不是挑战小区制度权

威违规放行,物业公司的行为在业主中产生严重不

良影响,为此在提请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决定将物业公司行为在小区 QQ群、微信群以及公共

场所通报批评,对违规放行行为每次惩扣“解返”②

收入300元,按满意度考核③标准扣20分;对违规

业主按《违规业主认定处理办法》在小区 QQ群、微信群以及公共场所通报批评,并责成物业立即停止

违规放行,如若遇阻则依法申请执法部门处理。制

度执行之严可见一斑。严格的制度执行使“按规矩

办事”意识和氛围逐渐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是良性治理关系生成的组织

保障。小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小区场域中社会、市场、政府以及社会内部“各个部分相互联系的方

式”[22]94。小区治理主要建立在居民财产———个人

住宅和共有设施、场所,与个人行为———居住基础

之上,既不能由“国家包办”也不能由“市场主宰”,而应以社会自治为主,但自治需要公民社会的发育

成熟。建 国 后 的 公 民 社 会 经 历 了 控 制 (1949—

1978)、管理(1978—2013)、治理(2013—)三个阶

段[23]1,每个阶段的发育水平不一:控制阶段,政府

对社会和市场施以强有力控制,政府力量一家独

大;管理阶段,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中心工作是经济发展,社会力量有一定发展但很

薄弱;治理阶段,社会与政府、市场多元合作,社会

力量已经并将进一步发展。在城市居民小区,居民

的经济基础、权利意识、行为能力等早已今非昔比,并占有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但小区居民是原子化个

体,要想发挥整体合力必须实现再组织化。自组织

25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来自小区治理经验座谈会业委会委员的发言:XSJY-XQL-20161216。“解返”是指小区的公共收入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按比例分成,所有收入由物业公司代收后先缴入业委会对公账

户,年底核算后返还物业公司应得部分,即“先解后返”。

"满意度考核"是指小区业委会每年组织一次由全体业主参加的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评议,考评结果是决定是否继

续聘用物业公司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低于70分物业公司将面临解聘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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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小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极。城市居民小区的居民自组织以业委会和业主

(代表)大会为主,其中业委会是小区治理的枢纽,一个业委会能否发挥枢纽作用,是良性治理关系能

否生成的关键力量。X小区“娘家—亲家”关系的

生成,与业委会发挥的枢纽作用密不可分。小区制

度完善和严格执行、困扰小区多年的硬件建设资金

和工程质量难题解决、文化设施开辟和文化活动开

展、文明小区创建等,都与第三届业委会的出色工

作密不可分。业委会要发挥枢纽作用,委员素质是

关键,热心公益、能力强、正直等是必备素质,X小

区第三届业委会筹备组即是按此标准酝酿候选人。但作为一种治理结构,业主(代表)大会对业委会的

监督同样重要。业主与业委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

系,业委会在监督机制、民主意识、制度不健全情况

下,委托代理关系容易失效,发生专权甚至侵害业

主利益情况,导致社会主体内部关系紧张。这种监

督主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实现。

X小区前两届业委会均因为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而

被业主代表大会提议、业主大会罢免。第三届业委

会则始终坚持依靠全体业主方针,除定期向业主大

会报告工作外,还严格按规定将不同问题呈业主

(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执行。这既是一个有

效监督过程,也是一个信任和支持生成过程。较高的治理资本是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生成的

能力源泉。皮埃尔·布尔迪厄在其实践的经济学

中,将资本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

符号资本四类[24]193-215。小区资本直接影响到小区

制度的形成和执行力度,小区治理结构的优化程

度,进而影响小区良性治理关系能否和在多大程度

上实现。X小区“娘家—亲家”关系的生成与其较

高的治理资本密不可分:从文化资本来看,居民平

均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业委会5名委员和2名候

补委员①中,除个别老同志外都具有本科及以上学

历,全部具有管理工作经验,7名成员中有4人具

有法律工作经历;从经济资本来看,小区第二届业

委会即成功收回公共收入支配权,由于公共收入

“解返”部分是物业公司收入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

方面使业委会具备了制衡物业公司能力,使物业公

司重视业主意见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使业委会具有

了小区建设财力;从社会资本来看,小区业委会成

员有着丰富管理经验,懂法律、讲政策,而且善于主

动争取社会支持,如维权过程中主动写信给市委书

记、市长等党政负责人,后维权时期主动将文明创

建等党委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与小区建设结合起

来,与市场主体业委会始终坚持通过制度化途径与

支持和监督并重原则处理相互关系,构建起社会支

持网络和信任;从时间资本来看,小区业委会能够

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于业委会工作,工作日有一名

委员(退休经理)全天候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周末

由其余委员轮流值班,确保业委会实际运行而非

“空转”;最后,退休、现职法律和管理工作者身份作

为符号资本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他主体尤其物业

公司在与业委会交往中“非常注重自身行为和内部

管理规范性,一不小心被业委会发现管理漏洞就会

面临不好后果,不过我们也跟他们学了很多,我们

也需要一个懂管理、讲规矩的业委会的支持。”②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X 小区“娘家—亲家”关系的“过程—事

件”分析可以发现,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能

否生成,主要取决于治理主体间不同行为逻辑之间

的张力能否得到有效缓解。社会主体的维权逻辑、市场主体的利润最大化逻辑、政府主体的合法性和

锦标赛逻辑,不同行为逻辑之间的内在张力,在不

同的制度、结构、资本条件下生产出不同的治理关

系。完善的制度体系、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较高的治

理资本,是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生成的必要

条件。完善的制度文本和严格的制度执行为治理

主体提供了行为规范和边界,不过仅有完善的制度

体系无法完成对复杂生活领域的单向规训[25],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还需要治理结构的优化,尤其是原子化居民自组织水平的提高,以及小区居民

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时间资本的提升。但制度、结构、资本之间并非只存在这种单向决定

与被决定关系,三者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关系: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有赖于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治

理资本的提升;治理结构的优化尤其是自组织水平

的提升,有赖于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以及治理资

35第1期        江立华,梁贤艳:娘家与亲家: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机制研究

根据小区相关规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业委会只有5人,主要考虑决策和

执行效率,而民主和群策群力则主要依靠按权限规定或事项需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大会。来自小区物业负责人的访谈:ZFWY-CQY-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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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提升;而治理资本的提升,则有赖于制度的完

善和严格执行以及治理结构的优化,三者之间双向

互构并共构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系统。所以,制度体系的完善、治理结构的优化、治理资本的提升,是小区治理关系改善乃至小区“善治”努力的方向。

制度体系的完善,需要处理好宏观、中观与微

观制度、“内生”制度与“外生”制度、完善主体与权

限等问题。宏观“外围”制度的完善主要是完善行

政监督制度、政绩考核制度以及《物权法》和《物业

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和行政规章,一方面尽可能

激发政府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排除地

方和部门利益干扰,保障政府参与小区治理的“中立性”;“中观”层面大部分小区都会涉及到的基础

性、普适性制度,如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

委员会的组成、任期、条件、职责、权限、选举、监督、罢免、会议形式、议案来源与表决,以及维修基金使

用、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等,政府应推荐格式化

条款,由各小区根据自身情况修改提交业主大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微观”治理所需个性化制度,由于

不同类型小区、同一类型的不同小区、即便同一小

区的不同时期,面临的问题均不同,应鼓励各小区

根据自身情况完善。治理结构优化的重点在于提高小区居民的自

组织水平。由于具有共同利益,小区居民参与小区

公共事务的意识比较强烈,在不少小区出现业主积

极参与小区治理,甚至主动参与社区和人大代表选

举以维护自身权益现象[26][27]。但由于集体行动困

境[28]2,加上部分市场和政府主体阻碍,目前城市居

民小区自组织组建比例并不高,许多一线城市业委

会组建率也只有20%左右[4]。所以由政府引导不

失为一种现实选择。虽然外力推动并非自组织成

立的理想类型,但从 X 小区所在市的实际效果看

确实能减少不少阻力。自组织成立后的关键是逐

步支持业委会从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壮大自身

实力,加强实际运行能力,并通过信息公开力度的

加强、民主协商制度的实行,发挥居民自我监督功

能、提升居民自我管理能力,促进良性治理关系

形成。治理资本的提升,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

本和时间资本是重点。文化资本的提升不仅应通

过自我性、培养性、使用性、政策性开发等人力资源

开发技术提升业委会成员技能,也应重视居民治理

技能的提高,广大居民学会如何参与自治,如如何

参与小区选举、如何监督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如何

监督物业公司等,是小区治理关系改善的坚实社会

基础。经济资本主要体现在居民的经济话语权方

面。按现行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入由全体业主共

同所有,但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拿回“经济自主权”比较困难,政府对此应予以支持。公共收入应严格

用于小区软硬件建设,由业委会按规定报请业主

(代表)大会审批使用。社会资本的提升一方面需

要全社会对小区治理的认识、重视和支持,形成良

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外,另一方面更需要小区居民尤

其是业委会等自组织主动将小区治理嵌入经济和

社会发展之中,积极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

持,以及社会主体内部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时间资

本主要体现在小区自组织的日常运行上,由于“非日常生活领域对日常生活领域的全面僭越与侵

袭”[29],居民投入小区日常生活领域的精力和时间

大幅缩减,在此情况下吸收公益精神和能力强且有

时间投入的业主担任自组织成员,就成为加强小区

治理进而改善小区治理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

X小区“娘家—亲家”关系模式,是城市居民小

区治理关系的理想类型。但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

生成需要制度、结构、资本三类条件的同时具备,这对大部分城市居民小区而言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

过程,既不能一蹴而就,如由政府通过行政化手段

开展“运动式”治理,但也不能好高骛远,完全排斥

政府和市场参与。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时间上

把握好治理关系发展进程,既不冒进也不徘徊不

前,从程度上把握好政府和市场介入分寸,既不“越俎代庖”又不“消极怠工”,这同样是影响城市居民

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生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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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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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ontheGenerationMechanismofBenignGovernanceRelationshipinUrbanResidentialCommunities

JIANGLihua1,LIANGXianyan1,2

(1.CollegeofSociology,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430079,China;2.CollegeofLawandPublicAdministration,ThreeGorgesUniversity,Yichang443002,HubeiChina)

Abstract:Therightsprotectionparadigmisthemainstreamparadigminthestudyofcommunitygovern-ancerelationship,andtheowners'rightsprotectionisregardedasa"revolutionary"pathtotheimprove-mentofcommunitygovernance.Thispaper,usingaprocess-eventframeworkandbasedonthe"family-relative"model,analyzesthegenerationmechanismofbenigngovernancerelationshipinurbanresidentialcommunities.Itshowsthatinstitutions,structures,andcapitalare"constructive"factorsthatovercomelogicaltensionandgeneratebenigngovernancerelationship;theyareinteractiveandconstituteacloselyconnectedorganicsystem.Theperfectionoftheinstitutionalsystem,theoptimizationofthegovernancestructureandtheimprovementofthegovernancecapitalarethedirectionsfortheimprovementofthegovernancerelationshipandeventhe"goodgovernance"ofthecommunities.Keywords:urbancommunity;residentialdistrict;owners'rightsprotection;governancerelationship;mechanism

55第1期        江立华,梁贤艳:娘家与亲家:城市居民小区良性治理关系的生成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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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社会治理研究:青年论坛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8

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治理研究∗

李勇辉,林 森(湘潭大学 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摘 要:围绕政府非税收入“放与管”、“多与少”、“快与慢”以及“真与假”的纠结不断,时常左右着管理理念和管

理举措。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管理边界不够清晰、收缴机制不够健全以及人为调剂现象突出等问题长期制约着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贯彻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客观评估与考量规

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实意义,着力构建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系统管理和监督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

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基本路径以及治理创新的要义所在。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代财政制度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F812.4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56 0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JL079);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课题(13ZD032)

作者简介:李勇辉,男,博士,湘潭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李勇辉,林 森.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治理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56-63.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是非曲直的争论不

断,尤其是在税收收入增收乏力,政府非税收入却

逆势上扬的背景下,社会舆论对政府非税收入提出

了种种看法,负面呈现的不在少数。清费降负的议

题也一度摆上总理案头,并多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

专题研究。政府非税收入治理一直为理论界特别

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者所关注。作为财政收

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非税收入,也理应充分发挥

其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的积

极作用。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研究文献基本分为两类:

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就定量研究而言,大多利用

计量模型探究政府非税收入增长的理论逻辑和影

响因素[1-3],以及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经济增

长的互动关系[4-6],进而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提供对策建议。就定性分析而言,理论界对于政府

非税收入的看法,不外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基本

否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存在,认为政府非税收入不利

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显著增加了企业负担[7-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有其长期存在的

价值和意义,但亦正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并积极寻求治理之策。刘尚希[10]认为,政府

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两种不同形

式,其职能作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武玉坤[11]基

于财政社会学视角,分析了地方非税收入汲取依赖

的三大因素,即财政压力、收入基础和交易成本;基于三个因素着手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是规范地方

非税收入汲取的治本之策。白宇飞[12]重点探讨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脱困路径,认为应当构造一个由

非税法律法规体系、非税项目体系、非税资金运行

体系和非税监督体系组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综

合体系。

∗ 收稿日期:2017 0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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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现有研究主要有以下不足。一是从

理论角度分析政府非税收入的居多,从管理实践角

度解析政府非税收入的鲜有。二是对政府非税收

入争议的核心及产生争议的原因剖析不够,尤其没

有直面新常态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面临的诸多矛

盾与难题。三是分析视角有待拓展,与中央提出的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衔接不足。因此,本文试

图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践出发,基于建立现代财

政制度视角,直面近年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种种争

议,深度分析缘何政府非税收入争议如此之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在纠结什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

无价值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如何创新等系统性

问题,以期客观澄清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片面、模糊认识,准确定位政府非税收入在建立现代财政制

度中的地位。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纠结和

时代特征

作为一场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改革,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实践已在各级各地如火如荼地探索了10余

年之久,并基本步入规范化轨道。但是,时值财税

体制改革迈入深水区、啃硬骨头之际,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中的纠结也越来越多,时常左右着管理理念

和管理举措。(一)“放”与“管”的纠结

近年来,国家施行普遍性降费政策,意在以

“放”的方式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显著减轻了

企业和社会负担,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厘清

政府和市场边界、释放市场活力。而在简政放权的

大背景下,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者却产生了

困扰和疑惑。历年来,他们基于“进笼子”、“管起

来”的理念来治理政府非税收入,从而确保财政资

金足额入库、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不留死角。有的还

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社团会费等并不是政府非税收

入的资金纳入管理,强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权

能。诚然,其初衷也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乃至政府

性收费管理。目的同样是为规范管理,但究竟是放

还是管,这是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面临的首要

纠结。(二)“多”与“少”的纠结

2001—2016 年,政 府 非 税 收 入 总 量 由

1084.66亿元攀升至29198亿元,年均增长24.55%。近五年,政府非税收入增幅虽呈回落态势,但仍明显高于税收收入。在税收收入增长乏力,财政刚性支出不减的情况下,多地也患上“非税收入

依赖症”,试图以高速增长的政府非税收入来弥补

税收收入不足的短板。但与此同时,却广泛招致加

重企业负担、“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死灰

复燃甚至管理倒退等质疑。多了面临质疑和非议,少了又恐致地方财力难以为继。多少才合适,使得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退两难。表1 全国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年份绝对额(亿元)

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 非税收入

占财政收入比重(%)税收收入 非税收入

增长速度(%)税收收入 非税收入

2001 16386.04 15301.38 1084.66 93.4 6.6 21.6 33.32002 18903.65 17636.45 1267.20 93.3 6.7 15.3 16.82003 21715.25 20017.31 1697.94 92.2 7.8 13.5 34.02004 26396.46 24165.68 2230.78 91.5 8.5 20.7 31.42005 31649.30 28778.54 2870.76 90.9 9.1 19.1 28.72006 38760.20 34804.35 3955.85 89.8 10.2 20.9 37.82007 51321.78 45621.97 5699.81 88.9 11.1 31.1 44.12008 61330.35 54223.79 7106.56 88.4 11.6 18.9 24.72009 68518.30 59521.59 8996.71 86.9 13.1 9.8 26.62010 83101.51 73210.79 9890.72 88.1 11.9 23.0 9.92011 103874.43 89738.39 14136.04 86.4 13.6 22.6 42.92012 117253.52 100614.28 16639.24 85.8 14.2 12.1 17.72013 129209.64 110530.70 18678.94 85.5 14.5 9.9 12.32014 140370.03 119175.31 21194.72 84.9 15.1 7.8 13.52015 152216.65 124891.81 27324.84 82.0 18.0 4.8 10.62016 159552.00 130354.00 29198.00 81.7 18.3 4.3 5.0

  注:1.根据《财政统计摘要2016》和财政部官网数据整理。

2.按照财政部统计口径,非税收入仅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不含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三)“快”与“慢”的纠结

以湖南省为例,除去个别年份,2004—2016年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增速和占比基本稳

定。2011、2015和2016年的异动,也主要是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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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调整导致的统计口径变化。政府非税收入增长

快、占比高一直受到社会舆论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

注,也一度成为财政收入质量差、结构不优的代名

词。而实际上,政府非税收入增速及占比与政策变

动、经济结构、资源禀赋、政绩考核以及管理方式等

息息相关。教条式地将政府非税收入占比高与财

政收入质量差划等号,并非明智之举,但近年政府

非税收入的快速增长,确实让其陷入了无休止的争

议旋涡。

表2 湖南省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成情况

年份

非税收入

全口径(亿元)

其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亿元)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说收入增速(%)

地方收入(亿元)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占地方收入的比重(%)

2004 338 102 / 321 322005 381 127 25 395 322006 444 155 22 478 322007 616 196 26 607 322008 739 236 20 723 332009 765 277 17 845 332010 989 351 27 1082 322011 1442 602 72 1781 342012 1587 665 10 1776 382013 1953 726 9 2031 362014 2366 822 13 2263 362015 2285 987 20 2515 392016 2330 1147 16 2698 43

  注:1.2004年,湖南出台全国第一部非税收入管理地方性法规,率先开展非税收入管理实践探索,故数据截取始于2004年。

2.全口径的非税收入包括: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四)“真”与“假”的纠结

数字本没有真假之分,政府非税收入亦是如

此。但是,为契合某种目的而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

人为调控(即作假),却不在少数。政府非税收入也

因此沦为财政收入增减的“调节器”。“作假”目的

无非两种。一是迫于政绩考核和收入排名的压力,人为“做大”政府非税收入。例如,一些任期即将届

满或刚刚走马上任的领导,出于“冲刺效应”和“起步效应”的诉求,常常不遗余力挖掘收入或下达硬

性征收任务。二是为保持“理想”税占比,人为“调低”政府非税收入增速。例如,应缴不缴,应收不

收,不及时划缴国库或将政府非税收入作税收收入

缴库。无论是何种调控方式,其深层次动机往往源

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政治诉求和行政命令。因此,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或者管理者而言,有时既

无奈也纠结。面对以上诸多纠结,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也

逐渐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征。第一,上冷下热。管理层级越高,管理热度越低;越往基层,越重视政

府非税收入。从机构设置和统计口径的差异就能

窥见一斑。财政部一直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专管

机构,统计的政府非税收入仅指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部分。而省以下大多有着专管机构,也通常采用全

口径方式统计政府非税收入。第二,东冷西热。经

济发达地区(例如北上广深)因税收底子好,更喜好

政府非税收入少一点儿,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关

注度不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增速及占比常年维持低

位。而欠发达地区,常常是“税收不足非税补”,十分偏好在政府非税收入上“做文章”,政府非税收入

增速及占比自然高企,容易引发关注。第三,学冷

实热。本着实务力推发展的理念,各级各地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实践十分旺盛,也提炼和积淀了许多有

益探索和经验借鉴。而反观理论界,政府非税收入

这一课题更像是“半道出家”,至今仍然探索冷清,关注度远不如税制改革、预算管理等财经研究的热

点问题。

三、政府非税收入争议问题的核

心及透析

(一)政府非税收入是什么

政府非税收入最新官方定义出自《财政部关于

印发<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财 税

[2016]33号),即: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

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

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可见,官方定义排除了容易引发争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社

85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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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会费以及期刊订阅费等。但缘何依然是非不断,主要在于:一方面,就“非税收入”这一名词而言,即指除税收之外的所有收入。公众将政府征收的除

税收以外的所有资金都统称为非税收入,其实也不

为过。另一方面,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三乱”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干

扰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政府非税收入演变的

这一特定历史背景赋予其浓厚负面色彩,以致不少

人仍习惯性地将政府收费等同于政府非税收入,甚至将政府非税收入视同于“三乱”。

政府非税收入究竟是什么? 如何定义政府非

税收入,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取得共识? 从

政府非税收入取得的理论依据来进行定义和解析,恐怕不失为一种合理途径。第一,准公共产品配置

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准公共产品具有消

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在一定范围内不能由市

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会带来福利损失;若由政府

采取强制手段征税则有失公平,给并无机会消费或

较少消费此类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成员来带效益损

失。而体现“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原则的

收费,能较为直观地反映消费者的真实偏好,在政

府收回投资成本的同时,给予了所有社会成员消费

的机会,从而促进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社会福

利的最大化。依托这一理论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可定义为政府的“成本补偿收入”。第二,负外部效

应矫正理论。最具典型的例子是厂商有害物质的

排放。厂商不会把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计入自己的

生产成本,由此造成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获取额外利润。此时,若政府采取收费方式并使收费

标准高于额外利润,则可迫使厂商减少污染。或者

政府运用这笔费用来治理污染,减少负的外部性。依托这一理论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可定义为政府

的“管理秩序收入”。第三,财产所有权理论。财产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国有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资源、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交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并取得相应收益,符合经济学

理论和市场运行规则。依托这一理论取得的政府

非税收入,可定义为政府的“财产使用收入”。综

上,理论上而言,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政府的成本补

偿收入、管理秩序收入以及财产使用收入。(二)政府非税收入会不会归零

近年来,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相继取消、停征、免征或降标,引致了对于政府非税

收入长期存在性的质问。有的认为政府非税收入

只是阶段性产物,走向消亡仅是时间问题。但是,在“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的基本国情下,政府非税

收入的存在既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也有相当的现实

需要。

1.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体现政府非税收入不

可或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这一事实,要求政府不仅要履行公共财政职

能,而且需注重市场培育和经济发展。但是,相对

固定的税源和稳定的税收增速对财政支出规模快

速增长的支持略显薄弱。单独依靠税收这一种形

式的财政收入,难以同时保证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

高速发展的双重需要。也就是说,政府非税收入的

存在体现了中央到地方追求经济发展时对财政资

金需求的迫切性。

2.分税制改革不完善导致政府非税收入有其

必然性。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较大地调动

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财力不断上移和

事权不断下移也形成了鲜明对照,导致地方财政困

难。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尤其地方存在着对各种财

力资源的追逐和博弈,并对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

政府非税收入形式的不断探索,以缩小财政供给规

模和需求规模增长的剪刀差。地方政府在财力紧

张情况下对经济发展乃至政治功绩的强力诉求,往往成为政府非税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3.经济职能的特殊性决定政府非税收入必不

可少。与税收相比,政府非税收入存在的本质意义

并不在于筹集财政资金。作为依法行政的“副产

品”,政府非税收入在负外部效应校正、准公共产品

成本补偿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社会管理方面

的职能优势明显且不可或缺。因此,规范政府非税

收入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已远远超过财政工作本身。也就是说,单纯做大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并不是政

绩。但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政府代表国

家进行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功不可没。

4.政府事权范围扩大亟需政府非税收入作为

财力保障。随着经济发展加快和财税体制改革深

入,公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张,对政

府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水平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带来政府事权内涵的充实和范围的扩大,从而

引致了公共财政支出的不断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灵活性、针对性、属地性的本质特征则相对弥补了

财政资金的先天不足,满足了财源和事权扩大的需

要,为不同层次、不同目的、不同程度财力需求提供

95第1期                李勇辉,林 森: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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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有力保障。(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由谁主导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也直接

体现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由谁

主导,往往因部门强烈的本位主义及相互间复杂的

利益关系,成为争议焦点。“营改增”实施后,地税

代征政府非税收入也提上议事日程。实际上,政府

非税收入收缴是系统性问题,涉及财政、人民银行、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等多个部门或角色。各负其

责、通力配合、形成“一盘棋”,才是“王道”。

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搭建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平台;确定代理银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组织政府非税收入

票据的监(印)制,监督票据使用;对政府非税收入

收缴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配合制定政府非税

收入收缴规章制度;对代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业务

实施监督;对国库单一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会

计核算;核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3.执收单位主要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非税收

入收缴业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核销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

监管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需要强调的是,要逐步

将适宜由税务部门代征的政府非税收入改由地税

部门征收,实现资金直达国库。但实际上,地税部

门的职能定位类似于执收单位,与作为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主体的财政部门有着本质差别。

4.代理银行主要负责:具体办理政府非税收入

有关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等业务;向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执收单位反馈收缴信

息;按照规定及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发代理政府

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银行信息系统,并与财政部门

联网。(四)政府非税收入增长谁说了算

这是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往往很难回答,也成

为现实中最大的困惑和矛盾。政府非税收入的增

长,按理应与税收收入一样,遵循特定经济规律、源于特定增长因素。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追根溯源,在于分权型财政体制下的政府非税收入增长话语

权实际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尤其受长官意志影响

显著。通常表现为,领导想快就快、想慢就慢,速度

情结难解。

那么,排除长官意识这一主观或者外部原因影

响,政府非税收入增长到底取决于“谁”? 理论上而

言,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经济发展因素。部分政府非税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高,其增减

趋势与经济形势相匹配。经济持续发展是政府非

税收入稳步增长的基础性动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入以及涉及“报建”的政府非税收入,即是最好

的例证。第二,产业结构因素。经济发达地区,第一产业占 GDP的比重低,而二、三产业占比高,税收增长后劲足,对政府非税收入的依赖不会太大,政府非税收入增长通常低位徘徊。经济后发地区

则恰恰相反。例如湖南省,农业大省、资源大省、工业弱省的基本省情和产业结构决定了税收相对较

“弱”而非税相对较“强”,且在短期内难以实现与发

达省份相类似的财政收入构成。第三,管理力度因

素。政府非税收入增速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口径和

方式直接相关。一些地方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的力度大,基本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为政府非

税收入增长奠定了基础。有的甚至为了弥补税收

增长的不足,将经营服务性收入、社保基金等纳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变相拉高了增速。第四,政策

变化因素。政府非税收入是依法行政的“副产品”,属于政策主导性收入,其增长易受国家政策变化影

响。例如,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

公共预算的力度,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

增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政府非税收入占比

也相应走高。

四、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

实意义和价值

(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重要契合点

现行改革倾向于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的

总体稳定,并结合税制改革,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税

权。毫无疑问,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关系的必

经之路和长远考虑。不过,要夯实地方政府财力,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也不可忽视作为财政收入

重要补充的政府非税收入。短期内而言,政府非税

收入增长可视同破除地方财力困境的“强心剂”。言下之意并非要一味做大政府非税收入规模,而是

通过规范管理来维系政府非税收入的良性增长,为地方财力的可持续提供源泉。实际上,政府非税收

入并不是搅局者。如果把税收比作主粮,那么非税

就是杂粮。既然都是粮食,同样不可或缺,那么贬

06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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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政府非税收入的价值实无益处,极有可能陷入多

方“零和博弈”。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纳入建立事

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

改革大局,必是双赢之举。(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点

整合管理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和简政放权是行

政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政府非税收入

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分散在执收单位,削弱了财政

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调控能力。而各级各地相继

成立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管理非税

收入,有效解决了政府非税收入多头征收、分散管

理问题,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实处。近年来,财政部门还借助行政体制改革和电子政务发展的

“东风”,积极探索“归口受理、集中审批、财政开票、统一收费”的一站式征管模式,进一步提高了行政

效能,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注入正能量。随着行政

审批事项的下放和取消,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先

后退出历史舞台,更成为继续简政放权、转变政府

职能、释放改革红利的先手棋。(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着力点

政府非税收入直接关系到社会负担水平,是经

济社会运行成本的组成部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在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及

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财政

部门通过依法立项定标,严格审批程序,取消不合

法不合理收费项目,显著减轻了企业和社会负担。有的按照“有序、有偿、公开”原则,逐步构建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规范国有资源、资产交易程序,实现土

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的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

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实

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充分发挥了收费机制的约束作

用,优化了资源配置。(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点

政府非税收入是现代治理的一面镜子,法治、公平、文明、和谐是现代治理的标志,都与政府非税

收入密不可分。日臻完善的制度体系,贯穿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各个环节,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奠定

了基础。依托信息化征管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广泛

推行收缴分离,实行系统管制和源头控收;简并票

据种类,实行票款同步,确保以票管收,有效解决了

执收单位自由裁量权大、乱收滥罚等问题。近年

来,举报机制建立健全,专项奖励基金相继设立,执

收工作责任制得到严格落实并纳入了政府绩效评

估指标,激励约束效应显著强化。审计、监察、发改

等部门监督合力得以整合,向本级政府全权负责,腐败行为关进了监督“笼子”,权力在阳光下合理

运行。

五、政府非税收入治理路径:构建

“四位一体”管理格局

收入分配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是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

代化的直接推动力[1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政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

支柱的高度。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财政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财政治理体系,建立现

代财政制度的基础环节。要以全面深化财税体制

改革为契机,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透明、量增质优、科技支撑、全程监管”的管理新思路,着力构建征收

管理、预算管理、系统管理、监督管理“四位一体”的治理格局,实现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建立现代

财政制度的有机结合。(一)规范化的征收管理

1.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全面贯彻“依法治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定、标准核定以及资

金管理等都应遵循法定原则。在专门法律短期内

难以出台的背景下,中央层面应着重研究以行政法

规形式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行顶层设计的可行

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并依照政府非税

收入类别制定单项管理办法,明确其法律地位、管理范围、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等,为规范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提供尚方宝剑。各级各地也应及时审视和

完善现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提高摸着

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契合程度,为中央立法积累

经验。

2.厘清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边界。重构政府非

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将政府的成本补偿收入、管理

秩序收入和财产使用收入全部纳入管理范畴,并进

一步细分为政府性收费(含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

罚没收入四大类别。继续实施普遍性降费,取消居

民身份证工本费(初次办理)等“普惠性”收费,对排

污费等具有准税收性质的项目实行“费改税”,对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应规定不再纳税,推动建立符合科学发展、公平正义、市场统一的政

16第1期                李勇辉,林 森: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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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

3.扩容政府非税收入直接征收。按照政府机

关集中办公、政务中心集中建设、服务事项集中办

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的配

套建设和功能完善。同时,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

充分授权,全面实施“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站收

费、一次告知”,构建“直接征收为常态、委托征收为

例外”的新型征收模式,并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

结、效能评估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为民理

财水平。(二)精细化的预算管理

1.收入全口径。按照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

入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大对游离在财政监管之外的

“隐性”收入的监管力度。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与近年执收实际相匹配

的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目标责任区间,并据此积极稳

妥、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实现

收入预算由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取消财政专户

管理方式,实现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系的“双变

单”。

2.支出全统筹。在现行部门预算中单独设置

支出科目,反映各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所耗费的

直接成本(即执收成本)。优先、足额安排各单位执

收成本的前提下,将政府非税收入剔除执收成本后

的结余部分统筹使用,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

两条线管理,并以此为切入点,建立符合新预算法

要求的激励约束和应收尽收保障机制。硬化政府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约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非税

收入超收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

基金,政府性基金超收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随

意开新增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的口子。

3.预算全透明。除涉密信息以外,政府非税收

入收支应当完全公开,增加预决算的透明度,保证

民众看得清、看得懂、社会能监督,推动建立全面规

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加强政府非税收入

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最大限度确保财政收支合理

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让财税体制改

革成果惠及你我他。(三)标准化的系统管理

1.启动政府非税收入“数据大集中”建设。依

托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积极推进所有政府非税收入

项目集中设置、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点集中联

网、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数据集中存放、所有征管业

务集中处理的数据大集中建设,确保省级非税收入

项目统一控制,数据信息即时共享和传输,以及基

础数据同步更新、分成收入自动结算、收入报表自

动生成,使得地区、单位的征管数据都处于实时监

管,异常情况能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响应。

2.稳步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制

定业务标准,有效发挥标准化的导向作用,消除信

息孤岛,提高整体工作效能,实现上下贯通、纵横相

联,促进收缴电子化业务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统一缴款渠道,最大限度整合优势资源,打造跨级次

跨区域的全国统一的金融服务渠道,为社会公众提

供便利的电子化缴款方式。坚持深化改革,通过重

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闭环,实现业务自动化控

制和财政全过程监管,全面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水平。

3.加快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依

托信息化征管系统,建立以“空心票据”(即未套印

固定票样格式的“空白”电子票据)为载体的“电子

开具、网络传递、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新型业务流程,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全生命

周期的自动化。(四)科学化的监督管理

1.构建“大监管”格局。财政部门要与审计、发改、监察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基于各自法定

职责,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的体制机制,逐渐打

破部门间利益壁垒,行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格

局。各级政府要将非税收入征、管、用情况,定期向

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

道,鼓励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

诉和举报,营造规范管理的良好氛围。

2.延伸监管“手臂”。推进政府电子政务平台、执收部门业务系统、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和金融

机构业务系统等横向整合和对接融合,建立政府非

税收入行政征收、行政审批及行政效能监察相互协

调又相互制衡的管理机制,实现行政审批未受理,行政征收不发生,行政征收不到位,行政审批无法

办结,将监管“手臂”由事后延伸至事中、事前并贯

穿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全流程。

3.着力优化考核。构建以管理规范、收入质量

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优化为导向,可量化评分的综

合考核指标体系,淡化乃至取消对增幅指标的考

核,重点关注执收不作为和乱作为。要根据市县经

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由此形成的资源禀赋结构、财政

收入结构等特征,探索分类设置不同考核目标值的

26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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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既强调市县之间的横向对比,体现指标竞

争性;又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基础、历史数据等客

观因素的基础上,体现指标差异性,摈弃“一把尺子

量到底”。引用文献:[1]王志刚,龚六堂.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基于

省级财政数据[J].世界经济文汇,2009(5).[2]王佳杰,童锦治,李星.税收竞争、财政支出压力与地方

非税收入增长[J].财贸经济,2014(5).[3]孟天广,苏政.“同侪效应”与“邻居效应”:地级市非税

收入规模膨胀的政治逻辑[J].经济社 会 体 制 比 较,

2015(2).[4]刘寒波,李晶,姚兴伍.税收、非税收入与经济增长关系

的实证分析[J].财政研究,2008(9).[5]白彦锋,王婕,彭雯雯.非税收入与税收、经济增长的动

态关系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3(1).[6]张亚斌,彭舒.非税收入对经济增长有贡献吗? ———基

于湖南省非税收入结构视角的经验证据[J].经济与管

理研究,2014(4).[7]舒圣祥.非税收入猛增令人不安[N].中 国 审 计 报,

2015-11-30.[8]李丽辉.非税收入,何以居高不下? [N].人民日报,

2016-02-01.[9]莫开伟.非税收入过快增长恐让政策扶持效果消弭于

无形[N].每日经济新闻,2016-02-02.[10]刘尚希.论非税收入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湖南财

政经济学院学报,2013(6).[11]武玉坤.中国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汲取研究———一个财

政社会学分析框架[J].贵州社会科学,2015(10).[12]白宇飞,张紫娟.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困境摆脱路径研

究[J].财政研究,2015(9).[13]郑建新.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

度[J].财政研究,2014(10).[14]吴金光.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特征剖析[J].财会月刊,

2017(8).[15]胡钟平,封媛,胡萍.我国财政分权与政治激励下的农

村公共财政[J].吉首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12(3).

[16]李谭君,何荣宣.非税收入与经济发展:一个文献综述

[J].地方财政研究,2016(12).[17]王赞新.论中国特色收入分配制度的现代化转型[J].

