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獎補助經常門相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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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輔仁大學 校內獎補助【經常門】相關辦法 一、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10 3 日至 103 6 11 .... 1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6 12 日至迄今 .......................... 5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6 12 日發佈施行.............................................. 5 二、輔仁大學補助整合型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11 7 日至 103 4 9 .... 10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4 10 日至迄今 ........................ 12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4 10 日發佈施行............................................ 12 三、輔仁大學國際期刊論文發表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 適用期間 102 8 1 日至迄今............................... 14 2.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2 3 14 日發佈,102 學年起適用..................... 14 四、輔仁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8 1 日至 103 7 31 .... 15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8 1 日至至迄今 ...................... 17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4 10 日發佈,103 學年起適用..................... 17 五、輔仁大學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1 4 12 日至 103 4 9 .... 19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4 10 日至迄今 ........................ 21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4 10 日發佈施行............................................ 21 六、輔仁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1 4 12 日至 103 4 9 .... 23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4 10 日至迄今 ........................ 25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4 10 日發佈施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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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輔仁大學

校內獎補助【經常門】相關辦法

一、輔仁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年 10 月 3 日至 103 年 6 月 11 日 .... 1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年 6 月 12 日至迄今 .......................... 5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年 6 月 12 日發佈施行 .............................................. 5

二、輔仁大學補助整合型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年 11 月 7 日至 103 年 4 月 9 日 .... 10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年 4 月 10 日至迄今 ........................ 12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年 4 月 10 日發佈施行 ............................................ 12

三、輔仁大學國際期刊論文發表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 適用期間 102 年 8 月 1 日至迄今 ............................... 14

2.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2 年 3 月 14 日發佈,102 學年起適用 ..................... 14

四、輔仁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年 8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 15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年 8 月 1 日至至迄今 ...................... 17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年 4 月 10 日發佈,103 學年起適用 ..................... 17

五、輔仁大學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1 年 4 月 12 日至 103 年 4 月 9 日 .... 19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年 4 月 10 日至迄今 ........................ 21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年 4 月 10 日發佈施行 ............................................ 21

六、輔仁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1 年 4 月 12 日至 103 年 4 月 9 日 .... 23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年 4 月 10 日至迄今 ........................ 25

3.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年 4 月 10 日發佈施行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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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七、輔仁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員及博士生出席中國大陸(含港澳)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 適用期間 101 年 4 月 12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 27

2. 103 年 4 月 10 日第 7 次行政會議決議,於 103 學年度起停止適用......... 27

八、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1) 適用期間 102 年 11 月 7 日至 103 年 4 月 9 日. .......

.......................................................................................................................... 28

2. 103 年度適用版本(2) 適用期間 103 年 4 月 10 日至 103 年 7 月 16 日. .....

.......................................................................................................................... 30

3. 103 年度適用版本(3) 適用期間 103 年 7 月 17 日至 103 年 12 月 10 日. ...

.......................................................................................................................... 32

4. 103 年度適用版本(4) 適用期間 103 年 12 月 11 日至迄今. ..................... 34

5.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3 年 12 月 11 日發佈施行 .......................................... 34

九、輔仁大學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補助辦法

1. 103 年度適用版本 適用期間自 101 年 10 月 4 日至迄今 ......................... 36

2. 最新修訂版本 自 101 年 10 月 4 日發佈施行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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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92.03.28.91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93.06.03.92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

93.09.16.93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修正

94.06.02.93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

96.12.20.96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97.12.18.97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98.03.19.97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會修正

99.12.16.99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100.09.05.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5、8 及 12 條條文)

101.05.10.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2、8 及 14 條條文)

102.10.03.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6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提出申請之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並已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一年

以上(合作案之專任醫學臨床教師除外)。

二、申請升等之基本年資:講師三年、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

三、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應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

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推算至該次升等所屬學期結

束為止(一月或七月)。其前在其他大學院校之年資得併予考

慮;但專科學校之年資,不予考慮。

四、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

成績優良。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五、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

研究之能力者;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

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

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六、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且繼

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七、專任教師送審著作,於在校服務期間所發表之著作需以本校名

義發表。

第三條 兼任教師升等,除年資計算應比照專任教師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外,

其送審論文、著作、作品之審查費應自行負擔,且送審著作應以「輔

仁大學」名義發表。其他所需升等條件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惟兼任教

師其原屬專職機構有升等之規定者,應由其原機構報送升等。

第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於規定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送下列表件及資料,

否則不予受理。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乙份。

二、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如以外文撰寫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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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中文摘要(五百至一千字)。

三、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

四、本校原級聘書影本(全部)。

五、外審教授迴避名單(三人以內並附理由)。

六、合著證明書(代表著作有合著者方需檢附)。

七、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及本校授課證明書。

八、自述擔任現職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具體事蹟。

第五條 升等審查與申訴:

一、升等教師應先檢具履歷表、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及教師評鑑審查

結果等資料,於初審教評會收件截止日前送人事室審查確認其升

等資格要件及資料後,再檢具前條所定表件及資料向所屬科

(室)、系(所)、中心教評會(其得採二級二審者須經院級教評

會)提出申請,進行初審作業。

二、科(室)、系(所)、中心教評會(其得採二級二審者須經院級教

評會),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

成果,依其相關規定初審作業之綜合審查,經表決通過同意其

辦理升等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三、院級教評會,收到科(室)、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之申

請升等名單後;或受理得採二級二審教師升等之初審申請後,應

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

綜合審查表決,表決通過之申請案始得外審送審著作;院級教評

會應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

之學者專家,由院教評會召集人圈選決定校外專家學者進行著作

審查,升等者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以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送兩位學者專家審查,兩位學

者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惟如有一位學者專家評分達八

十分而另一位未達八十分者,加送第三人審查,其評分須達八十

分以上;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其中三位學者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經院教評會複審或

初審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作業。

四、校教評會收到院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之申請升等名單後,應先就申

請人之年資、品德、教學、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表決,

表決通過之申請案始得外審送審著作;校級教評會應本於專業評

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由

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選決定校外專家學者進行著作審查,升等者

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

或技術報告送審者,送兩位學者專家審查,兩位學者專家之評分

均須達八十分以上;惟如有一位學者專家評分達八十分而另一位

未達八十分者,加送第三人審查,其評分須達八十分以上;以作

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其中三位學者

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經校教評會決審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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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評會應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以副本通知其直屬之

主管,不通過者,並應載明理由。

申請人對於各級教評會之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條 前條所稱之送審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已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性

刊物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

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

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

之著作。

二、送審著作應載明著作人之姓名及發行出版之相關資料,如係抽

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

期發表者,應檢附接受函之證明。

三、著作應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

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

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四、學位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

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

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五、以「編著」之作品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所謂「編著」,係指

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教科書、工具書、傳記、翻譯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亦不得為送

審著作。

六、送審著作經查證有抄襲之嫌者,應敘明非屬抄襲之理由,未敘

明理由者不予受理。其經確定抄襲者,除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外,

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七、因送審著作之內容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

查。

八、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

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

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

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

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第七條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副教

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之

委員審查表決。

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九條所定應出席及同意之委員人數,均以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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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審查表決職級之委員數為準。

第一項具審查表決職級之委員數,不足五人之科(室)、系(所)、中

心,應經所屬院長同意或由院長聘請校內外,與代表著作相關領域之

教授補足之。

各級教評會審查時,如認為必要,得給予申請人陳述答辯之機會。

第八條 各科(室)、系(所)、中心初審辦法由各科(室)、系(所)、中心

制定,由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再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

公布施行。但由院教評會進行初審者,其初審辦法由各院級單位訂

定,送校級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院級之複審辦法由各院級單位制定,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

核定後公布施行。

初審與複審均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

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應納入各級教評

會相關辦法內。

第九條 教師升等經教育部審查核定通過者,其年資計算如下:

一、凡學期開始前經各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並於升等生效日該學期開

始三個月內報部經審定通過者,以升等生效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起算年資。

二、若未於前項規定期間送審或經報部審定未通過另送著作再審者,

依學校再報部年月起算年資。

第十條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升等者,其審查要點

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事宜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升等未予通過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申請。先自科(室)、

系(所)、中心及院分別進行初審及複審,得採二級二審教師升等

之初審申請由院進行初審,審議通過後,始得由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作業。

第十三條 校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應檢件報請教育部核

備,報請教育部核備期間,升等申請人仍以原職級任教,俟教育部

轉發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後,再補發新職級聘書及薪俸、鐘點費之

差額。

第十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當學期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

於升等生效當學期亦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始得報教育部請頒證

書。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在取得教師證書前離職者,本校得停止繼

續辦理其各項手續並取消其在本校之一切權利。

第十六條 教師申請升等日程,依人事室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而屬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悉依教育部所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

審作業須知」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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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92.03.28.91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93.06.03.92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

93.09.16.93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修正

94.06.02.93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

96.12.20.96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97.12.18.97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98.03.19.97 學年度第 4 次校教評會修正

99.12.16.99 學年度第 3 次校教評會修正 100.09.05.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5、8 及 12 條條文)

101.05.10.100 學年度第 5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2、8 及 14 條條文)

102.10.03.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6 條條文)