湖湘论坛,2016(6).(责任编辑:陈 伟)

ResearchonNon-taxRevenueandItsGovernance

LIYonghui,LINSen(BusinessCollege,XiangtanUniversity,Xiangtan411105,HunanChina)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rehavebeenvariousdisputesonhowtocontrolthenon-taxrevenue,whichhasaffected managementphilosophyand managementpractice.Shallowideologicalunderstanding,

unclearregulatoryboundary,incompletecollectionmechanism,andintentionaladjustmentallhavere-strictedthemanagementofnon-taxrevenue.Toimprovethemanagementofnon-taxrevenue,itisneces-sarytoreformthecurrentfinanceandtaxationsystem,establishmodernfiscalinstitution,andobjectivelyevaluatethepracticalsignificanceofregulatingnon-taxrevenuemanagement,focusingoncollection,

budget,systemsmanagement,andsupervision.Keywords:non-taxrevenue;management;modernfiscalinstitution

36第1期                李勇辉,林 森: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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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09

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

———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

陈 亮1,2,熊 竞2

(1.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4;2.上海交通大学 国际与

公共事务学院、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上海200240)

摘 要:棘手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新世纪以来最为引人关注的一类社会问题,随着大量棘手问题的出现,传统社

会治理模式日益陷入治理效果不彰的境地。基于对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失灵的反思以及棘手问题本质的把握,网

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人”为逻辑起点,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通过价值理念的再构、主体协商的拓

展以及介体适应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化治理是万能

的灵丹妙药,在现实的棘手问题治理过程中,应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再思考。

关键词:棘手问题;网络化治理;反思理性;公共价值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64 09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ZZ015);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师范大学研究基地

专项课题(2017-YJ-C01);2017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

面上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陈 亮,男,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引用本文:陈 亮,熊 竞.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J].吉

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64-72.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治理难题并没有随

着历 史 的 变 迁 而 相 应 地 减 少。一 些 棘 手 问 题

(wickedproblems),如,气候变暖、恐怖主义、自然

灾害、艾滋病传播、水污染扩散、人口老龄化等不断

涌现。这类问题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跨越组织的传

统管辖边界且跨越公共、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从而导致政府、市场、社会中的任何一方都无力应对

棘手问题的治理。基于对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失灵

的反思,网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人”为逻

辑起点,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认为只有构建

涵盖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行为者共同参与、彼此

合作的社会治理网络,并在其中探索多种形式的合

作治理方案,才能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性。实践

表明,在棘手问题的治理上,网络化治理具有显著

的优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化治理是万能的灵

丹妙药,在有些情况下,棘手问题的解决往往会伴

随着一些衍生问题的出现,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化治

理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问题。有鉴于此,本文

以网络化治理为视角,通过对棘手问题治理困境的

分析,力图诠释网络化治理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

上对棘手问题治理进行再思考,这对于提高棘手问

题的可治理性以及网络化治理的有效性来说具有

∗ 收稿日期:2017 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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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治理中的棘手问题及其

治理困境

棘手问题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治理难题,它的大

量出现,给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综合地看,棘手问题治理存在价值碎片化、主体多

元化以及介体复杂化等多重困境,应对这些困境,需要我们超越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局限,走向网络

化治理。(一)社会治理中的棘手问题

棘手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新世纪以来最为引

人关注的一类社会问题,这类社会问题的大量存

在,不仅使得人类社会日益呈现高度复杂性、不确

定性的状态,而且造成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频现失灵

的局面。棘手问题之所以难以治理,并非是道德意

义上的邪恶性使然,而由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不确

定性以及模糊性造成的。棘手问题的这一特质,虽然很难用一套固定的标准去界定它,但这并不意味

着棘手问题无法捉摸。在巴林特(BalintPJ)等人

看来,针对棘手问题的性质,尽管我们很难去概括

它们,但它们之间似乎具有很多共性的特征[1]11。围绕棘手问题的共性,霍斯特·雷特尔(HorstRit-tel)和梅尔文·韦伯(MelvinWebber)分别从十个

方面进行了阐释,在他们看来,棘手问题没有确定

的形式;棘手问题没有固定的规则;棘手问题的解

决方案只有好坏,没有对错之分;棘手问题的解决

不存在即时和最终的方案测试;每一个解决方案都

是一次性操作,不存在试错学习的可能,所以,每次

操作都显得十分关键;棘手问题缺少不胜枚举的

(或者可供详尽描述的)可能解决方案,也很难找到

一套详尽描述的、被纳入计划的许可操作;从本质

上来看,每个棘手问题都具有独特性;每个棘手问

题可看作是另一个问题的症状;差异的存在意味着

一个棘手问题可以用多种方式去解释,解释的选择

决定着问题解决的本质;在处理棘手问题时,计划

者没有权利犯错[2]。这些关于棘手问题属性的描

述,虽然能够大致概括出此类问题的共性,但在技

术上依然存在难以将其与其他社会问题进行严格

区分的困难。为了更明确地将棘手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区

分开来,巴林特等人从价值共识程度和知识状态两

个维度对社会治理中的简单问题和棘手问题进行

区分(如表1所示)。在第一种情况下,无论是价值

共识程度,还是知识状态,决策者认知较为一致,因此决策相对简单,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对代理或

专家提出的策略比较认可。在第二种情况下,关于

该类社会问题的科学知识比较容易理解,但决策者

对该类社会问题的认知存在较大价值分歧,因此,此类社会问题的决策焦点,在于通过利益相关者的

对话、交流与协商,消除彼此之间的价值分歧。在

第三种情况下,围绕该类社会问题的知识建构较为

不确定或者存在知识空白,但从价值共识程度来

看,利益相关者对该类社会问题存在较高程度的价

值共识,因此,此类社会问题的决策焦点,在于发挥

专家在补缺知识不足方面的积极作用,在需要的情

况下,将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共识反映到决策制定过

程之中。在第四种情况下,此类社会问题既存在知

识上的不确定性,也存在价值共识程度低的问题,属于典型的棘手问题,一般来说,提高棘手问题的

可治理性,需要科学家、利益相关者以及决策者的

反复对话与民主协商。

表1 社会问题:从简单到棘手

知识状态价值共识程度

高 低

充分发展常规分析周期性的利益相关者以及专家评审。下决定很容易。(1)

强调利益相关者协商与周期性专家评审。(2)

试验性的/空白/分歧/需要研究

强调专家协商与周期性利益相关者评审。(3)

同时强调利益相关者和专家协商。棘手问题。(4)

  (图表来源:BalintPJ,StewartRE,DesaiA.Wickedenvironmentalproblems:managinguncertaintyandconflict[M].IslandPress,

2011:10)

  上述关于棘手问题属性的描述,表明一些社会

问题之所以成为棘手问题,主要是因为知识、价值

认知上的不确定性。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些社会问

题日益被视为棘手问题,主要是因为对这类社会问

题的成因和影响缺少系统化的界定和归因,所以,棘手问题的治理往往通过制定数量众多的政策来

应对以及通过有限理性来调和[3]14。同样,由于知

识和价值认知上的不确定性,棘手问题的治理呈现

56第1期    陈 亮,熊 竞: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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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性和跨界性。一方面,棘手问题跨越组织的传

统管辖边界;另一方面,棘手问题跨越公、私人部门

之间的界限,由于治理权限范畴和边界的模糊性,导致政府、市场、社会中的任何一方都难以应对此

类社会问题的治理。(二)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

社会治理中大量棘手问题的出现,给科层治

理、市场治理等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

战,造成它们在棘手问题治理上效果不彰。正如索

伦森(SørensenE)等人指出,在一个复杂性、动态

化、不确定性的社会里,面对棘手问题的治理,科层

式的合作即使是可能的,也将是异常困难的;同样,市场治理下去管制的潜力也将受限于市场失灵问

题的稀释[4]14。结合棘手问题的属性以及对传统社

会治理模式失灵的反思,可以将棘手问题的治理困

境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价值理念来看,棘手问题的治理困境

表现为价值碎片化。一般来说,价值理念是社会存

在的反映,综合受社会环境、思想文化、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浸染。从结构上来看,棘手

问题之所以治理棘手,是由其跨越组织的传统管辖

边界且跨越公共、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这一典型特

征造成的。这一结构性特征,如果反映到观念层面

就会表现为价值碎片化。这是因为,价值共识的存

在需要主体间有一定的、相对明确的共同价值基

础,这是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诸领域开展有效协

商、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的基本前提;然而,棘手问

题的跨界性,使得多元主体之间的共同价值基础比

较薄弱或不存在,所以,每个主体在具体棘手问题

的治理上,其选择的治理理念实际上更多地是从本

组织、部门规定的原则、权利、义务以及承诺来进行

价值判断,这样造成的后果是,多元主体在治理过

程反映出来的价值理念基本上是基于本组织、部门

特殊的、不同的价值基础,而棘手问题跨界性的存

在,又为在这些价值基础之间达成一个更深层次的

价值基础共识设置了难以跨越的障碍。由此观之,棘手问题的跨界性,造成了治理过程中出现共同价

值基础阙如的问题,在共同价值基础缺失的情况

下,多元主体通常会基于本组织、部门的价值基础

来对某项公共事务的治理做出符合本组织、部门利

益的价值判断,我们无法在这些价值判断中依据某

一共识的价值基础进行比较和优先排序,所以,从价值理念来看,价值碎片化通常是棘手问题治理过

程中的现实困境。其次,从主体构成来看,棘手问题的治理困境

表现为主体多元化。从主体构成来看,棘手问题的

利益相关者涉及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等

诸多行为者。因此,提高棘手问题的 可 治 理 性

(governability),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将涉及诸多

利益相关者纳入到棘手问题的治理体系之中。然

而,随着多元主体参与棘手问题的治理,利益诉求

的多元化和治理责任的虚幻化,成为摆在棘手问题

治理面前的主要难题。一方面,主体多元化带来利

益诉求的多元化,如何协调多元利益诉求,成为棘

手问题治理的一大困境。一般来说,参与棘手问题

治理的多元主体,既存在一定的利益共识,也会有

本团体的具体利益,有时团体和个人利益并非与全

社会的共同利益一致,甚至在棘手问题的治理中,一些团体和个人为了使本团体利益最大化,总是千

方百计地影响治理议程,使棘手问题治理的收益更

多地向本团体成员倾斜。如何协调多元利益诉求,确保棘手问题治理的公正性,成为现阶段提高棘手

问题可治理性不得不思考的现实难题。另一方面,主体多元化带来治理责任的虚幻化,如何构建科

学、合理的责任网络体系,是棘手问题治理的又一

难题。在多元主体参与棘手问题治理的情况下,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治理重叠区,在治理重叠区中,多元主体很容易陷入主体责任重叠的泥沼,进而造

成治理 重 叠 区 出 现 虚 化 责 任 或 混 合 责 任 的 困

局[3]252。治理责任的虚化,使得基于治理边界明晰

界定的传统主体责任框定模式陷入失灵的困境,如何克服传统责任框定模式的局限性,探索基于多元

主体共治的责任网络体系,成为摆在棘手问题治理

面前亟待解决的又一现实问题。最后,从介体①形态来看,棘手问题的治理困

境表现为介体复杂化。在系统论看来,当介体处于

低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社会问题的治理

往往比较简单,这是因为,对于社会治理来说,低度

复杂化的介体,是一个可以计算的变量,所以,不会

对社会治理实践造成太大的影响。然而,随着人类

社会日益进入了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状态,出

66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一般来说,所有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国家治理主体、客体之间的事物均属于介体的范畴,介体包括时间、空间、自然环

境、社会环境等基本要素,本文是从狭义的角度使用介体的概念,指涉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两个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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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一系列的棘手问题,“风险社会”逐渐成为准确

描述人类生存状态的常用词。一般来说,介体复杂

化,涉及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其中,社会

因素的复杂化最为典型和突出。一方面,自然因素

的复杂化。自然因素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大小取决

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大小,但这并不

意味着自然因素的影响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

界的能力之间是严格意义上的线性关系,在很多情

况下,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持续影响,自然因素从

简单变得复杂,也会反作用于人类社会,从而造成

棘手问题治理的更加复杂化和不可预知,正如恩格

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

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

们”[5]519,可以预见,随着自然因素日益呈现不确定

性、复杂性的状态,自然因素对棘手问题治理的影

响也将呈现更多的不确定性,这是棘手问题治理过

程中不得不思考的外在困境。另一方面,社会因素

的复杂化。由于社会因素本身更具复杂性、动态性

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它在棘手问题治理的外在影响

因素中占据着核心位置。正如张康之在分析社会

因素对棘手问题治理的作用时指出,当社会处于低

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政府改善环境的策

略往往能够获得积极的效果,而当社会呈现出高度

不确定性、复杂性状态时,政府改善环境的追求往

往会无功而返[6]313。所以,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

性,需要政府与公众、企业、非营利部门的合作共

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环境复杂化的现实

需要。

二、网 络 化 治 理 的 出 场 及 其 适

用性

基于对棘手问题治理困境以及传统社会治理

模式失灵的反思,网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

人”为逻辑起点,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强调棘

手问题的治理,应该构建涵盖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

门等多元行为者共同参与、彼此合作的社会治理网

络,并在其中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治理方案。实践

表明,在棘手问题的治理上,与科层治理、市场治理

相比,网络化治理具有显著的优越性,通过克服科

层治理模式下弹性不足的问题以及市场治理模式

下市场失灵的问题,网络化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避免棘手问题治理的三重困境,正是在这个意义

上,人们倾向地认为,在一个越来越复杂化、动态化

的社会里,面对棘手问题,网络化治理似乎成为唯

一能够 有 效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和 服 务 的 社 会 治 理

模式[4]14。

表2 三种社会治理类型的比较

维度类型

科层治理  市场治理  网络化治理 理论背景 理性、实证主义 理性选择、公共选择 社会建构主义

核心概念 公共物品 公共选择 公共价值

相同动机 最小化风险 最大化收益 一致满意

次级主体 惩罚的恐惧 物质利益 归属感

政府角色 政府统治社会 政府服务于社会 政府作为合作者

运行方向 自上而下、正式 自下而上 互惠、非正式

主体身份 领导者、从属者 顾客 合作者

组织结构 线性、中心控制 去中心、半自治 软性结构

决策单位 公共权威 个人 团体

灵活程度 低 高 中

领导权力 命令、控制 授权 指导、支持

关系类型 依赖 独立 相互依赖

    (来源:根据LouisMeuleman教授的三种社会治理类型划分及其比较内容而绘制,参见:MeulemanL.PublicManagementandthe

MetagovernanceofHierarchies,NetworksandMarkets[M].Physica-VerlagHD,2008:45-51)

  其一,网络化治理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在棘手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有助于克服价值碎片化

的处境。棘手问题治理之所以存在理念上的价值

碎片化困境,主要是因为,在多元价值相互竞合的

过程中,难以用共同接受的元价值或价值基础来进

行有效整合。在相似意义上,价值多元主义者们指

出,在多元价值竞合的过程中,不存在一个共同尺

度(commonmeasure),也不存在一个让所有人都

能接受的基本至善(summumbonum),换言之,按照完备的“字典排序”(lexicalordering)很难对多元

76第1期    陈 亮,熊 竞: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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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重要性进行区分,多元价值体系中并不存在

“社会规范中的第一美德”[7]14。虽然价值多元主义

者认识到问题的某些方面,但是其秉持的相对主义

立场,使得他们无法为多元价值竞合过程中产生的

深层冲突找到可行性的方案。基于对价值多元主

义立场的反思,约翰·罗尔斯指出,价值层面的多

元,并不排除某种形式的普遍规则,立足于一定的

普遍规则,能够对某种特殊价值给予偏重,或者建

立一种有所偏重的社会秩序[7]9。从这个意义上来

说,整合多元价值理念之间的张力与冲突,需要基

于包容性的原则,推动普遍价值与特殊价值之间的

相互吸纳与整合。与科层治理、市场治理相比,网络化治理更适合碎片化价值体系的内在整合。这

是因为,在多元价值的整合过程中,受限于自身的

局限性,科层治理和市场治理,很难突破从本部门、本团体视角出发的困局。为了打破部门主义、团体

主义的困局,网络化治理,通过引入对话、交流、协商等机制,使得参与社会治理网络的多元主体只有

超越本部门、本团体相关价值的“原初偏好”,才能

获得相互认同和彼此合作,在此意义上,基于普遍

价值与特殊价值内在统一的“反思性偏好”成为网

络化治理的中轴,这不仅体现了网络化治理以公共

价值的生产为目的的这一本质,也在一定意义上反

映了网络化治理有助于克服棘手问题治理过程中

价值碎片化的困境。其二,网络化治理以多元协同治理为表征,在

棘手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有助于应对主体多元化的

处境。参与网络化治理的主体构成,并非只有各个

层级的政府部门,还涉及私营部门、志愿团体、社区

互助组织等其他相关主体,它们通过交换资源、共享知识、谈判目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多元协

同治理[8]88-89。一方面,网络化治理能够协调多方

利益诉求,在棘手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有助于应对

主体多元化带来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困境。与传统

社会治理模式不同的是,通过网络化治理,政府以

及除政府外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在政策网络平台展

开互动和协作,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融合彼此

利益诉求的公共政策。这样,在应对主体多元化带

来利益诉求多元化这一问题时,以网络化治理为抓

手,通过构建政策网络治理平台,政策的利益相关

者由政策的客体变成了政策的主体,不仅在政策制

定过程中就达到了协调多方利益的效果,而且克服

了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下公共政策回应机制对社会

利益诉求反应失灵的问题[9]151。另一方面,网络化

治理能够形成相对明确的责任体系,在棘手问题的

治理过程中,有助于应对主体多元化带来治理责任

虚幻化的困境。在格里·斯托克看来,网络化治理

通过建立涵盖多元利益相关者的网络化关系,能够

形成相互镶嵌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相应的多重责

任体系[10]。与传统责任模式相比,网络化治理下

的责任体系更加宽泛、也更加灵活[11]107,在此意义

上,共同的责任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促进多元主体

协同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体

多元化带来治理责任虚幻化的困境。其三,网络化治理是一种复杂的调适性系统,

在棘手问题的治理过程中,有助于适应介体复杂化

的处境。传统社会治理模式之所以无法适应介体

复杂化的状态,主要是因为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对确

定性的追求与介体的动态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张

力。正如张康之在分析科层治理的局限性时指出,科层治理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不适合应对不可预

测性、偶然性、复杂化公共事务的社会治理模式,虽然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能够辅助科层治理,增强其应

对棘手问题的能力,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科层治理

与复杂化介体之间的结构性张力[12]。随着网络化

社会的到来,社会日益演变为开放演化的、具有耦

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13],在此意义上,只有根据介体复杂化的现实,探索出能与复杂化介

体保持动态调适的社会治理模式,才有可能提高棘

手问题的可治理性。从结构上来看,网络化治理是

一种复杂的调适性系统 (complexadaptivesys-tems),在运行上能够根据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

不断变化保持动态地调适,因此,它能够适应介体

复杂化带来的治理挑战。正如科利巴(KolibaC)指出的那样,多种形式的治理网络,通过相互嵌入

和联接,组成了一个动态性、复杂化、整体性的调适

性系统,它能够根据介体的不断变化进行动态地调

适,因而能够适应棘手问题治理的现实需要[3]183。

三、网络化治理的可能

针对棘手问题的治理困境,网络化治理通过价

值理念的再构、主体协商的拓展以及介体适应的优

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性,这表明,网络化治理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

(一)价值理念的再构:在社会治理网络中推动

公共价值的再生产

一方面,从场域塑造来看,通过网络化治理构

86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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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开放理性的公共领域,能够为公共价值的再生产

提供前提条件。公共领域是形塑公共价值的重要

场域,或者说是确定、实现公共价值的载体。正如

麦基(McKee)指出,公共领域作为公民扩展性交流

的一个场域,可以是任何地方,或实物或虚拟的,在公共 价 值 的 意 涵、发 展、保 全 或 完 善 上 发 挥 作

用[1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领域的存在,是推

动公共价值再生产的一个必要前提,而什么属性的

公共领域,是决定公共价值生产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所在。开放理性之所以对公共领域的塑造显得尤

为重要,这是由公共价值的内在本质决定的。公共

领域作为公共价值塑造的重要场域,通常意味着

“有关公共价值的开放公共交流和审议以及有关公

共价值的集体行动”[14]。为了塑造开放理性的公

共领域,网络化治理以反思理性的“复杂人”假设为

逻辑前提,将参与公共领域的多元行为者的“原初

偏好”视为可以改变的,在此过程中,通过网络化治

理这一平台,塑造具有公共理性的行为者和开放的

公共领域,为建构多元重叠型公共价值提供了现实

可能。另一方面,从互动过程来看,通过网络化治

理推动多元主体对话、交流与协商的开展,有助于

推动公共价值的再生产。公共价值的再生产,通常

是基于多元主体的“重叠共识”或“反思性偏好”这一标准。确切地说,公共价值的再生产不是公共服

务使用者或生产者偏好的简单数量统计,而是建立

在政府成员和关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交流和

协商的过程的基础上[15]。网络化治理关注的焦点

是集体偏好的形成,通过将多元主体纳入对话、交流与协商的互动过程中,有助于将多元主体的个体

偏好转化成基于公共理性的集体偏好,这对于推动

公共价值的再生产来说,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二)主体协商的拓展:在社会治理网络中实现

协商与机制的共振

在网络化治理下,参与棘手问题治理的多元主

体,通过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协商,表达各自的

立场、观点与偏好,并在尊重彼此意见和观点的基

础上形成均可接受的基本共识,这对于应对棘手问

题治理中多元化利益诉求和虚幻化治理责任来说,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协商系统。此外,为了推动协商

系统的运转,依托网络化治理这一平台,各种嵌入

性机制的探索,成为联接社会治理网络与多元主体

的纽带以及决定社会治理网络中各种要素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的运行方式。一是通过培育多种社会

资本,建立信任和协调机制,形成互动协作、责任共

担与利益共享的协商系统。通常而言,多种形式的

社会资本能够推动社会协调与行动来提高社会合

作效率[16]195。通过培育社会资本以及建立信任和

协调机制,参与社会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及相关

要素,能够建立互惠的、稳定的、可持续性的信任关

系,实践表明,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

减少了民主协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机会主义行为。二是建立互动和整合机制,优化社会治理网络的运

行与结果。在社会治理网络中,虽然多元主体具有

合作治理的意愿,但若缺少必要的互动和整合机

制,协商系统的运行,很容易止于过程而陷入协商

无果的局面。通过互动和整合机制的建立,使得参

与社会治理网络中的多元主体能够实现知识扩散

和资源共享,并在此基础之上实现组织整合和目标

整合,最终形成多元协作共治的局面。三是建立适

应和维护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网络的权变与稳定。系统地看,提高多元主体协商的效度,还应该提高

社会治理网络与外在环境之间动态的调适和权变。建立适应和维护机制,一方面,既能保持社会治理

网络的动态发展性,另一方面,又能确保社会治理

网络合作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综合地看,适应和维

护机制的建立,对于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适应

性和长期性,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三)介体适应的优化:在社会治理网络中提高

社会治理的适应性

首先,构建相对稳定、运行自主的社会治理网

络,提高对介体复杂性的适应力。皮特 · 哈斯

(PeterHaas)指出,针对介体复杂化背景下的社会

问题治理,相对松散的、去中心的、密集的社会治理

网络,最适合不确定性公共问题的治理[17]。在结

构上,立足于多种形式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构建具有相对稳定制度化结构(Institutionalstruc-ture)的社会治理网络,能够确保社会治理网络的

相对稳定性;在社会治理网络的运行过程中,除发

挥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外,通过尝试基于

相互信任、互惠关系、良好协调合作等多种自主运

行方式,能够进一步提高对介体复杂化的适应力。其次,推动资源交换与主体借力,提高对介体复杂

性的应对力。介体复杂化之所以造成棘手问题治

理的复杂化、棘手化、不确定,主要是因为资源的匮

乏和相关治理主体能力的不足。网络化治理认为,多元主体在资源和能力方面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

系,所以,它们是棘手问题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网

络化治理,将彼此在资源和能力相互依赖的私人、

96第1期    陈 亮,熊 竞: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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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公共、公共主体联接成有机统一的整体,通过资

源交换与能力互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对介体

复杂性的应对力。最后,推动组织学习和知识扩

散,提高对介体复杂性的辨别力。全面理解和认识

作为介体的“社会—生态”系统,需要持续不断的组

织学习和知识扩散,这是提高棘手问题治理适应性

的智力资源。正如延斯·列维格(JensNewig)等指出,在网络化治理的过程中,为了理解“社会—生

态”系统的动态性和应对当前治理或管理的可能

性、局限性,组织学习显得十分必要;各种知识资源

能够有助于实现这一点,在有些情况下,外行知识

(layknowledge)或 地 方 知 识 也 会 起 到 积 极 作

用[18]。以网络化治理为平台,为组织学习和知识①

生产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扩散载体,在此基础上,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以及专家、学者在知

识普及和相关培训上的引导作用,能够推动知识和

信息在多元主体之间的传输和扩散,为提高对介体

复杂性的辨别力奠定了必需的智力资源。

四、棘手问题治理的理论反思

尽管在应对棘手问题的治理上,网络化治理具

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化治

理是万能的灵丹妙药,在现实的棘手问题治理过程

中,需要警惕价值理念之间的深层冲突、防止民主

协商过程中的弱势排斥、克服介体适应过程中的阻

滞效应。(一)警惕价值理念之间的深层冲突

在价值理念上,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提高棘手问

题的可治理性,应该秉承开放包容的原则,在提供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对各种价值理

念的调和,实现公共价值的再生产,这是一种比较

理想的状态。然而,在现实的棘手问题治理情景

中,很难避免对价值理念的重要性进行排序,这会

使得价值理念的深层冲突成为可能。价值多元论

认为,在价值理念不可通约的情况下,无论在任何

道德或行为准则的范围内,终极价值或人类目标之

间都会产生一些冲突,对于这些冲突,人们无法用

一个合理的标准加以仲裁和解决[19]31。价值理念

之间的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y)与价值的

产生、理解方式有关,对此,约翰·格雷从三个方面

进行了诠释:一是价值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存在于

各种文化支配道德生活的那些准则体系之中,那些

妨碍价值理念互换的准则造成了它们之间的不可

通约;二是即便是相同的价值,如果将其放在不同

的文化中去注解时,也会产生相互之间不可通约的

局面;三是当不同的价值在不同的文化中受到推崇

或贬斥时,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理念[20]36。鉴于多

元价值理念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深

层冲突,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

性,应基于价值理念上的基本共识,不断地协调不

同价值、对立价值之间的张力和冲突,警惕价值理

念之间出现深层冲突的局面。(二)防止民主协商过程中的弱势排斥

在主体参与上,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提高棘手问

题的可治理性,应探索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实践,将多元主体纳入社会治理网络体系中,通过对话、交流与协商,让多元主体表达各自的立场、观点与

偏好,并在尊重彼此意见和观点的基础上达成大家

都能接受的基本共识。然而由于公共理性的阙如

以及主体之间存在资源、能力上的事实不平等,导致棘手问题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可能会出现弱

势排斥的问题。就民主协商对表达方式的要求来

说,为了确保民主协商能够基于“更佳论证力量”实现相互理解和达成基本共识,正式、普遍、理性的表

达方式是重要保证。从理论上来讲,公共理性的表

达方式,是为了确保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网络中能

够拥有平等的机会去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事实上

主体之间在文化、价值、社会地位、性别等方面存在

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如果不能将礼节、修辞以

07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知识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科学范畴的知识,它是关于事实、价值、问题、机会、同意与分歧的

领域、备选行动、一起合作的可能性等方面的认识的总和。参见:SchuslerT M,DeckerDJ,PfefferMJ.Sociallearningforcollaborativenaturalresourcemanagement,Society& NaturalResources,Vol.16,Issue4(2003),pp.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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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叙事①等具有补充论证作用的特殊表达方式纳

入民主协商中,那么就可能造成对弱势群体、少数

民族、女性等的排斥问题。正如艾丽斯·杨指出,以公共理性的话语表达方式推动民主协商,容易忽

视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化、价值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他们陷入边缘化的境地;与男性相比,女性偏感

性的表达方式可能在民主协商中处于不利地位;弱势群体,一般而言,教育水平较低,公共理性的表达

方式对他们来说难以企及[21]110-123。由此,桑德斯

和艾丽斯·杨强调,将公共理性的表达方式视为民

主协商的内核,可能会造成民主协商过程中出现弱

势排斥的问题[22]142-144。另外,资源、能力上的事实

不平等也会造成民主协商过程中出现强势主体对

弱势主体进行排斥的问题。正如詹姆斯·博曼指

出的那样,资源、能力上的不平等分配带来的不利

因素,容易导致民主协商中的一些人连续失败,沦为持续性少数和事实上的被排斥者[23]106。综合地

看,将多元主体纳入社会治理网络体系中,不可避

免地会出现弱势排斥的问题,如果不能改变这一处

境,那么社会治理结果的正义性将无法保证。针对

这一困境,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

理性,应该在话语表达、资源平等、能力平等等方面

改善弱势群体的协商处境。(三)克服介体适应过程中的阻滞效应

在介体适应上,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提高棘手问

题的可治理性,应该将介体视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根据其不确定性、动态性的变化,及时地进行

响应和反馈,保持社会治理网络的动态调适。然

而,面对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中的介体,网络化治理

的适应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反应式的,换言之,在介体适应的过程中,网络化治理具有一定的滞后

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内外环境的变化,先是引起组织战略的改变,然后才会作用于组织的结

构,最后才会影响到治理模式和决策[24]79。综合地

看,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棘手问题的治理,在介体适

应过程中的阻滞效应,涉及主体之间互动、主体与

介体之间互动、介体本身的属性等三个方面:一是

随着时间的积淀,主体之间的互动模式,很容易被

固定化,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培育主体之间

的信任度,但是,固化的主体间互动模式也会带来

“路径依赖”的困境,导致在适应介体的过程中出现

阻滞效应。二是主体与介体之间互动,需要一定的

中介机制作为辅助,在中介机制间接黏合的作用

下,无论是主体的接受还是介体的反馈都存在一定

程度的滞后性。三是介体作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其本身复杂性、动态性的属性,使得棘手问题

治理既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面对棘手问题的治理,虽然还存在很多的不确

定性,但是依然不得不在价值冲突、知识匮乏、技术

滞后、利益分歧的情况下进行渐进的探索和尝试,在对介体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棘手问题的治理可

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这些偏差体现了网络化治理

在介体适应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阻滞效应。由

此观之,网络化治理视角下提高棘手问题的可治理

性,应该将介体视为一个“社会—生态”系统,根据

其不确定性、动态性的变化,构建动态调适的社会

治理网络,才能克服介体适应过程中的阻滞效应,需要指出的是,阻滞效应很难完全消除,网络化治

理视角下棘手问题的治理,不可能、也不应该去一

味地消除阻滞效应,现阶段我们需要运用网络化治

理这一手段,尝试更多有效的机制,将介体适应过

程中的阻滞效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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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1期    陈 亮,熊 竞:棘手问题治理的复合困境、可行路径与理论反思———基于网络化治理的视角

① 在艾丽斯·杨看来,礼节是人们用以表示友好的日常语用学模式,它对于多元主体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建立信任和

尊重具有重要意义。修辞是那种在协商中引起听众注意的话语形式和话语风格,涉及沟通的情境性及其与欲望的关联,利

用修辞,发言者构建出他与听众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通过唤起或创造特定的意义、内涵和符号,修辞建构了发言者、听众

和时机,在发言者与听众之间起着连接作用。叙事能够在差异中实现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从民主协商的实践来看,在缺

乏重要共识的情况下,这些表达方式为多元主体提供了在差异社会中进行有效对话的尝试,能够起到了补充论证的作用。参见:谈火生:《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7-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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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10.(责任编辑:陈 伟)

TheCompoundPlights,ViablePathandRethinkofTheGovernanceofWickedProblems:ANewPerspectiveOnNetworkGovernance

CHENLiang1,2,XIONGJing2

(1.SchoolofMarxism,Shanghai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234,China;2.SchoolofInternationalandPublicAffairs,ChinaInstituteforUrbanGovernance,

ShanghaiJiaoTongUniversity,Shanghai200240,China)

Abstract:Wickedproblemsarethemostconcernedsocialproblemsinthetwenty-firstcentury.Withe-mergenceofalargenumberofwickedproblems,thetraditionalsocietalgovernancemodelhasbecomein-creasinglyineffectivebecauseitspoorperformance.Basedonareflectionofthefailureoftraditionalsoci-etalgovernancemodelandtheessenceofwickedproblems,networkgovernance,whichtakecomplexre-flectiongroupasitslogicalstart,improvetheproductionofpublicvaluesasitsgoal,byexploringavarie-tyofformsofgovernancenetwork,andinwhichexploreseveralmeans,suchaspublicvaluereproductioningovernancenetworks,theexpansionofthedeliberation,theadaptabilityofsocietalgovernanceingov-ernancenetworks,canimprovethegovernabilityofwickedproblems.However,thisdoesnotmeanthatnetworkgovernanceisapanaceaforallpublicproblems,inreality,whendealingwiththegovernanceofwickedproblems,weshouldreflectthelimitsofnetworkgovernance.Keywords:wickedproblems;networkgovernance;reflectiverationality;publicvalues

27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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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经济学研究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0

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吴宇哲,吴艳芳(浙江大学 土地管理系,浙江 杭州310058)

摘 要:从老年人的群体特征和居住需求出发,结合宜居相关理论从医疗完备性、生活便利性、交通可达性、环境

舒适性和环境健康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武汉市为例应用 GIS分析工

具对其城市内部不同空间养老地产的宜居度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评价。结果表明:武汉市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高

的区域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由城市中心向外呈现出一定的递减趋势。而武汉市现有养老地产项目选址大多数

远离中心城区,空间宜居度较低,对老年人的居住和生活有不利的影响,其中医疗完备性和生活便利性这两个指

标是制约养老地产宜居水平的主要原因。从评价结果来看,本文构建的指标体系较为合理,对武汉市养老地产

的评价结果也与现实情况较为符合。研究可以为武汉市未来养老地产的空间规划提供科学参考,对于应对我国

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土地利用;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GIS;武汉市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73 06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23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社会科学重大培育项目(2-2050205-17-182)

作者简介:吴宇哲,男,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吴宇哲,吴艳芳.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9(1):73-78.

  一、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对养

老居住的需求也日益增长。2016年我国60岁及

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中国城市发展

报告(2015)》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数量

将达到4.83亿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34.1%。受之前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很多家庭形成了

一对夫妻、四个老人的家庭结构,导致传统家庭养

老模式的支撑能力逐渐下降。2017年2月,国务

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

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

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

量。养老地产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将是我国

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实现由居家养老向

社会养老转化的契机。养老地产是房地产业和养老服务业的结合,是

面向老年群体的综合性居住社区,需要满足老年人

对居住环境以及日常生活的各项需求[1]。西方发

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养老地产的融资、开发和运营等方面均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机制[2-4]。目前我国养老地产的发展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合理的开发运营模式,很多项目以类似商

∗ 收稿日期:2017 11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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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地产的模式进行开发,建筑设计、运营管理等方

面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5-7]。而且目前我国养老地

产项目的规划选址大都位于城市边缘或郊区,普遍

存在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8]。这也

导致目前很多养老地产空置率较高,难以达到预期

效果。从根本上来说,养老地产是老年人生活和栖息

的家园,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衣食住

行等大部分活动均以其住宅为核心,住宅及社区环

境的宜居性是老年人居住选择的重要考量[9]。因

此养老地产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从老年人的群体

特征出发,充分考虑影响老年人居住适宜性的各项

环境因素,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已有研究对于

养老地产的居住适宜性问题关注较少,主要是针对

不同城市发展养老地产的适宜性进行了研究,如袁

枫朝采用系统聚类分析法对华北不同地区发展养

老地产的适宜性进行了评价[10],杨军等通过构建

养老地产投资环境评价指标对江苏省地级市养老

地产投资环境进行了优越度排序和分类[11]。总体

而言现有研究的尺度仅停留在城市层面,对于城市

内部不同空间适宜性的研究较为缺乏。因此本文

拟从老年人对养老地产的理解和需求出发,构建养

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武汉市为例

对其城市内部不同空间发展养老地产适宜性进行

综合评价,并选取武汉市养老地产的典型案例进行

分析和验证,以期为我国养老地产的规划建设提供

参考,推动我国养老地产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评价指

标的构建和测度

(一)评价指标构建的原则和基础

养老地产是面向老年群体的居住社区,是老年

人栖息的港湾和家园。养老地产不仅要满足老年

人对居住和生活的各项需求,也要注重提升老年居

住环境的宜居性。因此在构建养老地产空间宜居

度的评价指标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常规评价方法中

指标构建的全面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

则等一般性原则,也要结合老年群体自身的特点,关注老年人的需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国内学者从1990年代开始关注居住环境评价

的研究,吴良镛是最早进行人居环境理论和实证研

究的学者,其著作《人居环境科学导论》是人居环境

领域的代表[12]。也有许多学者探讨了居住环境评

价的理论和方法,如张文忠从安全性、环境健康性、生活便利性、出行便捷性和居住舒适性等五个方面

构建了宜居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13],王坤鹏从自

然、人文、经济三个层面构建了二级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我国四大直辖市为例进行了定量评价[14]。随

着我国近年来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学者们对于老年

人宜居环境也展开了讨论,李珊等在对老年宜居社

区的研究现状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建设城

市老年宜居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设计原

则、构建方法[15]。戴俊骋等在老年人生理和心理

特征基础上,系统地建立了一个涵盖老年人生活软

硬环境要素的指标体系,包括老年人宜居环境公共

指标和专项指标两大块内容[16]。鲜晓薏等在对不

同城市的商业养老地产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时,从养老社会环境、养老经济环境、养老生态环境三个

方面建 立 了 城 市 商 业 养 老 地 产 开 发 适 宜 性 指

标[17]。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老年人的群

体特征和其居住需求为核心,充分考虑影响老年人

区位选择的各项环境因素,构建养老地产空间宜居

度的评价指标,具体而言既应包括优美、整洁、和谐

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也应包含安全、便利、舒适的社

会和人文环境,将宜居的理念贯彻在养老地产的选

址规划中。(二)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指标的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获得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评价

指标如下(表1)。表1 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的评价指标

目标层 指标层 因子层

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评价指标

医疗完备性 医院

生活便利性超市  农贸市场

交通可达性公交站点地铁站点

环境舒适性公园绿地

湖泊

环境健康性

工业污染垃圾焚烧铁路噪声道路噪声

注:①由于养老地产项目的建筑设计因项目本身而异,建筑的宜居

性在本文中不作考虑。

②医院指标选择影响作用较大的综合型医院,并按照医院的

级别划分为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进行分析。

(三)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指标的测度

1.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

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首先

47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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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有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将每

一指标层上的各要素按重要性两两进行比较并建

立判断矩阵,再根据判断矩阵计算出各评价因子的

权值,最后进行一致性检验。计算权重的方法较

多,采用求和法计算公式如下:wi=1n∑

n

j=1

aij

∑n

k=1akj

.

计算步骤:将 A 的元素按列归一化,即求

aij

∑n

k=1akj

;将归一化后的各列相加,将相加后的向量

除以n 即得权重向量。

2.确定评价指标的作用分及作用半径

基于各影响因素的影响特征,确定其作用半径

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人们的出行习惯采

用传统的步行可达性的方法,利用出行时间和步行

速度来确定影响因素的作用半径。由于影响因素

在其作用范围内存在着随距离增加而服务效益递

减的圈层式分布规律,因此需再进一步将作用区域

按照距离远近进行划分。本研究对各影响因素的

作用半径均设置了5个距离分级值,各环形区域的

作用分值分别为5、4、3、2、1。另外本文对医院进

行了分级处理,三级及以上医院作用半径设置与上

述相同,二级医院作用半径设置为3个分级值,作用分值分别为3、2、1。

第二种是具有负面作用的影响因素作用半径

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其作用

半径,如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化工

厂周围1000m 范围内不能有住宅区,据此确定工

业园区的影响范围是1000m;同样对于铁路及道

路噪声,依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规定和铁路、汽车的噪声衰减规律,确定

距离铁路线800m 外、高速路及城市快速路300m以上可不受影响。在本研究中在各污染源作用半

径内的作用分值为0,其他为5。

3.计算各指标的影响分值和总分值

利用 ArcGIS软件中的栅格距离、栅格重分级

等空间分析工具获得各因素的影响分值。需要注

意的是由于在评价过程中对不同等级的医院进行

了分级研究,在确定医院指标的影响分值时要对各

级医院的作用分值采用栅格镶嵌工具进行处理,获得医院作用分值的最终分值。获得所有单项指标

的作用分值后,再利用 ArcGIS中的栅格代数运算

工具进行各因素作用分值的加权求和。计算公式

如下:F=∑n

i=1fiwi.其中fi 为各项指标因子的影

响分值,F 为所有指标因子的作用总分。

三、武汉市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

总体评价

(一)研究区概况

武汉市早在1993年迈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

率也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5年底,武汉市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增长至163.76万,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9.74%,人口老龄化的严峻

形势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2003年武汉首

个养老地产项目———侨亚中华孝庄落户,开创了武

汉商业地产养老的先河,后来陆续也有武汉中国健

康谷、百步亭金桥汇、合众人寿健康社区等养老地

产项目出现。侨亚置业作为武汉第一家进军养老

地产的企业,起步十分艰难,其项目直到2007年才

开始盈利。与北京、上海等一线大城市相比,武汉

市养老地产虽然扎根10余年之久,但发展历程可

谓举步维艰,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养老社区,而且已

有项目大都是超大型养老地产,项目面临床位闲

置、价格偏高、空间分布不均衡等诸多问题,市场成

熟尚需时日。(二)数据来源

本文以武汉市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为武汉

市都市发展区(2010—2020年),主要包括武汉市

主城区和新城区的部分区域。所需的数据主要是

武汉市地理底图数据和养老地产宜居性相关的评

价指标数据。具体而言,武汉市地理底图数据由武

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经数字化获

得。相关评价指标的数据则来源于两个方面:一类

是从政府相关网站中获取所需的数据资料,经过

GIS地理编码,使之获得空间坐标;另一类数据是

通过遥感影像的解译分类获得相应指标的数据,再经过矢栅转换导出成所需的矢量图层。

(三)评价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方法,对武汉市养老地产宜居度

指标进行测度和计算,获得武汉市养老地产宜居度

评价的结果,并按分值划分为1~5共5个级别,其中级别1表示宜居度最低,级别5表示宜居度最

高,如图1所示。武汉市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高的

区域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由城市中心向外呈现出

一定的递减趋势。具体而言,宜居度为5的区域均

57第1期              吴宇哲,吴艳芳: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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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武汉市中心城区,这与中心城区较为完善的医

疗、商业等配套设施密切相关,而且这些区域也都

具有十分优越的绿地、湖泊等自然环境。同样,宜居度为4的区域大部分也在主城区范围内,各项配

套服务设施较为完善,自然环境条件也相对适宜。而宜居度为3的区域则主要位于主城区及城市近

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但距离主城区的配套服务

设施较远,生活便利性较差。宜居度为2或1的区

域分布最广,尽管自然环境条件较好,但这些区域

远离城市市区,周边没有医疗、商业等配套,配套设

施不足是这些区域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此外,也有极少部分宜居度为4的区域在城市

郊区的位置,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区域邻近城市主干

道路,交通条件较好,而且周边配备的医院能在一

定程度上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同样,也有一些

宜居度为2的区域位于中心城区,原因是这些区域

离武汉市一些主要的工业园区较近,工业生产带来

的噪声、污染等会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

影响,不利于老年人的居住和生活。

图1 武汉市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评价结果图

四、武汉市已有养老地产宜居度

实证检验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选取武汉市现有的养老

地产作为典型案例,采用同样的分析方法,对已有

的这些案例进行空间宜居度的评价,并对这些养老

地产项目的总体评价结果和分项指标评价结果分

别展开分析。(一)总体评价

武汉市养老地产总体布局比较分散,由于地

价、资金等因素的影响,现有的养老地产项目多位

于武汉市新城区和近郊区。对这些养老地产进行

空间宜居度评价的总体结果如下图(图2)所示,百步亭金桥汇老年公寓的空间宜居度最高,空间宜居

度为4,而其他养老地产项目的空间宜居度均不超

过3。其中百步亭金桥汇老年公寓位于武汉市中

心城区江岸区,项目与后湖生态公园相邻,周边配

备有医疗服务设施,各项条件较好。侨亚中华孝庄

和泰康之家楚园这两个养老地产项目的空间宜居

度为3,泰康之家楚园位于主城区洪山区,侨亚中

华孝庄也与洪山区近邻,但这两个项目距离城市中

心都有一定的距离,尽管项目周边湖泊、湿地公园

等自然环境较好,但其主要问题是综合型医院的缺

乏。侨亚孝庄颐乐园、武汉中国健康谷和合众优年

养老社区的宜居度仅为2,这三个项目均位于新城

区蔡甸区,项目选址较为偏远,尽管自然环境较好,但没有完善的交通系统,周边也无可用的医院、商业等配套。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武汉市养老地

产空间宜居度整体较低,这也与武汉市养老地产的

发展实际较为符合。由于项目选址大都远离中心

城区,虽然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但医疗、交通等配

套设施较为匮乏,不能满足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的需

求,不利于养老地产的健康发展。

图2 武汉市现有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评价结果图

(二)分项评价

依照上述分析方法,对武汉市现有养老地产项

目进行分析,各评价指标的分值和总分值如下图

(图3)所示。可以看出在所有的评价指标中,环境

健康性和环境舒适性这两大指标的得分值最高,这也与武汉市作为“千湖之城”的自然特征密不可分。现有养老地产项目在选址时也大都选择了邻近绿

67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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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湖泊等自然环境较为优越的地区,为老年人的

日常锻炼和活动聚集提供了较好的公共空间。其

次是交通可达性的指标,现有的养老地产项目周边

基本都有公交站或地铁站,但这些项目与这些交通

站点有一定距离,对老年人的出行有一定影响。级

别值最低的是医疗完备性和生活便利性这两个评

价指标,生活便利性是为了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的

需求而在其居住环境周边配置的生活配套设施,社区周边商业配套的不足会对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一

定的负面影响。而对于医疗完备性这一指标而言,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对医院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居住环境距离医院较近,不仅可保证老年人日常到

医院就医,也可保证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将老

年人转移至医院进行抢救,而武汉市养老地产项目

的医疗完备性整体水平较低,甚至大部分项目周边

没有医院等配套,这也是导致很多养老地产项目空

置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图3 各评价指标分值图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发展,养老地产作

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化方式开始受到更多的关

注。本文从宜居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老年人对

养老地产的理解和需求,从医疗完备性、生活便利

性、交通可达性、环境舒适性和环境健康性等五大

方面,构建了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并利用 GIS分析工具进行了实证评价。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武汉市养老地产空间宜

居度高的区域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由城市中心向

外呈现出一定的递减趋势。而武汉市现有养老地

产大多存在选址较偏、配套设施不足的问题,空间

宜居度水平普遍较低。具体分析各项指标发现医

疗完备性和生活便利性是制约养老地产宜居水平

的主要原因,医疗配套的缺乏和商业设施的不足在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阶段养老地产的健康发展。从评价结果来看,本文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较为合

理,对武汉市养老地产宜居度的评价结果也与现实

情况较为符合,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武汉市未来

养老地产的空间规划提供决策参考,其建立的空间

分析模型与方法也可以为其他城市的养老地产开

发规划提供一定的经验。由于当前我国养老地产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产

品定位、运营模式和盈利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的探

索,没有形成统一的发展模式。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于普通商品住宅,养老地产项目应布局在公共

设施和服务更好的区位,因而对土地有更高的要

求,项目前期获取土地的成本可能相对较高。考虑

到养老地产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未来政府应尽快

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其土地使用权性质,在出让土

地时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这样不仅可以引导养老

地产项目进行科学地选址和布局,改善当前养老地

产选址较偏、入住率较低的问题,也可以吸引更多

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养老地产的开发建设中来,逐步

建立起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另一

方面政府也应该增加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特别是增加老年服务设施的供给,提升城市整体老

年宜居环境的建设水平,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提供

保障。

引用文献:

[1]周燕珉,王富青,柴建伟.中国养老居住对策及建设方

向探讨[J].城市建筑,2011(1).[2]Lawton,M.Powell.Planningandmanaginghousing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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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经济纵横,2006(7S).[5]姜睿,苏舟.中国养老地产发展模式与策略研究[J].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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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战略,2012(1).[7]王振坡,程浩岩.我国养老地产发展时序及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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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杭州的个案比较[J].中国经贸导刊,2012(32).[9]陈佳,冯长春.我国养老地产发展探讨[J].现代城市研

究,2014(9).[10]袁枫朝.华北地区养老地产发展适宜性区域差异研究

77第1期              吴宇哲,吴艳芳:养老地产空间宜居度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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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指标体系探讨[J].中国老年学,2011(20).[17]鲜晓薏,王子骏.城市商业养老地产开发适宜性评价

[J].福建建筑,2015(11). (责任编辑:粟世来)

StudyontheSpatialLivabilityofRealEstatefortheElderly———ACaseStudyinWuhan

WUYuzhe,WUYanfang(DepartmentofLandManagement,Zheji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58,China)

Abstract:Thispaperconstructsaspatiallivabilityofrealstatefortheelderlyfromthefiveaspectsofmedicalcompleteness,livingconvenience,accessibility,environmentalcomfortandenvironmentalhealth.UsingGISanalysistoolandtakingWuhancityasanexample,thepaperanalyzesandappraisestheliva-bilityofrealestatewithdifferentspacefortheelderly.TheresultsshowthatmostoftheareaswithhighlivablelivingspaceinWuhanarelocatedinthecentralareasofthecity,withadecliningtrendoutwardfromtheurbancenter.ThemajorityofthesitesoftheexistingprojectsfortheelderlyinWuhanareawayfromthecentralurbanarea;andthelowspatiallivabilityhasanunfavorableinfluenceonthelivingoftheelderly.Thetwoindicatorsofmedicalcompletenessandlivingconveniencearethemainconstraintsonthedevelopmentofrealestatefortheelderly.Judgingfromtheevaluationresults,theindexsystemcon-structedinthispaperisreasonable,andtheevaluationresultsofrealestatefortheelderlyinWuhanarealsoinlinewiththeactualsituation.TheresearchinthispapercanprovideascientificreferenceforthespatialplanningofthefuturerealestatefortheelderlyinWuhanandalsohavecertainpracticalsignifi-canceforcopingwiththeincreasinglyseriousagingprobleminourcountry.Keywords:landutilization;realestatefortheelderly;spatiallivability;Wuhancity

2018年重点栏目征稿启事

新时代,新气象,新发展。回应实践,昌明学术,锻铸新知。为进一步提升办刊水平和特色,我刊将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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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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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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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1

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

宋 坤,林 佳,柳晓倩(四川农业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611130)

摘 要:基于2009—2016年全国30个省份的相关统计数据,利用空间面板回归模型考察直接融资与农业现代

化水平之间的非线性空间关系。结果发现,短期内,直接融资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具有显著的负向区域内和空

间溢出效应,区域间溢出效应并不显著;但长期看,则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区域内、区域间和空间溢出效应。无论

短期还是长期,区域内溢出效应大于区域间溢出效应,并且长期的总效应在所有变量中最大。因此,应当扩大直

接融资规模并杜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加强区域间的农业合作并加快资金在区域间的流动。

关键词:直接融资;农业现代化;空间溢出;空间杜宾模型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F371.2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79 10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6SA0009)

作者简介:宋 坤,女,博士,四川农业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引用本文:宋 坤,林 佳,柳晓倩.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J].吉首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79-88.