103.06.12 102 學年度第 6 次校教評會修正(修正第 5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各級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提出申請之當學期實際在校任教,並已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一年

以上(合作案之專任醫學臨床教師除外)。

二、申請升等之基本年資:講師三年、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

三、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應以歷年所實際接受之聘書,配合教育

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推算至該次升等所屬學期結

束為止(一月或七月)。其前在其他大學院校之年資得併予考

慮;但專科學校之年資,不予考慮。

四、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

成績優良。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五、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

研究之能力者;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

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

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六、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且繼

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七、專任教師送審著作,於在校服務期間所發表之著作需以本校名

義發表。

第三條 兼任教師升等,除年資計算應比照專任教師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外,

其送審論文、著作、作品之審查費應自行負擔,且送審著作應以「輔

仁大學」名義發表。其他所需升等條件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惟兼任教

師其原屬專職機構有升等之規定者,應由其原機構報送升等。

第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應於規定之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送下列表件及資料,

否則不予受理。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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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如以外文撰寫者應

檢附中文摘要(五百至一千字)。

三、教育部所頒發之原級教師證書影本。

四、本校原級聘書影本(全部)。

五、外審教授迴避名單(三人以內並附理由)。

六、合著證明書(代表著作有合著者方需檢附)。

七、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及本校授課證明書。

八、自述擔任現職期間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具體事蹟。

第五條 升等審查與申訴:

一、升等教師應先檢具履歷表於初審教評會收件截止日前送人事室登

錄並確認其升等年資後,再向所屬科(室)、系(所)、中心教評

會(其得採二級二審者須經院級教評會)提出申請,進行初審作

業。

二、科(室)、系(所)、中心教評會(其得採二級二審者須經院級教

評會),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

成果,依其相關規定初審作業之綜合審查,經表決通過同意其

辦理升等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院教評會進行複審作業。

三、院級教評會,收到科(室)、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通過之申

請升等名單後;或受理得採二級二審教師升等之初審申請後,應

先就申請人之年資、品德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

綜合審查表決,表決通過之申請案始得外審送審著作;院級教評

會應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

之學者專家,由院教評會召集人圈選決定校外專家學者進行著作

審查,升等者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以專門著作、

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送兩位學者專家審查,兩位學

者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惟如有一位學者專家評分達八

十分而另一位未達八十分者,加送第三人審查,其評分須達八十

分以上;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其中三位學者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經院教評會複審或

初審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送請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作業。

四、校教評會收到院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之申請升等名單後,應先就申

請人之年資、品德、教學、輔導及服務等成果進行綜合審查表決,

表決通過之申請案始得外審送審著作;校級教評會應本於專業評

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由

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圈選決定校外專家學者進行著作審查,升等者

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

或技術報告送審者,送兩位學者專家審查,兩位學者專家之評分

均須達八十分以上;惟如有一位學者專家評分達八十分而另一位

未達八十分者,加送第三人審查,其評分須達八十分以上;以作

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其中三位學者

專家之評分均須達八十分以上。經校教評會決審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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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級教評會應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以副本通知其直屬之

主管,不通過者,並應載明理由。

申請人對於各級教評會之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條 前條所稱之送審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已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性

刊物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

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

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

之著作。

二、送審著作應載明著作人之姓名及發行出版之相關資料,如係抽

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

期發表者,應檢附接受函之證明。

三、著作應繳送一式三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

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

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四、學位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

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

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五、以「編著」之作品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所謂「編著」,係指

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教科書、工具書、傳記、翻譯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亦不得為送

審著作。

六、送審著作經查證有抄襲之嫌者,應敘明非屬抄襲之理由,未敘

明理由者不予受理。其經確定抄襲者,除五年內不受理送審外,

另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七、因送審著作之內容與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內容近似者,送審時,

應檢附前次送審著作三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三份,以資審

查。

八、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

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

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

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

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第七條 升等助理教授者,由具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副教

授者,由具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升等教授者由具教授之

委員審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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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九條所定應出席及同意之委員人數,均以前項

具審查表決職級之委員數為準。

第一項具審查表決職級之委員數,不足五人之科(室)、系(所)、中

心,應經所屬院長同意或由院長聘請校內外,與代表著作相關領域之

教授補足之。

各級教評會審查時,如認為必要,得給予申請人陳述答辯之機會。

第八條 各科(室)、系(所)、中心初審辦法由各科(室)、系(所)、中心

制定,由院教評會審核通過,再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

公布施行。但由院教評會進行初審者,其初審辦法由各院級單位訂

定,送校級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院級之複審辦法由各院級單位制定,送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報請校長