  一、引言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短板”,滞后性和动态失衡性显著,所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此结构性矛盾,从2014年至2016年已连续三年把

“农业现代化”写入中央一号文件的标题。但我国

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不足、生物信息和农机装备等

农业科技水平较低、适度规模经营的生产组织形式

正在构建中、农产品储运能力有限等存在的问题是

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瓶颈。造成这些瓶颈

的主要原因在于资金投入短缺、技术手段不足、劳动力匮乏、抗风险能力弱等(Akudugu等,2012;王春来,2014)[1-2]。其中缺乏金融助推尤为关键,因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与传统农户的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出现多样化特

点 (曾 学 文 和 张 帅,2009;刘 明 轩 和 姜 长 云,

2015)[3-4],而现实中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和银

行能够提供的资金缺口为30%~40%①,农业银行

2014年信贷支持的龙头企业仅占其总数的 4.1%[5],所以农业中相当大部分的融资需求并没有

得到有效满足,融资难依然突出。而且即便农业经

营主体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中超过

85%来自于银行,而从资本和保险市场获得的支持

相当有限(鞠荣华等,2009)[6]。对于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各国学者已达成

共识:Davis和 Goldberg(1957)首先指出完善的金

融体系能够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有利于农

业生产发展[7];Glodsmith(1969)提出农业现代化

收稿日期:2017 08 02数据来自于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同志在2012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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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制度保障才能实现提

高农业生产率[8],所以金融支持是推进农业现代化

发展的重要因素(GaryA.W.,2007)[9],农村金融

发展滞后将导致农业产业链和产业增长空间萎缩,从而使农业一体化发展陷于低效率均衡状态(胡鞍

刚,2001)[10]。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行业正在进行创新和改革,意在增加金融供给的

种类、数量和质量来契合农村金融的需要。洪正

(2011)提出通过农村金融创新获取金融支持是农

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11],顾宁和范振宇(2012)指出农业现代化发展会产生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金融供给应以需求为导向加以创新[12],甚至

运用Pagano模型对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的金融支

持路径进行了实证检验(顾宁和余孟阳,2013)[13]。宋坤(2016)则从数理角度构建适合我国农村非正

规金融机和正规金融合作模型,并分别以全国数据

和各省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以整合农业对资

金的需求[14-15]。上述研究中,虽然学者们从多方面和不同角度

分析和研究了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支持,但研究视角

多以整体金融为主,侧重以银行体系、间接融资为

代表,研究成果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

融以及非正规金融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居多。只

有当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组织

构成的金融体系越完善时,经济主体创新活动成功

的可 能 性 才 越 大 (R.King and R.Levine,

1993a)[16]。Drabenstott和 Meeker(1997)针对美

国农村创业资本有限和农村资本来源渠道狭窄的

现实,提出了发展农村二级资本市场的措施[17]。而在美国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风险投资和股权

投资系统等直接融资占比达到87.2%,这推动了

美国农 业 科 技 的 原 始 创 新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进

程[18]。而截止2014年,我国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

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仅为

17.2%[19]。鉴于我国间接融资满足不了农业现代

化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有学者对直接融资支持农

业现代化方面进行了研究。张幼芳(2015)提到从

直接融资入手,培育和发展农村资本市场的可能路

径[20]。张峰(2015)认为在农业产业化成熟阶段,融资体系就应以直接融资为主[21]。

梳理文献可知,目前学术界较少关注直接融资

支持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影响。虽然学者们认为发

展直接融资对于支持农业现代化有重要作用,但研

究多数从原因、问题和对策角度进行分析,两者之

间的具体影响研究特别是实证分析非常鲜见。同

时我国中、东、西部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和资源禀

赋各不相同①,地区间存在空间异质性,那么各省

份直接融资发展对其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有促

进作用吗? 本省份直接融资的发展会对相邻省份

的农业现代化水平有显著影响吗,即存在区域间溢

出效应吗? 短期和长期的影响效果是否存在非线

性特征? 着眼于农业现代化的提升,直接融资的发

展应当有哪些政策和市场环境作支撑? 本文构建

空间面板回归模型来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合理

引导直接融资的发展,期望通过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从金融供给端发力破除农业现代化中的融资困境,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跨越发展。

二、直接融资对农业现代化及空

间溢出的作用机理

不同金融中介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各自的

特点。下面从资本、技术、劳动力、风险等方面来分

析直接融资对农业现代化及空间溢出的作用机理。(一)资本

大部分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融资具有季节性

和期限多元化的特点:耕种前支付土地流转费、购买生产资料和购买农业保险,夏收和秋收才会有回

款,这种融资要求的期限较短,一般为6~10个月

左右;若要用于购买大型农机、农田水利建设、建造

大棚和翻整土地,贷款期限较长,一般要求3~4年

左右。银行出于成本、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以地区

为单位把金融需求主体的贷款需求做成批量业务,这很难满足不同主体和不同种养品种的多元化融

资期限要求。而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

的期限基本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期限一般

为3~5年,股票融资则能为涉农企业提供无限期

使用的资金。直接融资带来的长期、稳定资本能够

改变投入农业产业的规模及配置,有利于降低交易

成本促使其做大做强,提升本省区位优势,吸引带

动更多资本集聚于该省的农业产业,强化外部经济

0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2015年沿海主要省份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之和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均超过20%,其中北

京54.46%、浙江32.17%、江苏27.43%、山东26.11%、天津23.38%、上海23.12%、广东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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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集聚效应,提升省内农业现代化发展。地理距

离较近、经济特征类似、农业现代化水平相近的省

份的资本活动相对较为频繁,若相邻省份的资本较

多集聚于本省,会阻碍相邻省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进程,直接融资会对区域间农业现代化具有负向空

间溢出效应;若相邻省份具有共同的农业产业链,资本的集聚会促进区域间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深

化,直接融资对区域间农业现代化反而具有正向空

间溢出效应。(二)技术

由于对农业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投资风险高、周期长、流动性差,同时可能会遵从政府的政治偏

好支持大量吸收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农业产业,以至

于银行容易排斥处于成长期、不确定性大的高技术

创新农业产业。相对于偏好低风险、短期限、高标

准化程度的银行体系,证券市场适应平滑资金的跨

期配置需求,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置农业机

械设备、研发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投资创新式农

业项目。直接融资促进本省内农业技术研发、推广

支持与应用,能推进省内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先进

技术通过示范、模仿等路径通过空间渠道会相互在

区域间传递,从而促进相邻省份农业现代化的发

展。从该角度看,直接融资会对区域间农业现代化

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三)劳动力

伴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种养殖物等有

形资产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

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

权等无形资产可通过金融中介或农村产权交易中

介出租或进行股权投资,将农村存量资产转化为流

动资金,特别是农业产业园区的建立能够使农民实

现一地生三金:土地流转挣租金、园区打工挣薪金、年底分工挣股金,这有利于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农村资产资本化通过商业方式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创造经济效益,促进省内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本省

农民工受带动而回流返乡,或相邻省份的劳动力被

吸引至本省,不利于相邻省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从该角度看,直接融资会对区域间农业现代化具有

负向空间溢出效应。(四)风险

资本市场相比银行体系及其信用传导机制,具有更好的风险应对弹性、明显的逆周期反应和较短

的顺周期性。结合农产品期货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直接融资能更好地分散农业风

险,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创新式农业投资,有利于高风险农业产业和高科技农业创新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完善。同时,微观经营风

险方面,鉴于社会监督和约束作用,上市涉农企业经

营不善会在股价上反映出来而存在被外部接管的可

能,涉农企业债券的评级也反映出其经营管理状况,直接融资的利益约束机制高于间接融资。虽然风险

通过各种途径会在区域间传染、渗透,并在传导交织

过程中放大,但直接融资有助于多主体分散、多时点

缓释市场风险,因此能够促进本省以及相邻省份农

业现代化的发展。从该角度看,直接融资会对区域

间农业现代化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

三、变量选取、数据来源与模型

构建

(一)空间计量模型概述

对于时间序列数据、截面数据以及面板数据,传统的计量分析方法均假设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但经济变量确实在不同区域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空

间相关性(spatialdependence)[22],因此 Paelinck于1974年提出空间计量经济学的概念。考虑到直

接融资发展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影响会在时间和空

间两个维度耦合进行,为研究其动态变化,本文构

建把时间变化和地区差异特征都考虑进来的空间

面板数据模型,以更加符合客观现实。空间面板回归模型包括考虑到因变量空间滞

后项的空间滞后模型(SpatialLagModel,SLM)、考虑到因变量空间滞后误差项的空间误差模型

(SpatialErrorModel,SEM)和包括内生解释变量

以及外生解释变量空间滞后项的空间杜宾模型

(SpatialDubinModel,SDM)。三个模型可分别表

示如下:

y=α+βx+ρWy +ε (1)

y=α+βx+ρ1Wy +ρ2Wε +ε (2)

y=βx+ρ1Wx +ρ2Wy +ε (3)其中Wψ 为空间权重。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本文考察直接融资发展对于农业现代化发展

水平的影响,各变量的选取依据和数据来源如下:用AMI反映农业现代化水平,用df反映直接

融资发展情况。由于农业现代化还受到其他因素

影响,引入三个控制变量(sr、isr 和cpr)。各变量

选取依据如下:

18第1期    宋 坤,林 佳,柳晓倩: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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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融资发展水平

用df 衡量直接融资发展水平,定义为涉农企

业直接融资规模/涉农贷款总量。根据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索引》,选择出农林牧渔业

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企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规

模包括涉农企业的股票加债券融资规模,股票融资

包括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募集

资金的总量。债券融资包括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

场发行的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涉农小额贷款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于涉农企业的直接融资在

2009年以前较少,且《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于

2007年发布,因此研究区间取2009—2016年。该

部分数据来源于 wind资讯。

2.农业现代化水平

用 AMI指数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借鉴王国

敏、周庆元(2012)[23] 以及高芸、蒋和平(2016)[24]

的指标体系,本文从农业生产条件、农业产出能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资源环境条件四个方

面构建农业现代化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农业生

产条件指标包括劳均农机总动力、人均农村固定资

产投资额和农业科技人员占比,分别用农业机械总

动力/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额/乡村人口和农业技术人员/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数

量来表示;农业产出能力指标包括单位耕地面积粮

食产量和劳均农业增加值,分别用粮食总产量/耕

地总面积、农业增加值/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数量来

表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指标包括农村恩格尔

系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化率,其中

城镇化率用城镇人口比重来表示;农业资源环境条

件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和农业成灾率,分别用森林

覆盖面积/总土地面积、农作物成灾面积/农作物

总播种面积来表示。然后利用AMI=∑(wi×ln

Xij)得到各省的农业现代化分值,其中wi 为根据

熵权法得到的权重①。由于西藏数据缺失严重,因此选取30个省份,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年鉴》和各省的《统计年鉴》,对于部分

缺失的原始数据,已参照前后年份以及相关地区的

情况进行补充和修复。由于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

清查始于2009年,终于2013年,第九次全国森林资

源于2016年开始,而本文样本区间为2009—2016年,因此不取森林覆盖率这个指标。

3.控制变量

由于长久以来我国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大部分

是间接融资形式,其作用是通过给予农业发展资金

从而影响农业经济增长来实现的。而根据经济增

长理论的哈罗德-多马模型,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可分解为储蓄率(sr=农户储蓄增量/农村人均纯

收入增量)、储蓄投资转化率(isr=第一产业GDP/农户储蓄增量)以及资本产出比率(cpr=第一产

业 GDP/涉农贷款增量),所以就取其为控制变

量。该部分数据来源于各省统计年鉴、《中国金融

统计年鉴》、《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农

村金融服务报告》以及《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三)模型的构建

考虑到直接融资发展对于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变量中加入sbal2,建立如下

模型:

AMIit=α0+α1df+α2df2+α3sr+α4isr+α5cpr+εit (4)

考虑到地理空间的相互作用,构建空间权重矩

阵Wij,表示如下:

Wij =1   当区域i与j相邻,

0   当区域i与j不相邻。{ (5)

依据公式(4),改写得到SLM 模型,见公式(6):

AMIit=α0+α1df+α2df2+α3sr+α4isr+

α5cpr+ρ∑wijAMIit+si+εit (6)

其中,si 表示空间固定效应,εit 表示随机误差,

∑wijAMIit 是空间滞后项,ρ 衡量邻近地区直接

融资发展水平等变量对本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的

影响程度与方向。依据 公 式 (4),改 写 得 到 SEM 模 型,见 公

式(7):

AMIit=α0+α1df+α2df2+α3sr+α4isr+

α5cpr+ρ∑wijεit+si+μit (7)

2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为避免专家评价的人为因素,这里采用熵权法更客观的反映各指标的权重。具体计算步骤为:第一步进行无量纲

化处理:xij=Xij-minXij

maxXij-minXij。第二步进行标准化处理:pij=

xij

∑j

xij

,得到信息熵rij= -1

ln(n)∑j

pijln(pij)。第三步得到

冗余度Iij =1-rij。第四步得到权重 wi =Iij/∑iI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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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wijεit 是空间滞后误差项,ρ 衡量领域地

区的误差冲击对本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影响程度与

方向。依据 公 式 (4),改 写 得 到 SDM 模 型,见 公

式(8):

AMIit=α0+α1df+α2df2+α3sr+α4isr+α5cpr+α6W(df)+α7W(df2)+α8W(sr)+α9W(isr)+α10W(cpr)+

ρ∑wijAMIit+si+εit (8)

其中,W(df)、W(sbal2)、W(sr)、W(isr)和W(cpr)分

别表示各个变量的空间变量。

四、实证过程及分析

(一)农业现代化水平测算

30个省份(除去西藏)7年的AMI值如图1所

示。截止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13年聚

焦“三农”,图1显示2009年至2016年各省农业现

代化水平整体呈显著上升态势,但省份之间存在较

大差异:北京、上海、天津的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青海、甘肃、贵州的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该结论和

王国敏、周庆元(2012)[23]的结论基本一致。同时

可发现,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省份的金融实力较

强,反之较弱,这从侧面验证了金融对于促进农业

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性(Ranis,Fei,1964;温涛和张

梓榆,2015)[25-26],体 现 出 考 虑 空 间 异 质 性 的 必

要性。

图1 30个省份2009—2016年的农业现代化水平

  (二)空间相关性分析

1.全局空间自相关性

下面用Arcgis软件对农业现代化水平进行空间自相关检验。采用反距离权重矩阵,全局 Moran'sI指

数如表1所示。从中可见,Moran'sI指数均为正值且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30个省份的农业现

代化在地理空间上存在显著的空间集群状态: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省份倾向于和水平较高的省份相邻,而水平较低的省份则倾向于和水平较低的省份邻接。

表1 2009—2016年农业现代化水平的 Moran'sI指数

年份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MoranI 0.4762 0.4816 0.4900 0.4931 0.5007 0.5033 0.5064 0.5245Z 值 6.0875 6.1467 6.2405 6.2726 6.3779 6.3970 6.4340 6.6516P 值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2.局部空间自相关性检验

下面采用 Moran'sI散点图进一步揭示农业现代化空间集聚特征的局部空间相关性。考虑到篇幅,图

2只以2009年和2016年两年为例,展示30个省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集聚性。图2显示,大部分省份

处于第一和第三象限,第一象限 HH 表示高观测值的省份被高值的省份所包围的空间联系形式,第三象限

38第1期    宋 坤,林 佳,柳晓倩: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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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表示低观测值的省份被低值的省份所包围的空间联系形式。这进一步说明我国农业现代化具有显著

的空间依赖性,农业现代化水平相对较高(低)的省份在地理上相对趋向于和较高(低)发展水平的省份相

邻。而且从变化趋势上看,H-H 集群在2009年是6个,2016年是7个;L-L集群在2009年是16个,

2016年是17个,因此“抱团”结块效应更为明显。既然农业现代化水平存在相似空间相关性的省份越来

越多,如果不考虑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空间非均质性,会使引起计量估计的偏差,因此利用空间计量方法

得到的结论会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和说服力。

图2 2009年和2016年30个省份农业现代化的 Moran散点图

(三)空间面板估计结果分析

把反距离空间权重矩阵导入Stata12.0软件。鉴于空间面板模型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估计结果以及效

应分解的准确性,因此筛选过程见表2。表2 SLM 模型、SEM 模型和SDM 模型固定效应的选择理由

变量 SLM 模型 SEM 模型 SDM 模型

ρ 0.0616∗∗∗ 0.9251∗∗∗ 0.0734∗∗∗

R2 0.9912 0.0416 0.9957LogL 857.2163 0.2149 897.5473Hausman 124.56∗∗∗ - 314.75∗∗∗

AIC -1654.289 -724.987 -1678.542F - - 3.51∗∗

      注:“∗∗∗、∗∗、∗”分别表示通过1%、5%、10%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括号中均为t值。

先进行 Hausman检验以确定采用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再通过R2 和LogL 判断SLM、SEM 和

SDM 的拟合效果。表2中,三个模型的 Hausman检验结果均显示在10%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因此

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SEM 的 R2 和 LogL均小于其他,所以不宜采用。所有变量的空间滞

后项回归系数的联合F检验通过显著性检验。至于选SLM 还是SDM,就假设模型为SDM,通过联合显

著性 WALD检验和联合显著性似然比LR检验确定SDM 是否能够简化为SLM 或者SEM(LeSageandPace,2008)①。固定效应的SDM 模型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固定效应的SDM 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 空间固定效应 时间固定效应 空间和时间固定效应

主要变量df -0.0091∗∗∗ -0.0031 -0.0083∗∗∗

df2 0.1390∗∗ -0.1247 0.1209∗∗∗

4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LeSageJP,PaceRK.SpatialEconometricModelingofOrigin-destinationFlows[J].JournalofRegionalScience,

2008,48(5):94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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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变量

sr 0.0581 -0.0617 0.0625isr 0.0357∗ -0.0358∗∗∗ 0.0439∗

cpr 0.0015∗ 0.0002∗∗∗ 0.0019∗

空间权重

W(dfl) 0.0001∗∗∗ -0.0089 0.0034∗∗∗

W(df2) -0.0790∗∗ 0.1068 -0.0953∗∗∗

W(sr) 0.0169 -0.0132 0.0254W(isr) 0.0346 -0.0677 0.0252W(cpr) 0.0149 0.0263 0.0211∗ρ 0.0628∗∗∗ 0.0514∗∗∗ 0.0734∗∗∗

R2 0.9869 0.8101 0.9957Log-Likelihood 762.4510 -142.3478 897.5473Hausma检验 100.84∗∗ 31.84∗∗∗ 89.24∗∗

联合显著性检验似然比(LR)

固定效应 统计量 自由度 P 值

空间固定 19.86 30 0.0005时间固定 30.16 7 0.0000

联合显著性Wald检验

空间固定 38.41 30 0.0000时间固定 28.57 7 0.0000

  注:“∗∗∗、∗∗、∗”分别表示通过1%、5%、10%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括号中如没有特别说明,均为t值。

  表3结果显示,对SDM 模型的空间固定效应

和时间固定效应进行的 WALD 和 LR 检验均显

著,因此拒绝把SDM 模型简化为SLM 和SEM 模

型。而且比较可知,时间和空间双固定SDM 模型

的对数似然值和R2 最高,结合数据特点和现实意

义,最后选定时间和空间双固定的SDM 模型的估

计结果进行分析。估计结果表明:第一、表2中的SLM、SEM 和SDM 模型的ρ

值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直接融资发展

对于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具有显著的空间溢出

特征。第二、直接融资发展水平df 的系数为负且在

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涉农直接融资规模相较于

涉农信贷规模的增大反而不利于农业现代化水平

的提升。究其原因在于部分能够发债或上市的涉

农企业打着“农”字招牌进行融资,获得相关补贴或

优惠政策支持后却热衷于非农扩张,募集资金不用

于主营业务和增加农业的基础投入,而是将存量或

增量资金投向非农业产业,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背农”现象发生普遍。募集资金变更的主要原因在于

农业行业利润微薄,同时受自然、社会等多重风险

的影响,生产条件艰苦,而且比较收益较低,所以涉

农企业出于商业性目的,意图通过多元化经营来提

高经营业绩,以非农行业间的盈亏互补来抵御以农

业为主业的风险。而且当农业投入达到一定极限

时,投入要素的边际递减规律也会使涉农企业向其

他行业发展。粗略统计,有70%~80%的上市涉

农企业进行过非农化经营,非农化涉及的行业主要

有房地产业、生物制药业、金融业、仓储运输业

等①。募集资金变更的现实会导致涉农企业投资

分散,投资效率不高,制约农业现代化的推进。

df2 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直

接融资相对于信贷规模比例的增加与农业现代化

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短期虽然有负向的作用,长期来看该比例的提升能够有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

展,因为直接融资大力的发展能够为农业现代化提

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但该促进作用的出现需要两

个前提条件:一是继续提升涉农企业的直接融资发

展速度;二是限制涉农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否则并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推进。

第三、控制变量中,储蓄投资转化率isr 和资

本产出比cpr 均为正,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

著,说明农民将储蓄收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涉农

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生产,都能有效地支持农业现代

化的发展。(四)效应分解

下面把空间溢出效应进行分解,得到直接效

应、间接效应与总效应,见表4。

58第1期    宋 坤,林 佳,柳晓倩: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

① 该统计是笔者随机选取30家农业产业化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汇总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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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固定效应SDM 的空间溢出效应分解

效应 解释变量 空间固定效应 时间固定效应 空间和时间固定效应

df -0.0074∗ -0.0023 -0.0063∗∗

df2 0.1258∗∗ -0.1134 0.1147∗

直接效应 sr 0.0493 -0.0501∗ 0.0498isr 0.0263 -0.0298 0.0301cpr 0.0009∗ 0.0005 0.0010∗

df -0.0011∗ -0.0004 -0.0011df2 0.0043 -0.0164 0.0088∗

间接效应 sr 0.0016 -0.0110 0.0100isr 0.0131 -0.0044 0.0077cpr 0.0003 0.0003 0.0004∗

df -0.0085∗ -0.0027 -0.0074∗∗

df2 0.1301∗∗ -0.1298 0.1235∗

总效应 sr 0.0509 -0.0611∗ 0.0598isr 0.0394 -0.0342 0.0378cpr 0.0012∗ 0.0008 0.0014∗

  第一、直接融资的空间溢出效应。SDM 的空

间和时间固定效应下,df 的直接效应显著为负,说明直接融资对区域内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有负向溢

出效应,原因和上述涉农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背农”现象一致。但df2 的直接效应显著为正,说明从长期来看,直接融资能够对区域内农业现代

化有正向溢出效应。df 的间接效应为负但不显

著,原因可能在于资金的流动更容易发生在相邻省

份所形成的集聚区域内。df2 的间接效应显著为

正,说明长期而言直接融资对于区域间农业现代化

发展存在负向的溢出效应,特别是相邻省份。由于

两个变量的间接效应均小于各自的直接效应,说明

虽然直接融资长期发展带来的稳定资金、对农业技

术的支持、劳动力转移、风险分散会通过空间渠道

传递到区域外,但对区域内农业现代化的带动作用

更大。同时,相对其他变量,df2 的总效应最大,说明只要涉农企业专注于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农业生

产领域,直接融资的长期发展将对我国农业现代化

具有重要的贡献。第二、控制变量的空间溢出效应。首先,对于

储蓄率sr,其对区域内和区域间农业发展的正向溢

出效应均不显著,原因在于农民的储蓄主要用于赡

养老人、子女教育、购置家庭设备用品、自建房或乡

镇买房等,因此对农业的支持有限。其次,对于储

蓄投资转化率isr,其对区域内和区域间农业发展

的正向溢出效应也均不显著,说明农民用储蓄投资

农业和农机装备、农业生产物资的规模较小,因此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

我国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最后,对于资本产出比

率cpr,其对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农业发展均具有显

著的正向空间溢出效应,说明银行信贷资金不仅能

够拉动区域内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且其所带来的

资金会通过空间渠道传递到区域外,带动区域外农

业现代化的发展。但cpr 的总效应在所有显著的

变量中是最小的,说明当前农业信贷资金投入

不足。(五)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估计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采用 K 最邻

近(k-nearest)空间权重矩阵进行稳健性检验,在最

小距离阈值权重和K=8时,结果如表5所示。表5 空间和时间双固定的稳健性检验

变量 空间和时间固定效应(反距离权重矩阵) 空间和时间固定效应(k-nearest邻近权重矩阵)df -0.0083∗∗∗ -0.0064∗∗

df2 0.1209∗∗∗ 0.1385∗∗∗

sr 0.0625 0.0589isr 0.0439∗ 0.0627∗

cpr 0.0019∗ 0.0031∗

ρ 0.0734∗∗∗ 0.0774∗∗∗

R2 0.9957 0.9982Log-Likelihood 897.5473 886.6421

  注:“∗∗∗、∗∗、∗”分别表示通过1%、5%、10%置信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括号中如没有特别说明,均为t值。

6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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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的稳健性检验的结果可见,各变量的显著性水平和符号未发生明显变化,说明构建的模型在整体

上是稳健的,得到的结果可靠性强。

五、结论及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农业现代化的建设需要考虑到各省份各异的

农业经济、农村社会和文化环境,所以在分析直接

融资对农业现代化发展影响时需要纳入空间关联

性和异质性。本文耦合了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通过引入空间权重矩阵,构建空间面板回归模型,利用2009—2016年我国30个省份的数据,分析直接

融资和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空间溢出效应。同时,为保证估计结果是可靠的,最后进行稳健性检验。结

果发现:第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存在显著的

空间依赖性和空间异质性。第二、短期看,直接融

资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具有显著的负向区域内、和空间溢出效应,区域间溢出效应并不显著;但长期

看,则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区域内、区域间和空间溢

出效应。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区域内溢出效应大于

区域间溢出效应。此外,长期的总效应在所有变量

中最大。第三、资本产出比率对区域内和区域间的

农业现代化推进均具有显著的正向空间溢出效应,但总效应在所有显著的变量中是最小的。

(二)对策建议

为有效发挥直接融资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溢

出效应,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第一、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并杜绝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运用直接债务融

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建议设置有差别的发行审核

优惠,对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在坚持审核程序的基本原则下,可以开设发行

审核的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审核、优先发行。同时

除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①外,应完善风险分担

机制和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农业产业链上各经

营主体的互保机制,涉农企业应当从战略发展的高

度谨慎选择投资项目,真正回归到农业现代化建设

的轨道上来。第二、加强省份之间的农业合作。政府在制定

相关的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协调农业分工和合作机制,形成政策上的相互

鼓励与正向激励,提高区域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关联

效应,实现政策实施多方受益的局面,促进区域农

业现代化的整体发展。第三、关注直接融资长期发展对农业现代化的

正向空间溢出效应。充分考虑地理空间因素,加强

与相邻省份的交流和合作。通过金融资金投入农

业农村发展引导其他农业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和

汇聚,可以建立省份间一体化的资金市场和农业生

产要素市场,提高区域农业资金集聚水平,促进其

跨区域流动和在农业上的投入,把区域外的资金溢

出转化为区域内的农业生产力。

引用文献:[1]AkuduguM.A.,etal.AdoptionofModernAgricultural

ProductionTechnologiesbyFarm HouseholdsinGhana:

WhatFactorsInfluencetheirDecisions? [J].JournalofBiology,AgricultureandHealthcare,2012,2(3).

[2]王春来.发展家庭农场的三个关键问题探讨[J].农业

经济问题,2014(1).[3]曾学文,张帅.我国农户借贷需求影响因素及差异性的

实证分析[J].统计研究,2009(11).[4]刘明轩,姜长云.农户分化背景下不同农户金融服务需

求研究[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5]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与城镇化金融部课题组.商业

银行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思考[J].农村金

融研究,2015(5).[6]鞠荣华,宗成峰,韩青.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分

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7]IrwinW.Rust.AConceptofAgribusiness[M]//JohnH.

DavisandRayA.Goldberg.Boston:DivisionofResearch,

GraduateSchoolofBusinessAdministration,HarvardUni-

versity,1957.[8]GoldsmithR.W..FinancialStructureandDevelopment

[M].NewHaven:YaleUniversityPress,1969.[9]GaryA.W..TowardSustainableAgriculturalSystemsin

the 21stCentry [M]. Washington D. C.:National

AcademiesPress,2007.[10]胡鞍刚.农业企业化: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J].农业经济问题,2001(1).[11]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 ———基于监督

78第1期    宋 坤,林 佳,柳晓倩:直接融资、空间溢出与农业现代化———基于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

① 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保证

募集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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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1(2).[12]顾宁,范振宇.农业信贷需求结构分析[J].农业经济

问题,2012(8).[13]顾宁,余孟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金融支持路径识

别[J].农业经济问题,2013(9).[14]宋坤.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合作模式选择的实证

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6(4).[15]宋坤.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的合作模式

[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4).[16]King,R.G.,R.Levine.Finance,Entrepreneurship

andGrowth:TheoryandEvidence[J].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s,2004,32(3).

[17]MarkDrabenstott,LarryMeeker.FinancingRuralA-merica:A Conference Summary[C]//ProceedingsRuralConferences,FederalReserveBankofKansasCity,1997,4(2).

[18]雷德雨,张孝德.美国、日本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

的经验和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6(5).

[19]董楠,伏霖,徐思.直接融资对我国银行业特许权价值

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7(6).[20]张幼芳.直接融资:发展农村资本市场新引擎[J].江

汉论坛,2015(4).[21]张峰.中国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研究[D].太原:山西

财经大学,2015.[22]吴玉鸣.中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差异的空间计量经

济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23]王国敏,周庆元.我国农业现代化测评体系的构建与

应用[J].经济纵横,2012(2).[24]高芸,蒋和平.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评价研究综

述[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6(3).[25]GustavRanis,JohnC.H.Fei.Developmentofthe

LaborSurplusEconomy:TheoryandPolicy[M].P.imprenta:Homewood,1964.

[26]温涛,张梓榆.中国金融产业对农业与非农产业发展

作用的比较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5(7).(责任编辑:粟世来)

StudyonDirectFinancing,SpatialSpilloverand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EmpiricalAnalysisBasedonInterprovincialData

SONGKun,LINJia,LIUXiaoqian(CollegeofEconomics,SichuanAgriculturalUniversity,Chengdu611130,China)

Abstract:Basedonrelatedstatisticaldataof30provincesfrom2009to2016,SpatialPanelRegressionModelisusedtoexaminethenonlinearspatialrelationshipbetweendirectfinancingand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Theresultsshowthatthereissignificantspatialspillovereffectbetweenthem.Directfi-nancingtothedevelopmentof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hasasignificantnegativeregionalandtotalspa-tialspillovereffects,andthespillovereffectsbetweenregionsisnotsignificantintheshortterm.Howev-er,ithaspositivesignificanceinregional,inter-regionalandtotalspatialspillovereffectinthelongterm.Meanwhile,theregionalspillovereffectislargerthantheinter-regionalspillovereffect.Additionally,thetotaleffectofthelong-termisthelargestamongallvariables.Therefore,weshouldexpandthescaleofdirectfinancing,completelyeradicatechangingtheuseofraisedfunds,strengtheninter-regionalagricul-turalcooperation,andspeeduptheflowoffundsbetweenregions.Keywords:directfinancing;agriculturalmodernization;spatialspillover;SpatialDurbinModel

88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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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管理学研究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弥合———以食品标签制度为例∗

任大鹏,李 蔚(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83)

摘 要: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调研,论述食品标签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边界与关系的总体呈现。显性的正

式制度和隐性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边界并非一成不变,非正式制度可能向正式制度转化,前提是非正式制度必

须充分基于本土文化特征。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某一种关系存在,而是复杂关系的总体呈现。一方面,正式制

度排斥了非正式制度,挤压了非正式制度实践的空间,冲击了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实践保护了小

规模生产者,维系了地方性知识,构建了不同于主流制度信任的其他信任体系,弥补了正式制度不能实现的消费

者期待。

关键词: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食品标签制度;冲突;弥合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C939;F091.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89 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XMZ067)

作者简介:任大鹏,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任大鹏,李 蔚.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弥合———以食品标签制度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39(1):89-94.

  学术界关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关系

的讨论一直在持续,诺斯(DouglassC.North)认为

非正式约束①的出现是为了协调重复进行的人类

互动,它们是(1)正式制度的延伸、阐释和修正,(2)由社会制裁约束的行为规范(sociallysanctionednormsofbehavior),以及(3)内部实施的行动标

准[1]48。“至于制度是如何渐进性变迁的,为什么会

是这样,甚至非连续性的变迁(如革命或武装征服)也绝不是完全不连续的,这些都是由于社会中非正

式约束嵌入(imbeddedness)的结果。尽管正式约

束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而在一夕之间发生变

化,但嵌入在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

束可能是刻意的政策所难以改变的。这些文化约

束不仅将过去与现在和未来连接起来,而且是我们

解释历史变迁途径的关键之所在。”斯科特在《国家

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变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

的》中认为“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总是寄生于非

正规过程,虽然正式制度并不承认非正规过程的存

在,但没有它们又无法生存;同时,没有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也无法自我创造或保持”[2]238。诺斯和

斯科特从不同角度强调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但前提是其阐述的“非正式约束”或“非正式制度”均是建立在地方性知识基础上,能够起正面作用的非

正式规则,此种非正式规则和社会性、本土化紧密

相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相互辩证,正式制

度依存于非正式制度之中。国内学者对于正式规

收稿日期:2017 11 16本文讨论的非正式约束就是非正式制度。“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所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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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有学者意

识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需要在正式制度之外再

探索一些根植于社会风俗、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

之因素[3]。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非正式制度对于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造成了负面的影响[4]。处于社

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除了存在作为正式规则的

“源头活水”、“搭乘元素”、“解压信息”的非正式规

则之外,还存在着作为正式规则的“竞争对手”、“次级效 应”、“试 错 先 锋”的 非 正 式 规 则 等 实 践

形态[5]。本文以食品标签为例来讨论制度与非制度之

间的关系是由于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食品标

签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受全球一体化、对外贸易

的影响,大体借鉴国际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ius)和欧美较发达的标签体系制定。食品不单单

作为人们饱腹的物质,还包含着情感、文化等一系

列社会性因素。食品标签是附着在食物上的标识,体现的内容除了工具性之外还涉及其他各方面。因此,本土化显著的食品与饮食文化特点与国际化

的食品标签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苏力认为“社会中

的 习 惯、道 德、惯 例、风 俗 等 社 会 规 范 (socialnorms)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

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

少的部分”[6]26。非正式规则建立在社会性的基础

上。食品的选择透露着消费者的喜好,消费者选择

食物的习惯以及如何感受食物均嵌入在社会环境

中,与人们的习惯、社会的风俗密切联系。我国的

社会背景又与其他国家的社会背景大不相同,制度

环境的不同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提供

了场域。在标签体系较发达的美国,不少学者都在

研究如何使标签制度的功能得到最大化发挥,JulieA.Caswell等学者指出食品标签能够宣传产品、获取消费者信赖并且指导消费者营养膳食,但当前的

研究却忽视了以上作为第三方的重要作用。因此,在重新修订标签相关规定时,政策制定者应根据标

签对买方行为和卖方策略的影响制定可替代性制

度[7]。后续研究中,JulieA.Caswell等学者从政府

角度出发,阐述美国联邦政府利用信息化标签形塑

消费者知识结构、购买习惯、限制和约束生产商行

为[8],食 品 标 签 作 为 制 度 工 具 作 用 显 现。EliseGolan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私有企业在加贴

标签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第三方在标签制度中发

挥的作用和政府在标签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总结

出标签制度的实行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程度[9]。

在美国,标签制度的形成是基于陌生人社会背景下

消费者依据标签选择食物,通过影响消费者行为选

择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公共福利的制度目

标。而反观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可以利用拿来主

义的正式制度来实现制度目标呢? 此时,作为国家

治理工具的食品标签制度由于具有可操作性而不

能完全保留社会性的完整性。非正式制度起了什

么样的作用? 本文以正式制度建构产生的政策溢

出作用,即所谓的“有意识行动的无意识结果”,以此来探求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边界与关

系。本文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非

正式与正式规则之间并非如上述分类中的一种固

定关系的存在,而是处于变动中几种关系的杂糅博

弈状态。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

的边界

食品标签正式制度指的是标签相关的一个制

度束,是由一系列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办

法的总和。本文涉及的非正式制度是指在食品品

质有保障的前提下,有固定消费者群体的食品包装

不符合现行标签制度体系的情况。正式制度作为国家治理工具被规定在法律条

文中,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需要通过标准化,格式化的标签制度符号来建构它宏观的秩序,便于

达到一种清晰可追溯的食品管理链条。为了达到

某种制度目标,正式制度具有统一性、可操作性等

特点,是显性可见的。食品标签符号体系的确立成

为是国家保持市场秩序的前提,标准化和秩序化是

国家治理符号体系的一种外在表现。相对于正式

制度,非正式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隐匿于人

们的意识、习惯之中,是隐性的,具有社会性特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边界从法律规定的

角度是明晰的,在实践空间的边界可能是模糊的。正式标签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逐渐承载多元化的

制度目标,吸纳了具有社会性的制度目标。对于一

些本土化的特定食品类型,政府试图利用正式制度

体系来解决问题,比较特殊的是食药同源的食品,例如:黄芩做的茶叶,猴头菇做的饼干。黄芩和猴

头菇都具有药用价值,同时,也作为食品的原料。正式制度规定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两个分类,显性的法律边界十分明晰,保健食品的营养宣称在法

09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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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有明确的规定①。但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并

不能解决现实中食药同源食品引起的问题,单纯的

把食药同源的材料归为食品或者药品而排除了另

一类均可能引来治理问题。食品企业利用食药同

源的材料作为原料,只能选择是普通食品或保健食

品中的一种,而恰恰此类原料既是普通食品也是保

健食品。例如:江中猴头菇饼干“养胃”的官司,饼干是作为普通食品销售,一方面,食品企业迫于不

能违反正式制度的原则并没有把“养胃”印在包装

上,成为正式食品标签制度规制的内容部分;另一

方面,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猴头菇养胃作为

吸引消费者的营销手段。这种利用非正式规则宣

传的手段引来了消费者的质疑,最终被某消费者以

“虚假宣传”告上了法庭,尽管最终食品企业胜诉,但“养胃”二字却不再出现在任何包装或者是广告

语中。案件已告一段落,案件的结果也并不出人意

料,但案件的审理结果给其他食品企业带来了更大

的困惑,模糊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边

界。河北某食品企业的品质控制人员表示质疑:“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好比我们的姜汁饮品,就是

普通食品,我要是标注上:祛湿驱寒,暖宫暖胃。按

照江中这个案例就没问题了。”其他相关食品企业

的管理人员标识:“关键是说养胃不算疗效,普通食

品可以说养胃,那就可以养心、肝、脾,什么都可以

养了”。江中猴头菇养胃案件引发的企业界讨论充

分说明了目前的正式规则与我国食药同源食品传

统并不完全匹配,针对特殊非制度实践的规制并没

有更加明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边界,相反是模糊了边界。企业的养胃声称其实是非正式

规则中的文化约束,企业明示了此种文化约束却引

来了质疑,消费者利用非正式规则不符合正式的标

签制度的逻辑来打击企业。正式制度作为国家治理工具必然具有可操作

性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正式制度不可能穷尽实

践中的所有情景,非制度实践通常处于制度边界之

外的模糊地带,如果此种非制度实践能够作为社会

的一种默会规则,企业面临的风险不大。一旦消费

者以正式制度来评判非正式制度实践时,由于正式

制度具有强制性,企业和政府均要付出相应的治理

成本。因此,非正式制度的实践时刻存在被正式制

度评判的危险,而某些事件的发生模糊了正式制度

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边界,模糊的边界成为了灰色

地带,问题也常常处在这个领域。总之,正式制度

和非正式制度之间边界的划定并非固定明晰,推动

边界变化的力量在不断脚力、博弈,最终达到某种

平衡状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边界发生偏移或

者边界模糊化。

二、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实践

空间的挤压

正式制度的实施需要治理成本,生产主体给予

包装食品加贴标签不仅需要资金成本,还需要人力

成本和时间成本。这些成本对于大规模的生产主

体而言是九牛一毛,但对于小规模的生产主体而言

可能是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巨大投入。标签制度的

规范化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准入门槛,区隔一部分

的生产主体进入市场。正式制度的确立压缩了非正式规则实践的空

间,比如强制标识营养标签进入正式制度规制的内

容后排除掉一部分不加贴营养标签的食品,营养标

签制度实施成本是由生产主体来承担,只要是正式

制度对于经营者都要承担提高的成本,营养成分表

相对于整个标签内容来说是成本相对较高的标识

内容,由于营养成分表的标识需要进行检验,再和

标准比照换算出数值。除资金成本外,智力资本和

时间成本的投入必不可少。营养成分表的强制标

注不仅给利益主体增加了经济成本,同时增加了相

应的时间成本、智力成本。营养成分表的强制标注

提高了食品标签的成本,食品标签成本的增加抬高

了市场的准入门槛,小规模生产者没有足够的资金

实力来承担标签制度的成本,进一步排除了一部分

弱质的生产主体。例如:农民合作社。某农民合作

社生产的辣椒酱,该产品的包装除了营养标签外的

其他标注均符合国家标准,但缺乏营养成分表的标

识。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合作社中没有这样的

智力支持能够完成此项标注,小本经营需要花大价

钱去完成这项标注“不经济。”受规模小、资金投资

小制约,小规模生产主体无法在生产初期垫付营养

标签标识产生的费用。因此,不符合正规制度标注

的食品标签只能通过非主流渠道售卖,而非主流渠

道畅通是因为有稳定的客户群体维系,客户群体往

往不在乎是否加贴标签。受价格因素影响或者信

19第1期      任大鹏,李 蔚: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弥合———以食品标签制度为例

① 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其中规定的27项功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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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机制驱使采购非主流渠道的产品,他们理所应当

地购买没有标签标注的食品,也就不承担标注成

本,享受相对低廉的价格。即使不考虑小规模生产

主体是否有能力加贴营养标签的情况,试想小规模

生产主体也加贴营养标签,价格优势一定会受损,原有客户群体可能会减少或者解散,小规模生产主

体也面临破产或亏损。没有标注营养成分表的食品往往是由小规模

生产者生产,此类食品通常在制作工艺、配方等方

面具有传统型和独特性。强制标注营养标签排斥

了一批资金成本不充足的小规模生产主体的产品,减少了市场中产品的种类和独特性,也缩小了消费

者选择食品的范围。上文的某合作社制造的辣椒

酱为例,由于非工业化流程制作,辣椒酱中并未添

加防腐剂等其他食品添加剂,保质期短,由于选用

的食材是该合作社种植的辣椒,口味和质量得到消

费者的认可。某合作社的黄芩茶,有清热泻火的功

效,而这些功效无法在标准化的营养成分表中体

现。不同于大规模生产,小规模生产主体生产的食

品可能即是传承文化的载体,又是优等质量的保

证。假如小规模的生产主体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等

不到有市场回报的售卖周期,或者并不是以绝对高

收益为目标,会面临无法生存的局面,那么具有独

特性和传统型的产品也被排挤出了市场,传承地方

知识的载体的存活空间被挤压,保障优质的传统生

产工艺也无法得以延续。制度与非制度实践的空间边界和时间边界可

能是重叠的也可能是分开的,制度和非制度的治理

对象和职能边界的合理划分能够有效提高制度实

施的有效性,农村在熟人社会中的食品买卖的非制

度实践,即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能够满足部分消

费群体的喜好,乡村的非制度规则顺应了熟人社会

的社会网络环境,如果强硬地行使统一的国家层面

的标签制度规制食品必须按照规定贴标,不仅增加

小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延长产业链条,导致特定消

费者群体的消失。随着市场经济和商业不断发展,加工食品大量涌入农村,破坏了原有的地方规则和

地方性知识。例如:农村小孩只吃辣条,一天基本

不吃别的东西。山寨食品能够在农村中十分流行,造成了当地人原有的食物体系的破坏,而新的外来

知识却又没有植入农村居民的脑中,原有的地方知

识又不再试用。于是,出现了上述一系列的问题,破坏地方性知识,导致农村居民无法营养膳食,与原初的制度目标相背离。

三、非正式制度对于正式规则的

弥合

(一)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化

食品标签正式制度体系与非正式制度体系之

间的边界不断进行调整,非正式规则向正式规则的

转换时有发生,营养标签从自愿内容成为强制内

容,反式脂肪酸从自愿内容被纳入强制标注范围。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化完善了正式制度体

系,弥补了正式制度之前未涉及的内容。营养标签

和反式脂肪酸的强制标注转换过程与本土化并无

太多联接,即并非自下而上基于本土化考量的反馈

程序,偏向自上而下制度表达。企业品控人员说:“国家让标什么就标什么,标的越多越错。”消费者

说:“营养标签应该不是给我们看的,应该是给健身

人员看的。”无论是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是消费者

的消费习惯来说,营养标签的标识制度尽管发挥了

作用,但总体来看是高生产成本满足了少部分消费

者的需求,制度绩效不佳。因此,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转变收到好的制

度绩效的前提是非正式制度是充分基于本土特点

提炼,一旦非正式制度与本土化、社会化关联不大,即使形成转化,转化后的绩效仍然不佳。

(二)非正式制度实践的意义

1.体现了成本收益原则

非正式制度实践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成本

收益原则,不加贴标签或者不按照食品标签制度进

行标识的做法一是由于加贴标签过程会产生成本,二是付出的成本并不一定能带给生产主体足够的

收益,而且是预期收益。生产主体认为“不合算。”此类生产主体往往是规模较小、缺乏社会资本和财

力资本的生产主体。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说:“合作社内部信任,产品内部消费,也不用包装了,包装要好多钱的。”而对于规模稍大的食品企业来

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某地中型食品企业相关人士在

被问到贴标成本时说:“标签没啥成本。”对于大型

食品加工企业,有成熟的技术人员操作把关食品标

签的内容,应该符合的法律规范及产品标准,食品

标签产生的成本相对于规模化生产来说比较少,而对于小型的生产主体,缺乏技术人员进行食品标签

的设计以及内容标准核定,而且相对成本较高。“好多钱”和“没啥成本”是相对于生产主体的规模

和收益的表述。上述企业认为食品标签“没啥成

29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Page 98: 社会科学版 - skxb.jsu.edu.cn · 第 卷39 第1期 吉首大 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本”,是由于:一、食品标签作为广告宣传所带来的

收益要远远高于成本。二、食品标签的成本相对于

企业的收益是九牛一毛。而上述合作社认为食品

标签的高制造成本,是由于:一、合作社缺乏熟知食

品标签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本。二、合作社并不认为

食品标签能够带来更多地收益。同时,这两个主体

的产品受众消费者是不同的,合作社产品的消费者

群体是处在熟人社会网络中的,而企业生产的食品

是面对陌生人群体。不符合正式标签制度的食品

的流通渠道保护了弱质的小规模生产者,具有特殊

性的传统的食品常常是小规模生产者生产。因此,非正式规则的存在也保护了正式制度排斥的部分

群体。

2.体现了社会联接机制

食品标签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一前提条件是

消费者对于制度体系的信任,如果这个前提不成

立,外生制度无法发挥作用。食品标签制度是搭建

在制度信任平台,消费者依据信任平台上获得的信

息进行交易,而非正式制度实践建立起不同于制度

信任的其他信任体系,制度信任被其他一些非制度

因素取代,而这些非制度因素建立起的信任机制是

与食品标签正式制度是不相关的。河北某种植合作社,该合作社种植油葵,利用

该油葵榨油。该合作社的食用油不愁销路,食用油

桶外并未贴有任何的食品标签。食用油面向的消

费者:一是本合作社的社员;二是村里镇里的乡亲

们。乡亲们买该合作社的油是基于熟人社会网络,这种亲密的社会关系制约着行为的失范,建立在互

惠为基础上的买卖保证了产品的质量。人与人之

间并非单纯的买卖关系,通过其他关系网络媒介形

成互惠。除以上现象,目前城市中逐渐兴起的新型食品

流通市场,例如:有机农夫市集定期在城市商场、广场等场所售卖,生产者直接进行售卖,并邀请消费

者到其农场参观,所卖的食品包括米酒、奶酪、豆腐、牛奶、酸奶等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没

有经过第三方有机认证,价钱相比经过有机认证的

产品更高。高溢价并没有减少消费者的热情,消费

群体有增无减。城市居民是通过对食物种植环境

的亲身体验,通过与生产者直接沟通的售卖方式以

及新型市场的信誉来对食品进行评判。农夫市集

组织是在城市空间内缩短了食物的供应链,恢复到

旧有的市集形式:让农夫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形

式。同时,农夫市集组织方在前期对销售方有资格

的认证,保证了食物的优质,同时体现了食物的社

会性,消费者群体是出于对农夫市集组织的信任关

系以及对卖方的信任。以上售卖体系中的食品均没有加贴食品标签,

消费者选购时并非依据标签,而是通过构建不同于

制度的信任体系来实现消费。此时,消费者信任的

不再是标签制度。无论是在不贴标签食品售卖的

体系还是在贴有标签的食物售卖环境下,消费者在

自我建构不同的信任体系下进行消费,而之所以此

种非正式规则的存续也是基于部分消费者对现代

食品流通方式的失望。非正式制度给小规模生产

主体留出了生存空间,构建了不同于制度信任的其

他信任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性的消费方式,缓和了不同需求的消费者群体对于单一的售卖方

式的不满,体现了社会联接机制。

四、制 度 与 非 制 度 之 间 关 系 的

讨论

制度与非制度之间并非用一种关系表明,复杂

关系是嵌入在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互动的大背景

之下,非正式制度实践的存在是基于社会本土化特

征、有社会需求,正式制度是由政府制定,而正式制

度在规范着市场的消费行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

度实践空间之间存在冲突。小规模生产主体生产的具有特殊性的食品是

存在于制度空间之外的非正式规则空间中,标签正

式制度体系是个舶来品,并没有“寄生于非正式规

则”,挤压了非正式制度实践的空间,从另一方面来

讲,非正式制度实践联接了历史情境和当下社会的

巨变,对于正式制度是一种补充,是考虑到治理成

本和治理绩效之下的最优选择,是在承接熟人社会

的兜售方式到陌生人社会销售模式的过度,是在为

非主流群体提供一种特殊化的选择。从成本收益

政策绩效角度看非正式制度实践是在最大限度降

低治理成本,从社会联结角度来看非正式制度是在

制度之外建立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某种社会联结

机制。欠缺与本土化实践相联接的非正式制度一旦

转化成为正式制度会造成食品标签体系一系列问

题的出现。正式标签制度的实践是对制度环境有

客观要求的,是建立在与制度环境完全匹配的情境

下,欠缺与本土化实践相联接造成正式制度与制度

环境并不匹配。一旦这种客观要求不被满足,那么

39第1期      任大鹏,李 蔚: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弥合———以食品标签制度为例

Page 99: 社会科学版 - skxb.jsu.edu.cn · 第 卷39 第1期 吉首大 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非正式制度的实践便会存在,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并

非要替代正式制度,而是在正式制度无法生效的特

定场域中发挥起作用。城市中涌现出的新市场,例如:小毛驴、农夫有

机市集、巢状市场此种自发组织起来利用生产者和

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构建起买卖对于国家治理的

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重现了旧有的传统售卖方

式,为部分群体提供了多种消费方式。新市场组织

的建立目标也是为了提高公众福利,出于公共目

标,而不是个人盈利的私目标,新市场的组织目标

和国家的制度目标是可以对话的。此种新市场的

涌现是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激结果。新市场的

交流方式并不是主流,而采取渠道的多元化为消费

者提供了某种心理上的救济,采用此种采购方式的

消费者通常会质疑食品标签,质疑国家背书。这样

的一种采购方式按照该群体理想的方式取得理想

的食材,其实是为这部分人提供了一种疏导和疏

通,避免了由于单一的食物购买渠道造成的群体可

能做出的突破法律的行为,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是

降低了国家的治理成本。因此,非正式制度实践补

充了制度约束,化解了对制度约束不满的对象群

体,为他们提供了另外一条可以实践的道路。就食

品标签制度体系来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

并不是简单的冲突或补充关系,而是处在动态的不

断博弈中,即相互排斥又相互弥补的复杂关系。

引用文献:[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韦

森,译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

出版社,2014.[2]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变人类状

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M].王晓毅,译.北京: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2017.[3]胡珺,宋献中,王红建.非正式制度、家乡认同与企业环

境治理[J].管理世界,2017(3).[4]叶竹盛.非正式规则与法治:“中国难题”的挑战[J].法

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5]王勇.非正式规则的生发机制及其实践形态[J].甘肃

社会科学,2013(4).[6]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4.[7]Caswell,J.A.,D.I.Padberg.Towardamorecompre-

hensivetheoryoffoodlabels[J].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Economies,1992,74(2).

[8] Caswell,J.A.and Mojduszka,E. M.Usinginformationallabeling to influence the marketfor

qualityinfoodproducts[J].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Economics,1996,78(5).

[9]EliseGolan,FredKuchler,LorraineMitchelletal.Eco-nomicsofFoodLabeling[J].JournalofConsumerPoli-cy,2001,24(2).

(责任编辑:粟世来)

ConflictandIntegrationbetweentheFormalandInformalInstitutions———TakingFoodLabelingInstitutionasanExample

RENDapeng,LIWei(CollegeofHumanitiesandDevelopmentStudi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Beijing100083,China)

Abstract:Throughcasestudyandpracticalinvestigation,thispaperdiscussestheoverallpresentationoftheboundaryandrelationshipbetweenfoodlabelinstitutionandinformalinstitution.Theboundarybe-tweenadominantformalinstitutionandahiddeninformaloneisnotstatic,andaninformalonemaybetransformedintoaformaloneprovidedthatitisfullybasedonindigenousculturalcharacteristics.Be-tweenthetwoisnotsimplyarelationshipexistence,butanoverallpresentationofcomplexrelationship.Ontheonehand,theformalinstitutionexcludestheinformalone,squeezingthespaceforinformalinsti-tutionalpracticeandimpactinglocalknowledge;ontheotherhand,informalinstitutionalpracticeprotectssmall-scaleproducers,maintainslocalknowledgeandbuildsothertrustsystemsthataredifferentfromthoseofthemainstream,makingupconsumerexpectationsthattheformalsystemcannotachieve.Keywords:formalinstitution;informalinstitution;foodlabelinginstitution;conflict;integration

49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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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3

转型期水权管理的进展研判及改革路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刘 芳1,苗 旺2,孙 悦3

(1.山东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2.齐鲁工业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353;3.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

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摘 要:水权为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水权管理是从水权分配、交易到监督、补偿的一个完整水资源

权属管理过程,其中水权制度是水权管理的核心内容。目前缺乏对水权管理全过程的系统研究以及对水权制度

的系统构建。面对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时代特点,水权管理必须优先突出制度导向,水权赋予确认制度、转让

交易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补偿激励制度构成最严格水权制度的主体内容。在改进的“水权科层概念模型”基

础上,进一步建立起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体系,为转型期我国的水权管理提供了一种

整体思路与改革对策。

关键词:水权管理;水权交易;转型期;制度建设;山东省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C939;F323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095 09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704097);山东省省级水利科研项目(SDSLKY201604);山东省高校人文社

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J16YF13);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2016RZB01005)

作者简介:刘 芳,女,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引用本文:刘 芳,苗 旺.转型期水权管理的进展研判及改革路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39(1):95-10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衡、水污染日

趋严重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高效、可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破解水危机的

关键一步。在计划经济以及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水资源配置采用行政指令的模式,导致水资源

分配不均,浪费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

逐步进入转型期,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

制转型以及传统管制向社会治理的机制转轨。在

新时期继续采用行政主导的配置模式使我国的水

资源现状不断恶化,造成水权主体不明、水资源配

置失衡、水市场建设滞后等严重问题。汪恕诚在

2000年中国水利学会年会上提出,明确水权、建立

水市场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条件。由此,我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展开了对水权

管理的诸多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2012年国务院

在《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

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2016年

水利部又印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水权

交易形式划分为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与灌溉

用水户水权交易三种类型。因此,转型期的水权管

理改革更加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水权制度、明确水权主体、优化水资源配置。

虽然政府和学界进行了诸多努力,但是水权管

理改革却是举步维艰。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水资

∗ 收稿日期:2017 0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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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刚性需求特征决定了水权管理不能过多地依

赖市场自发规律,需要在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同时,通过政府适度调控,促进社会、经济、生态的和谐共

生。二是水资源的时空不均衡与不稳定性决定了

其不同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水资源具有季节

性、流动性、动态性等特征,其自然-社会二元循环

过程也使得水权管理面临着其他资源管理没有的

困难。三是多龙治水局面下的水权管理“孤岛陷

阱”问题尚未解决,目前涉水部门众多,行政管理机

构、流域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等多个涉水主体

之间的权责还没有全面理清,面对转型期我国生态

文明发展的多目标需求,如何规范水权管理主体及

其管理行为成为解决问题的难点。这些难点的解

决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对水权管理理论与实践进

展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并构建水权管理体系框架。山东省水资源短缺,用水矛盾突出,水权建设需求

强烈,因此本文结合转型期水权问题的特点,以山

东省为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进展研判分

析,以得到有助于水权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的新路径,即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

体系框架。

二、转型期水权管理理论的进展

研判

为解决山东省水资源短缺、用水矛盾突出、水权主体不明等问题,需要对适用于山东省水情的相

关理论进行分析,以发现山东省水权管理改革的理

论基础及分析思路。对于水权的内涵,学界多停留在学术探讨阶

段,尚未形成一个具有理论认同和实践可行性的共

识性概念范畴,主要有四种较为典型的看法:(1)水权的“一权说”指水权仅包含一种权利成分,即使用

权[1]。这种观点认为水权的根本在于对水资源的

使用而非占有。(2)水权的“二权说”指对水资源的

使用权和所有权[2-3]。其中更重要的是探讨水资源

的使用权,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使用水资源,并维护其正当性。(3)水权的“三权说”,即水权不

但具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还有对水资源的经营

权[4]。这也是本文所采用的观点。其中,经营权特

指供水或制水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社会组织

在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前提下,把水作为商品进行

加工并经营的权利。(4)水权的“多权说”,即在所

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之外,水权还应该包含水环

境权、水量配置权、让渡权、交易权等权利[5]。国内

外存在不同研究视角,但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水权研究重点是使用权以及在

使用权基础上衍生出的经营权,同时,基于所有权

和使用权分离的水权管理逐渐代替取水许可管理

成为水管理进步的一种趋势[6]。所谓水权管理是指水资源权属管理,即在完成

水权初始分配后,还需要开展水权的交易。水权交

易指的是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的前提

下,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协同作用,实现水

资源使用权在流域间、流域上下游、地区间、行业

间、用水个体之间流转的一种行为。通过水权交

易,水权逐步从用水低效者向高效者转移,从而实

现水资源配置综合效益的最大化[7]。由此可见,在市场条件下,水权管理的基本要素包含水权、水权

市场、水权制度,水权制度内含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以及水权交易制度,水权管理的核心是水权制度。产权经济学对中国水市场的分析表明,中国水权制

度变迁的方向是明晰水权,引入市场机制[2]。山东

省水利厅厅长与总工程师都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

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

水需求,开展水权交易制度改革试点。针对转型期

山东省水资源配置的现实情况,“准市场”模式成为

可行的思路,即实现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有效结

合。在“准市场”水权管理模式下的水权制度研究

呈现出如下特征: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方面,初始水权的界定和

分配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利益在各

区域的从新分配[8]。对于水权分配制度的讨论多

集中于分配的原则以及方式上,分配的原则决定了

水权分配的优先权顺序[9],应遵循尊重现实条件、公平、效率、可持续、政府宏观调控等原则,保证生

活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用水以及工业用水[10]。国

外在此前提下还存在时先权先、生态用水优先等原

则[11]。水权分配模式存在行政分配与民主协商分

配机制之争,我国应转变传统的行政分配方式,向民主协商与行政仲裁分配机制过渡[12]。《山东省

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山东省要采用分级的方式来构建初始水权

确认制度,明确水权主体。国外存在以河岸权原则

为核心和以占有权原则为核心的两种主要初始水

权分配模式,英国、法国和美国东部水量丰沛区多

遵循前者[13],后者是美国西部各州的分配依据[7]。可以看出当前研究仍多针对原则理论,下一步的研

69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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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方向是由理论层面向制度层面、技术层面驱动,由对原则的探讨向实践中水权的分类赋权转变,要根据水权的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权把握公平与

效率的关系,界定好市场在初始水权分配过程中的

作用。在水权交易制度方面,水权交易制度是在初始

分配制度之后,规范用水主体间相互转让、交易二

次分配的相关规范。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有利于

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弥补政府初始水权分配时

的不足[14-15],调控水资源流向高效利用模式。水权

交易的主要研究内容聚焦于交易的前置条件、水权

交易定价、水权市场的建设等方面。其中开展水权

交易的前置条件是水资源稀缺的现实、清晰界定的

水权、高效的水利基础设施和可进行水权交易的环

境,即高度发育的市场经济环境[16]。在水权交易

定价方面,各个国家政府一般较少直接干涉交易价

格的制定过程,但为避免在水权交易中的价格垄断

和牟取暴利现象,政府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来管理水权交易,在不同程度上对水权价格进行管

制和确认[17],如法国政府一般先由用水户代表、供水公司、水利工程的投资者进行平等协商后提出建

议价格,之后由市级政府部门举行包含各界社会代

表参加的水价听证会;英国当局提出水价拟定前提

是确保成本能够回收,在确保供水企业盈利的条件

下,政府机构只对水价给出一个价格的上限,对超

限采取宏观调控[18]。由于交易成本和负外部效应

的存在,应该尝试创设水权交易市场,以控制交易

成本,互通水权交易信息[19];同时,完善水权交易

生态补偿制度,补偿供水方及环境受损第三方的损

失[20]。中国转型期的时代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水市

场只能是“准市场”,即市场要由政府部门来组织规

范[21]。山东省水利厅在2017年颁布的《山东省水

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明确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要在水权分配和交易过程中做好服务指导、监督检查的作用。海外水权市场各具特色,澳大利

亚水市场具有完全主导权,州政府不能过问[22];日本《河川法》确立了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关键地

位[23];美国西部因水资源较少而创设了水银行,将每年的降雨量依据合理需求分为若干份,借用公司

股份制来进行规范[24]。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可

以看出,我国水权交易的“准市场”模式是计划经济

转轨市场经济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推动水权交易

市场化的研究和建设是未来学界和政府机构亟须

着力的方向。但在当下转型期,国内有关水权交易

的主体限定、交易的定价机制和规则程序等存在研

究不足的问题,如何结合我国时代特点和各地实际

需求更好的进行水权的确认与交易是下一步的研

究重点。结合以上分析,山东省水权管理改革的关键在

于水权制度的完善,其中水权初始分配制度与水权

交易制度举足轻重,同时需要加强水权的监管与补

偿。但目前文献多关注水权赋权、交易、监管与补

偿的某一方面,而系统、整体探索水权管理的研究

尚缺乏,对作为水权管理核心要素的水权制度的构

建仍然存在短板。本文将结合山东省在水权制度

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水权赋权、水权交易、水权补偿、水权监管四个方面出发,凸显制度导向,尝试构建起一套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

管理改革框架体系。

三、转型期山东省水权管理实践

的进展研判

(一)转型期山东省水权管理改革成果探索

水权包含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水权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山东省进行了诸多实

践,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改革是山东省水权管理的重

要抓手。使用权以水权的确认和赋予为基础,山东

省探索实行水权分级赋予模式,区域水权、行业水

权、用水户水权都是水权分级赋予的被赋权主体。山东省同时将市场机制引入经营水权改革,将部分

剩余水量的经营权通过取水许可的方式赋予水管

单位组建的相关组织,使水权在区域水权、行业水

权、用水户水权之间进行流动与转移。但在实践过

程中,山东省仍受到诸多瓶颈制约,需要建立更科

学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体系。

1.加强管控区域水权确权及转让

山东省是我国开展水资源管理改革的试点省

份之一,2010年山东省政府颁发了《山东省用水总

量控制管理办法》,在对各个区域用水量进行调查

和统计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山东省17市及各县

(市、区)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制定,实现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之后,山东省区域间水权

交易以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在每年下

达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红线内做出水权的调

整[25]。在区域水权制度实践中,山东省有多个典

型的区域间水权让渡方法,如临沂兰陵(苍山)县每

天会从宝岭水库向枣庄十里泉电厂输送8万立方

79第1期   刘 芳,苗 旺,孙 悦:转型期水权管理的进展研判及改革路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Page 103: 社会科学版 - skxb.jsu.edu.cn · 第 卷39 第1期 吉首大 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米的水,电厂将水资源费、水费直接上缴临沂而非

枣庄,枣庄市获得这部分水权的代价则是水资源费

与水费的双重补偿费用支出。

2.行业水权改革注重差异化管理

行业水权是指各个市、县通过统计分析该地区

不同行业的年度用水总量及用水需求来进行行业

之间的用水补给。针对行业水权的管理,山东省首

先确保民生水权,其次是保障生态水权。山东省不

断完善工农业等大耗水量行业的用水管理办法,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之后,行业间水权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相互调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了补偿

机制。例如,泰安建立的水电站占用了原本进行农

业灌溉的水资源,因此该抽水蓄能电站每年按照取

水许可水量向当地财政缴纳870万元的“库容占用

费”。再如,淄博市考虑到大武水源地存在被临淄

区化工企业污染的隐患,投资近4个亿建成了太河

水库向中心城区供水,2013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提出,淄博市人民政府要创设水资源的保护

补偿措施,设立专门的补偿资金。

3.严格分类管限用水户水权

用水户水权是指由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用水

户的申请,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来依法批准许可的

水量。过去山东省在进行取水许可审批时,往往以

需定供,造成许可水量过大的问题。近年来,山东

省持续推进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用水

户水权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精细化、动态化。在

日常工作中,山东省就以下三种情况严格管理用水

户水权:首先,严格考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

水量,只有建设项目符合山东省行业用水的要求,才能获得用水许可,进行开工建设。其次,针对已

经批复发证的许可水量过大的取用水户,山东省一

般不允许取用水户擅自对此种无偿获得的许可水

量进行有偿交易,当获得用水许可的时限即将到期

时,可申请办理延长。2016年以来,山东省换发省

级取水许可证30次,收回用水户水权近7000万

m3。第三,针对许可水量过大且未超出取水许可

有效期的取用水户,山东省建立严格的计划用水管

理制度限制其用水,通过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方法来

规范和约束取用水户的用水行为。

4.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经营水权改革

通过建设拦蓄水工程、调水工程等获得了一定

量的可以利用的水资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严格按

照相关规划,在保障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工程良性

运行的前提下,组建供水经营实体,对这部分水量

进行适度地加工经营,将之直接供应到具体的用水

户,这称之为经营水权。目前,山东省济宁、德州、潍坊、淄博等地在经营水权方面已探索出了适合当

地实际的措施。在济宁市,为充分利用尼山水库水

资源,实现尼山水库向城区、工业供水的良性发展

战略目标,尼山水库于2010年附加成立曲阜尼山

供水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与业务

的开展,尼山管理局负责供水公司的监督,用水方

负责供水管线的出资建设及运行维护。供水公司

于2012年底正式向曲阜圣城热电有限公司供水,

2013年全年累计供水280万方,实现供水收入168万元。

山东省在区域水权、行业水权、用水户水权和

经营水权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可观的

成果,但是切合转型期山东省用水特点的水权管理

框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水权管理改革面临诸多瓶

颈制约。(二)转型期山东省水权管理改革瓶颈制约

1.初始水权分配技术不统一

初始水权的确权与登记是水权制度建设的重

中之重,但在山东省实践过程中,尚缺乏统一的水

权初始分配技术方案,目前以下三种分配办法同时

存在:一是按照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省、市、县三级逐级分配用水指标;二是进行跨省江河

水量分配;三是在各流域、省区开展水资源综合规

划工作。目前,以上三种措施尚未就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和分配程序达成统一,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

分配。

2.水权交易规则不完备

山东省水权交易缺乏具有现实操作价值的制

度规范,尚未对水权交易的主体条件、定价模式、交易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尚未创立一个统一

的水权交易市场,仅有济宁市被批复为山东省水权

水市场交易改革试点市,这导致了水权交易信息阻

塞、水资源供需失调、水权交易热情不高等难题。再者,政府对水权交易的过多干预使价格机制和竞

争机制的作用空间受到挤压。

3.水权监管体制不顺畅

水资源牵涉流域之广、地区之多使区域水行政

管理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管产生诸多重复和

交叉,职能不明、相互推诿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在

制定相关条例管理办法时,各部门多自行探索,缺乏有效协调沟通,致使水权监管制度存在差异甚至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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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权补偿欠缺有效规范

目前山东省尚没有出台省级层面有关水权补

偿的专门文件与办法,补偿的对象范围、资金来源、评估标准等重要内容尚不明确,未能及时纠正水权

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溢出效应。相关学者的研究更

多的关注农业水权补偿额度测算,对其他类型水权

补偿的研究关注不足。这一方面会消减用水户进

行水利用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会纵容一

些用水户过量用水、超量排污的行为,形成恶性

循环。四、构建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

改革框架体系

面对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困境,山东省应探索建

立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

体系来突破问题瓶颈。查理(Challen)运用新制度

经济学原理提出了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王亚华

参照中国水资源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对查理“制度

科层概念模型”进行修正,并提出“水权科层概念模

型”[26]122,该模型为本文采用制度导向研究水权管

理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水权科层概念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建立了“水权科层结构与制

度建设概念模型”,该模型包含各层面的决策实体

(中央、地方、社团和用户)、各层级间的水权分配机

制(赋权体系、初始分配机制和再分配机制)以及政

府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见图1。这个科层结构实

质上是一个行政控制系统,伴随我国进入经济转型

期,我国水资源日益短缺,科层结构的管理成本不

断提高。由于缺乏管理制度的有效供给来维持一

个稳定的科层治水结构,水权市场便作为政府缺位

的“副产品”出现。同时,又因为“路径依赖”性导致

的在中国传统行政水资源分配体系中引入水市场

的变迁成本巨大,加之中国水市场先天不足、相关

基础设施缺乏使水市场的运行成本飙升,所以,在转型期我国仍然需要继续维持水权科层治理结构

的基本思想,具体的途径是由政府主导开展大规模

制度建设,最终目标是建成制度化框架下集权与分

权相平衡的水权现代管理模式。

图1 水权科层结构与制度建设概念模型

基于以上模型,山东省应以水权制度为发力点,探讨建立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体

系,见图2和图3。它包含水权制度体系和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体系。水权制度

体系涉及水权的赋予确认制度、转让交易制度、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补偿激励制度四个方面。水权管理改革

框架体系包括水资源确权、水权授予、水权交易、水权监管和水权补偿五个过程,涉及区域、行业、用水户等

多方主体,其中水权的分配和交易是整个体系的关键。水资源确权是山东省水权管理稳步推进的首要工

作,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上,依据水量控制总额和水利用综合规划,由山东省向区域、行业、用水户层层赋予

水权,使各层级拥有水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此过程中,要坚持合理的分配原则和严格的论证程序,把握

好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配额的优先性关系。水权交易市场能够进行多余可交易水量的有偿转让交易,同时由于水权交易对第三方造成的生态影响,要由政府向买卖双方提出正向激励补偿和负向惩罚补偿,以修

正溢出效应。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权分配、交易进行及时的监管和跟踪,以上过程构成一套完整

的水权管理体系。

99第1期   刘 芳,苗 旺,孙 悦:转型期水权管理的进展研判及改革路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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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水权制度体系

图3 以最严格水权制度为核心的水权管理改革框架体系

(一)规范完善水权赋予与确认制度

初始水权分配机制明确了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水权赋予与确认的前置条件。根据王

亚华的“水权科层概念模型”,融合水资源宏观总量控制体系与微观定额管理体系,提出了“水权赋予确认

科层概念模型”,见图4。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是水权赋予与确认的重要措施,前者用以明确各区域、行业、部门、用水户等的水资源使用权,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协调适应;后者用以规定单位产

品的用水量,鼓励通过改进用水方式来提高用水效率。山东省的流域决策实体、区域决策实体、部门决策

实体和用水户四大决策实体应依据民主协商与行政仲裁机制,将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层层分解,以实现各

层级用水总量上限管控并提高用水效益。水权赋予确认机制的运作要从区域水权、行业水权、用水户水权

和经营水权四个方面入手,进行规范管理。

图4 水权确认科层概念模型

1.逐级确定区域水权

在对山东省区域内全部地表水体、地下水源及外调水源开展确权分配的条件之上,制定各地水资源总

量的控制指标,进而确定下一级行政区域的分配水量。遵循“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的原则,按照

各区域分配水量制定区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包括河湖水量分配额度和区域内水量供求方案等,实现山

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互适应。这种宏观总量控制的办法能够明确各级所有水权并加强

00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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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监管力度,对水权的监督起到良好的效果。

2.分类赋予行业水权

山东省应在优先保障生活用水量和粮食安全用水量的基础之上,坚持总量控制、经济效益和调整优化

产业结构的三大原则,按照生活、生态、生产等用水类型进行水权划分,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行业配水

量,避免各行业用水的恶性竞争。

3.严格把关用水户水权

山东省要加大对用水许可证的把关,通过颁发、审查用水许可证来赋予、监督用户用水、排污的行为。要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定额管理的要求,明确用水定额和耗水定额。农村水资源使用权归属集体,要依法对农村集体水权采取确权管理。

4.灵活管控经营水权

山东省应选择部分承担多行业供水水源地任务的大中型水库作为试点,探索实行行业水量分配与水

源用途管制,在保证水库死库容(生态水权)、饮用水源(民生水权)的前提下,将部分剩余水量的经营权通

过取水许可的方式赋予水管单位组建的供水实体组织,由其筹资兴建供水设施,直接向工业、服务业用水

户供水,供水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水源地工程运营管护经费的不足。(二)探索建立水权转让与交易制度

山东省通过水权转让与交易制度改革能够明确交易规则、限定交易主体责任、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

易市场有序性[27]。水权转让与交易制度一方面构筑了水权交易的基本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又以运作机制

为依托使水权管理得以贯彻,如图5所示。

图5 水权交易基本运作机制

  1.限定水权交易参与主体

在水权让渡交易过程中,水权交易市场搭建了

水权转让交易的平台,买方和卖方是这一过程中的

核心主体,双方在市场中自由匹配,就多余且可交

易的水权进行讨价还价、达成交易。山东省水权交

易基础价格的形成必须经第三方中介开展水权估

值,核定交易的基础水价。在这个过程中山东省水

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水权交易中心,核定水权

交易双方资格审查标准,及时跟踪被交易水权的用

途用量等。基于此,在一条完整的水权交易链条

中,除了水权交易买卖方,还亟须纳入水权交易中

心、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中介等多元主体。

2.明确水权交易规则程序

买方和卖方的水权转让行为是水权交易规则

的主要规范内容,山东省水主管部门要限制以下三

类主体进入水权交易市场:一是政企不分或者其他

形式的特权统治企业,二是责任和权利划分不一致

的企业,三是根本无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过资格审

查自由匹配的买方和卖方可向水权交易中心提出

交易申请,如果审核通过,同时各利益相关者能够

就溢出效应达成一致,那么交易达成,且交易价格

要参照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水权估值基础价格。交

易完成后,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

构要就交易水权的用途、用量、限期等内容进行跟

踪监督,确保交易水权的合理利用,同时为政府政

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信息支持。(三)制定贯彻水权补偿与激励制度

水权补偿制度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政

101第1期   刘 芳,苗 旺,孙 悦:转型期水权管理的进展研判及改革路径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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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或者市场采用一定手段将水资源利用的外部效

应内部化的一种规范,包括损失评估制度、补偿标

准制度和补偿额度制度等等,其中要重点关注水权

补偿的内容以及水权补偿的方式。

1.鼓励与惩罚补偿措施并举

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不同,对水资源造

成的影响各异,因此水权补偿要分为正外部效应的

鼓励补偿以及负外部效应的惩罚补偿。如果山东

省上游地区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积极采取污染

水体治理、地下水回灌、节水器具普及等措施,山东

省下游地区由此获得了增加的水量和优化的水质,那么下游地区应该就这部分水权向上游地区缴纳

一定的使用费用,作为上游地区保护水源、转让水

权的鼓励。相反,如果上游地区在水权运营过程

中,过量使用水权超出初始水权分配限额并且超量

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源污染、水质破坏、水位下降等

问题,影响了下游地区水权的正常行使,那么下游

地区必须对上游过量使用的水权以及因此造成的

负面影响提出惩罚性补偿要求。

2.财政与市场共搭补偿平台

财政和市场是水权补偿的两种有效方法。我

国《水法》规定人民政府是水资源的唯一法定代表

人,所以政府有义务调控水权的运营。山东省应坚

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受益地区对保护区

的横向补偿机制,将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污

水处理费提取一定比例上缴上级财政,再由上级财

政将此部分的费用转移用于水资源保护区的修复。同时,山东省政府和下级政府财政应每年设置固定

资金作为水权补偿的稳定资金来源,并将这笔费用

列入财政预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充分运用

阶梯水价机制,对水权使用的个人、企业实行分类

计量收费,对超出使用定额的水量实行累进加价,以形成连续性激励。

(四)执行落实水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当前中国水市场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建立统一

规范的指导规划,应在水权监督的内容、主体两个

方面重点关注。

1.构建多级市场监督体系

水权市场的监督是水权监督的焦点问题,山东

省应构建起包含一级水权市场监督和二级水权市

场监督的完整市场监督体系。前者是对水权所有

者和使用者之间水权首次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含水权缴费、水权使用跟踪、水权证更新、水权延续和水权变更等,要对行业水权、区域水权、

用水户水权和经营水权采取计量、监控及用途规

制;后者是对地区、组织或个体之间的水权交易行

为进行监督,严格管控交易主体、交易价格和交易

规则等内容。

2.引导多方主体共同监督

2016年水利部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

法》,该《办法》赋予政府开展水权监管、增加制度供

给的关键性主体地位。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山东省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沟

通、明确职能、统筹协调,避免多龙治水造成水权交

易市场的混乱无序。发挥民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

督作用,对用水户违规、违法的用水、排污问题进行

及时的反映和报道。第三类水权监管的主体是用

水者协会,协会可采用自律监管的形式对水权交易

进行信息公开、听证与监督,张掖市作为国内率先

创立以水权制度为抓手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的行政

区域,探索了这种民间水资源管理的方法,取得了

良好的效果,这为山东省水权管理改革提供了典型

的范例。

四、结语

水权制度构建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在我国目前

尚无一整套完善、成熟的模式可以遵循,包括山东

省在内的多个地区都在不断探索完善。总体来说,推进水权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由中央层面尽快

出台指导性意见,由省级层面制定实施方案,在水

资源供需失衡且水资源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市县

进行试点工作,合理配置可用于交易的水权,推动

构筑水权转让平台。结合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

实际问题,不断完善水权的确权登记、转让交易、补偿监管制度。转型期水权市场建设与水权管理要

在初始水权分配阶段坚持政府主导,在水权转让交

易阶段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两种机

制的功用,促进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沿着可持续

发展的目标迈进。引用文献:

[1]傅春,胡振鹏,杨志峰,等.水权、水权转让与南水北调

工程基金的设想[J].中国水利,2001(2).[2]胡鞍钢,王亚华.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看我国水分配

体制改革[J].经济研究参考,2002(20).[3]汪恕诚.水权和水市场[J].水电能源科学,2001(3).[4]姜文来.水权及其作用探讨[J].中国水利,2000(12).[5]李晶.我国水权制度建设进展与研判[J].水利发展研

究,2014(1).