核定後公布施行。

初審與複審均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

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例應納入各級教評

會相關辦法內。

第九條 教師升等經教育部審查核定通過者,其年資計算如下:

一、凡學期開始前經各級教評會審查通過,並於升等生效日該學期開

始三個月內報部經審定通過者,以升等生效日該學期開始之年月

起算年資。

二、若未於前項規定期間送審或經報部審定未通過另送著作再審者,

依學校再報部年月起算年資。

第十條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升等者,其審查要

點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事宜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申請升等未予通過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申請。先自科(室)、

系(所)、中心及院分別進行初審及複審,得採二級二審教師升等

之初審申請由院進行初審,審議通過後,始得由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作業。

第十三條 校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應檢件報請教育部核

備,報請教育部核備期間,升等申請人仍以原職級任教,俟教育部

轉發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後,再補發新職級聘書及薪俸、鐘點費之

差額。

第十四條 教師申請升等當學期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

於升等生效當學期亦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始得報教育部請頒證

書。

第十五條 本校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在取得教師證書前離職者,本校得停止繼

續辦理其各項手續並取消其在本校之一切權利。

第十六條 教師申請升等日程,依人事室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而屬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悉依教育部所訂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

審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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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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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補助整合型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92.06.03 九十一學年學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5.04.28 九十四學年學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6.11 九十七學年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9.05 一 0 二學年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07 一 0 二學年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不含合聘專任臨床教師)進行整合型計畫,以激

勵學術研究風氣,提昇研究水準,並落實校內資源統合及促進跨院系

所之學術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校務獎補助款及本校學術發展基金支應,並由學術副校長於前一學年度編

列預算。

三、 整合型計畫種類

(一)重點領域計畫:每一學年度之研究領域或主題由學術副校長與相

關學術單位議定之。

(二)研發應用計畫:符合前項研究領域,鼓勵本校學術單位與產業界

研擬研發應用計畫。

以上兩型計畫可核定最多至三年執行期限,每年依所定程序管考

績效。

四、 申請資格

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但同一學年

度以執行本項計畫一案為原則。

(一)助理教授以上。

(二)擔任講師或研究助理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者。

(三)總主持人應為教授或教授級研究員以上,且近五年內於國內外設

有審稿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論文 10篇以上或國內外設有評議制度

之個人展演 3 場以上。

五、 申請辦法

申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提出研究計畫之初審表件三份(每一子計畫

主持人限定由 1 人擔任),逕送研究發展處。初審完成後,函發通過者

提出複審表件進行複審。

六、 計畫審查

(一)專家初審及複審:申請人各項資料需經學術副校長建請校長圈選

校外專家學者評審。審查費依照國科會標準為原則。

(二)委員會審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之半數(含)以上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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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開議,出席委員人數之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議決。補助計畫

件數及金額由委員會決定之。

七、 各類研究計畫應按期執行,應於規定期間提出年度報告書,報告書經

審查認定執行情形欠佳者,將不予繼續補助;另於計畫全程結束後三

個月內提交研究成果結案報告書。各類研究計畫於執行完畢後一年

內,應投稿指標性期刊〔SCI、SSCI、A&HCI、EI、TSSCI〕。

八、 未按規定提交報告書者,經委員會決議,得中止補助或壹年內不再受

理其申請。如因特殊理由,經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 本校對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研究者仍保有著作人格

權,有關專利或技術轉移所衍生之利益分配辦法另訂之。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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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補助整合型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92.06.03 九十一學年學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5.04.28 九十四學年學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6.11 九十七學年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9.05 一 0 二學年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07 一 0 二學年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4.10 一 0 二學年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不含合聘專任臨床教師)進行整合型計畫,以激勵學

術研究風氣,提昇研究水準,並落實校內資源統合及促進跨院系所之學術

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校務獎補助款及本校學術發展基金支應,並由學術副校長於前一

學年度編列預算。

三、整合型計畫種類

(一)重點領域計畫:每一學年度之研究領域或主題由學術副校長與相關學

術單位議定之。

(二)研發應用計畫:符合前項研究領域,鼓勵本校學術單位與產業界研擬

研發應用計畫。

以上兩型計畫可核定最多至三年執行期限,每年依所定程序管考績效。

四、申請資格

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但同一學年度以

執行本項計畫一案為原則。

(一)助理教授以上。

(二)擔任講師或研究助理職務四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者。

(三)總主持人應為教授或教授級研究員以上,且近五年內於國內外設有審

稿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論文10篇以上或國內外設有評議制度之個人展演3

場以上。

五、申請辦法

申請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提出研究計畫之初審表件三份(每一子計畫主持

人限定由1人擔任),逕送研究發展處。初審完成後,函發通過者提出複審表

件進行複審。

六、計畫審查

(一)專家初審及複審:申請人各項資料需經學術副校長建請校長圈選校外

專家學者評審。審查費依照科技部標準為原則。

(二)委員會審查:會議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之半數(含)以上始得開

議,出席委員人數之半數(含)以上同意始得議決。補助計畫件數及金額由

委員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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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類研究計畫應按期執行,應於規定期間提出年度報告書,報告書經審查

認定執行情形欠佳者,將不予繼續補助;另於計畫全程結束後三個月內提

交研究成果結案報告書。各類研究計畫於執行完畢後一年內,應投稿指標

性期刊〔SCI、SSCI、A&HCI、EI、TSSCI〕。

八、未按規定提交報告書者,經委員會決議,得中止補助或壹年內不再受理其

申請。如因特殊理由,經委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校對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研究者仍保有著作人格權,

有關專利或技術轉移所衍生之利益分配辦法另訂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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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國際期刊論文發表補助辦法 92.07.10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3.10.07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4.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4丸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4.12一00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3.14一0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獎勵本校教師從事學術研究,積極發表學術著作及研究成果,提升

本校之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條件及對象

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以學校職稱名義投稿,且為該論文之第一作

者或通訊作者,均得依本辦法向研究發展處申請補助。

第三條 補助類別

申請發表論文於SCI、SSCI、A&HCI之國際知名期刊者。

第四條 補助項目及上限

補助項目以論文刊登費、投稿費及論文外文編修費為限。

每人每學年之補助總額以新台幣參萬元為上限,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

人員,擔任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未超過五年者,於起聘日二年內,

每人每學年之補助總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已接受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期刊發表且符合其支用原則者,僅補助差

額。

第五條 申請方式及應提交資料

申請人應於論文發表投稿後或取得刊登證明後提交申請書及論文影

本、收據影本,向研究發展處線上提出申請,再提報本校提升學術研

究獎補助案審議委員會審查之。

補助申請期限為:上學期最遲不得超過十二月十五日、下學期最遲不

得超過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請款注意事項

獲補助者應於獲核定通知後二週內檢據報銷。請款時,請務必注意單

據之有效學年度,相關程序請依本校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七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之論文如違反學術倫理經查屬實者,本校得撤銷獎補

助;申請教師應繳回該案所有獎勵款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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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

94.11.10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6.14 九十五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1.08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1.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4.12 100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06.06 101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積極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本獎勵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資格:須具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專任臨床醫學教師)、研

究人員(以上合稱專任師資),或現職任教之兼任教師、專職約

聘研究人員(以上合稱兼任師資)身分,且以輔仁大學名義發表

者。

二、申請期限:須於論文正式刊登(以刊登日為依據)後三個月內提

出。

第三條 獎勵類別及方式:(每學年個別計算之)

一、收錄於Nature 或 Science 兩期刊之論文,申請人為專任師資

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論文發給獎勵金貳拾萬元。

二、第一類:獲 SCI、SSCI、A&HCI國際學術期刊索引收錄之論文:

(一) 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前50%者,且申請人為該論文之唯

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相同貢獻度):專任師資

每篇發給獎勵金伍萬元;兼任師資每篇發給獎勵金壹萬

元。

(二) 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後50%或未有排名資料,且申請人

為該論文之唯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相同貢獻

度):專任師資,每篇發給獎勵金貳萬伍仟元;兼任師

資每篇發給獎勵金伍仟元。

(三) 如為列名之非唯一通訊作者或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

度,且於期刊作者欄有明確標示者,依上述獎勵辦法折

半獎勵。期刊排名為該領域前10%者,不在此限。

(四) 符合本類第一項資格並有跨國合作者,獎勵金另加10%。

(五) 申請人為專任師資且非該論文之通訊作者或第一作

者,每篇獎勵金壹萬元整。

三、第二類:獲TSSCI學術期刊索引收錄之論文,以申請人為專任

師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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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發給獎勵金壹萬元。

(二)非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發給獎勵金伍仟元。

四、第三類:獲EI或THCI core學術期刊索引收錄之論文,以申請

人為專任師資者為限,每篇發給獎勵金伍仟元。

第四條 聯名發表論文之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僅能由一人提出申請。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之論文發表者,須檢附刊登之期刊名、卷期數、頁

數及相關佐證等資料提出申請,經輔仁大學提升學術研究獎補助案

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申請及發表日期先後,於預算內核予獎

勵。

第六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

有獎勵款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獎

補助申請案。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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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獎勵辦法

94.11.10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6.14 九十五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1.08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1.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4.12 100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06.06 101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4.10 102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積極發表指標性學術期刊論文,特訂