20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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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世庆,郭时君,林睿,巨栋.中国水权制度特点及水权

改革探索[J].工程研究,2016(1).[7]贾绍凤,曹月.美国犹他州水权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

启示[J].水利经济,2011(6).[8]赵培培,窦明,洪梅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下的流域

水权二次交易模型[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6(1).[9]吴振,邵东国,顾文权.基于主成分分析的区域初始水

权分配[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6(4).[10]胡洁,徐中民.基于多层次多目标模糊优选法的流域

初始水权分配———以张掖市甘临高地区为例[J].冰川冻土,2013(3).

[11]AdamDaigneault,SuzieGreenhalgh,OshadhiSamaras-inghe.Equitablyslicingthepie:Waterpolicyandallo-cation[J].EcologicalEconomics,2017,131.

[12]吴丹.科层结构下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变迁评析

[J].软科学,2012(8).[13]柴方营,李友华,于洪贤.国外水权理论和水权制度

[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4] Molinos-Senante Maria,Donoso Guillermo,Sala-

GarridoRamon.Areparticipantsinmarketsforwaterrightsmoreefficientintheuseofwaterthannon-par-ticipants? AcasestudyforLimaríValley(Chile)[J].Environmentalscienceandpollutionresearchinterna-tional,2016(11).

[15]钟玉秀.水权制度建设及水权交易实践中若干关键问

题的解决对策[J].中国水利,2016(1).

[16]李胚,窦明,赵培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需求下的水权

交易机制[J].人民黄河,2014(8).[17]张勇,常云昆.国外水权管理制度综合比较研究[J].

水利经济,2006(24).[18]AMMichelsen,JFBooker,PPerson.Expectationsin

waterrightsprices[J].InternationalJournalofWaterResourcesDevelopment,2000,16(2).

[19]ML Weber.Marketsforwaterrightsunderenviron-mentalconstraints[J].JournalofEnvironmentalEco-nomicsandManagement,2001,42(1).

[20]马超,常远,吴丹,吴兆丹.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

状、问题及对策[J].人民黄河,2015(4).[21]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J].中国水

利,2001(2).[22]池京云,刘伟,吴初国.澳大利亚水资源和水权管理

[J].国土资源情报,2016(5).[23]董石桃,艾云杰.日本水资源管理的运行机制及其借

鉴[J].中国行政管理,2016(5).[24]付实.美国水权制度和水权金融特点总结及对我国的

借鉴[J].西南金融,2016(11).[25]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权

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Z].2017-01-10.[26]王亚华.水权解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7]朱珍华.论我国水权转让的性质———基于水权转让实

践的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责任编辑:粟世来)

StudyontheProgressofWaterRightsManagementinTransitionalPeriodandtheReform Ways

———ACaseStudyofShandongProvinceLIUFang1,MIAO Wang2,SUNYue3

(1.CollegeofPublicAdministration,ShandongNormalUniversity,Jinan250014,China;2.ColegeofBusinessAdministration,QiluUniversityofTechnology,Jinan250353,China;3.SchoolofPolitical

ScienceandPublicAdministration,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Thispaperdefineswaterrightsastheownership,userightsandadministrationrightsofwaterre-sources.Waterrightsadministrationisacompleteprocess,includingwaterrightsallocation,transaction,supervi-sion,andcompensation,waterrightsinstitutionbeingthecoreofwaterrightsadministration.Atpresent,thereisalackofsystematicresearchonthewholeprocessofwaterrightsadministrationandsystematicestablishmentofthewaterrightsinstitution.Duringtheperiodofeconomicreconstructionandinstitutionaltransition,waterrightsadministrationmustgiveprioritytoinstitutionalorientation,institutionsofwaterrightsrecognition,oftransferandtransaction,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andofcompensationincentiveformingthemoststringentwaterrightsinstitutions.Onthebasisoftheimproved"conceptualmodelofwaterrightshierarchy",wefurtherestablishtheframeworkofwaterrightsadministrationreformwiththemoststringentwaterrightsystemasthecore,whichprovidesaholisticapproachandreformstrategyfortheadministrationofwaterrightsinChinaduringthetransitionperiod.Keywords:waterrightsadministration;waterrightstransaction;theperiodoftransition;institutionalconstruction;Shandong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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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三农”问题研究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4

身份认同视角下国家与失地农民关系的流变

王 亮(广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摘 要: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是国家建构和失地农民自我反思性建构的一个互构的过程。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

程中,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大致经过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的身份认同的变迁,折射出影响失地农民身份认同

的两种因素,即国家的结构性建构和失地农民自我的反思性建构二者的演进和变化脉络。透过失地农民身份认

同的演进变化,也反映出我国国家和农民关系的演进变迁。

关键词:失地农民;身份认同;国家;自我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104 07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7YJA840016);广州市“十三五”规划课题(2017GZYB50)

作者简介:王 亮,女,博士,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引用本文:王 亮.身份认同视角下国家与失地农民关系的流变[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

104-110.

  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伴随城市化而来的,是大

片的村落被快速的城市化所吞没,以及城市化所催

生出来的一个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农民从

失地到实现市民化,从身份认同视角来看,也就是

农民在被动地改变了原有的身份安排后,对新身份

的认同和适应问题。可以说,失地农民形成对自我

新身份的认同和接纳,是失地农民彻底市民化的关

键和核心。身份认同尽管是一个主观性话题,然而,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一些群体以身份认同

为号召方式的运动,使身份认同的研究和国家与社

会连接起来。本文以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问题为

研究视角,通过对处于城市化时空场景中的失地农

民的身份认同现状的分析,以及影响失地农民身份

认同的国家因素和失地农民个体因素的研究,来动

态地呈现我国快速城市化以来国家和失地农民关

系的流变脉络。

一、相关研究文献简述

考察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社会

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从身份认同的视角来研究国家与失地农民的关系,从当前我国学者研究来看,更多是聚焦于失地农民

身份认同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促进失地农民身份

认同的转换途径这些层面。关于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影响因素方面,徐成

华通过对苏州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由于二元的城

乡管理体制,加上失地农民普遍缺乏危机意识和发

展意识,从而使失地农民在身份转换时出现了一系

列的问题[1]。魏晨指出影响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

∗ 收稿日期:2017 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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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既有对家乡的归属感、对城市归属感以及自己

与城市居民的心理距离,这些因素影响着他们的社

会融合过程[2]。杜洪梅通过对城郊失地农民角色

难以转换的追因研究发现,农民与市民角色属性上

的差异是其角色难以转换的客观因素,对传统角色

难以割舍与对市民角色规范不清是内在障碍,对城

市社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是重要心理影响因

素[3]。尹小妹认为失地农民由农民变为城市市民

虽然获得了制度上的准入,但在身份转变过程中,由于存在着社会保障不力,以及生活方式与环境的

改变,由此导致了他们身份感模糊[4]。郁晓晖、张海波从社会认同的视角分析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

题,认为失地农民问题关键是认同问题,失地农民

呈现出身份角色的错位性认同、土地情结的鸡肋性

认同、经济生活的剥夺性认同和制度环境的失衡性

认同。这种认同系统背后的原因是基于失地农民

特殊的时空记忆和所经历的时空转换而导致的社

会建构,这是失地农民难以市民化的原因[5]。张海

波、童星以自我认同为切入点,通过对南京市561位失地农民的实证调查,发现他们存在着的自我认

同的失调。即大部分失地农民尚无法实现自我认

同的转换。即他们普遍存在着身份边界的不清晰

问题。而造成失地农民自我认同混乱的原因,一方

面是“时间性”效应导致自我认同的延宕;另一方

面,“空间性”效应带来的与参照群体相比强烈的相

对剥夺 感 也 阻 碍 了 失 地 农 民 自 我 认 同 系 统 的

转换[6]。关于促进失地农民身份认同转换的途径方面,

文军指出: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和转换是一个物质

形态与观念形态双重变革的过程,其本质是农民在

失地以后,在陌生的城市重新定位自己的新社会角

色、内化新角色的行为规范以及实现对新角色扮演

能力的心理及社会环境的转变过程[7]。谢俊贵指

出,失地农民的角色能否顺利转变,市民新身份能

否得到认同,就业是关键。相关部门应加快劳动就

业制度方面的改革和创新,促进失地农民再就

业[8]。由于农民是被动失地的,其失地风险也应该

由政府来承担。因此,还应配套改革国家土地征用

补偿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及最低生

活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保

体系,使其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这是化解身份

认同危机的根本所在[9]。吴爽、秦启文认为失地农

民的身份认同不仅对其自我发展与适应有重大意

义,对我国城市化建设也有着重要影响。而失地农

民要获得新身份的认同,还取决于良好社会文化的

营造。消除市民对农民的不接纳和歧视,对农民的

作用和地位缺乏认同。因而,有必要改变农民受歧

视的排斥氛围,创造一个良好的接纳农民的大

环境[10]。通过对身份认同视角下失地农民的相关研究

文献的介绍可以看出,当前从身份认同视角研究失

地农民问题,尚存在一些需要更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领域。最为突出的是当前关于失地农民身份认同

的研究,缺乏从整体和综合的高度来把握失地农民

的身份认同。研究或者着眼于从微观的行动主体

这一方面,如张海波等的研究明显侧重于从失地农

民这一微观主体来研究,体现在无论是对失地农民

身份的分析,还是影响失地农民认同的原因的分

析,都仅从微观的行动者角度来探讨的;另一种倾

向则是侧重于从宏观的制度和结构来分析。如徐

成华、尹小妹等的研究就侧重于强调社会的制度因

素。总之,目前的研究都存在着割裂微观与宏观、行动与结构之间的关系的不足。在我们看来,失地

农民的身份认同问题既是社会制度设置等建构的

结果,也是个体反思性行动的结果。失地农民的身

份认同的变化过程,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和失地农

民的关系的变化过程。基于此,本文拟以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为研究

视角,通过对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的研究,来探讨

国家和失地农民关系的流变趋势。

二、研究主题和核心概念

要界定身份认同,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身份?“身份”一词,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最早是由拉尔

夫·林顿(Linton)于1936年提出。我国学者张静

将身份定义为:“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

内容包括特定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

行事准则。”[11]3-4 一种身份的出现,必须得到与该

身份相联系的个体或群体的认同,否则,个体就会

寻求改变和打破这一身份。这也就是说,身份与认

同是两个紧密相连的概念。当然,个体对于某一身

份的认同,并不仅仅反映的是个体的自我认知,在当代,特别是随着认同的研究由静态向过程转向,作为一个动态过程的身份认同,可以反映出影响身

份认同问题的多重因素间的关系及变化趋势等。基于身份认同是一个发展变化着的过程这一

特质,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也是一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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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过程,是国家的结构性建构与失地农民自我的

反思性建构、互构下的一个发展过程。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特殊的群体类别,或者一种

身份类别,一方面是国家定义的结果,即被国家的

各种制度所影响和所形塑。霍洛维茨(Horowitz,

1975)在分析族群认同时指出,社会的文化、政治精

英在群体身份及其认同的建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

的角色[12]。我国学者菅志翔在分析保安族的族群

身份及认同时指出,结构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对保安族人的族群身份认同具有重要的影响

作用[13],可见,国家的结构性建构,影响着失地农

民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也是失地农民自我反思性定义的产物。在当代社

会中,个体人的主体意识在不断增强,吉登斯指出,在现代社会,由于抽离化机制,个体不再被嵌入到

社会传统之中,个体通过向内用力,通过自我有意

识的选择也参与并建构着自我的身份。吉登斯称

之为个体的“反思性筹划”。因此,在分析自我身份

认同这一现代性的话题时,除需具备社会结构建构

的视角外,还必须关注个体自我的反思性建构这一

因素。所谓自我的反思性建构,指个体通过对被赋

予身份的理性思考,进而通过一系列策略性的行动

选择,来积极地自我定义自己身份的意识和行为。即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既由失地农民所处的社会

结构所建构,也由失地农民个体反思性建构所塑造

和影响。是国家定义和自我定义的互构、互动发展

的产物。这里,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实则暗含了三

个含义。一是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指涉的是一个动态

的过程。在认同的研究方面,普遍倾向于把认同看

作是个体的纯主观性的认知活动。本文认为,个体

的身份认同是在被他人影响和影响他人的过程中

实现自己的。是一个互构的过程。因此,失地农民

从对自我身份的反思、协商到认同的过程,也就是

失地农民新身份的重建过程。当失地农民通过实

践在建构新的自我身份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他

们自己在一个新场景下的社会融入过程。二是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事实上体现了权力

政治的表征。失地农民身份认同作为社会结构建

构和自我建构的过程,实际上体现出来的是国家和

失地农民个人围绕着何种身份而进行的身份认同

的政治。在当今社会,吉登斯所称的个体的反思性

筹划(thereflexiveprojectoftheself)的能力在不

断增强,个体的身份已不再仅仅是由社会被给定

的,而是在自我的反思性自我建构中被不断创造和

发展着的。也就是说,个体可以通过争取和协商而

达成某种身份。从这个意义上说,身份认同已不再

是纯心理活动,而是与一系列理论问题,诸如主体、语言、心理意识形态、权力、阶级、性别、种族等等相

关涉的话题。三是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的变化过程,实际上

反映出围绕着身份定义的国家和失地农民两个主

体的关系变化。通过对形塑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

的国家建构和自我建构二方面因素的分析,既可廓

清国家政权在失地农民群体的政策变化以及二者

的互动关系的变化趋势,又可以通过对失地农民自

我身份建构的分析,来反映出失地农民的市民化和

现代性的获得等。因此,本文从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视角为切入

点,通过梳理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变化,来呈现失

地农民和国家关系的变化。

三、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失地农民

的身份认同

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既受到国家建构的影

响,也和失地农民自我的反思性建构有关。是国家

的结构性和失地农民自我的反思性互构的一个动

态的发展过程。卡斯特尔关于身份认同的类型研

究方面,提出了三种不同的身份认同:“合法性身份

认同”(legitimizingidentity)是指支持并主导社会

支配机制的身份;“抗拒性身份认同”(resistancei-dentity)则是抗拒该社会支配机制下的非主导性身

份;而“计划性身份认同”(projectidentity)则是要

求重新建立一种新的身份[14]。在我国城市化的进

程中,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

段,呈现出三种认同类型。(一)国家建构的强势与失地农民的拒斥性身

份认同

我国传统上是一个威权国家,历代的统治者通

过“国家政权建设”,实现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渗

透和控制。同样,个体的身份和身份认同,也是我

国国家政权予以影响的一个重要领域。特别是在

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对个体身份的严格分

级,控制着个体包括身份在内的各种权利。建国以

后,尽管国家政权的性质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但历

史的遗留影响还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新中国成立

后,为便于管理,所实施的二元分割的社会管理体

60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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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加上历史上轻农传统,因此,乡村、农民一直以

来都被国家权力有意或无意忽视,由于这种历史背

景原因,个体关于自我身份的定义及认同,在早期

不存在身份认同的问题。随着城市的扩展和用地需求的不断膨胀,上世

纪80年代开始,当时的地方政府对这些因城市化

而需要征收土地的农民,主要采取的是“要地不要

人”的一脚踢的货币补偿策略。基于地方政府这样

强势的涉农政策取向,相应地,在失地农民的身份

定义上,也采取很模糊的政策,这种模糊的政策,直接导致了“失地农民”这一“非农非城”的社会身份

类别的产生。具体体现为:对于因城市化而失去土

地的农民,政策上只是简单地把他们转制为城市居

民。具体到各种城市居民所享有的福利待遇上,这些“农转居”群体则完全被排斥在城市的福利保障

之外,体现为“无地可耕”、“就业无岗”、“保障无

份”,其福利保障等各项权利依然按农民来对待。换言之,失地农民户籍身份的转变事实上是一种

“虚市民化”,即失地农民的农转居,获得的只是名

义上的市民身份。不仅如此,由于国家单方面的定

义,从而创造出“失地农民”这样一个身份类别。“失地农民”这种称谓也因此不仅成为了失去土地

的群体的类别名称,也成了他们的群体身份。这一阶段,失地农民对于被建构出的失地农民

身份,在认同上更多表现为拒斥性身份认同。表现

为很多农民失地后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很模糊,一些

认为自己是城市居民,也有很多认为自己还是农

民。由于对自我身份的这种模糊认同,也阻碍了失

地群体城市化的决心。大量农民以永久性失去了

土地,由于认同上的抗拒,他们依旧坚守着原村民

的行为规范。(二)失地农民的抗争与失地农民的计划性身

份认同

国家的社会结构对个体身份和身份认同的建

构,的确具有强大的形塑作用。但是,作为被建构

的行动者,如果体验到自我被赋予的身份是显失公

平的,就必然采取行动来修正和再定义其身份的身

份认同。特别是个体的自我启蒙和主体性不断增

强的今天,个体围绕着“我应该是谁”身份认同斗争

将更加猛烈。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量被征地的农

民面对“非乡非城”的失地农民这种尴尬的身份,开始出现了一些围绕被动赋予的身份的反抗行为。如持续不断的上访,以死抗争,依法抗争等各种行

动性表达来对自我的身份进行定义。无疑,这些各

种各样的上访是他们自我定义和建构其身份认同

的主要形式。这些上访行动既表达了村民们对被

动获得的身份的拒斥,也反映了失地的村民对“我是谁”的抗争性的自我建构或自我定义。

在失地农民自我的身份定义里,他们的户籍身

份既然是城市居民,就应该享受城市居民这个身份

所附着的各种权利,诸如养老、医疗、就业、失业等

各种保障。而不应当是虚化的市民身份,实则为失

地农民这一身份事实。由于失地农民关于其身份

的自我定义不同于国家建构下的失地农民的身份,由此导致失地农民对国家定义下的不公平身份抗

争不断。体现为在上访上从零散的诉求到有组织

的抗争,从依法抗争到以法抗争。这一阶段,面对被动赋予的身份,失地农民由

拒斥到积极筹划,通过各种围绕身份的行动,主动

筹划和定义自我的身份。在身份认同上体现出筹

划性认同的特点。一方面抗拒国家定义的身份,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抗争行动主动定义和筹划自我的

身份。(三)在国家建构和自我建构对抗中协商互构

的合法性身份认同

由于对被动获得的失地农民身份的拒斥性认

同,以及失地农民围绕身份的自我定义和反思性筹

划行动等,导致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冲突和

矛盾越来越尖锐。特别是当失地农民的这种身份

筹划,由零散性的身份诉求发展到参加人数增多,而且诉求身份的行动开始组织化了的时候,政府开

始反思并调整原来的涉及失地农民的各种制度和

政策。例如由最初的“要地不要人”的单纯的一脚

踢的货币安置,到探索逐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

保体系;由对失地农民采取简单的农转制政策,到积极改造城中村,促进失地农民真正实现从“虚”市民化到“实”市民化的转变。在这个动态的互动过

程中,国家建构或国家定义下的失地农民的身份和

失地农民自我建构或自我定义下的身份由原来的

巨大的差异到趋向于一致。体现在失地农民对其

身份的自我认同上,则表现为由原来的拒斥性到主

动性认同其新的体制身份的转变。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变化,在国家单一定义阶

段,失地农民对这种被动获得的身份的认同体现为

抗拒性认同。体现在外显的行动方面,既有消极的

抵制,当然还有其他各种方式的抗争,如上访等。由于身份的被动获得,在呈现出抗拒性身份认同的

701第1期             王 亮:身份认同视角下国家与失地农民关系的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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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失地农民也通过自我的行动抗争等,反思性

地自我筹划和建构自己的身份及认同。失地农民

的身份也因而在这种自我定义和国家定义的调整

互动中不断被完善。图1是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

建构过程。

图1 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建构和变化过程

  失地农民的身份及身份认同,是国家建构和失

地农民的自我反思性建构互构、互动下的一个过

程。伴随着这一互构过程的,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

由拒斥性认同走向合法性认同,实现身份认同的同

一性。同时,在定义和建构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的这

种互动中,国家与失地农民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

变化。

四、从身份认同看国家与失地农

民关系的流变

国家和失地农民的关系,从学源上来说属于

“国家—市民社会”这一分析框架,而国家与失地农

民的关系是在这一框架下所衍生的。类似的还有

“国家—社会”、“国家—乡村社会”、“国家—地方社

会”、“国家—农民”等内涵各异的分析概念。在我

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者们对我国国家

政权的现代性研究的兴起,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关于中国国家和农民的关系问题,成为学界研

究的热点。其中,王道勇(2008)的研究具有高度概

括性。他把近代以来中国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归纳

为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近代以前):国家与农民

的相对分治阶段;第二阶段(近代至新中国成立之

前):国家与农民从相互分立走向国家控制农民的

阶段;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国家对农民的全面控制阶段;第四阶段(改革开放

至今):国家对农民的控制日益松弛以及国家再度

调整与农民的关系的阶段[15]。我国是一个以农民

为主的国家,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失地农民数

量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

直接的利益受损群体,国家与失地农民的关系的变

迁,可以说是反映我国国家政权现代性的一个重要

指标。

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作为国家建构和失地农

民群体自我建构以及互构下的一个动态过程。在

这个互构、互动过程中,不仅反映着失地农民身份

认同的变化,也反映出国家和失地农民的关系上的

变化。(一)国家与失地农民关系的零和博弈阶段

与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处于抗拒性认同同期

的,在国家与失地农民的关系上体现为一种零和博

弈。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征用,政府和农民是两个

主要的博弈主体。早期失地农民的身份定义,体现

出国家政权对和失地农民群体的强势定义。以及

关系上的零和博弈。体现为政府通过掠夺失地农

民的权利而获利,而失地农民则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群[16]。这种零和博

弈关系具体体现在:首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剥夺。根

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国家拥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和征收权。换言之,即土地征用权是国家生来固有

的权力。尽管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农民

集体所有。但农民集体无权自己出让或转让其所

拥有的土地。于建嵘认为这种农村土地所有权是

虚置的[17]。周其仁提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

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

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

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18]6。基于此,各地方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以公益或建设用地为理

由,通过强制性的征用手段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

为国有土地,最突出的表现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国

家和失地农民两个行为主体间的关系是一种零和

博弈关系。政府既是土地征用的具体执行者,又是

监督者和处罚者。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的农民,则只能任由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用、高价出让”的土地征用垄断政策,而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

80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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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无份”的“三无”失地农民群体。其次,在征地过程,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

利也被完全剥夺。土地为什么被征用、什么时候被

征用以及哪里的土地被征用,完全是由当地政府来

决定。整个程序从立项征地到征地行为的最后实

施,仅有代表农民的村委会在征地程序最后一个阶

段,即“征地协议书”的签订阶段的参与。农民知

情、参与权的被剥夺还体现在,在土地征用的补偿

上,农民同样没有参与协商的权利。1998年修订

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具体的操作

中,地方政府采取“一脚踢”的货币安置方式。对于

政府而言,现金补偿方式简单易行,无后顾之忧。但对于广大失地农民来说,这种补偿意味着农民被

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未来生活收入的不确定

明显增加。同时,这种补偿只是着眼 于 有 形 物

质———“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或其他有价物进行

补偿,不涉及土地本身的价值及增值价值的补偿。更未关注到农民失地后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损失

补偿。最后,对农民失去土地后的身份定义,及其身

份权利,采取模糊界定。农民作为一种职业身份类

别,是与土地紧密相连的。在被动失地并被动市民

化后,政府将这群失去土地的农民,在身份上采取

“虚”市民化,实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身份。在失地农民身份建构的背后,实则体现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上绝对支配关系。

(二)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合作协商阶段

合作协商是与零和博弈完全相反的解释范式。它认为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

的关系,二者关系应以相互依赖、相互合作为主要

特征,其本质是合作与共赢。城市化早期政府对失

地农民身份的强势定义,引发了广大失地农民群体

由消极的抗争转而更激烈的、大规模的上访、“缠访”和各种群体事件。国家和失地农民的关系也通

过失地农民自我参与身份的建构和定义,而由对立

走向合作。首先,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力度越来越大,

补偿方式也更趋多样。为了减少政府与被征地农

民之间的矛盾,在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各地积极

探索合理的征地补偿模式。1995年广州市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在土地征用一章第18、19条,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操作标准。并探索留地补偿的

新模式。在土地征用第16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比例限额留出土

地:市辖区可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10%留

出。”以解决征地后农民的生活问题。2005年(51号)文件《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通知》,对征地安置方式做了进一步探讨。指出,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除保证货币安置

兑现落实的同时,建立征地安置补助专项基金,逐步把被征地农民拉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免费的劳

动技能培训,提高征地农民的整体素质的就业安置

方式。并规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要根据当地的

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的区位,每三年调整一次。努

力使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以确保农民的利益。

2007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19号文件)《关于

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规定》,明确补偿费

的分配和使用,以及补偿费的监督和管理,以切实

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所得。这些更富有人性化的

征地补偿措施,体现出政府与农民关系上的进步。其次,改革征地制度,确保农民度自己土地被

征用的参与权、知情权等。原来的征地程序忽视农

民意愿,是征地矛盾产生的关键原因之一。土地非

农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协调多方利益、有效落实

土地管理政策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当前征地中,国家明确规定要实行土地征用方案事前公告、听证和

审批制度。地方政府征地时,要事先向社会公告征

地用途,听取社会各方,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在征地用途得到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认可后,再委

托审计机构、会计机构对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进

行审核、评估。征地机构在参照被征地的市场价格

的基础上,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并征求被征地农民

的意见。农民在征地时的参与权、知情权的保证,意味着国家对涉农问题上开始强调农民的自主决

策、自主行动等权利。也表明了国家开始退出农村

资源摄取者的角色,改变涉农事务的绝对决策者的

角色。最后,以协商,合作等方式,共同定义和互构、

协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身份。各地政府,充分认识

到农民被动失地后的困境,在征地前,充分征求农

民失地后的就业意愿,把征地和帮助农民顺利实现

职业身份的转换相结合。对失去土地后的农民,不仅迅速落实城市户籍身份,而且同步落实城市户籍

身份所依附的各项权利。做到市民身份的由虚到

实,职业身份的非农化等。农民失地后的身份达到

国家定义和农民自我定义的一致性,是国家和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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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关系上协商合作的结果。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国家要走向现代化

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邓正来指出,中国现代化的

症结,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

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19]。这种良性结构具体来说

就是指国家和公民间的互惠互信关系。在失地农

民身份认同的互构中,国家和失地农民的关系由零

和博弈到合作的转变,可以说是为现代性国家政权

的生成奠定了基点。当前,随着个体反思性的不断

增强,特别是新媒体时代,个体自我定义身份的能

力,有了更多的渠道,因此,探索建立新型的国家和

失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是彻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

根本所在。

引用文献:[1]徐成华.苏州城市化进城中失地农民的角色转换研究

[D].苏州:苏州大学,2004.[2]魏晨.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问题研究———以徐州

地区为例[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12).[3]杜洪梅.城郊失地农民的社会角色转换[J].社会科学,

2006(9).[4]尹小妹.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与观念转变[J].信阳农

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5]郁晓晖,张海波.失地农民的社会认同与社会建构[J].

中国农村观察,2006(1).[6]张海波,童星.被动城市化群体城市适应性与现代性获

得中的白我认同———基于南京市561位失地农民的实

证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6(2).[7]文军.农民市民化: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型[J].华东

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8]谢 俊 贵,曾 笑 丽.失 地 农 民 的 职 业 转 换 及 其 促 进 策

略———基于广州LG镇的初步调查[J].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8).[9]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J].社会学研

究,2005(3);温兴琪.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

保障[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3(6);浙江省人

民政府课题组.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的

调查与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03(4).[10]吴爽,秦启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身份认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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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菅志翔.族群归属的自我认同与社会定义:关于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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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J].社会科学研究,2006(1).[17]于建嵘.农民是如何失去土地所有权[EBOL].[2017-

01-06].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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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9]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责任编辑:陈 伟)

Evolut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tateandtheLand-lostPeasantsfromthePerspectiveofIdentification

WANGLiang(CollegeofPublicAdministration,GuangzhouUniversity,Guangzhou510006,China)

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theland-lostpeasantsisaprocessofmutualconstructionbetweenstateconstructionandtheself-reflectiveconstructionoftheland-lostpeasants.Intheprocessofrapidurbani-zationinourcountry,theidentificationoftheland-lostpeasantsgenerallyundergoesthreetypes.Thee-volutionofthesethreetypesofidentificationreflectstheevolutionoftwofactorsthataffecttheidentifi-cationoftheland-lostpeasants,thatis,thestructuralconstructionofthestateandtheself-reflectivecon-structionoftheland-lostpeasants.Theevolutionoftheidentificationoftheland-lostpeasantsalsore-flectstheevolut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tateandthepeasantsinourcountry.Keywords:land-lostpeasants;identification;state;self

01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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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5

论责任规则视角下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

万志前,张文斐(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摘 要:农民留种收费制度中引入责任规则旨在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开放共享适当结合,在保障

育种者合法权益,减低维权成本的同时,消解农民留种侵权风险,促进育种创新与良种推广。鉴于留种农民的分

散性,可建立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行收费权利。缴费义务主体为留种种植农民,不考虑其身份、留种目

的及留种数量,以避免农民留种合理性判断的难题。收费标准以农民种植面积与数量为依据,且应合理低于通

常许可使用费。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农民留种申报的形式;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民留种信息平

台,以保证使用费分配的科学性;农民因留种缴费所增负担,国家应予补贴。

关键词:责任规则;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农民留种收费;集体管理组织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111 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FX168)

作者简介:万志前,男,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引用本文:万志前,张文斐.论责任规则视角下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111-117.

  一、问题的提出

农民留种豁免最初于1980年作为育种者权利

的对抗在国际谈判中提出,旨在关注农民的无偿创

新[1]。但随着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农民

留种日益受到法律和技术限制[2]。鉴于农民沿袭

已久的留种传统和保护遗传资源的贡献,应认可农

民留种的正当性。因此,农民留种豁免作为植物新

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得到了相关国际公约和

大多数国家国内立法的认可。同时,为平衡育种者

与农民之间的权益,相关研究认为应从留种的主

体、留种的目的、留种的数量和留种的对象等方面

对农民留种豁免加以限制,构建一种有限的农民留

种权[3]。但基于种子自我复制(Self-Replicating)特性[4]和农业生产开放性的特点,权利主体难以对

其享有的智力成果实施严密而有效的控制,他人易

获取或非法使用。同时,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农民

存在留种行为,无法掌握农民留种种植的范围及因

留种种植行为所获实际利润,亦难以确认自己因农

民留种所受的损失。因此,可考虑设计一种农民留

种收费制度,以化解育种者维权难的困境,避免农

民留种侵权判定的难题,有利于良种的推广使用及

我国育种结构的优化。以水稻为例,我国目前的水

稻以杂交水稻(不能留种)为主,但2015年安徽超

级杂交稻绝收事件证明了杂交水稻的缺陷。虽然

产量、抗性都很优秀的常规稻品种不断被育种家育

成,与杂交稻的差距不断缩小。但常规稻是可以留

种且后代不分离的水稻品种,农户用第一年买的水

稻种子进行栽培,收成后可以保留稻谷留作下一季

或者来年种子用于播种,不需要再向种子经销商继

∗ 收稿日期:2017 10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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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购买种子,因此种子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不

愿推广。若有合理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则能提高

种子企业推广常规稻的积极性,进而有利于优化我

国的育种结构[5]。农民留种收费制度是对农民留种豁免这一品

种权的例外加以限制的细化措施,构建合理的农民

留种收费制度,也有利于农民留种豁免制度的完善

和农民留种权的实现。目前欧共体委员会1995年

制定的《关于实施农业豁免的第1768/95号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豁免条例》)已有农民留种收费尤

其是数额标准的具体规定,德国、捷克等发达国家

也据此确定了本国的留种收费标准[6]。有论者提

出对农民自留种抽税,补偿育种者的创新具有合理

性①。也有论者尝试通过建立权利金代管接收机

制,以解决农民留种权与育种者权利之间的冲

突[4]。本文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责任规则为

视角,构建我国农民留种收费制度,以化解基于种

子的自我复制性和农业开放性所导致的留种收费

的困境。

二、责任规则的由来与引入缘由

(一)责任规则的由来

责任 规 则 最 初 由 Calabresi和 Melamed 于

1972年在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一文中提出。当产权受到侵害时可选择三种产权

保护规则:财产规则(PropertyRules)、责任规则

(Liability Rules ) 与 不 可 让 与 性

(Inalienability)[7]285。不可让与性是指承认权利主

体拥有特定权利,但禁止或限制其转让。可让与性

之下分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在财产规则下,权利

主体拥有特定权利,他人若想使用其权利,必须通

过自愿交易,以权利主体同意为前提,否则,构成侵

权。在责任规则下,权利主体不得禁止他人使用其

权利,但使用者应向权利主体支付使用的对价。责任规则亦可描述为“先使用,后付款”,即允

许使用者在未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权

利,但事后应适当补偿权利主体的损失,是一种强

制的非自愿的“交易”[8]。责任规则不同于财产规

则,体现了一种“弱产权化”思想,责任规则下的权

利主体拥有的是一个在法定情形下可被他人以法

定补偿而强行剥夺的有限权利。选择何种规则保

护产权,应该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行判断,当交

易成本较低时,财产规则优于责任规则;当交易成

本相对较高时,则与此相反[9]。(二)农民留种收费引入责任规则的缘由

美国版权法学者费舍尔(William M.Fisher)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版权法,对责任规则和财产规

则的实际效果进行了比较,并提出采用责任规则解

决合理使用的困境更为有效和更为合理[10]257。农

民留种豁免,不是基于权利穷竭原则②,而是基于

利益平衡考虑的合理使用。因此在处理育种者与

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在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上也

可以考虑采用责任规则。财产规则的解决思路是,农民留种种植如果未

获得事先授权的,要么其留种种植超越合理使用的

边界,构成侵权;要么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解决思路会增加育种者的维权成本和授权农

民留种种植的交易成本。而引入责任规则可以解

决上述问题,且可以增加育种者的经济收益。因为

责任规则下农民留种往往不会担心侵权诉讼的风

险,扩大种子的使用范围,进而增加育种者的收益。且责任规则下的收费定价往往不是交易双方的定

价,而是第三方权威的强制定价[11],这可以防止育

种者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不合理定价,更具公平性和

公开性。农民也可事先根据确定的价格选择是否

超越合理范围留种以及留种多少。责任规则的要

点在于,法律首先承认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并允许

其转让或许可;农民留种种植不需要育种者的事先

同意,事后根据留种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支付、及支

付多少补偿费。这一规则的适用,可以避免种子自

21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美国俄亥俄州民主党派众议员 MarcyKaptur曾四次提出法案,建议美国农业部负责制定对种植户收集种子税金

(包括对农民自留种抽税)的制度,并认为收费标准应比孟山都或其他种子公司当前的收费标准更低,育种公司应得合理利

润,但不是过高的报酬。详见 GLP.转基因大豆专利到期意味着什么?.中国进出口大豆网:http://www.chinasoya.org/ar-ticle/%E5%9B%BD%E5%A4%96%E5%8A%A8%E6%80%81/127.htmlm。最近访问:2017-04-26。

即首次销售原则,指当专利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专利物卖与他人后,专利物成为买受人的私有财产,可自由处

分,专利权人对该物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进一步的控制权,不能再依专利法主张权利,购得专利物之人可自由使

用或出卖该专利物。Monsantov.Schmeiser案、Bowmanv.Monsanto案及 MonsantoCo.v.McFarling案,均否认了以权利

穷竭原则作为农民侵权免责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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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复制特性下,农民留种行为穷竭原则的适用、农民留种侵权判定的困难。

因此,基于责任规则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实

质是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转变

为报酬请求权,是对相关主体之间权利(益)的重新

配置。即农民可自由留种而不必征得育种者的许

可,但需要交纳使用费。此种制度设计使植物新品

种使用所产生的外部性得以克服,育种领域消费效

率和生产效率之间达到平衡,兼顾了育种者利益、农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能促进育种创新,维护

遗传资源生物多样性。

三、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主体

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权利

行使主体以及缴费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享有使

用费请求权的人,即授权品种的权利人。由于单个

农民的种植规模不大、农民数量分散,育种者难以

收取留种使用费或收取使用费的成本过高。因此,育种者可发起成立一个地区或国家范围内专业性

的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其代为行使自

己的求偿权利。以下仅论述权利行使主体和缴费

义务主体。(一)权利行使主体: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

组织

就这一部分而言,农民留种不需要经过种子知

识产权集体组织的许可,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组织事

前也不能禁止农民留种。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

收费。在欧洲,品种权人通常并不直接向农民收取使

用费,而是将收费业务委托给专业收费机构,这些

专业机构主要包括3类:一是植物育种者协会;二是种子托管公司;三是品种所有者合作社。英国农

民留种 收 费 的 职 责 是 由 英 国 植 物 育 种 者 协 会

(BSPB,BritishSocietyofPlantBreeders)行使的,该协会始建于1966年,属于育种者自发组织的独

立机构。除根据育种者的授权发放许可生产、销售

该品种的许可证等职责外,该协会最重要的职责就

是向种子生产商、农场主收取品种使用费[12]。在

德国,负责留种收费的专业机构是种子托管有限责

任公司(Saatgut-TreuhandverwaltungsGmbh,以

下简称STV),其重要职责之一是为品种权和权利

持有人收集自留种子的费用。在捷克,2001年由

育种者发起设立的品种所有者合作社的主要目的

也是收取使用农民留种费用[13]。从制度设计和运作实践看,这些专业收费公司

或协会的性质类似于著作权制度中的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可称之为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是经过种子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而以

自己名义集中行使授权主体权利的组织。集体管

理组织与品种权或专利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

信托关系,权利人将其授权品种的有关权利交由该

组织行使。收取权利使用费是种子知识产权集体

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此外,其职责还包括将收取

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和方法向权利人分配、与相关主

体协商确定使用费率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和

仲裁等。同时,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与

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取得该集体

管理组织的相关授权①。各国的实践表明,建立种

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其为收费主体,减少

了收费的频率,提高了收费效率,有利于育种者权

利的保护和良种的推广[14]。(二)缴费义务主体:留种农民

一般观点认为,农民留种是否缴费,要根据农

民的身份、留种的目的、留种的数量而定。本文认

为农民留种收费制度以农民为缴费义务主体,不应

考虑这些条件,因为这些条件的判定具有复杂性与

模糊性,不便操作。具体分析如下。一是关于农民的身份。欧盟《共同体植物新品

种保 护 条 例》(Regulationon CommunityPlantVarietyRights,简称 CPVR)的规定最为典型,其根据种植规模的差异,把农民分为不同的两个层

次:“小农”(smallfarmer)和除“小农”之外的农民

(otherfarmers);两类农民享有不同的权利,“小农”之外的农民,对授权品种有权自留种子,但是要

向 权 利 人 支 付 公 平 报 酬 (equitableremunera-tion)[15]。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第8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中的“农民”,应

311第1期               万志前,张文斐论责任规则视角下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

① 如在国际层面,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可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互相代表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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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指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

营户①。该规定意图将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主

体限定为“小农”。学者们关于农民留种豁免的研

究也认为,应将农民分为“大农”、“小农”和“受托第

三人”[16]。“小农”留种可以豁免,不必支付使用

费。然而,界定“小农”与“非小农”的标准十分困

难。若数量巨大的小农都可以留种豁免,育种者的

利益恐难以保证。这也是为何我国种子企业不愿

推广常规稻的主要原因,因为常规稻可留种,且农

民留种可以豁免。二是关于农民留种的目的。一般立法和观点

认为,农民基于非商业目的繁殖授权品种可以豁

免[17]。但若众多的农民都为非商业目的而留种种

植,则育种者的权益也很难保证,且商业目的和非

商业目的的界分在实践中存在困难。事实上,非商

业性的使用也可能对品种权人的潜在市场造成影

响。“商业性”一词本身具有含糊性,法官的不同解

释又可能增加其不确定性②。试想,如果每个农民

均可基于非商业目的留种,则意味着育种者只能从

第一次销售种子中获取利益,之后农民便无需再次

购买种子(种子具有自我复制性),育种者的研发投

入回报无法得到保证。三是关于农民留种的数量与规模。立法和实

践一般认为,农民留种不超过合理数量、种植不超

过一定规模的,可不支付使用费。欧盟 CPVR 规

定,在种植谷物的情况下,其所拥有的种植面积(种植谷物以外的其他植物的面积不计算在内)之单季

生产能力不超过92吨的农民或在种植马铃薯的情

况下,其所拥有的种植面积(种植马铃薯以外的其

他植物的面积不计算在内)之单季生产能力不超过

185吨的农民无缴费义务;除此之外的大型农场主

应支付补偿金,而补偿金的数额应明显低于同地区

同品种的许可费[18]434。在荷兰,耕地面积不足15公顷的农民,可免交谷物品种留种使用费;对于可

耕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甚至还可免交马铃薯品

种的留种使用费[14]。美国1994年《植物品种保护

法》(PVPA)修正案规定农民留种的数量,仅限于

在与原耕地相同面积的农地上进行重复种植③。但这种划分,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农民根据种植

规模来选择自己的“小农”或“非小农”的身份,特别

是在种植规模介于缴费和非缴费的标准之间时,农民可能会减低种植规模,达到免交使用费的目的。且“原耕地相同面积”足够大时,农民留种亦可能对

育种者利益构成威胁。农民留种收费制度中责任规则的引入旨在降

低交易成本、消解农民留种合理性判断的困难,如果在缴费义务主体上考虑农民的身份、留种的目

的、留种的数量等,实际上又回到了农民留种合理

性判断的这一难题,运用责任规则设计的农民留种

收费制度所欲达到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责任

规则视角下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缴费义务主体为

所有留种种植的农民。至于由此可能给农民增加

的负担,可通过国家良种补贴的方式弥补。

四、农民留种的收费标准

农民留种的收费标准包括收费标准的确定方

式和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一)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

在欧盟《农业豁免条例》中对使用费的规定是

一项选择性条款。育种者和农民可通过合同约定

使用费,也可采用法律的规定。农民留种使用费的

收取标准通常是由代表育种者利益的育种家协会

组织与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工会组织通过签订协

议确定。英国农民留种使用费的80%是由植物育

种者协会(BritishSocietyofPlantBreeders,以下

简称BSPB)通过全国农业承包人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Contractors,简 称

NAAC)与加工商签订协议,规定种子加工商应当

依据加工种子的吨数计算出农民留种使用费的数

41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以农业或者林业种

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

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可从版权侵权的商业性判断中得到印证:在索尼案中,多数派法官的代表斯蒂文斯(Stevens)认为“商业性等同于

营利,而少数派法官的代表布莱克曼(Blackman)则认为,与商业活动对应的是慈善性活动。“商业性”是为自身利益而进行

的活动。在哈波案中,奥康娜(OConner)大法官将“商业性”界定更加宽泛:区分商业性与非商业性的关键不在于使用者的

动机是否为了营利,而在于是否通过使用行为获得利益而未支付给版权人适当的补偿。参见:张今著《版权法中的私人复

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57页。

H.R.2927,the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Amendmentsof1993,103dCongress1stSess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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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并将其列入加工收费发票总额中,然后再将这

部分金额提交给育种家协会[12]。另外20%左右的

农民留种使用费则由农民直接向BSPB交付,交费

数额以耕地面积作为计算依据。德国对农民留种

收费的管理主要由德国植物育种者协会通过与农

民工会(GermanFarmers'Union)签订合作协议,由种子托管有限责任公司(STV)着手进行。只有

在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不适用的情况下,才适

用《农业豁免条例》规定的费率[14]。综上,收费标准可依如下方式确定:一是约定,

即由代表权利人的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

育种家协会与农民或农民团体协商确定。由于农

民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为保证协商定价的公平性,农民可以组成团体与代表育种者的团体对抗;同时,可由第三方权威机构确定留种收费的指导价,责任规则保护的权利补偿费用定价往往是第三方

权威的强制定价[11]。双方约定的收费价格不能超

过该指导价,并将最终协商确定的价格报第三方机

构备案。二是法定,若约定不成或约定无效,则适

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的确定依据

农民留种的收费标准一般按照留种数量或种

植面积计算。德国植物育种者协会与农民工会签

订的2003—2008年农民留种框架协议中,规定农

民留种使用费按公顷计算,且农民留种使用费为认

证种子许可费的50%[12]。该协议虽已于2008年

停止执行,但欧盟《农业豁免条例》的规定便借鉴于

此。欧盟成员国在实施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过程

中遵循的基本思路是:即专业机构代表育种者依据

《农业豁免条例》或本国关于信息提供的规定获取

并核实农民留种的数量信息;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定

价格计算应交使用费的实际数额,并且负责收费。《农业豁免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对农民留种使

用费 的 收 取 标 准 是:应 当 合 理 低 于 (sensiblylower)在同一地区就同一品种许可用于生产繁殖

材料的通常使用费,一般为许可生产收费数量的

50%[19]。此种收费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农民

对遗传资源的贡献和农民留种种植的合理性。另

外,可以考虑从农民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中直接提取

一定的价金,补偿给种子知识产权权利人。若留种

种植所获得的农产品用于最终消费的,则无需提取

价金。

五、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运作

农民留种收费制度的运作包括留种费用收取、收取费用的分配及国家的良种补贴。

(一)留种费用的收取

留种收费的收取有两个途径:一是集中处理。育种者享有对农民留种的报酬请求权由种子知识

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育种者集中行使。二是强

制性。即采用了类似征税的形式,收费义务主体是

留种种植与使用的农民,从农民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中直接提取一定的价金。这种强制性收费使良种

的种植与传播活动引起的外部效益转变为私人收

益的一部分。不管是集中处理方式,还是强制性的征税形

式,由相关征收税(费)的主体找留种农民一一收

费,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效果也不会理想。因此,在农民留种收费的具体操作上,可采取留种

申报的形式。如,英国植物育种家协会为农民提供

了方便的留种申报形式。育种家协会于每年的春

秋播种季节两次向农民发放留种申报表供农民申

报留种情况使用。为抑制逃避履行缴费义务的行

为,植物育种家协会采取了多项措施:专门开设

“FairPlay”网页,宣传农民留种缴费的合理性和必

要性、便于农民缴费;投资建设小农数据库、增加工

作人员以及开展法律诉讼;并通过派人审计监督等

方式核实种子生产经销商生产与销售的种子数量

及农民留种的数量[20]。捷克品种所有者合作社的

许多做法与英国 BSPB类似。捷克每年两次向农

民发放调查问卷,方便农民报告使用农民留种的信

息。随同问卷发放给农民的材料还包括:育种者授

权合作社收取使用费的受保护品种名录及其价目

表;育种者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农民可通过信

件、传真、电话、合作社网站等形式将填好的问卷发

至捷克育种者合作社(DVO)[3]。(二)收取费用的分配

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取使用费后,应将使用费进行分配。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

织首先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之后按一定的标准和

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品种权人分配使用费。如何分

配使用费,相关权利归属与品种使用的数据至关重

要,权利归属的数据用于确定品种权人的身份,品种使用的数据用于确定向品种权人分配的具体数

511第1期               万志前,张文斐论责任规则视角下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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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保证使用费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可借助

互联网技术,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

农民留种信息平台。该平台将植物新品种的申报、审查、测试、授权、权利归属、效力状态、种植区域和

种植效果等信息数字化,并保证这些信息的透明和

畅通,以便农民事先了解相关信息。农民在支付使

用费时也应当提交其对新品种使用的方式、数量和

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确定使用费的分配依据。同

时,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收缴使用费的

一定比例建立基金,用于新品种的研发及良种

推广。(三)国家的良种补贴

农民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方面作

出了巨大贡献,农民留种种植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

时,对保存多样化基因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也具有

重要意义。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属国家公共利益范畴,因此,国家应补贴农民因留

种收费所增加的负担。农民留种收费旨在保护育

种者的权益,对农民进行补贴则是国家对农业这一

弱质产业的扶持和国家的公共职能所在。对农民

留种收费的补贴,能达到既保护育种者积极性又保

护农民利益的双重功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农业协定》(Agree-

mentonAgriculture)对其全体成员国的农业国内

支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在补贴种类、补贴方式、补贴水平、补贴结构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细致的约束、规制及削减承诺①。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增加农业

生产要素补贴、直接收入补贴、农业结构和农业生

态调整 等 补 贴 支 持 和 保 护 本 国 农 业 和 农 民 利

益[21]。我国加入 WTO 之后,根据《农业协定》的规定出台了良种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种植良种,提高粮食产量。根据我国《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补贴

品种,通过新闻媒体向农民推荐并公布补贴的供种

单位和种子价格,各乡镇政府组织良种推广及补贴

发放工作。补贴的发放实行公示制,内容包括良种

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

六、结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具体规定农民留种收

费制度,仅有农民留种权的规定。农民留种权以

“农民自繁自用”的表述出现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

护条例》第10条和《种子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对农民留种权作了进

一步的规定,即“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

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

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现有

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农民留种超过必要限度的要缴

纳使用许可费或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农民留种收

费制度实际上是农民留种权制度的延伸和进一步

的细化。基于种子的自我复制性、农业生产的开放性、

农民留种合理性判断的复杂性,如何对农民留种收

费存在困难。因此,构建我国农民留种收费制度可

考虑引入责任规则。按责任规则设计的农民留种

收费制度实际上是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转化

一种报酬请求权,农民留种(不论是否符合豁免条

件)不需要经过权利人事先同意,但事后应支付使

用费。鉴于留种农民的分散性,植物品种知识产权

人收取费用存在困难或成本极高,可借鉴国外植物

育种者协会、种子托管公司和品种所有者合作社的

做法,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原理,设计

符合我国实情的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

代为权利人收取农民留种使用费;之后,依据一定

的标准和途径,将部分使用费返还给权利人。至于

因不加区别的、一体的农民留种收费可能给原本可

享有留种豁免的农民所带来的损失,可由国家给予

补贴,或者种子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己能判断

符合留种豁免条件的,可直接免收留种费用。总

之,基于责任规则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能将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与开放共享适当结合,在保护育种者权

益,激励育种创新的同时,也避免了农民留种的侵

61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① 《农业协定》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第1款:“依照中期审评协议,政府直接或间接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援助措施属

发展中国家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农业可普遍获得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低收入或资源

贫乏生产者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对此类措施适用的国内支持削减承诺,对于发展中国家

成员鼓励对以生产多样化为途径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也应免除削减承诺。”参见:Article6ofA-greementonAgriculture:DomesticSupportCommitments.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_01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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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风险,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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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探析[J].经济纵横,2011(1).(责任编辑:粟世来)

ChargingSystemforFarmers'SavingSeedfromtheviewofLiabilityRules

WANZhiqian,ZHANG Wenfei(CollegeofHumanity&Law,HuazhongAgriculturalUniversity,Wuhan430070,China)

Abstract:Theintroductionofliabilityrulesinchargingsystemforfarmers'savingseedisaimedatcombi-ningmonopolyf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ofnewplantvarietieswithopeningandsharing,toensur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breedersandreducethecostofsafeguardingrights,meanwhile,

eliminatetheriskoffarmers'savingseed,promotebreedinginnovationandbreedpopularization.Inviewofdecentralizationofsaved-seedfarmers,seedintellectualpropertycollectivemanagementorganizationscouldchargefeesinsteadofbreeders.Thesubjectsofdutyforpaymentaresaved-seedfarmers,regardlessoftheiridentities,thepurposeandnumberofsavingseed,inordertoavoidtheproblemofreasonablejus-tificationforfarmers'savingseed.Thestandardofchargeisbasedontheareaandquantityoffarmers'planting,andshouldbereasonablylowerthantheusualroyalties.Specificoperationhasthreemaincom-ponentsincludingcollectionofchargingforfarmers'savingseed,assignmentofchargesandstateim-provedvarietiessubsidy.Keywords:liabilityrules;newplantvarieties;intellectualproperty;chargeforfarmers'savingseed;collec-tivemanagementorganization

711第1期               万志前,张文斐论责任规则视角下的农民留种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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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文学研究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6

消费主义与“世界文学”∗

陈众议,高照成(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国文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 要:消费主义是资本逻辑和技术理性合谋的结果。但何谓消费主义? 谁主世界潮流? 消费意识缘何成为大

众意识,作家、理论家如何在写作或思辨中实现或抵抗所谓的“现代性”或“后现代性”? 往大处说,世界常常是少

数所谓的主流大国和强国;往小处说,“世界文学”也主要是少数西方大国和综合国力强盛国家的文学。这在几

乎所有世界文学史的写作中都或多或少有所体现。因此,世界等于民族这个反向结果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只不

过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表现得清晰明了和毋庸置疑。盖因在跨国资本的全球化进程中,利益高于一切。换句

话说,资本之外,一切皆无。而全球资本的主要支配者所追求的利润、所奉行的逻辑、所遵从的价值、所代表的集

团和它们针对弱国或发展中国家的去民族化、去本土化意识形态,显然与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信仰不可调和地

构成了一对矛盾。

关键词:消费主义;资本逻辑;技术理性;大众文化;世界文学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118 06作者简介:陈众议,男,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陈众议,高照成.消费主义与“世界文学”[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118-123.

  一、消费主义

消费主义无疑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时尚的

瞬息万变、信息的五花八门大都瞄准了人们的腰

包、刺激已在和潜在的欲望。这是资本逻辑和技术

理性合谋的结果。我们或可从中梳理出几个并不

新鲜,却常说常新的话题:一是何谓消费主义;二是

谁主世界潮流;三是消费意识缘何成为大众意识,作家、理论家如何在写作或思辨中实现或抵抗所谓

的“现代性”或“后现代性”。关于第一个问题,西方的现代文化学者们早有

议论,他们对“现代性”的疑窦和反思出现于19世

纪,甚至更早,而焦点或靶子正是消费主义。到了

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使生灵涂炭,现代主义虽然

在满目疮痍中走进了观念和技巧的死胡同,但其所

表现的异化和危机却具有片面的深刻性(袁可嘉

语)。而后现代主义则多少反其道而行之,娱乐至

上、消解意义,虽然使文艺顺应了自由市场的游戏

规则,但模糊了后发达或发展国家的意识形态的相

对独立性。根据马尔库塞的说法,真正的艺术是拒绝的艺

术、抗议的艺术,即对现存事物的拒绝和抗议。换

言之,艺术即超越:艺术之所以成为艺术,或艺术之

所以有存在的价值,是因为它提供了另一个世界,即可能的世界;另一种向度,即诗性的向度。前者

在庸常中追寻或发现意义并使之成为“陌生化”的精神世界,后者在人文关怀和终极思考中展示反庸

俗、反功利的深层次的精神追求[1]。同时,他认为

大众文化瓦解了传统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并使之单

向度地陷入了消费主义的陷阱。但是,后来的文化

∗ 收稿日期:2017 09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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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家费斯克却认为,大众(通俗)文化即日常生活

文化(也即所谓的“生活审美化”、“审美生活化”),其消费过程则是依靠文化经济自主性对资产阶级

意识形态霸权进行抵抗的过程[2]。他们从相反的

角度肯定了“严肃文化”和“通俗文化”、精英主义和

消费主义的存在价值。显然,当代社会现实帮助费

斯克战胜了马尔库塞。这也是后现代主义战胜现

代主义的一个显证。而后现代主义指向一切意义

和宏大叙事的解构则为所谓娱乐至上的大众消费

文化的蔓延提供了理论基础。于是,绝对的相对性

取代了相对的绝对性。关于第二和第三个问题,王小波曾一语中的,

指出其原因在于“沉默的大多数”。如果拿金字塔

作比附,那么人类的大多数毫无疑问地便是被叠压

在低层的那个庞大的基数。他们大都还在为生存

权苦苦挣扎,何谈话语权?! 而今,虽然互联网和微

博微信为众生提供了言说的机会,但它又何尝不是

淹没在资本这个汪洋大海之中、被资本玩弄的小小

泡沫。而“在安静的书房里孕育翻天覆地思想”(海涅语)的西方文人从卢梭、尼采、斯宾格勒到奥尔特

加·伊·加塞特、卡夫卡、弗莱,再到加西亚·马尔

克斯和波兹曼等等,对现代化的意见也不尽相同,尽管他们总体上对之抱持一种保守的、否定的

态度。至于谁主世界潮流,文学界也许不大关心,因

为长久以来我们被一些伪命题欺骗了。然而,世界

是谁? 它常常不是全人类的总和。往大处说,世界

常常是少数所谓的主流大国和强国;往小处说,“世界文学”也主要是少数西方大国和综合国力强盛国

家的文学。这在几乎所有世界文学史的写作中都

或多或少有所体现。因此,世界等于民族这个反向

结果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它从来没有像今天

这样表现得清晰明了和毋庸置疑。盖因在跨国资

本的全球化进程中,利益高于一切。换句话说,资本之外,一切皆无。而全球资本的主要支配者所追

求的利润、所奉行的逻辑、所遵从的价值、所代表的

集团和它们针对弱国或发展中国家的去民族化、去本土化意识形态,显然与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信仰

不可调和地构成了一对矛盾。总之,资本逻辑与技术理性合谋,并与名利制

导的大众媒体及人性弱点殊途同归,相得益彰,正推动世界一步步走向跨国资本主义这个必然王国。于是,历史发展大势与民族情感的较量必然愈来愈

公开化和白热化。这本身构成了更大的悖论和更

大的二律背反,就像早年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这

个历史必然性时所阐述的那样。如今,消费主义之

流浩荡,而且其进程是强制性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不宁唯是,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压迫性、颠覆性和置换性来势汹汹,却本质上难以避免。这

一切古来如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仍将如此。这一

点在“全球化”时代越发显而易见。中国的发展和崛起得益于“全球化”,在面对西

方世界日益明显的单边主义和新保守主义时,我们

不能不呼唤和继续拥抱“全球化”。但问题是,我国

文坛提前进入了“全球化”及“娱乐至死”的狂欢,或轻浮或狂躁,致使伪命题及去心化现象比比皆是;文学语言简单化(却美其名曰“生活化”)、卡通化

(却美其名曰“图文化”)、杂交化(却美其名曰“国际

化”)、低俗化(却美其名曰“大众化”)等等,以及工

具化、娱乐化等去审美化、去传统化趋势在网络文

化的裹挟下势不可挡。当然,我并不否定“全球化”或跨国资本主义化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一环,即资本在完成地区垄

断和国家垄断之后必然要继续完成的国际垄断。它的出现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本质上难以阻挡。马

克思和恩格斯正是基于对资本的深刻认知,呼吁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以尽快改变和共同抵制

资本在实现国际垄断(并使一切,包括文学,打上它

的烙印,以至于民族文学将不复存在,而逐渐演变

为“世界的文学”,见《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之后将世界引向毁灭。可见,马克思关于“世界文学”的判断同歌德关于“世界文学”的怀想是两股道上

跑的车,前者对于“世界的文学”之出现的预言其实

更多地是出于一种无奈[3]。

二、大众文化

与上述话题密切关联的是“大众文化”。西方

知识界对于“消费文化”或“大众文化”的讨论由来

已久。二者涵义有别,但常被混为一谈。这是因为

大众成为文化的主要消费者是晚近之事,它不仅与

资本结伴而生,同时又反过来推动资本的扩张。最早提出“大众文化”概念的是西班牙学者何

塞·奥尔特加·伊·加塞特。他在《艺术的去人性

化》(1925)一书中写道:

19世纪的艺术创作太不纯粹。他们

将纯艺术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盖因他们

的作品几乎完全建立在人类现实生活的

911第1期               陈众议,高照成:消费主义与“世界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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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上个世纪的

所有艺术均可谓现实主义作品,程度不同

而已。贝多芬和瓦格纳是 现 实 主 义 者。夏多布里昂和左拉也是现实主义者。在

今天看来,浪漫主义与自然主义差别不

大,因为它们都有现实主义的根基”。在

奥尔特加眼里,现实主义“作品算不得艺

术品。它们无须鉴赏水平,因为他们只是

现实的影子,没有虚构,只有镜像:即它们

远离艺术。这些作品只在表现人性,并让

观众与之同悲同喜、产生感情共鸣。这样

一来,19世纪的艺术之所以如此受大众

欢迎也就可以理解了:它就是为大众而

生,是大众艺术。但是,它们算不上真正

的艺术,只是对生活的攫取或提炼。请记

住,每当有两种不同的艺术类型同时存在

时,总有一种适合小众,另一种适合大众,而后者大抵是现实主义艺术。[4]9-10

在稍后发表的《大众的反叛》(1929)中,奥尔特

加提出了“大众社会”的概念,并对“大众社会”及其

文化进行了批判,认为20世纪欧洲出现了一个极

端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大众开始占据最高的社会

权力。就‘大众’一词的涵义而言,它既不应该亦无

能力把握他们自己的个人生活,更不用说统治整个

社会了。因此,这一崭新的现象实际上意味着欧洲

正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这一危机将导致生灵涂炭,国运衰微,乃至文明的没落”[5]35。他并且指出,这一事实就是,如今到处人满为患:城镇居民众多,住宅没有空房,旅店住满客人,列车拥挤不堪,餐馆咖

吧顾客云集,公园里也到处是人,名医诊所则排起

了长队,剧院座无虚席,海滩上人头攒动[5]4。他由

此提出了两个惊人的观点:一是反对将大众简单地

理解为劳动阶级,认为在所有阶级和阶层中都存在

着小众与群体的对立统一。说穿了,他的所谓小众

就是精英,而大众则是少数精英之外的芸芸众生。用奥尔特加自己的话说,精英是那些能够并且随时

对自己提出要求、赋予自己以责任和使命的人,而大众则是那些随波逐流、游移盲从的群体。二是批

判大众文化,他认为“大众文化”或“大众社会”的形

成与“现代化”有关,甚至是“现代化”的结果:首先,“现代化”使欧洲人口急剧增长。从公元6世纪到

18世纪,欧洲的人口总数从未超过1.8亿;然而从

1800年到第一次大战前的1914年,欧洲人口急剧

增长,并迅速超过了4.6亿。而且,绝大多数人向

城市汇集,于是不论好坏,当前的欧洲公共生活出

现了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即大众已全面获取

社会权力。他甚至因此认为欧洲正在或必将变成

一个国家。其次,在奥尔特加看来,大众文化是集

体暴力,大众民主也即大众暴政:“大众把一切与众

不同的、个性化的、优秀事物和精英文化打翻在地,踩在脚下;任何一个与众不同的人……都面临着被

淘汰出局的危险”[5]9-10。由此,他惊耸地认为,世界

正在目睹一场“野蛮人的垂直入侵”,如果他们继续

主宰西方社会,那么不出三十年,欧洲将会退化三

百年! 盖因大众民主说穿了就是一种没有限度的

“超民主”。他还说,“过去,人们在充分享受自由的

同时,对法制约束充满敬畏,而民主制度必须在这

两者之间充当调节,个人在遵守这些原则的同时,也必须对自己严加约束。……民主和法律———在

法律之下的共同生活———是同义词。”这就是说自

由与平等、民主和法制互为因果,缺一不可。然而,在大众社会,民主正在超越法制:“大众恣意妄为,无视法律,直接采取行动,以绝对公约数凌驾于整

个社会”[5]10。奥尔特加的观点既偏颇又偏激。首先,造成大

众文化现象的并非大众本身,而是资本主义。其

次,奥尔特加在否定阶级理论的同时,无视普罗大

众的被动和弱势地位。而资产者和少数精英恰恰

是由普罗大众用汗水和剩余价值养活的极少数人。从这个角度看,奥尔特加所谓的“时代危机”,其罪

魁祸首先应该是资本和资本家。当然,这种精英意识并非奥尔特加首创,更非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奥尔特加之前有卡莱尔的

英雄哲学、尼采的超人哲学、帕累托和莫斯卡的精

英理论、奥威尔的反乌托邦。总之,带有贵族倾向

和天主教背景的思想家一路走来,并不断开枝

散叶。问题是,那些曾经的反市场的文化产品,姑且

不论其属性(我们一直质疑奥尔特加关于精英文化

和大众文化的简单区分),如超现实主义艺术和意

识流文学,最终也在资本的包装和驱动下走向了市

场,这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创作者初衷的。这就很让人怀疑过去是否充分享受自由并对

法律充满敬畏。但是,奥尔特加的两部作品引申出

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现代主义是属于小众的精英

文艺,二是大众文艺或文化是一种“伪民主”。这些

观点显然非常有悖于当时苏联的社会主义文艺思

想,也有悖于当时极大多数西方左翼或右翼知识分

02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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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文艺思想和民主理念。这种精英思想正是他

在西班牙内战时期保持“独立”,即既不赞同左翼阵

营,也不赞同长枪党人的主要原因。而大众文化或大众社会也是英国大作家奥威

尔从反面提出的问题。众所周知,奥威尔以反资本

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者自居,他既反对法西斯主

义,也反对斯大林主义。同时,他既不相信少数左

翼知识分子的民主诉求,认为那只不过是“敌人的

敌人便是朋友”的伪逻辑;又不相信大众(公众),即大多数“普通人”的觉悟,并且坚信自由、民主的最

大敌人莫非公众:“他们不支持迫害异端,但他们也

不会 为 异 端 辩 护。他 们 神 志 正 常,又 极 其 愚

蠢”[6]282-302。凡此种种,堪称西方反“大众文化”思想的发

轫,它既不同于传统或一般资产阶级的政治观点,也迥异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思想。而这

种基于“现代社会”认知的非驴非马理论,正在大西

洋的另一端美国成为现实。这也是贝尔何以如此

重视“大众社会”或“大众文化”理论的原因。

三、文学与“世界文学”

那么,文学何为? 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这

一方面源于文学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却是因为文学

从“无用”到“有用”再到“无用”循环往复,恰好经历

了不少轮回。首先,在我们古人那里,文史不分家,因此文的

涵盖面极广。其次,即使狭义的文学,它至少和政

治、经济等现代名词一样,是偏正结构,即文与学的

叠加。虽然它“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是摹仿,是反映,是表现,是再现;“熏、浸、刺、提”,“陶、熔、诱、掖”,无所不能,无所不包;但它终究是

“无用之用”,不能吃,不能穿,就像庄周眼里、老汉

门前的那棵歪脖子树。同时,文学又是说不尽的,“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为了将复杂

的问题简单化,我不妨套用一句业内老话,谓文学

是创作和批评构成的双桅船,抑或创作与批评犹如

鸟之两翼、人之两腿。举个例子,如果没有批评和

广义的研究,《诗经》既不会产生,也难以流传。从

孔子编《诗》到《毛诗正义》再到今天多如牛毛的“诗学”,中华民族走过了几可称之为最高层次的心路

历程。再举个例子,没有众多评点者、注疏者、赓续

者、传抄者及“维新派”、王国维、蔡元培、胡适等人

的钩沉、研究与推崇,没准《红楼梦》这样的杰作早

已被埋入历史的尘埃或跌入永远的忘川了;反之,封建道统的“诲淫诲盗”之说也不失为是一种批评。它们与《诗经》、《红楼梦》等共同构成了中华文明的

精神天空。我们完全不能设想,没有《诗经》、没有

李白与杜甫、没有《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与《西游记》、没有鲁郭茅巴老曹的中国会是怎样的

一个中国。但光阴荏苒,时移世易,以消遣为取向

的大众消费文化迅速崛起。精神的天空忽然飘满

了色彩斑斓的肥皂泡。以现代美国为例,其文化本

质上服从于跨国资本主义政治,其背后则是资产者

(资本支配者)的经济利益。这一政治发扬了资本

主义“自由”、“平等”、“博爱”等精神,并逐渐形成了

两大新的基点:一是现代化,二是大众消费文化。二者相辅相成。不消说,除了上述三精神,资本主

义制度建立在四大“合理性”上:一是自由经济的

“合理性”,它以每个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前提,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生产效率,进而调动和利用

有效资源以发展生产力、创造物质文明、满足人的

需求;二是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它确保社会公平

与公正,并在此基础上赋予民众自我选择、自我实

现的权利;三是伦理道德的“合理性”,它维护人的

尊严、人的本质诉求;四是多元文化的“合理性”,它以开放的姿态兼容并包,从而保证了人们的创造力

和多元的精神诉求。当然,这些相对空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道德理念必须依附于看得见摸得着的

实际。于是,“现代化”成了资本主义在特定时期的

首要追求和现实承诺。它一方面以刺激需求推动

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以结伴而生的大众消

费欲求反过来刺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循

环从现代化初级阶段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的生

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发展至如今以制造和刺激消

费、激活和培养欲望为目的的消费和生产方式。因

此,现代化和大众消费文化二而一,一而二相辅相

成,相得益彰。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艾森豪威尔

政府发起的所谓“民众资本主义”便是这二化的高

度体现。总之,现代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而产生、

发展而发展,它见证了奈斯比特、托夫勒们所说的

“第二次浪潮”,却并没有就此歇脚,而是以新的面

目走向了所谓的“后现代”或“后工业时代”,导致文

学及狭义文化与商业的界限彻底模糊。然而,曾几

何时,文学(创作)及广义的文学研究作为人类文明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进步不可或缺的标志。孔

子固然倡导学以致用,却为我们编纂或修订了吃不

121第1期               陈众议,高照成:消费主义与“世界文学”

Page 127: 社会科学版 - skxb.jsu.edu.cn · 第 卷39 第1期 吉首大 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得、穿不了的五经和《春秋》,可谓功莫大焉。同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向来重视文学,尤其是文学作

品在反映和揭示社会本质方面的作用。列宁干脆

称托尔斯泰是俄国革命的一面镜子。这并不是说

只有文学才能揭示真理,而是说伟大作家所描绘的

生活、所表现的情感、所刻画的人物往往不同于一

般抽象的概括和数据的统计。文学更加具体、更加

逼真,因而也更加感人、更加传神。其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载道与传道功能自不待言。站在世纪的

高度和民族的立场上重新审视文学,梳理其经典,开展研究和研究之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世

界文明的律动和了解不同民族的个性,而且有利于

深化中外文化交流,从而为我们借鉴和吸收优秀文

明成果、为中国文学及文化的发展提供有益的“他山之石”。同样,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需要伟大的

传统,否则我们将失去地气、丧失底气,成为文化侏

儒。这就是所谓的“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换言之,洞识和研究人心不能停留在切身体验

和抽象理念上,何况时运交移,更何况人不能事事

躬亲、处处躬亲。“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

化成天下”;文学作为人文精神的重要基础和基本

介质,既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见证之一,同时也是一

时一地人心、民心的最深刻,也最具体的体现,而外

国文学则是建立在世界上各民族无数作家辛苦创

作基础上的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认识观、价值观

和审美观的形象反映。再换言之,文学为我们接近和了解世界提供了

鲜活的历史画面与现实情境。因此,走进经典永远

是了解此时此地、彼时彼地人心和世道的最佳途

径。这就是说,文学创作及其研究指向各民族变化

着的活的灵魂,而其中的经典(包括其经典化或非

经典化过程)恰恰是这些变化着的活的灵魂的集中

体现。然而,人类文明的演进犹如时尚的呈现,虽系

人为,却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它甚至是强制性

的。换言之,强势文化对其他文化及其传统明显具

有强迫性、颠覆性与取代性。我们千万不要自欺欺

人地以为全球化只关涉经济领域。试问,上层建

筑、意识形态能与经济基础相割裂吗? 事实上,跨国资本正急剧地使发展中国家的民族自主性、凝聚

力由外而内、由内而外地面临威胁,而所谓的世界

潮流(及其流行声色)正在使许多传统乃至语言化

为乌有。但是,跨国资本主义(国际化、全球化)的历史必然要求与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统及情感诉

求已经并正在构成着矛盾。无论是自易还是被易,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和相应的、不相应的上层建筑

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在介入国际化、全球化狂欢时所

必需付出的高昂代价。中东和拉美便是其中的两

个个案。前者不必说,后者自上世纪80年代(经济

危机之后)引入新自由主义以来,很快便失去了全

面的平衡。拿墨西哥为例,这个20世纪40至80年代初高速发展的欢乐、好客的国家在引入新自由

主义观念之后顿时倾斜并面临坍塌。社会矛盾严

重激化,各种合理和非合理的欲望空前膨胀,贩毒、爆炸、暗杀等恐怖事件层出不穷。而且,这不仅止

于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同

样面临源自跨国资本(如商品流动及劳动力市场和

投资移民等)引发的现实矛盾、伦理危机和精神错

位。世界在空前的二律背反中不知所措。地球村

变成了地雷村!英国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里·伊格尔顿

或许正是基于忧患意识或理想主义,近年来相继推

出了《如何阅读文学》、《文学的发生》、《文化与上帝

之死》等著述;他的本意显然是希望文学能够在这

个“后信仰时代”承担起拯救灵魂的责任。他与其

他学者们的这种努力能够如愿以偿吗? 但无论如

何,努力本身即希望之所在。况且,纵观人类文学

经典,又有哪一部不是反时流的呢?

四、结语

“世界文学”是确乎存在的。首先,凡有人群的

地方就有文学,无论是口传的,还是书写的。巴基

斯坦有文学,津巴布韦有文学,越南、缅甸、巴巴多

斯、卢旺达……所有国家理应皆有其文学,但问题

是对这些国家的文学我们关注过多少呢? 其次,像《世界文学》(其前身为鲁迅所创办的《译文》)杂志

这样的刊物是“世界文学”的另一种存在,她固不能

涵盖整个世界的文学,但却在尽最大努力体现各民

族文学的某种共生现象。再次便是欧美中心主义

观念主导的所谓“世界文学”;在他们这个“世界文

学谱系”中,作为中国最伟大文学杰作之一的《红楼

梦》尚非经典,更遑论巴基斯坦文学、津巴布韦文学

或巴巴多斯文学! 令人匪夷所思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对我国青少年的一

次抽样调查中,《红楼梦》赫然位列“死活读不下去”的作品之首。与此同时,世界文学市场已然形成,资本对文学的主导地位也早已露出端倪。村上春

22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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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阿特伍德、波拉尼奥、赛阿维达以及丹布朗们

(这个名单几可无限延续)等东西方时尚作家的国

际化、“全球化”取向和市场份额有目共睹。因此,村上战胜大江、阿特伍德战胜门罗、郭敬明战胜莫

言,在市场的天平上毫无悬念。这是另一个话题。

引用文献:[1]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

[M].刘继,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2]约翰·费克斯.理解大众文化[M].王晓钰,等译.北

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3]高照成.“世界文学”:一个乌托邦式文学愿景[J].外国

文学动态研究,2006(6).[4]奥尔特加·伊·加塞特.艺术的去人性化[M].莫娅

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5]奥尔特加·伊·加塞特.大众的反叛[M].刘训练,等

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6]乔治·奥威尔.政治与文学[M].李存捧,译.南京:译

林出版社,2011.(责任编辑:粟世来)

Consumerismand"WorldLiterature"

CHENZhongyi,GAOZhaocheng(ResearchInstituteofForeignLiterature,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100732,China)

Abstract:Consumerismistheresultofthecombinationbetweencapitallogicandtechnicalrationality.Butwhatisconsumerism? Whodeterminesworldtrend? Whydoesconsumerconsciousnessbecomepop-ularconsciousness? Andhowdowritersandtheoristsrealizeorresisttheso-called"modernity"or"post-modernism"intheirwritingorthinking? Tothelargeextent,theworldisoftentheminorityofso-calledmajorpowersandpowers;tothesmallestextent,"worldliterature"isalsomainlytheliteratureofahandfulofWesternpowersandcountrieswithcomprehensivenationalstrength.Thisismoreorlessre-flectedinthewritingofalmostallthehistoryofworldliterature.Therefore,thereverseresultoftheworldbeingequaltothepeopleactuallyexistsallalong,butithasneverbeenasclearandunquestionableasitistoday,becausethebenefitsareaboveallelseintheglobalizationoftransnationalcapital.Inotherwords,nothingisoutofcapital.Theprofitspursued,thelogicpracticed,thevaluesobserved,andthegroupsrepresented bythechiefdominantsofglobalcapital,andtheirde-nationalization and de-localizationareirreconcilablewiththetraditionalcultureandbeliefsoftheweakordevelopingcountries,

formingacontradiction.Keywords:consumerism;capitallogic;technicalrationality;massculture;worldliterature

321第1期               陈众议,高照成:消费主义与“世界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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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7

论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

赵建军(江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摘 要:文学的生命本体是文学存在的物化形式,还是物化外壳下别有孕育的生命? 中西文学理论对这一问题

的追问莫衷一是。文学的物化形式可谓之诗语言,在前文学“婴儿期”以静默方式蕴蓄诗的潜能及其有机性,若

无诗的“发声”,文学终归无所凭依。然而诗语言又并非文学的生命归依。自从诗诞生以来,形象、情感、事件、图

像、身体等纷纷登场,借助语言而存在却又顽强地排斥语言的在场感,其极限化的表征就是数字化时代的文学已

经很少或不再对语言精雕细琢,那么决定文学生命根基的本体究竟是什么,便成为文学本质最核心的问题。文

学的本体显现为诗语言呈现的完整生命序列,诗语言呈现的前与后承载着诗的在场与退场的奥秘,其生命本体

伴随着诗语言的呈现产生内在的变异。言、意、象、像诸变因的在场比重与文学构成的逻辑相位呈反比态势,从

而数字化时代的文学可以实现披一而挂万,巧妙将文学的后续生命成因导入宽幅的生命场域,改写文学传统的

诗语承载方式为更切近客体的诗语激发,诗语言的完整生命也由外在物化表征的逐渐衰减转换为主体的受孕性

变异与更新。

关键词:文学;生命本体;诗语言;生命变异;生命场域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I0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124 09作者简介:赵建军,男,博士,江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引用本文:赵建军.论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124-132.