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本獎勵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表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含合聘專任臨床醫學教師)或研究

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師資)及現職任教之兼任教師或專職約

聘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兼任師資)且以輔仁大學名義發表

者。

二、申請期限:須於論文正式刊登(以刊登日為依據)後三個月內提

出。

第三條獎勵類別及方式:

一、收錄於Nature 或Science 兩期刊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

作者,每篇論文發給獎勵金貳拾萬元。

二、第一類:獲SCI、SSCI、A&HCI國際學術期刊索引收錄者:

(一)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前10%者,且申請人為該論文之唯一通

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相同貢獻度):專任師資每篇發給

獎勵金柒萬元。兼任師資每篇發給獎勵金壹萬元。

(二)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前10-25%者,且申請人為該論文之唯

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相同貢獻度):專任師資每篇

發給獎勵金伍萬元;兼任師資每篇發給獎勵金壹萬元。

(三)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25%~50%者,且申請人為該論文之唯一

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相同貢獻度):專任師資每篇發

給獎勵金參萬元。兼任師資每篇發給獎勵金伍仟元。

(四)獲收錄期刊為該領域後50%或未有排名資料者,且申請人

為該論文之唯一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相同貢獻度):

以專任師資為限,每篇發給獎勵金貳萬元;。

(五) 符合本類第一項資格並有跨國合作者(不含兩岸三地之合

作),獎勵金另加10%。

(六)如為列名之非唯一通訊作者或與第一作者相同貢獻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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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期刊作者欄有明確標示者,依上述獎勵辦法折半獎勵。

期刊排名為該領域前10%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為專任師資且非該論文之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

篇獎勵金壹萬元整。

三、第二類:獲TSSCI學術期刊索引收錄(以專任師資為限):

(一)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且所投稿期刊為科技部評列為第

一級優良期刊者,每篇發給獎勵金壹萬伍仟元整;其餘期

刊者,每篇發給獎勵金壹萬元。

(二)非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發給獎勵金伍仟元。

四、第三類:獲THCI core學術期刊索引收錄之論文,限專任師資每

篇發給獎勵金伍仟元。

第四條 聯名發表論文之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僅能由一人提出申請。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之論文發表者,須檢附刊登之期刊名、卷期數、頁

數及相關佐證等資料提出申請,經輔仁大學提升學術研究獎補助

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申請及發表日期先後,於預算內核

予獎勵。

第六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

有獎勵款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

獎補助申請案。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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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88.01.21 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參議會通過

88.11.11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3.27 九十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93.07.14 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10.07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2.16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校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提昇研

究風氣增進本校之學術及國際地位,加強國際學術交流,特訂定

「輔仁大學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向國科會、教育部、基金會或其他相

關公私立機構申請出席國際會議之補助,在未獲得全額補助情況

下,不足之註冊費、機票費或生活費,得於會議開始日期二十天

前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比照國科會)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出申

請。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補助乙次為原則。

二、申請人應先向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本辦

法補助時檢附其補助結果之證明文件。

三、已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部分補助者,酌予補助不足之註冊

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四、未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任何補助者,得視申請人之論文發

表方式或任務,酌予補助註冊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五、申請補助之項目:

機票費:以經濟艙票價為限,以國科會之補助標準為依據,且

應檢據核實報銷。

註冊費:應檢據核實報銷。

生活費:以國科會之補助標準為依據,補助會議期間之費用(不

含會議期間以外旅行之相關費用)。

六、出席中國大陸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須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際

組織主辦中國大陸協辦者,始予受理。

第四條 以本校名義參加論文發表,應邀主持、評論或由本校派往參加之

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包括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未獲上述補

助者,亦得於會議開始日期二十天前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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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國科會)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 論文若係共同撰寫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原則。

第六條 未先向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提出申請者,以註冊費或機票費擇低

者補助;無需支付註冊費者,其機票費標準折半補助。

第七條 獲本辦法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二週內檢據報銷

(如使用教育部獎補助經費者,上學期最遲不得超過十二月十五

日、下學期最遲不得超過六月二十日),並提報出席國際會議報告

書電子檔,交由研究發展處上網公告。以本校名義參加論文發表

者,應於會議結束後 2 年內將論文投稿於學術期刊。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

所有補助款項,並自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出席國際學

術會議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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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88.01.21 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參議會通過

88.11.11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3.27 九十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93.07.14 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10.07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2.16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4.10 一 0 二學年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校內專任教師(不含合聘專任臨床教師)及研究人員出