  一、文学的生命有机性概念

从文学存在的根本特性考虑,诗语言呈现不是

文学的本体。鲁迅先生在《门外文谈》中说:“我们

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

劳作,必须发表意见,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

表,其中有一个叫到‘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

作;大家也要佩服,应用的,这就等于出版;倘若用

什么记号留存了下来,这就是文学;他当然就是作

家,也是文学家,是‘杭育杭育派’。”[1]94 鲁迅描述

的“杭育杭育派”形容了一种劳动的场面,并没有也

不能解决诗的本体问题。文学的本体与呈现有关,

发表或出版意味着存在方式的变化,这种呈现某种

意义上与文学的本质有关联,如口头或书面发表方

式,间接反映了文学的影响方式和表达特点,但很

难将它视为文学存在的本体。文学语言采取散文

或韵文形式表现,类同书面文学与电子文学等,不论其效果如何,都属于文学(诗)语言的呈现方式。

诗语言呈现是诗的出场,是诗的着装或庄重或

华丽或奇诡或简素的表演。在诗出场以前,诗的生

命有一个类似“婴儿”的静默期。“婴儿”的静默期

是生命有机性的哺育期,即不仅从母体吸取体能所

需要的营养,也吸收感受、想象和情感的滋养,逐步

获取智慧和理性,接收、处理外界信息使生命有机

体健康成长。大约在新石器文化时期,中国文学进

∗ 收稿日期:2017 0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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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到“婴儿”静默期储积了大量的图腾想象。那些

图腾想象有的诉诸于口语,但更多的不能表达,因为人类还不知道怎样说话,包括“杭育杭育派”、《弹歌》以及“葛天氏之乐”之类的咏唱,都不算真正的

诗文学表达。虽如此,中国文学在婴儿静默期汲取

到的滋养,对于以后文学的生命有机性十分重要。首先,巫术生活被纳入到文学里面,提供了族群生

活的图景和观念,巫术的祭祀和劳动、生殖、战争、狩猎、贸易等生活内容,反映了原始时期中国人的

“诗性智慧”,它们成为文学生命形成的基础和前

提;其次,商末周初时期,“卦象”思维系统被吸收到

了文学里面,培育了中国人对“象”的直观能力和与

此相关的感知、悟化等诗化观念,这从《山海经》有关神话和《诗经》里的史诗可以得到证明,反映了文

学开始有了整体性的生命构成内容。再者,书面语

言逐渐成熟起来,赋予了诗以“诗教”的生命存在形

态。《尚书·尧典》曰:“帝曰:夔! 命汝典乐。敎胄

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段话写的就是诗教,“神人以和”和对

“诗、歌、声、律”的认识,“诗言志”的命题,都是文学

意识到自身生命存在性的反映。而以诗教形式存

在的中国文学,则标志着诗作为社会有机构成具有

了独立而合法的存在身份。“诗言志”对于文学存在的生命有机性,强化了

诗语言与心志内容的有机统一,这是一大进步。有

机性,从科学观点来看,指一个由基因(genes)组合

的复杂系统。文学的生命基因,包括自然、社会及

其他使文学成为生命统一体的对象或成分。在诗

语言未呈现之前,诗的自然基因潜在于人的生命本

能活动中,当口头或书面语产生以后,诗将社会性

基因纳入到自身机体之中,这时的文学不再是自然

(本能)的发声,而是融聚了人生命运与社会兴衰的

情感化、形象化的存在体,其生命存在“基因的代代

绵延传递里将蕴藏有人类的文明传承机制”[2]7,自此,社会性基因成为决定文学生命存在与变化的主

因。但是,这种生命基因的展开和变异,既是一种

生命体的成长,也是一种基因结构的破裂,在诗的

自然生命机制遭遇到破坏时,社会机制挤进来主导

并控制文学的存在,其中最有力的因素是政治和伦

理原则,每当用它们裁定文学时,文学自然活力就

大为衰减,社会规范的文学循着社会序列的轨道生

长。孔子用社会化伦理裁定诗的存在,在自然有机

性之外重塑了社会教化的有机性。对此类,老子曾

感慨地通过呼吁“婴儿”期复归,来赞美诗生命的本

真状态,认为以“无为”为诗,“行不言之教”[3]112,“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是诗最显生命有机性的原

生妙合状态。诗的生命有机性的拓展和变异,使诗打破了静

默状态的原始生命有机性,走向依托诗语言呈现的

有机性分化路线,出现一种为诗语言呈现受外在内

容规约,从而呈现的是社会化生命有机性的诗语

言;另一种为诗语言与生命有机性内在相通,从而

自然简约是诗语言呈现的最高境界。打破生命的

默契与回归到诗生命本体的静默,在诗的生命有机

性上,并无根本的矛盾,文学或诗的最终目的,无非

是凸显生命存在的自然意趣和本真情思,而这种诗

语言的呈现,在社会伦理或政治的强硬规约是无法

实现的。中国文学从其走出原始婴儿“静默”期开

始,就内在地拥有不同的生命有机性追求,从而对

古代诗与文学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制约作用。

二、文学有机性的现代裂变

诗语言呈现使诗成为诗。诗语言呈现对于文

学实现在场性和话语身份权,是一必要条件,但诗

语言呈现并非诗之本体,诸如“诗言志”、“诗缘情”等命题都没有把诗语言视为本体。这意味着,诗语

言相对于所表现内容,似乎不是最重要的,人们更

关注诗语言呈现了什么,文学本体也依此而将诗语

言呈现的幅度、能量等视为文学本体展开的生命极

致。当诗语言呈现被作为文学本体的传达形式来

理解时,它与本体就不构成对应关系,而是存在与

功能的统一问题。自古以来,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使得文学生命的有机性沿着本体内涵与功能表现

的两极演绎发展,越来越复杂,一方面,文学本体有

其外在的目的,它通过自身在文学实践中的效果检

验与测定,不断地寻求文学本体内核的生命变革,产生一次次的本体裂变;另一方面,诗语言的呈现

也不满足于对本体内涵的被动响应,它也探求自身

脱离开本体的规约与限制,来获得独立的生命存在

形式,也从自身需求出发产生一次次变异。两方面

协合起来,便导致文学整体存在自古及今发生了巨

大的转变。农业文明背景下文学本体意蕴的这种破裂或

变异,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性裂变的反映。所谓现代

性,是一种以理性方式对已有普遍规则或价值的反

思和批判。在农业文明时代,文学现代性的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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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文学的理性思考以诗讳言对新的普遍性和

规范性的遵守,颠覆了已有的普遍价值尺度,致使

文学的普遍规约在内涵和外延上形成拓展,但总体

的目标仍然倾向于弥合普遍价值或规范的缺憾,文学的生命本体仍然依托这种普遍价值显示其完满

存在。农业文明时代的文学现代性破裂,不同于工

业时代文学的现代性破裂,后者以对工具理性的确

立颠覆抽象理性的完满,体现到文学上是大量悖谬

性的生活事实对普遍规范形成冲击,文学在切近生

活和大众的过程中,依托于现实体验生成新的文学

审美规范。现代性的破裂有破坏也有建设,中国古

代文学的现代性破裂在世界文学中非常典型,因为

它自始就从对普遍的文学命题的反思与颠覆开始,不断在颠覆已有的文学规范中推进文学存在的生

命有机性,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文学的

本体是最具理性反思与批判的矛盾和张力的,通过

对旧的普遍尺度的反思和批判,中国文学的生命有

机性实现了空前的拓展,诗性表现空间一次次完成

向更高尺度的境遇的转换。必须肯定,中国古代文

学生命的有机性虽然在破裂中,不断超越了旧的普

遍观念,却在总体上并没有脱离理性反思与价值理

想化的预设尺度,从而在不同的生命有机性转换过

程中,生命本体的构成要素一直基于总体理想化的

设定保持其生命质性的绵延,使得转换中实现的文

学生命要素,每一次都获得了充分的诗语言呈现。古典时期中国文学的生命有机性破裂,源自文

学深层观念的一次次颠覆。这种颠覆从对文学诗

语言呈现的标准的反思开始,以表现出新的原则或

本体内核为标志,显示文学本体观念的内在推进和

对原有有机性的某种程度的破坏和展开,因而才是

破裂性的文学革命运动。但由于诗语言与本体内

核的关系始终没有改变,对本体内核的思想推动与

诗语言呈现的技法、手段的变化呈现出历史的连贯

与对应,我们说古典时期中国文学本体的现代性破

裂,是一种始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和对立,而在不

断否定、批判或弥补已有理想化标准中,又提出新

的理想化标准的一种价值理性推进,它在破裂中有

保留,批判中有肯定,否定中有传承,是切切实实反

映了农业文明思想认知与情感体验高位反思的历

史传统。因此,有必要具体对中国古典时期文学生

命有机性的内在推进及其破裂性增益的方面,给予

阐释和揭示。诗语言呈现标准的最早一次破裂来自对周代

以来诗教观念的突破。屈原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诗

人,他在中国文学史上是第一位以个体性情的抒

发,突破和超越了周代诗教礼乐标准的诗人。“诗言志”的“志”后人作为古代文论的解释,为“心之所

志”,即思想感情,但联系《尚书·尧典》中的上一句

及“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的连贯解释,则“志”为节制性情的内在标准,它与孔子删诗的价

值尺度是统一的。屈原的诗抒写内心的愤懑、牢骚、感慨和志向,使主体精神得到充沛淋漓的表达,其诗作的语言也完全超越了对客观景致或主观情

思的直接书写,以比喻、象征的艺术手法和缀合神

话、想象的修辞手段,展示出情感奔放恣肆、想象瑰

丽奇特、语言富瞻多彩、韵律抑扬饱满的特点,开辟

了中国文学个体创作的先河,可以说直接对周代以

来文学的深层观念造成冲击,导致其破裂。此后中

国文学对个体性情的抒写,虽有儒学诗教道统对伦

理规范的一再强调,如汉代《诗大序》明确要求诗要

“心发乎情,止乎礼义”,但个体性情的本真表现,通过屈原已成为文学的本体内核和重心所在,从而后

来杰出诗文创作者都秉承这一创作原则,更有陆机

提出“诗缘情”观念,将主体真性情的抒写在理论上

推崇到极致。继“诗言志”、“诗缘情”观念的逻辑相次推进,

文学或诗表现的“形似”、“意象”、“意境”观念相继

涌入文学历程,成为文学本体生命逻辑实现更深一

层掘进的对象和内容。诗语言以“形象”为表现目

标,在汉代、魏晋南北朝及随唐时有显著表现,是从

主体性情转向外在景象、氛围并注重诗化呈现的一

种演变。中国文学中的“形象”,不是西方那种从对

象出发注重语言逻辑化铺叙所写出的形象,而是在

主体的情意驱遣下实现的逻辑推进,是一种相对性

质的逻辑重心,因此,汉斌铺彩摛文,重在“形似”与“形”之“势”,魏晋南北朝也有“形似”和“神似”比较

之说。就实际的文学创作而言,确曾有过注重“形似”的生命周期,如刘祯诗写山与谷中景:“亭亭山

上松,瑟瑟谷中风”;谢灵运写池塘静态:“池塘生春

草,园柳变鸣禽”;鲍照写桃兰姿态:“风轻桃欲开,露重兰未胜”;杜甫诗写动物形态:“胡马大宛名,锋稜瘦骨成。竹批双耳峻,风入四蹄轻”,皆传形象特

点,且重点刻绘,如雕如镂。但“形似”观念毕竟为

“似”,未尝着意于“形”的铺叙,因而“形似”观念成

为“神似”的基础,且很快转入“意象”和“意境”观念。大体以魏晋南北朝至唐宋时期,在“意象”、“意境”观念的诗语言呈现上形成渐臻完满的突进,表明每一次对诗语言表现域的突破和展开,都是原有

62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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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本体观念的一次破裂,同时也是对诗生长过程

趋向完满的生命有机性的弥合与增益。比较之下,“意象”更着意于主体意念浸染后的诗化呈现,因而

“意象”可随主体情意之开阖,驰骋时空之广际,刘勰《文心雕龙·神思》于此有精到的总结。但意象

终归为依托于主体情意的线性诗化转换,它所呈现

的意象往往是“单义”喻象的排列,或整体氛围中诸

个景象的烘托,本身系于意却并无深意寄寓,皮肉

有分离感。因而,意象必向意境的诗语言呈现发

展。意境的诗本体也为基于“意”的“二重诗化呈

现”,它离开直接铺叙和直抒胸臆更远,是主体精神

的一种诗化审美境界。唐诗、宋词多意境精美之

作,但意境的诗化重心也有较大不同,唐代以主体

情意想象化境界的二重创造为其极致,宋词则以主

体情思的体验化境界偏胜。因意境的诗语言呈现,呈现出诗化境界的独立审美氛围和趣味,因而诗本

体的生命有机性对此前诸文学本体观念的传承与

弥合,也在诗语言的精雕细镂或朴素工致方面,达到某种极致。以致晚唐和南宋对意象和意境的诗

化传达,已经很难从“象”、“境”的创造方面突破已

有的创获,故而标举“象外之象”、“境外之旨”、“味外之味”等,力使主体之意的诗语言呈现缥缈超拔,幽妙难寻。这意味着,文学本体基于主体情志的原

点,由普遍性伦理规范蜕变而起,进而形成的一次

次裂变与弥合的逻辑观念,正趋向它逻辑成熟的终

点,而这个结果最终在明清之际,以沦为边缘化境

遇的姿态,在王国维所总结的“境界”概念里,寻到

它的归宿。诗或文学的“境界”,是一超越了具体的

形、象、意而穿入到诗化精神品位的概念。诗的境

界,可以在“形象”、“意象”、“意境”诸方面表现上成

立,但必是造化之工,令人有独览诗之绝境之感。若此,则“境界”的逻辑内涵更多为文学本体的评

判,它或是对文学本体诗化理想的绝对性描述,是古典现代性对生命本体内在匮乏性的又一次总体

审视,但普遍性的价值理性在新概念的设定中,似变得缺少之前生命本体的内在活力,也缺少生命有

机性的拓展底蕴,因而,自境界概念提出后,古典时

期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也宣告了它的逻辑终结,代之而起的是近现代文学本体的更新与建设。

三、断裂与复活的当代变奏

近现代文学本体的建设是又一种生命本体的

建设,它不是建立在古典理想化生命有机性的反思

性预设上,也不以精神内涵的抽象性表达为其极

致,而是立足于市民社会生成的生活观念和经验之

上,形成了对人生、命运及社会矛盾真实呈现的系

统文学观念。这种新的文学本体带有更鲜明的感性特征,它

不再以诗为主导类型,戏剧、小说乃至进入20世纪

以后电影文学的应用而生,都成为文学新本体观念

的主要表达类型。那么,中国文学在近现代所建立

的新本体观念究竟具有哪些新的特点,它与古典的

诗类型为主的文学本体观念存在哪些不同呢?首先,近现代文学本体以现实理性的反思呈现

文学生命有机性,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市民社会、商业文明,在近现代国际大文化圈里,也早已融入

西方工业化文明的现代性元素,这进一步使中国近

现代文学的理性省思带有工具理性的特点,与社会

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运动形成十分紧密的互动。从

元戏剧对人生悲喜剧状态和历史的道德反思,到明

清小说对现实的清醒认识和对社会政治的无情批

判,都塑造了丰富的具有现实情感和鲜明个性的系

列人物形象,尤其表现和歌颂了英雄性格和反抗精

神;从五四新文学的“白话文”革命到“文学研究

会”、“创造社”的人生理想与现实批判,从30年代

的救亡到40年代的大众小说,都熔铸了饱满的民

族意识和民主激情,表达了鲜明的时代个性;再从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末这个期间的文学命运

来看,文学的生命有机性也是浮沉于现实的政治和

文化风浪中,不失时机地表现有自身的话语表情。总之,我们甚至可以对明清时期以来至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的中国文学,特别是体现于戏剧、小说

里的叙述口吻和人物语言进行“标记号”检索,把它

们按照时代、社会的价值职能进行归类,会发现它

们自然地形成时间上的时代区隔,文学与现实生活

和政治文化运动形成如此近距离的联系,这是古典

时期的文学呈现,尤其是诗语言呈现所不具备的。其次,近现代文学本体表现出鲜明的不断“重

起炉灶”的建设特点,这种状况使不同时期的文学

发展在整体生命有机性的表达方面难以形成内在

一致的前后绵延的逻辑联系,反而是一而再再而三

地由新本体、新基础起步,以致近百年来虽然作品

颇丰,也不乏佳作,但是就是缺少生命本体沿贯累

积的宏大之作,这与这百年来的时代文化背景的发

展并不是十分相称。我们说近现代文学的“重起炉

灶”,是指文学本体,或文学生命有机性的那种根本

建设,体现于文学发展的实际,元明以来戏剧、小说

721第1期               赵建军:论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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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体观念相对于古典主义理想化的诗本体观念,是不在一条线上的,虽然元杂剧与之前的诸宫调、金院本有相承关系,明清小说也与宋以来的话本有

直接的联系,但包括之前的诸宫调和话本都是前近

代商业文明和市民社会的产物,因此它所代表的文

学生命本体是截然不同于诗类型的本体观念的;至于20世纪以来的文学本体变革,更是一再重新奠

基,屡屡新筑机体,大体说来,“五四”至30年代的

文学,是在“白话文”新文学本体观念驱使下发展形

成的一种新的文学生命机体,它不同于传统文学,也与近代文言文的现实主义呈现不同,是具有现代

内在精蕴,又汲取了世界文化和文明意识的新的文

学创造,因而它所展现的生命有机性与旧的基础并

不是合缝对接的,而是断裂新起的。20年代末的

“太阳社”、抗日战争时期的大众化文学和50、60年

代的文学,所遵循的文学本体原则,是无产阶级和

社会主义的革命文学观念,它有自身系统的观念,主张创造典型形象,反映历史真实,让文学在真实

揭示历史与现实的本质方面产生其价值。革命文

学与五四新文学及其文学语言的诗化呈现,我们可

以找到很多方面的时代联系和文体、表达特征方面

的联系,但就文学作为生命有机体的独立存在及其

生命个性而言,它们所借以确立自身存在的本体观

念是根本不同的。“五四”新文学可以描写苦难,也可以容纳小资情调和闲适优雅的文学情调,而革命

文学对这些却是内在地排斥的,革命文学把无产阶

级革命意识和具有时代特征的个性鲜明的典型形

象的塑造,当作根本的目的,并且在文学形式的择

取方面,也体现阶级意识,认为文学的一切形式,都具有阶级倾向性,审美趣味有先进和落后之判,反动的文学总是采取消极的生命态度和朦胧、暧昧、晦涩的表达形式。革命文学观念是20世纪30年

代到60年代文学的一种主要浪潮,虽然对于革命

文学的具体作品可以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甚至对

之反映现实的深刻性和与大众联系的广泛性、形式

表达的生动性,可以形成充分肯定的判断,但这些

都与文学生命本体问题的思考、判断不在同一逻辑

层面,因此,将革命文学视为独具特征的、一种新生

的文学生命有机体,是非常恰当的。至此,我们还可以对其他的文学本体做出界

定,特别是新时期的文学,在西方文学思潮的影响

下,注重本体观念对文学生命、文学存在的根本变

革作用,在寻到不同的文学思想资源时便采取相应

的本体意识,自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文学超越了

之前的政治文学本体观念和伤痕文学、改革文学的

现实主义反映论观念,开始了文学本体观念的不同

试验,从80年代中叶的文化本体、性本体、生命意

志本体文学,到被谓之“先锋文学”的形式主义文体

观念的提出,以及90年代初“新现实主义”的文学

生存本体观念、90年代中后期的民族文学本体观

念等,多立足于用西方话语来改造中国文学话语,各本体观念之间常以解构对方为存在之前提,至于

本土文化、本土文化的生命本体观念,早已经处于

层层断裂的视域之外了。必须深刻地确认这种文学本体观念的断裂现

象。尽管民族生活、文学语言和接受的对象都对文

学本体的选择产生某种限制,甚至每一种文学本体

观念提出时也都大谈特谈要汲取古今中外一切优

秀思想资源,但实际上所呈现的却是西方文学本体

观念的断裂性移植,不仅与中国传统的文学本体观

念不能形成生命有机性的对接,即使那些逐一登场

的移植西方的文学本体观念之间,也根本不具有共

生相融的基础,而是内在地有一种对立、消解意识

渗透在他们身上,所以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

叶的文学,可以说是文学实验的大竞技表演,由于

各种本体观念的基础不同,不能形成有机交融,从而并没有产生恢弘的力作,至于具备国际性、能够

对人类文化产生有力影响的作品,更是根本不用

议的。文学本体在近现代的断裂,是文学面对各种矛

盾试图以文学的方式给予回应或解决,从而形成了

“破大于立”的一次次生命有机性的断裂。与农业

文明背景下的目的性理想的现代性反思所形成的

本体破裂不同,那是在连续性的扩张中对生命本体

的缺憾或不足的弥补,期望有更饱满的生命完成生

命本体具有同一性的终极预设,而近现代的文学生

命本体则并非理想化的和绝对性的,它始终面对着

现实经验或现实生活中的政治、伦理等问题,试图

以文学能量的激发介入整个现实的改变。因此,就文学作品的思想容量而言,近现代文学的生命本体

更有深度和广度,但也更为庞杂和多元,它反映了

文学生命的紧张状态,它的本体构想也含有缓解这

种紧张的意图,但因为基于很现实的目的而为,每一种本体对生命整体的作用最终都不免是修饰性

的,并不能建立起完整健全的生命有机性。因此,近现代文学并没有体现出成熟的生命本体观,只不

过表达了文学成长状态葱郁蓬勃的生命意识,这些

无疑对于建立未来文学的生命机制是极具参考价

82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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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它所打破的一个又一个

文学的生命基础,使文学生命有机性呈现出杂乱无

序的变异,都对文学本体的生命逻辑造成不同程度

的损害,以致于文学发展到后来,其身份意识和话

语表现力越来越尴尬,文学似乎越来越难以维持自

身统一的有机性,而不得不在断裂的碎片基础上,将自身分解为不同现实功利和文化使命的组成因

子,文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话语危机和价值危机,其最严重的情况是,人们甚至觉得文学本体是否有

必要追问,也成了问题,文学应该怎样发展博取自

身的发展逻辑和话语表现的生命有机性,真正成为

当前的首务之一。

四、文学有机性的“数字化”变异

在数字化时代,中国文学的生命本体正遭遇前

所未有的基因变异。在以往的本体变异中,诗语言

作为文学物化形式的一个存在前提,即使不被理解

为本体构成的对象或内容,它也承担有呈现本体内

核的使命,也就是说,诗语言也是文学生命有机性

的一个必要因素和条件,它属于构成性的文学生命

本体观的组件之一,而关于文学自身的生命有机

性,它的思想、情感、想象和用来编织这些情感和想

象的人物、事件、生活场景和心理体验等,都是文学

本体不可或缺的东西。而在数字化背景下,传统文

学所借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因素都不再是首要的

或必要的,甚或说是前提性的,文学本体问题,在数

字化时代已由传统的重视文学对象和诗语言呈现

及由此对呈现效果进行预设,改变为对呈现后的种

种可能性进行推演,对文学的思想、情节、意图和想

象因素,以及作品的价值和意义,呈现后会获得怎

样的“综合价值”进行逻辑掌控,进而文学的本体,文学的生命有机性不再为单一目标的预设,不再是

先知性的,而是以后验性的跟进予以回答的内容。这样便意味着文学的生命本体,文学的生命有机性

发生了整体性的变异,对文学审视的尺度也发生了

根本的变化,文学作品的价值和意义也从新的本体

观得到其诠释和确定。数字化时代的“网络文学”概念,有其特定的指

谓,指依托于网络实现生产、阅读、传播和审美效应

的作品,它显然是数字化时代文学的主导形式之

一,但不是全部,数字化时代的文学既包括网络文

学,也包括不完全依赖网络,但充分利用了数字化

手段实现了生产和传播的作品,这些作品最终的形

式可能也采取传统纸质形式,但因为自始处于广

告、网络信息的包裹和评论、解读、改编、商业化利

用的跟进中,已经不再是传统作品面世时“嫣然一

笑”便“约定终身”的存在形态,它在生产前和生产

后,都把作者和读者带进了它的生存氛围里,并通

过社会性的互动,使文学更现实地走进了人们的生

活和观念之中。标志数字化时代文学本体性质和生命特征的

根本方面是,诗语言的呈现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文化

消解。传统文学虽然可以在本体观念的推进中,不断通过“形象”、“意象”、“意境”的内在变异,使文学

价值和历史使命以自我突破的方式赢得高位实现,仿佛生命机体的适应性是对生命极致的探寻,诗语

言是通达极致的血液和脉络,把生命所需的构件和

能量紧紧粘连一体,而现在语言在文学中的作用,仅仅是媒介性的存在,它自身与对象、内容的关联

并不是必要性的,作家写作,语言能够传达“形象”、“人物”、“事件”、“场面”、“幻境”等的存在足矣,具体到“形象”、“人物”、“事件”、“场面”、“幻境”的感

知、体验,人们并不希冀语言包揽所有要素的具体

化工作,他们只需要了解文学存在的元件和它们组

合的进程与构想的可能即可。在作家创作过程中,作家对世界和情感、事件和矛盾、环境和变因等皆

可大幅度地涉及,尽其最大的想象力创造最不可能

存在的可能,并使作品的容量和篇幅以超乎想象的

膨胀,最终都能够形诸于数字化的“具化”形态,它或者是图文并茂的纸质文本,或者是上传于网络上

的、及时缀连了成千上万读者的随感评议的“连续

性”电子超文本,或者是被影视媒体根据文字的构

想和拟写进行情节复制或改造的具象化图像文本,还可以是被商家截取创意、转化为商标图案、玩具

造型、Flash视频、广告情境、MTV 背景的文学思

想源物化活态文本。在这种种存在形式中,文学的

概念被颠覆性地改写了,文字不再是陶醉于自我情

感和想象的产物,也不再是囿于侍弄文字的狭小范

围的精神对象化劳作,它是人面对世界的一种“表达权利”,一种特殊的思想和思维存在方式,一种可

以自由畅游于各个领域,依然能够显示其独特的精

神能量与审美有机性的生命存在。文学的生命本体基于这样的观念形成其新的

系统定位。在审视和理解这种新的本体观念及其

系统的文学生命有机性时,我们警醒地意识到:新的文学本体更鲜明地体现了文学认知与存在视角

的价值转换,它不再是古典式的“大一统”基因的逻

921第1期               赵建军:论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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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预设,也不再是脱离了历史与土壤的,基于基因

颠覆的逻辑重构,它本质上是一次文学的生命与世

界和人的生命的审美“合谋”:通过排斥 “物”的机

械性与僵化生命的保守与堕落,以及腐败生命的污

浊与怪谬,它实现生命本体鲜活与无碍的自觉再创

造。根据这种观念,文学更本质地内在于我们的生

命和生命行为中,文学是我们在世界上得以激发活

性资源和实现活性能量对象化的最佳方式。那么,这样一种文学的本体规定性,或其根本

的特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其一,文学生命本体成因的后续性导入。数字

化时代的文学,将以往文学本体的先在预设转换为

生产过程的后续性导入,不断地、动态地汲取促成

文学生命发生整体变异的因素,从而使文学的生

产,由过去创作主体的个体化劳动内在地转化为具

有公共性的一种写作。数字化时代的文学,使作家

的主体意识由自我意识向公共场域迁移,对于要表

达的内容、怎样表达以及表达后会产生怎样的效

果,更多地从社会和“他者”相位来思考和取舍,从而所创作的作品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最大限度地抹

平了个人性情、性格特征,突出了自身作为一个拥

有文学特殊思维和思想能量的人所能起的作用。作家张炜的小说《你在高原》以450万字的篇幅获

得茅盾文学奖,作家称第一次动笔始于1989年,但真正开始写则是在93年之后,并且用了20多年才

完成。在20多年间,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文化和知

识背景,知识分子的心态,包括文学走向中暴露出

的若干问题,都成为作家及时调整创作视角,导入

新的文学资源的前提。张炜将这部“超级”长篇小

说称为“一位地质工作者的手记”,认为之所以选择

写地质,“是因为地质的思维材料更结实,植物学、土壤学、岩石、动物、山脉、河流,现在的文学,虚幻

的东西太多了”[4]。有意识地将“更结实”的材料写

入文学,用文学特有的体验青春和生命的笔法,把历史和人性贯穿其中,形成与当时虚幻文学时尚相

对的文学本体观念,将它们用巨量化的文字现实地

证现出来,从而凸显出文学主阵地在计算机书写和

阅读非常便利时代能够更完整地审视生命、品悟生

命的优势,这是在数字化时代以前所根本难以实

现的。读者形成的张炜这部巨量小说为“已知中外小

说史上篇幅最长的一部纯文学著作”的认识,反映

了文学本体观念认知的模糊。倘若是文学的思维

和内容表达,即使是网络文学它也可以是所谓“纯

文学”的,而不是文学的思维,表达的也不是文学应

有内容,那么,它即使运用了很娴熟的文学技巧,也不能算作“纯文学”,文学之“纯”与“不纯”,在数字

化时代并无一个可以确切衡量的标准,关键是作家

主体个人的文学本体认识是否纳入了文化与历史

发展的轨道,将可以为人类提供精神参照和生命反

省的因素吸收进了文学,如果作家能够做到这些,他的自我生命就与世界和发展中的人是在同一场

域的,他把自身创作个性的独特性更适宜地与时代

场域的背景、事件的变革关联了起来,从而促成了

文学内在构成与生命有机性的完整改变,否则,作家的创作个性会成为疏导、表现生命活力的最大障

碍,作家必不能够反映时代最敏感的、最迫切地需

要通过文学加以反映或表现的内容,进而文学对于

时代和社会所能产生的价值,也必不能够承担它理

当能够承担的使命,相对于一个具体的创作者来

说,他也将十分令人同情地陷入文学幻想自慰的

境地。其二,诗语言物化表现力的意义衰减。不可否

认的一个事实是,在数字化时代诗语言的物化表现

力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不那么重要”指诗语言在

传统文学中具有“在场”呈现的绝对权力,因而其构

成意义从文学存在的生命有机性来衡量,也是绝对

根本的,应纳入本体推进过程的重要一链,但现在

的文学却不是以文字表达和修饰的精美为首要来

衡量的,你可以在写完作品后对文字进行充分的修

饰,使作品的文字流畅、明快或幽默而富有趣味,但这都是文学作品作为一种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就像有建筑就有石料、水泥,有公园就有花草树木一

样,石料是打粉压制为特型的砖,还是雕镂为建筑

中的景观,抑或那些花草树木由别处移来,或就地

取材,都是第二位的问题,创作者考虑的根本问题

是创作对象的整体存在的生命有机性问题,这种有

机性是完全可以人为的,相对于文学来说,是完全

可以虚构的,它们的生命存在体现在依赖语言方

面,只是因为语言提供了生命寄居的平台,只要能

够承载文学所要表现的对象和内容,这语言平台的

华丽或朴素,巨幅或微量,都是次要的问题。因此,数字化时代最大限度地减轻了语言对文学创作的

束缚,它将文学以语言为其生命的内核这一使文学

背了近三千余年的包袱解脱下来,让生命进入自由

舞蹈的境界。熟谙文学理论的人必然会对降解诗语言呈现

价值的观念,表现出不解甚至不满,他们会提出疑

03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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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将诗语言对文学的意义看得无足轻重,那么文学的想象如何展开,文学借助语言直接传达思

想的特征和优势如何发挥,文学间接呈现人的心灵

奥秘的独特品格如何确立,文学区别于音乐、绘画、舞蹈等艺术门类的话语权力何以存在,等等,这些

问题看似都关切到文学的根本存在问题,其实文学

的话语权力并不是由诗语言所赋予的,诗语言所形

成的特殊美感效果恰恰是文学思维的一种表现,因此,降低诗语言呈现的地位和意义并不取消诗性的

思维和话语权力,它在更广阔的境遇里可以尽展文

学之优势。因而,文学不必因区别其他艺术,如音

乐、舞蹈、绘画等而在语言上独树一帜,文学尽可以

展己所长,将其他艺术门类的思维优势结合于自

身,形成文学的视觉图像、音乐般的意趣和美感旋

律、舞蹈的动态勾勒等等,但不论怎样汲取,文学依

然是文学,文学不会取代艺术门类,其他艺术也不

能达到文学的思维深度和广度。至于文学对心理

世界的表现,文学对抽象的思想和情感的描摹、文学对形象和意境的想象和幻象,这些都可以得到保

留,并不因为不把诗语言的呈现置于首要存在位便

不再可以具有这些功能了,在新的本体观中,它对

文学的本体设计既有可能性的逻辑推演,更多的是

把文学放入社会生活和时代的宽幅场域,让文学自

在地生活于其中,而语言如果是文学生命要求它必

当如此,它自然当采取合适的存在方式,或简或繁,或精或疏,不必再像以往那样精雕细琢,不必再因

语言而肢解文学的其他生命构件,如果确实因语言

不能够承担其他构件的分量,显示不出生命的整体

存在,还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在数字化时代进行辅助

性实现,如图像呈现、音乐书写和设计标注等,在那

时文学的生命有机性延伸在其他“物化”媒介里,依然拥有其生命本体的存在价值。倘若在新本体观

念下完成的作品,要求必以纸质文本方式出版,则对语言的修饰要求相对要很高,但这恰说明文学在

这种存在方式下生命有机性的一种完满实现方式,它不能理解为因为语言修饰得更完美了,所以作品

的价值意义也相应被拔得更高。其三,数字化文明的主体受孕。数字化文明即

网络时代的物质与精神文明,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

明相区别的是,数字化文明聚合非物质化的劳动成

果,并通过数字化生产方式将这些成果现实化,从而不仅拓开人类文明不可计量的虚拟空间,而且将

这种空间纳入现实生活的控制系统,使物质与精神

的生产和消费,都在前所未有的环境中实现和完

成。文学在数字化时代分享非物质化文明的创造

特征,不仅使自身成为数字化生产与消费的重要对

象和领域,而且还充分利用数字化文明改造自身的

生成机制与存在方式。网络文学是数字化时代文

学的代表形态,其突出特征是文学本体趋向文学关

联因素的整体参与式转变。文学成长为新的受孕

体,并诞生有新基因规范下的文学生产的新机制及

其生命形态。根据这种新机制,文学主体以增殖性受孕凸现

内在体量的变异与更新,从而主体得以与数字化文

明所表征的广泛领域产生关联,把各种含有情感、想象和意识能量的元素聚拢到文学场域中,形成数

字化爆裂性生产的规模与形态。文学的主体受孕

在传统文学中,往往通过某种情思和感悟所激发,把它们转化为可以咀嚼品味的文学情境和意象形

态,再进一步用文字把这种感受巧妙地传达出来,在人的构思和意象的存在乃至客体化的文本形态

之间,思想和情感的过滤,主体意图的强化和文字

本身固有的塑造特性,并非一次性完成的,须经过

多次转换后确定其精致方可面世,而在数字化时代

文学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鉴赏品,它是生命体借助文

学通道的一次交流,从而即便是文字、构思并不很

成熟,作者也可以把它们上传于互联网上供读者阅

读,读者懂得怎样穿越文字的瑕疵捡拾其内在的精

华,并且不独是阅读中对作品进行消化,而且将他

们的意见,有时是非常尖刻但准确的意见直接在网

上留下来,这些留下意见的读者,往往代表着无数

不同背景不同方向的读者,他们只要在回应,便表

明作品的某一方面产生了其影响力,因此,文学在

它向读者敞开自身时便开始了其具体存在的某种

受孕,不论作者是顺应读者的看法,积极地汲取其

建议加以改造的,还是逆向性地强化自认为能够带

来观念和感受上更大张力的内容,总之,文学的具

体存在打破了文学生命的封闭性与僵硬状态,它在

与世界中的各种信息产生对流,这是网络文学生成

过程非常主动并能够有效突破审美期待,使作品产

生出异乎寻常的结果的一个根本原因。相比之下,似乎有些作者并不情愿把自己的作

品在还不成熟状态下拿到网络上让人们指点评说,人们有理由相信作者还停留在传统的思维格局里,但数字化时代的文学要完成自身与整个世界的融

合,必须让自身经历否定抽象、完满状态的变异与

爆裂过程,否则信息的拥挤根本不可能给作者留下

任何彰显自身的机会,于是在被动状态作家也要进

131第1期               赵建军:论文学本体的生命有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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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数字化生产与消费的阵营。这其中有两个因素

对他而言特别有意义,一是在自己认可情况下推向

市场的作品,要经受广大受众的评估。数字化时代

即使是很专业很权威的文学评奖,也要充分考量这

方面的因素,广大读者的评估可能并不专业,但他

们善于颠覆没有价值和没有意义的作品,如果确实

是一部平庸的作品,它首先面临的是被广大受众清

除出场的命运,当然也有个别情况,即在权威机构

由专家们操控的情况下,把个别并没有达到很好的

销量,在网络上也并没有形成反馈的声浪的作品推

为精品,这并不要紧,因为专家仅仅代表专家对文

学的评判视野,如果这种评判与文学发展的趋势、受众对文学的期待相吻合,那么权威机构的意见自

会赢得普遍的响应,否则即使由权威机构颁发了

“通行证”,它最终也走不出家门,因为数量繁富且

总是处在变异与出新状态中的文学,会自动形成淘

汰机制,让专家们的个别意见在非常狭小的范围赢

取孤芳自赏的肯定。由于数字化文明将没有边际的空间诉诸于文

学的未来生产,使得文学的生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

更富有文学本体所要求的那些构件和元素,它可能

更原始、更本真,更富有生命的冲动与能量,也可能

更智慧、更人为化,但却借助呈现方式的泛化,能更

深入地为广大受众所接受和消费,而最主要的,文学的具体存在显得更趋个别化和类型化了,这种类

型化和个别化仿佛是文体存在的标志,让人们能够

更迅捷地找到相应的表达类型,从而以类型的细密

化替代类型单一的机械化和僵硬化。同时,数字化

时代的文学由于其无量无际无边界的生产和存在

方式,使之无论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借助貌似爆

裂却内在地含有持续与还原,来使文学得到更为深

远的延续,并不断激活文学的生命有机体,使之在

体量繁富但却鲜活的存在中,获得生命本体的无限

价值和意义。

引用文献:[1]鲁 迅.鲁 迅 全 集:第 六 卷[M].北 京: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1981.[2]M.Burguete& L.Lam.Arts:asciencematter[M].

MariaBurgueteWorldScientificPublishing Co.Pte.Ltd.2011.

[3]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

社,1998.[4]走 近 作 家 张 炜:超 级 长 篇 是 如 何 炼 成 的 [EB/OL].

[2016-07-08].http://archive.wenming.cn/zt/2010-06/13/content_20067328.htm.

(责任编辑:粟世来)

OntheOrganicLifeofLiteraryOntologyZHAOJianjun

(CollegeofHumanities,JiangnanUniversity,Wuxi214122,JiangsuChina)

Abstract:Chineseandwesternliterarytheorieshavedifferentopinionsontheissuewhetherthelifeon-tologyofliteratureisthematerializedformofliteraryexistenceoritisanotherlifebornunderthemate-rializedshell.Thematerializedformofliteraturecanbedescribedasthepoeticlanguage.Inthepre-liter-ary"infantperiod",thepotentialandtheorganicnatureofpoetryareimplicitlycollected.Withoutthe"voice"ofpoetry,literaturehasnothingtorelyupon.However,thepoeticlanguageisnotthelifeoflitera-ture.Sincethebirthofthepoem,images,emotions,events,pictures,bodies,etc.haveappearedoneafteranotherwiththehelpoflanguagebuttenaciouslyrejectedthepresenceoflanguage.Theextremityischaracterizedbythefactthatliteratureattheageofdigitizationhasgivenlittlecaretolanguage,sowhatdeterminesthefoundationofliterarylifebecomesthecoreissueofliterature.Thispaperproposesthattheontologyofliteratureappearsasacompletesequenceoflifepresentedinpoeticlanguage.Beforeandafterthepoeticlanguagepresentsthemysteryofthepresenceandabsenceofpoetry,andthelifeitselfundergoesinherentvariationalongwiththepresentationofpoeticlanguage.Thepresenceofwords,

ideas,divinations,imagesandthelikevaryinverselywiththelogicalphaseofthecompositionoflitera-ture,sothattheliteratureinthedigitalagecaningeniouslyintroducethesubsequentgenesisofliteratureintoawidefieldoflife,changingthewayofpoeticlanguagebearingintraditionalliteraturetostimulatetheobject.Inthisway,thecompletelifeofthepoeticlanguageisalsotransformedfromthegradualat-tenuationoftheexternalmaterializedrepresentationtothesubject'scongenialmutationandrenewal.Keywords:literature;lifeontology;poeticlanguage;lifemutation;fieldoflife

23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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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语言文化研究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8

产业化视角下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机理研究

———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

罗爱静1,3,许泽华2,3,梁朝聪3,4,谢文照1,3,胡德华3,4,欧阳威1,3

(1.中南大学 湘雅三医院,湖南 长沙410013;2.中南大学 湘雅公共卫生学院,湖南 长沙410013;3.医学信息研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

实验室(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410013;4.中南大学

信息安全与大数据学院,湖南 长沙410013)

摘 要:从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选取盘瓠与辛女传说、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毛古斯舞、辰河高腔、

苗族挑花、剪纸(踏虎凿花)、苗族银饰锻制技艺、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9项国家级非遗项目进行调研,发现其

产业转化过程中存在传承人文化水平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大部分已经老龄化等诸多问题。围绕政府、企

业、市场、民众、传承人5种因素分析了影响非遗项目产业转化的原因。针对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

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5种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探索了不同的产业转化机理,有望为全国其他不同

类型的非遗项目的产业化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转化机理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133 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TQ044)

作者简介:罗爱静,女,医学信息研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本文:罗爱静,许泽华,梁朝聪,等.产业化视角下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机理研究———以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9(1):133-138.

  产业化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有效途径,每一种

类型的非遗项目都具有不同的产业转化机理。湘

西地区是湖南省最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苗族和土

家族人口比例最高,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10大类,国家级非遗名录 26 项,省级 62 项,州级 295 项;被命名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人、省级74人、州级344人[1]。此次调查我们选取了湘西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4个县的9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田野调查、文献调查、网络调研等方法,广泛调研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

溪县、永顺县、古丈县、凤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

化的现状,从中选取民间文学盘瓠与辛女传说,传统舞蹈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毛古斯舞,传统戏

剧辰河高腔,传统美术苗族挑花、剪纸(踏虎凿花),传统手工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土家族吊脚楼营

造技艺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并访

谈了9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产业转化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影响因素。最

后,从知识产权角度深入探讨了不同类型非物质文

化遗产产业化的转化机理,为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

∗ 收稿日期:2017 0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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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产业化,提供一种适合自身特点的、科学有

效的转化途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转化提供科

学依据和借鉴参考。

一、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产业化现状

(一)开发传统手工技艺,发展民族工艺品

民族工艺品是非遗产业化的一种结晶,将具有

现代化的元素融入非遗项目,生产工艺品向市场销

售。泸溪县以踏虎凿花、苗族数纱非遗项目为依

托,用现代化的元素进行设计包装,形成民族民间

工艺品。凤凰县传承人和民间手工艺人成功将非

遗产品推入旅游市场的项目,有国家级项目2项、省级项目2项、州级项目3项,县级项目苗家社饭

制作技艺、凤凰腊肉熏制技艺、竹编技艺等。永顺

县加快传统特色手工技艺的开发,做大做强非物质

文化遗产生产性基地项目,重点开发竹编技艺、棕编技艺、土家织锦、湘西木雕、永顺酸菜、万坪豆腐

等项目,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和传统食品加工优势

产业。(二)举办民俗节庆和舞台表演活动,形成演出

产业

民俗节庆和舞台表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

种类型,形成演出产业和节庆产业。泸溪县开展民

间民俗活动,有“三月三”、“六月六”、“苗族跳香”、“浦市中元节”、“抬黑龙”、“浦市龙舟节”这些典型

民族传统节庆活动。辰河高腔主要以舞台演出为

主,在旅游景区或重大活动时演出,开展送戏下乡

活动。凤凰县成功举办了“苗族银饰节”、“苗族四

月八”、“苗族婚嫁”等节庆活动,并连续成功举办了

十个“文化遗产日”活动,组织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参

加展演。永顺县每年春节举办系列文化活动,县连

续七年举办了土家族溜子汇打表演,组织激情广

场、百花台、曲艺表演、山歌大赛、民族民间文艺踩

街表演等活动,尤其是成功举办了2008年毛古斯

文化节、2012年中国湘西芙蓉镇土家族舍巴节和

2015年老司城土家族舍巴节。毛古斯舞省级非遗

传承人彭英宣说:“旅游旺季时每天最多要表演5场,每场时间40~50分钟,平时一天两场,一场表

演人次大约12个人,多的可达七八十人。”(三)出版专著、制作动漫,形成出版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出版专著专辑,保护

与传承非遗项目,形成出版产业。泸溪县出版了

《苗族挑花》、《盘瓠传说》、《踏虎凿花》、《辰河高腔》等相关非遗专著,创造辰河高腔经典剧目,如《回窑》等;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把《盘瓠辛女传奇》拍成

动漫片,自主创编《辛女别父》、《母子相会》。永顺

县编辑出版了16部溪州文化系列丛书,制作了19部传统文化专题片。凤凰县整理编辑了《凤凰苗族

刺绣卷本》、《凤凰苗族剪纸卷本》、《凤凰傩堂戏原

始资料汇编》等民间文学资料本600余万字;出版

发行了《凤凰茶灯与阳戏考略》、《凤凰苗医药史考》

2000册。(四)建立保护基地和展示厅,形成非遗传播

中心

将不同类型的非遗文化遗产项目整合起来,建立非遗项目保护中心,由政府或企业经营非遗基

地,打造非遗精品,对外传播非遗文化。泸溪县建

立了踏虎凿花、辰河高腔、涉江楼综合传习所等非

遗传习所。在浦市古镇设立5个非遗展示厅。修

建了涉江楼、橘颂塔、橘颂广场和辛女广场,作为展

示非遗项目的文化场地和非遗活动场所。凤凰县

有国家级保护项目5个,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名

(已去世2名),成立了传习所7个、传习中心1个、基地3个,成功申报了9个文化艺术之乡,以国家

级柳薄苗族银饰锻制之乡为例,全村专门从事银饰

生产加工和制作的家庭作坊由7户18人发展至11户50余人。永顺县全力挖掘尚存的传承人,发放

政府津贴,建设双凤村土家族毛古斯舞、摆手舞传

习所、老司城非遗综合传习所,提供培训经费,开展

传承活动。

二、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产业转化存在的问题

(一)传承人文化水平低、大部分已经老龄化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关键因素,对非遗的产业化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采访了湘

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9名传承人,传承人在各自领域都有很深的造诣,对自身的技艺

有着强烈的感情,具有强烈的传承意识,都表示愿

意免费带学生,愿意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贡献自

己毕生的精力。从表1可以了解传承人的基本情

况和生活状况。除苗族鼓舞、土家织锦的传承人相

对年轻外,传承人当中最大的年龄达77岁,平均年

龄61.5岁,表明大部分传承人老龄化,年纪偏大,有失传的危险;传承人文化程度以小学为主,但受

43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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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低的影响,基本上以口述传承为主,无法

将传承的技艺文字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

来不利影响。

表1 湘西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访谈传承人基本情况

非遗项目 传承人 传承人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民族 从事职业、收入来源

盘瓠与辛女传说 侯自佳 收集者 74岁 专科 苗族 退休干部、工资

毛古斯舞 彭英宣 省级 73岁 小学二年级 土家族 务农、非遗园表演

苗族鼓舞 龙合莲 州级 49岁 初中 苗族 参加商业活动

土家族摆手舞 田水香 州级 51岁 小学四年级 土家族 务农、经营农家乐

辰河高腔 邓七枝 省级 59岁 初中 汉族 退休工资、返聘

剪纸(踏虎凿花) 杨桂军 省级 63岁 高中二年 苗族 传习所上班

挑花 杨春英 省级 65岁 小学 苗族 务农

吊脚楼营造技艺 彭善尧 国家级 77岁 小学二年级 土家族 工程设计师

土家族织锦技艺 彭金玉 县级 43岁 小学 土家族 手工艺者

  (二)政府重视非遗的保护,但投入的资金不足

非遗的产业化,给当地带来了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但传承人没有从中获取足够的收入,这就需

要政府加大对传承人的补助力度。从访谈的结果

看,9名传承人都表示政府近年来重视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但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保护的力度

还需要加大。当问及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效果如何,有3人回答有效果,但不显著,有4人

回答效果显著,有1人表示已退休,不清楚,有1人

认为没有效果,他认为政府没有给手工艺者交流提

供活动场地、交流平台。盘瓠与辛女传说的发源地

辛女村目前破坏严重,急需修复,没有相关的管理

人员进行保护。传承人收入不高,9名传承人当

中,6名传承人每月收入在1000元~3000元之

间,2名传承人每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1名传承

人在1万元以上。政府每年补贴国家级传承人2万元,省级传承人5000元、州级传承人3000元。同时,除吊脚楼营造技艺传承人外,传承人通过参

加非遗的表演活动获得很少的收入,仅依靠传承活

动不能满足家庭的生活开支。(三)市场前景不好,年轻人不愿意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古代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

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产生活方

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脱离了滋养她的土

壤,只具有表演性和观赏性。在问及您认为一些非

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制作工艺、曲艺流失的原因是

什么,9名传承人中,有7人回答为市场前景不好,年轻人不愿意学。在和传承人的交谈中,他们纷纷

表示年轻人不愿意学,认为学好手艺没有市场前

景,收入太少。省级传承人邓七枝称,辰河高腔这

两年新招进剧团的成员都是本科毕业,年龄20多

岁了,年龄太大,辰河高腔的学员要从小进行封闭

式培养,年轻小伙子不愿意学习这种腔调,觉得不

好听。毛古斯舞要求跳毛古斯,讲土家语,唱土家

歌,现在中国土家第一村—双凤村会说土语的人越

来越少,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因此跳毛古斯舞的年

轻人就相应减少。目前只有逢重要节日才有毛古

斯舞表演。苗族挑花主要在服饰上进行挑花,产品

有苗族头巾、衣服、裤子、小包、围裙,目前挑花成

品,主要用于展览活动和销售,但鲜有购买者,因苗

族人民的生活习惯逐渐汉化,不再穿戴带有挑花的

衣服。(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在被访

谈的9名传承人,有3人因文化程度低,都不清楚

知识产权的概念,6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知

识产权的保护,但只有4人回答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作用。知识

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的作用还不

够,传承人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非物质文化遗

产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方面开发得还不够,品牌意识不强,产业化程度不高。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转化的

影响因素

(一)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非遗的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国家制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对非遗项目

进行保护,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划拨专

项经费,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政府做好非遗的产

业化规划,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开发由企业实施。如

民间文学盘瓠与辛女传说发源地的辛女村破坏研

究,急需修复,保护和传承方面存在资金缺口,需要

531第1期      罗爱静,许泽华,梁朝聪,等:产业化视角下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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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入专项经费进行保护。(二)企业的主体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过程中,企业起主

体作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结合非遗的自

身特点,开发非遗文化园区,汇集传统表演项目,生产富有特色的非遗工艺产品,规模化经营非遗项

目,让当地居民共享非遗产业开发的成果,从而更

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市场的调节作用

当前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产品要想取得成功,必须要打开市场,没有市场的产品,做不到可持续

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需要产业化开发,把一

些具有知识性、竞争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成工

艺产品,走向产业化经营道路,形成规模效应。从

访谈中了解到,市场前景好的非遗项目传承的效果

较好。(四)民众的参与作用

只有让民众广泛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中来,充分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使非遗得到更好的传

承。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遗生存的时空环境

发生了变化,正逐渐失去其生存的土壤,如传统舞

蹈毛古斯舞、摆手舞,与信仰有关的祭祀仪式已不

复存在。民众的参与度不高,在传说发源地辛女村

和传统舞蹈发源地双凤村,年轻人都外出打工,只留下老年人孤独无助地留在村子,出现“空心村”,没有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保护。浦市古镇的当地

居民对辰河高腔剧种的相关知识缺乏了解。(五)传承人的核心作用

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很多

非物质文化遗产靠口传身授,没有文字教材可供学

习,造成传承人学习难度大。培养高水平的传承

人,不断加大对传承人的认证力度。培养和引进专

业人才,做好传承人或群体的认证,壮大传承人的

队伍。

四、产业化视角下不同类型非物

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转化机理

(一)民间文学产业化转化机理

对于民间文学类非遗而言,提倡记录保存(包括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的保护方式[2],民间文学

盘瓠与辛女传说的产业化转化机理:一是通过发掘

辛女岩、辛女祠等26处盘瓠遗迹,对这些文化发源

地进行深度旅游开发,将每一处遗迹附上生动的传

说故事,使遗迹得到活态的传承,形成盘瓠与辛女

传说的旅游景点。二是通过著作权的开发,收集相

关资料,出版书籍,培养更多的传承人,让当地人成

为传说的自觉传承人,广泛传播盘瓠与辛女传说的

故事,使用普通话、方言、英语等多种语言“打造”传说,让传说走向国内和国际市场。三是通过将传说

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戏曲等多种类型作

品,将传说搬上大屏幕,将传说拍成大型三维动漫

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传统文学与现代媒体结

合起来,打造更多的影视作品。(二)传统舞蹈产业化转化机理

传统舞蹈毛古斯舞、土家族摆手舞、苗族鼓舞,有着悠久的历史,来源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如何使

民间舞蹈进行产业化转型,符合人们审美情趣的舞

蹈产业。一是深入挖掘传统舞蹈元素。运用创意

理念,对它进行重新编排,创造新的舞蹈节目,展示

湘西的风土人情,打造为人们所称道的舞蹈作品。二是打造品牌演出团队。邀请著名的编导对传统

舞蹈进行改编,邀请著名舞蹈家带领少数民族演出

人员演绎舞蹈作品,将原生态的传统舞蹈变为专业

的舞蹈艺术,形成叫得响的舞蹈团队。三是销售公

司负责推广传统舞蹈作品。销售公司具有专业的

销售人员,了解市场的需求,将舞蹈作品包装宣传,形成成熟的文化产业链,将演出产业打造成当地的

一张靓丽名片。如湘西州永顺县老司城景区、吉首

乾州非遗园、湘西德夯苗寨已经形成品牌效应。(三)传统戏剧产业化转化机理

传统戏剧辰河高腔,最早以前,主要是生意人

闲暇之余哼唱,后形成调子,浦市老艺人发现,遂让

其到舞台表演,后逐渐形成戏路并广泛传播从而流

传下来。传统戏剧辰河高腔的转化机理:一是在改

编传统剧目的基础上,进行符合现代人需求习惯的

整理、改编,重新搬上舞台,创造出一批新剧目,符合观众的审美需求,占领广阔的市场,已创造《艄子

打鱼》、《蜜蜂头》、《抢棍》、《琴挑》、《逼宫》等30多

个辰河高腔传统剧目,通过舞台演出进行产业化转

化。二是对辰河高腔表演的服饰、道具等具有鲜明

的艺术特色的产品进行产业化生产,如形成印有辰

河高腔图案的 T恤、裙子、日历、装饰品等,形成系

列工艺产品。三是建立辰河高腔传习所,进一步加

强剧团的建设,成立协会,举办节庆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剧团之间的交流,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四是将

辰河高腔的优秀剧目改编成电视、电影和动画片,形成系列文化衍生品,出版《辰河高腔》著作,通过

63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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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进行产业转化。(四)传统美术产业化转化机理

传统美术以踏虎凿花和苗族挑花为例,其转化

机理是:一是建立踏虎凿花和苗族挑花的传习所、工作室,对民族民间工艺产品进行开发销售,踏虎

凿花用刻刀凿制成装饰品,苗族挑花在白布上挑制

成富有特色的图案,做成苗族头巾、衣服、裤子等民

族服饰,并对外销售。二是开展美术作品展览活

动,通过作品悬挂、现场展演,将传统美术以表演的

形式展示给观众,让老百姓感受传统美术的魅力,体验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从而提高踏虎凿花和苗

族挑花的知名度。三是出美术精品。针对市场的

需求,设计不同主题的图案,让现代的元素融入到

图案纹样中,打造具有湘西特色的工艺美术品牌,通过商标权对传统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五)传统手工技艺产业化转化机理

传统手工技艺,以苗族吊脚楼和苗族银饰锻制

技艺为例,其转化机理是:一是苗族吊脚楼,不用一

钉一铆,规模壮观,别具特色[3]。在很多景区建设

吊脚楼,供游客参观和居住用,形成吊脚楼建筑产

业。二是以苗族银饰锻造技艺为基础,生产市场需

求的银饰工艺品,凤凰古城银饰品店多达几十家,形成凤凰独有的银饰工艺品。三是建立凤凰县苗

族银饰锻制技艺传承中心,建立的银饰展销厅正式

投入使用,实现了银饰传承人与市场的成功对接。建立吊脚楼营造技艺传习中心,供手工艺者交流技

艺,相互学习,传授技艺。综上所述,湘西自治州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

产产业化的转化机理见图1。

图1 湘西自治州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转化机理

  从图1可以看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不同

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转化机理是不一

样的。(1)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通过专利权(外

观设计)和著作权(口述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转化途径主要有拍摄三维动漫剧、出版专

著、挖掘遗迹,形成动漫产业、出版产业、旅游产业。(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舞蹈,通过著作权(舞

蹈作品)的保护,转化途径有舞台表演、商业演出、举办文化节等,形成旅游产业、演出产业、节庆

产业。(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通过著作权(戏

731第1期      罗爱静,许泽华,梁朝聪,等:产业化视角下不同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转化机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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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作品)的保护,转化途径有编排剧目、舞台演出、建立传习所,形成旅游产业、演出产业。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美术,通过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美术作品)的保

护,转化途径有建立传习所、现场展演、作品悬挂、开发产品,形成服饰产业、展览产业、工艺产品。

(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通过著作权

(建筑艺术作品)、专利权(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的

保护,转化途径有建造吊脚楼、开发工艺产品、现场

展演,形成建筑产业、旅游产业、银饰工艺品等。

五、结语

随着人们文化需求的与日俱增,非遗越来越受

到人们的青睐。作为最具文化价值的文化类型,非遗的产业化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非遗产业

化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应根据其

自身的特点,深度挖掘其产业化的转化路径,通过

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多种渠道的产业化开发,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让外来游客体验非遗文化的底

蕴;在推进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同时,促进地方文化

与经济的共同繁荣。

引用文献:[1]贺华珍.湘西州非遗保护提质增效上新路[N].中国文

化报,2016-09-08.[2]刘锡诚.“非遗时代”的民间文学及其保护问题[J].民

间文化论坛,2013(5).[3]周真刚.贵州世居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及其产业

化发展思考[J].西 南 民 族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版),2013(10).(责任编辑:粟世来)

TransformationMechanismofDifferentTypes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fromthePerspectiveofIndustrialization

———TakingXiangxiTujiaandMiaoAutonomousPrefectureasanExample

LUOAijing2,3,XUZehua1,2,LIANGChaocong4,3,XIE Wenzhao2,3,HUDehua4,OUYANG Wei3,4

(1.TheThirdXiangyaHospitalof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410013,China;2.TheXiangYaSchoolofPublicHealthof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410013,China;3.KeyLaboratoryofMedicalInformation

Research (CentralSouthUniversity),CollegeofHunanProvince,Changsha410013,China;4.InformationSecurityandBigDateRearchinstituteofCentralSouthUniversity,Changsha410013,China)

Abstract:ThisarticleselectedfromPanhuandXinfemalelegend,Miaodrumdance,Tujiawavingdance,

MaoGuSidance,ChenHehighcavity,MiaoTiaohua,papercutting(tigerchisel),Miaosilverforgingskills,TujiaDiaojiaolouTocreatetheskillsofninenationalnon-heritageprojectstoconductresearch,

foundintheprocessofindustrialtransformationlowlevelofculture,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wareness,mostoftheinheritancehasbeenagingandsoonmanyproblems.Thispaperanalyzestherea-sonsthataffectthetransformationofthenon-projectindustryaroundthegovernment,theenterprise,themarket,thepeopleandtheinheritance.Fivedifferenttypes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rojects,suchasfolkliterature,traditionaldance,traditionaldrama,traditionalartandtraditionalhandicraftskills,areexploredtoexploredifferentindustrialtransformation mechanisms,whichisexpectedto providereferenceforotherdifferenttypesofnon-heritageprojectsinChina.Keywords: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ndustrialization;transformationmechanism

83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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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卷 第1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9 No.1  

  2018年1月 JournalofJis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Jan.2018  

DOI:10.13438/j.cnki.jdxb.2018.01.019

制图理论背景下汉语特指疑问句中话题与焦点的分布

白 蓝(湖南女子学院 外语系,湖南 长沙410004)

摘 要:制图理论是从功能范畴上对短语的结构构型进行研究。在汉语特指问句中存在不同类型的话题和焦

点。左缘结构上的话题包括整体—部分话题、悬挂话题以及左移位话题。其中整体—部分话题和悬挂话题属于

基础生成的话题,左移位话题属于非基础生成话题。汉语特指疑问句中焦点分为两种形式,即,“‘是’+原位疑

问词”、“‘是’+前置的疑问词”。其中,“‘是’+原位疑问词”类型属于基础生成焦点,“‘是’+前置的疑问词”类

型属于非基础生成焦点。从话题与焦点在特指问句中的分布来看,话题位置高于焦点位置,基础生成的话题要

高于非基础生成的话题,基础生成的焦点要高于非基础生成的焦点。

关键词:制图理论;汉语特指疑问句;话题;焦点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中图分类号:H36   文章编号:1007 4074(2018)01 0139 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6CYY005);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外语科研联合项目(14WLH23);国家

民委民族研究青年项目(2017-GMC-027)

作者简介:白 蓝,女,博士,湖南女子学院外语系副教授。

引用本文:白 蓝.制图理论背景下汉语特指疑问句中话题与焦点的分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

2018,39(1):139-144.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者们开始对最简方

案中传统的三个阶层进行不同类型的研究。在功

能范畴上,对每个阶层进行分裂研究,并授予每个

语类更准确的位置,这种研究方法被称为制图理论

(CartographicTheory)。在跨语言学的背景下,该理论显示了范畴中的各类功能结构。功能范畴的

属性 和 投 射 是 制 图 理 论 的 重 要 研 究 范 围。

Chomsky(2002)对这种分裂研究进行了评论,认为该研究法对界面关系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对“外在”的系统进行了探讨,符合语言机制的要

求[1]123。在制图理论的框架下,Rizzi(1997)对意

大利语进行解析,并在左缘结构(leftperiphery)上分裂了标句词短语(CP),把屈折词短语(IP)之上

的CP分裂为话题范畴(TopP)和焦点范畴(FocP)等,并假设话题位置以递归的方式分布在焦点之上

或之下[2]:(1)CP > 话题∗ > 焦点 > 话题∗ 

>IP[3]10

Belletti(2004)对意大利语中的分裂结构也

进行了补充,认为在IP之下,动词短语(VP)之上,即屈折内域上也存在话题范畴和焦点范畴[3],话题

和焦点在左缘结构和屈折内域上是一致的[4]:

∗ 收稿日期:2017 1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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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P> 话题∗ > 焦点 > 话题∗ >VP [3]10

在汉语的研究中,学者对焦点与话题的分布也

进行了研究。Paul(2005)认为汉语焦点和话题的

分布在左缘结构和屈折内域上呈现话题高于焦点

的分布状态[5]111-134:(3)CP > 话题∗ > “连”字焦点 >IPIP > 话题 > “连”字焦点 > VP [3]11

DelGobbo以及Badan和 DelGobbo(2011)[6]认为汉语中的话题和焦点在左缘结构上的分布

如下[3]11:(4)CP > 相关性话题(AboutnessTopic)>

 悬挂话题 (HangingTopic)> 左移位话题(LeftDislocatedTopic)> “连”字焦点 >IP [3]11

以上研究表明,在讨论话题与焦点的分布时,需要对话题和焦点的种类进行递归分布。不同种

类的成分占据不同的句法位置,句法上存在严格的

高低差异。张志恒(2013)认为左缘结构上可以有

多个话题和焦点,屈折内域中只有一个话题位置,而且话题要高于焦点。本文集中对汉语特指问句

中的话题与焦点进行分析,对左缘结构中不同类型

的话题和焦点进行归类,进一步探讨左缘结构中话

题和焦点的句法分布。

二、话题在特指疑问句中的分布

(一)话题

话题常被定义为听话者已知的,旧的信息。在

国内学界话题常被当作主语,但不是所有的主语都

能成为话题,有必要对话题和主语进行区分。话题

和主语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语跟它后面的成分之间

一般没有语音停顿,而话题之后却有一个明显的语

音停顿。话题可以带上“啊/呀”之类的语气词,然后才是其他成分[7]412。话题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

来自屈折词短语(IP)内部,可能是论元或者附加

语,具有话题特征。一是基础生成的话题,没有经

历移位,直接跟 Top'合并的话题[8]101。在汉语中,话题可以出现在句首或者句中。话题化就是将某

个成分实现为话题的过程。话题具有排斥无定(不定指)成分的特征,可以有定、类指或无指。例如:

(5)a.狗i,我看见了ti。

b.狗(啊/呀),喜欢吃骨头。

c.∗一只狗,我看见了。

d.狗i,我不喜欢它i/那个畜生i。

e.花,我最喜欢玫瑰花[3]11。以上例句中,“狗”位于句首,均为话题。(5a)

具有有定(定指)释义,可以理解为语境中特有的

“一只狗”或者“一些狗”,说话双方都已知的信息,与语境相关。(5b)中包含了名词短语“狗”指称类,然而(5c)不能作为无定成分来解读,在语境中无法

确定事物。如果把“一只”换做“那只”或者“有一

只”,句子符合语法。如果在句首加“有”,“一只狗”就由主语转化为“有”的宾语,这就不会再跟主语表

示确定事物的要求发生矛盾了。话题的类别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相关性话题,

悬挂话题和左移位话题。根据前人的研究,前置于

句首的话题必须与句中的某一成分相关联[3]11。(5a)中的前置成分“狗i”与空缺成分ti 相关。(5d)中的“狗i”与复指代词“它i”或者侮辱性代词“那个

畜生”相关。除了名词短语外,介词短语也可以出

现在左缘结构上做话题,与空缺成分相关联。和空

缺成分关联的前置名词短语与前置介词短语归为

左移位话题。和复指代词或侮辱性词语关联的前

置名词短语被归为悬挂话题。例(5e)中所涉及的

名词短语“花”既不和空缺成分关联也不和复指代

词或者侮辱性词语相关,只是与其中每个成分有

“关于”的关系,这种话题被称为相关性话题。(二)非原位疑问词话题

汉语中特指疑问句的疑问词一般在原位,疑问

词可以简单的被分为名词性疑问词和副词性疑问

词两类[9]57。疑问词在屈折内域中表功能时,疑问

词从屈折内域移位到左缘结构中,位于句首。然

而,非原位疑问词的特指疑问句与原位疑问词的特

指疑问句不同,疑问词在左缘疑问词的特指问句中

存在话题化现象,具备话题性特征。与话题一样,疑问词话题也可以分为非原位的话题和基础生成

的话题。本文首先讨论非原位疑问词话题。(6)a.每个人都喜欢哪部电影?

b.[ForceP [TopP [哪 部 电 影]i[每 个 人 都 喜 欢

ti]]]?(6b)中的“哪部电影”被称为左移位话题。在

名词性疑问句中,非原位疑问词的特指疑问句(6b)的语义解读中存在特定的“一部电影”,说话者知道

“每个人都喜欢特定的那部电影”。在语境中,“哪部电影”中的语义辖域要大于全称量词“每个人”。然而,这种特指效应在原位疑问词的特指疑问句

(6a)中无法体现,“电影”不是“每个人都特定的那

部电影”。这种现象表明在(6b)中,语境中存在一

04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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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特指的“电影”,该“电影”是对话者双方都已知的

信息。例句(6b)与(5)中的话题都具有特指效应。该特性可以被视为话题的特征之一。换句话说,(6b)中句首的“哪部电影”具有特指效应,具有话题

特征。在名词性疑问句中,非主语性的疑问词可以位

于句首。疑问词“什么”从动词后的位置移位到主

语之前,被视为话题化的句子[10]82。然而,学者们

对该类句子提出了质疑。认为所谓的话题“什么”并没有特指效应,“张三”可以买任何东西,并不是

说话者双方所已知的东西。如果对语境进行限制,对话者双方在买东西前已经提及到了一些东西,“张三”是在这些提及到的东西中选择性的买了一

些或一个,那么“什么”才可以被视为话题[11]413。(7)什么i 张三买了ti?但是,如果把(7)中在话题位置的名词性疑问

词“什么”转化为“什么书”或者“哪本书”,那么“书”便具有特指性,可被话题化。

(8)a.什么书,张三买了?

b.哪个书,张三买了?在(8a-b)中,说话者和听话者双方都存在一

个对“书”的已知集合信息。书集合里面的书有很

多,可以是英语书、法语书、德语书等。这个信息可

能在昨天说话者已经看到或听到,从已知的书集合

中提取信息。因为存在了“书”的已知集合,疑问词

“什么”不再是任何的事物,而是在“书”的集合里特

定的一本。所以,位于句首的“什么书”、“哪本书”具有话题特征。与“什么书”相关的名词性集合与

话题可以联系在一起是因为问句的范围要大于特

定语境的集合,与语境相关的疑问词能够被授予话

题特征[12]。副词性疑问词“怎么(样)”可以被作为方式、工

具性解读和原因解读。在副词性疑问句中,当表方

式、工 具 时,动 词 前 的 “怎 么 (样)”不 能 位 于 句

首[13]。在陈述句中,表方式或工具的副词可以位

于句首,被话题化。(9)a.这 个 九 层 的 象 牙 球 是 怎 样 雕 刻 出

来的?[14]653

b.∗怎样,这个九层的象牙球雕刻出啦的?(10)a.他用白纸写作业。

b.[用白纸]i,他ti 写作业。以上例子可以理解为,当表方式、工具时,在说

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关于“怎么(样)”没有一个特定

已知的集合,“怎么(样)”的范围无定,而话题需要

有定。在语境的已知集合里,如果表示方式、工具

等副词性的关系时,句子不合法,但是如果已知集

合里是名词性的集合,那么句子合法。也就是说,如果非要把副词性疑问词“怎么(样)”与已知集合

相联系,那么必须是与名词相联系。可以把“怎么

(样)”用“什么纸”替代。名词性疑问词“什么纸”存在这样一个已知的旧的集合“纸”,对话人双方可能

已经在谈话中已知了关于“纸”的信息,“什么纸”具有了特指效应,可以被话题化。

(11)a.他用白纸写作业。

b.他用什么纸写作业?

c.[用什么纸]i,他ti 写作业?

Reinhart(1998)提出了这种有选择性功能机

制的假设,认为只有名词性的词才可以被语境化。因为这种选择功能只有在名词性的集合里才能选

出变量[15]29-56。基于此,本文认为副词很难做到与

对话者的语境相关,无法在集合里选出特定的变

量,无法被话题化。但如果把副词性疑问词转化为

与名词性疑问词相关的短语时,可以被话题化。(三)原位的疑问词话题

关于陈述句的相关性话题例句(5e),本文复述

如下,该例句中的“花”与句中的成分“玫瑰花”不相

关联,可被视为基础生成的原位话题。上文例(11)的分析显示名词性疑问词可以被话题化。把名词

性疑问词放在基础生成的疑问词话题中,句子却不

能话题化,且不合法。(12)a.花,我最喜欢玫瑰花[3]11。

b.∗什么花,我最喜欢玫瑰花?在(12a)中,“花”与“玫瑰花”之间存在语义包

含关系。“花”是上义词,“玫瑰花”是下义词,“玫瑰

花”是“花”的一种。然而,当相关性话题“花”被名

词性疑问词代替时,句子却不合法。但是,如果把

“花”与“玫瑰花”换做整体—部分的词,比如:“轮胎”与“车”,“屋顶”与“房屋”,句子合法。

(13)a.车轮胎,我认识的车中不多。

b.哪个车轮胎/什么车轮胎,你认识的车中

不多?(14)a.屋顶,我住的房子的一部分。

b.哪个屋顶,你住的房子的一部分?(15)a.上个星期的会议,幸亏你来了。

b.上个星期的什么会议/哪个会议,幸亏你

来了?另外,悬挂话题也属于基础生成的原位话题,

因为话题与在句子中的其他成分不能替代。在特

141第1期             白 蓝:制图理论背景下汉语特指疑问句中话题与焦点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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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问句中,也存在悬挂疑问词话题。(16)中的

“人i”与复指代词“他i”或者侮辱性代词“那个畜生”相关。

(16)什么人i,你打过他i/那个畜生?以上测试说明,在话题位置上,疑问词必须要

与对话者的语境相关。疑问词作为话题需遵守一

定的原则,名词性的疑问词可以被话题化,但该疑

问词必须与句子中的某一成分相关联,不是基础生

成的话题。副词性疑问词在特指问句中无法被话

题化当且仅当副词性疑问词被限制性的名词性疑

问词代替时可以话题化。疑问词在特指问句中不

仅要遵守话题的限制,而且要遵守一定的语义限

制。在基础生成的原位疑问词问句中,当基础生成

的疑问词与句子中的某一成分之间存在整体与部

分的语义关系时,句子可以话题化。

三、焦点在特指问句中的分布

(一)焦点

焦点具有重音,强调新信息。形式学派把焦点

结构分析为“预设+焦点”,一般探究分裂句同其他

句式之间的派生关系。总体来说,在过去20年里,大多数研究都是在跨语言特别是原则与参数的背

景下进行的。关于焦点的类别,Kiss(1998)把这种

能够提供新的、非预设的且非穷尽性的信息定义为

信息焦点。把说话人提供的新信息且具有穷尽性

的信息称为对比焦点[16]245。在英语中,焦点成分

一般位于动词前。在汉语中,焦点成分并不是一直

位于动词前的位置。Soh(2006)认为汉语是焦点

原位语言[17]。(17)a.Itwas[Clinton]Fwhowon.(Hedberg

2000)[18]908

b.张三买了[英语书]F.。汉语中的焦点可以用焦点标记“是”来强调句

子。例(19)中的“学语言学”具有穷尽性。大多数

学者认为能规范反映汉语焦点结构的形式应为“是……的”结构,其中“是”不能出现在动词词组里,“的”可以省略[19]126。

(18)∗ 张三在北京学是 [语言学]F。(19)张三在北京是[学语言学]F.(的)。在焦点结构中,焦点可以从屈折内域位置移位

至左缘位置,由焦点标记“是”标记,表强调。但对

动词有一定的限制。当动词为动作性谓词时,宾语

不能前置。当动词是非情景谓词时,宾语可以前

置。换句话说,这种左缘的焦点接受非情景性谓

词,不接受动作性谓词。(20)a.∗是[你的书]i,我今天读了ti。

b.是[你的风格]i,他们很欣赏ti。(二)非原位疑问词焦点

在疑问句中,句子的焦点一般为疑问词。在

(21A)中,疑问词焦点“什么”由焦点标记“是”标

记,位于句首位置,属于前置疑问词,允许一个具有

穷尽性的答案“帽子”(21B)。在特指疑问句中,存在一种由疑问词提升而推导的焦点模式现象,即包

含疑问词提升的问句(21A)引发听话者回答具有

焦点性的信息(21B)[19]。本文认为“是”在(21A)中不可省略的假设需要再探讨。在陈述句中“是”为必不可少的焦点标记,那么在疑问词提升的句子

中为何可以省略焦点标记“是”,如果省略了焦点标

记“是”,那么(21A)也可以解读为话题。(21)A:(是)[什么],玛丽买了? (“是”可以省

略)

B:是[帽子],他买了[19]54。(“是”不可省略)疑问词焦点“什么”在(21A)中被焦点标记

“是”标记,“是”后的焦点“什么”从屈折内域位置移

位到了特定的左缘位置上。对于该焦点的类别,可以通过歧义辖域测试进行判断。信息焦点不能取

消辖域歧义,但是对比焦点可以[19]。所以前置的

疑问词现象(21A)可以被视为对比焦点。(22)a.每个人都买了什么东西?“对于每个人x,对于什么东西y,x 买了y?”

(∀>∃)“对于什么东西y,对于每个人x,x买了y?”

(∃>∀)

b.是什么东西,每个人都买了?“对于每个人x,对于什么动词y,x 买了y?”

(∗∀>∃)“对于什么东西y,对于每个人x,x买了y?”

(∃>∀)然而,该测试只对焦点的类别进行了判断,非

原位疑问词话题也可以通过该测试。该测试无法

分辨疑问词为话题还是对比焦点。(23)a.每个男生都喜欢哪本书? (有歧义∃

>∀/∀>∃)

b.[哪本书]i,每个男生都喜欢ti? (无歧义∃>∀/∗ ∀>∃)

话题的特征是有话题标记“啊/呀”之类的语气

词,是对话者双方已知的信息。而焦点的特征是有

24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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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标记“是”,是对话者双方未知的,新的信息,且具有穷尽性。

(24)a.[ForceP[TopP[哪部电影 (啊/呢)]i[每个

人都喜欢ti]]]?

b.[ForceP[FocP[是哪部电影]i[每个人都喜欢

ti]]]?既然是疑问词焦点,就应该满足焦点的条件。

陈述句中,左移位的焦点对动词有一定的限制。当

动词为动作性谓词时,宾语不能前置。当动词是非

情景谓词(non-episodicpredicate)时,宾语可以前

置。特指疑问句符合该条件。(25)a.∗是[你的什么书]i,我今天读了ti?b.是[你的什么风格]i,他们很欣赏ti?疑问词焦点必须被焦点标记“是”标记,前置的

焦点与句中的某一成分相关联,并对动词有一定的

要求。只有当动词为非情景谓词时,疑问词焦点可

以移位至左缘位置。(三)原位的疑问词焦点

在特指疑问句中,还存在这样一种焦点问句,疑问词在句首,有焦点标记“是”,有疑问词焦点,但该焦点不能替代句中的某一成分,如例(26):

(26)A.是谁的演讲,大家昨天都说好?

B.是张三的演讲,大家昨天都说好。特指问句(26A)中“谁”为对比焦点。在陈述

句(26B)中,焦点标记“是”后的“张三”为对比焦

点。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陈述句还是疑问句,(26A,B)中的焦点都没有经过移位,因为“说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动词,而是“动词-补语”(即“说……好”)结构,因此“大家昨天都说张三的演讲好”能够成立。“张三的演讲”和“谁的演讲”都不能成

为“说好”的宾语。所以(26)中的焦点可视为基础

生成的原位焦点,并且具有穷尽性。以上研究,对话题和焦点在特指问句中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探讨,把话题分为了基础生成和非基础生成两类进行讨

论。在焦点问句中,存在两类表现形式,分别是原

位的“是”+原位疑问词以及“是”+前置疑问词的

形式,具体如下:(27)

话题 焦点

原位疑问词

基础生成(13b)(14b)(15b)

“是”+原位疑问词(26A)

非原位疑问词

非基础生成(6b)(8b)(11c)

“是”+前置的疑问词(24b)(25b)

  关于话题与焦点的分布,在陈述句中,话题的

位置高于焦点的位置(28)(29),在特指问句中,话

题位置同样高于焦点位置(30)(31)。(28)a.书啊,我是最喜欢了。

∗b.我是最喜欢了,书啊。(29)a.这句话呢,我是最满意的。

∗b.我是最满意的,这句话呢。(30)a.我们学校啊,你 去 图 书 馆 买 的 是 什

么书?

∗b.你去图书馆买的是什么书,我们学校啊?(31)a.警察啊,你昨天去警局看到的是谁?

b.∗你昨天去警局看到的是谁,警察啊?基础生成的话题要高于非基础生成的话题,基

础生成的焦点要高于非基础生成的焦点。整体—部分话题与句子中的其他成分没有语法上的联系,也没有直接的复指代词,属于基础生成的话题。悬

挂话题与句子中的复指代词指称相同,也属于基础

生成的话题。左移位话题是通过移位至左缘位置

上,在句中存在一个语迹,属于非基础生成的话题。在基础生成的话题中,整体—部分的话题要高于悬

挂话题,整体—部分话题和悬挂话题要高于左移位

话题。(32)哪个公司呢,[经理]i,你跟他i 最熟?(33)[哪个人呢]i,[从那家银行]j,你tj 给他i

赚了很多钱?在例(32)中,“公司”与“经理”属于整体—部分

词,“哪个公司啊”属于整体—部分话题,“经理”指示复指代词“他”,属于悬挂话题。整体—部分的话

题可高于悬挂话题。在例(33)中,“哪个人啊”属于

悬挂话题,“那家银行”属于左移位话题,悬挂话题

可高于左移位话题。同样,原位的疑问词焦点与谓

词之间不存在宾语关系,句子中的谓词属于不及物

动词,所以该焦点也属于基础生成的焦点。非原位

疑问词的焦点存在左移位现象,属于非基础生成的

焦点。

四、结语

本文基于制图理论,在汉语特指问句的基础上

对话题与焦点的分布进行了探讨,得出了左缘结构

中的分布图:(34)CP > 整体—部分话题 > 悬挂话题 >

左移位话题 > 原位的疑问词焦点 > 非原位的

疑问词焦点 >IP根据以上的分布图,本文认为特指问句中可以

存在多个话题,包括整体—部分话题、悬挂话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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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左移位话题。原位焦点与非原位焦点也可以存

在于特指问句中。不同类型的话题和焦点分别占

据不同的句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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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Ddissertation,USC,2008.(责任编辑:粟世来)

OntheDistributionofTopicsandFociinMandarinwh-question:ACartographicSolution

BAILan(ForeignLanguageDepartment,HunanWomen'sUniversity,Changsha410004,China)

Abstract:TheCartographicApproachaimstostudythefunctionalphrasestructures.Themandarinwh-questionsdistributetypesoftopicsandfoci.Inleftperiphery,topicsareclassifiedaspart-wholetopic,

hangingtopicandleftdislocatedtopicinwhichwhole-parttopicandhangingtopicaredefinedasbase-generatedtopicwhereasleftdislocatedtopicisconsideredasnon-base-generatedone.Inmandarinwh-questionsthefociaredividedintotwotypes:"SHI+ wh-in-situphrase"and"SHI+ preposedwh-phrase".Thetypeof"SHI+ wh-in-situphrase"isbase-generatedfocuswheretypeof"SHI+ preposedwh-phrase"questionisnon-base-generatedfocus.Morespecifically,thesyntacticpositionoftopicishigh-erthanfocus,thebase-generatedtopicishigherthannon-base-generatedtopicandthepositionofnon-base-generatedfocusislowerthanbase-generatedfocus.Keywords:cartographicapproach;mandarinwh-questions;topic;focus

441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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