席國際學術會議,提昇研究風氣增進本校之學術及國際地位,加

強國際學術交流,特訂定「輔仁大學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出席國

際學術會議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向科技部、教育部、基金會或其他相

關公私立機構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補助,在未獲得全額補助

情況下,不足之註冊費、機票費或生活費,得於會議開始日期前

二十日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比照科技部)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

出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補助乙次為原則。

二、申請人應先向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本辦法

補助時檢附其申請證明文件。

三、已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部分補助者,酌予補助不足之註冊

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四、未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任何補助者,得視申請人之論文發表

方式或任務,酌予補助註冊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五、申請補助之項目:

機票費:以經濟艙票價為限,以科技部之補助標準為依據,且應檢

據核實報銷。

註冊費:應檢據核實報銷。

生活費:以科技部之補助標準為依據,補助會議期間之費用(不含

會議期間以外旅行之相關費用)。

六、出席中國大陸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須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際

組織主辦中國大陸協辦者,始予受理。

第四條 以本校名義參加論文發表,應邀主持、評論、演講或由本校派往

參加之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包括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者),未獲

上述補助者,亦得於會議開始日期二十天前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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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料(比照科技部)向本校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第五條 論文若係共同撰寫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原則。

第六條 未先向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提出申請者,以註冊費或機票費擇低

者補助; 無需支付註冊費者,其機票費標準折半補助。

第七條 獲本辦法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二週內,至學術

研究獎補助系統繳交報告;以本校名義參加論文發表者,應於會

議結束後二年內將論文投稿於學術期刊。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送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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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輔仁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92.07.10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3.08 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1.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2.16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博士班研究生對專業新知及新研究方法之瞭解,並提昇本

校國際學術地位與促進國際文教交流,鼓勵博士班研究生赴國外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大師研習營或具領導地位之學術研習營發表

論文,特依據「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

會議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本校在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申請方式:

備齊下列資料,於會議一個月前經系所主管推薦、院長簽署後向

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會議日程表。

三、論文被接受之證明文件。

四、擬發表之論文摘要及全文(論文以在國內完成且尚未發表者為

限)。

第四條 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乙次為原則。

二、每一論文無論是否合著,皆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申請人應先向國科會、教育部、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私立機構

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本辦法補助時檢附其補助結果之証明文

件。

四、已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部分補助者,酌予補助不足之註冊

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五、未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任何補助者,得視申請人之論文發表

方式或任務,酌予補助註冊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六、未先向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提出申請者,以註冊費或機票費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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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低者補助;無需支付註冊費者,依本校『執行「教育部校務獎

補助款」補助之計畫經費預算編列支用、請領及核銷作業要點』

之機票費標準折半補助。

七、出席中國大陸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須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際

組織主辦中國大陸協辦者,始予受理。

第五條 依下列項目及國科會標準酌予補助:

一、機票費:依國科會標準,以經濟艙票價為限,核實報支。

二、註冊費:會議之註冊費(不包括其他雜支,如論文集、會員年

費、餐費等),以主辦單位核發之正式收據核實報支。

三、生活費:發表論文當日及前後各一日之生活費。

第六條 獲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二週內檢據報銷(如使

用教育部獎補助經費者,上學期最遲不得超過十二月十五日、下

學期最遲不得超過六月二十日),並提報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

書電子檔,交由研究發展處上網公告;並於會議結束後2年內將論

文投稿於學術期刊。

第七條 經費來源:教育部每年核定補助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

之經費。

第八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

有獎勵款項,並自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

議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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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輔仁大學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92.07.10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2.07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3.08 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1.24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9.09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2.16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4.10102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博士班研究生對專業新知及新研究方法之瞭解,並提昇本

校國際學術地位與促進國際文教交流,鼓勵博士班研究生赴國外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大師研習營或具領導地位之學術研習營發表

論文,特依據「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校院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

會議處理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本校在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第三條 申請方式:

備齊下列資料,於會議前二十日經系所主管推薦、院長簽署後向研究發展

處線上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邀請函及會議日程表。

三、論文被接受之證明文件。

四、擬發表之論文摘要及全文(論文以在國內完成且尚未發表者為

限)。

第四條 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乙次為原則。

二、每一論文無論是否合著,皆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申請人應先向科技部、教育部、基金會或其他相關公私立機構

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本辦法補助時檢附其申請補助之證明文

件。

四、已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部分補助者,酌予補助不足之註冊費、

機票費或生活費。

五、未獲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任何補助者,得視申請人之論文發表

方式或任務,酌予補助註冊費、機票費或生活費。

六、未先向校外相關公私立機構提出申請者,以註冊費或機票費擇

低者補助;無需支付註冊費者,依本校『執行「教育部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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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獎補助款」補助之計畫經費預算編列支用、請領及核銷作業

要點』之機票費標準折半補助。

七、出席中國大陸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須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際

組織主辦中國大陸協辦者,始予受理。

第五條 依下列項目及科技部標準酌予補助:

一、機票費:依科技部標準,以經濟艙票價為限,核實報支。

二、註冊費:會議之註冊費(不包括其他雜支,如論文集、會員年

費、餐費等),以主辦單位核發之正式收據核實報支。

三、生活費:發表論文當日及前後各一日之生活費。

第六條 獲本辦法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二週內,至學術

研究獎補助系統繳交報告;以本校名義參加論文發表者,應於會

議結束後二年內將論文投稿於學術期刊。

第七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

有獎勵款項,並自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

議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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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員及博士生

出席中國大陸(含港澳)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100.12.8 100學年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4.12 100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研究員及博士生赴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

等地區出席學術會議,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研究員及博士生赴上述地區出席學術會議,以本

校名義發表論文,應向校外公、私立機構申請補助,在未獲得全

額補助情況下,應於會議開始日期二十天前向本校提出申請。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以經濟艙票價之機票費為補助原則,並以能配合學校政策協助

招生與姊妹校交換合作等事宜者,優先補助。

二、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補助乙次為原則,申請本

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補助」次數列入合併計算。

三、論文若係共同撰寫者,每一論文以補助一人發表為原則。

第四條 獲本辦法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會議舉行完畢後二週內檢據核

銷,並繳交會後心得報告。

第五條 該申請案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

有補助款項,並自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

議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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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90.06.14 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5.08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4.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05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07 一 0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第一條 為推動及提升本校學術研究風氣,鼓勵校內學者積極從事研究,特訂

定「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須符合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每人每年以申請一件

為限。本辦法補助教師研究計畫分為二類:

一、新進人員研究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於起聘日二年

內可申請之,但如申請時已擔任國內外教學、研究職務資歷

併計超過五年者,不得視為新進人員。

二、一般型研究計畫:本校(含附設單位)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均得申請。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當年度已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者始得提出申請,但已獲

國科會補助之申請人,不再予以補助。

二、已獲校外補助之研究計畫,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已獲研究發展處研究計畫補助者,若無任何認可之著作或成

果發表,不再予以補助。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至本校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申請。

二、相關資料經研究發展處彙整提報輔仁大學提升學術研究獎補

助案審議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 補助經費

每件研究計畫以新台幣 20 萬元為上限。

第六條 申請截止日以每年 3 月 31 日為原則(依公告日為準),計畫主持人應

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提交研

究成果報告書。

第八條 本校對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人仍保有著作人格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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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有補助款

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Page 32: 校內獎補助經常門相關辦法 - ud.rdo.fju.edu.twud.rdo.fju.edu.tw/sites/ud.rdo.fju.edu.tw/files... · 七、輔仁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員及博士生出席中國大陸(含港澳)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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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90.06.14 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5.08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4.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05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07 一 0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3.04.10 一 0 二學年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及提升本校學術研究風氣,鼓勵校內學者積極從事研究,

特訂定「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須符合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每人每年以申請一件為限。本

辦法補助教師研究計畫分為二類:

一、 新進人員研究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於起聘日二年

內可申請之,但如申請時已擔任國內外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超

過五年者,不得視為新進人員。

二、 一般型研究計畫:本校(含附設單位)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均得申請。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 當年度已申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者始得提出申請,但已獲

科技部補助之申請人,不再予以補助。

二、 已獲校外補助之研究計畫,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 已獲研究發展處研究計畫補助者,若無任何認可之著作或成

果發表,不再予以補助。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至本校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申請。

二、相關資料經研究發展處彙整提報輔仁大學提升學術研究獎補助

案審議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 補助經費

每件研究計畫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

第六條 申請截止日以每年3月31日為原則(依公告日為準),計畫主持人

應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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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報告書。

第八條 本校對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人仍保有著作

人格權。

第九條 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有補助款

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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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90.06.14 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5.08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4.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05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07 一 0 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3.04.10 一 0 二學年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7.17 一0二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及提升本校學術研究風氣,鼓勵校內學者(不含合聘專任臨床

教師)積極從事研究,特訂定「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

一般型研究計畫:本校(含附設單位)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均得

申請。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當年度已申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者始得提出申請,但已獲科技

部補助之申請人,不再予以補助。

二、已獲校外補助之研究計畫,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已獲研究發展處研究計畫補助者,若無任何認可之著作或成果發

表,不再予以補助。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至本校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申請。

二、相關資料經研究發展處彙整提報輔仁大學提升學術研究獎補助

案審議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 補助經費

每件研究計畫以新台幣 20 萬元為上限。

第六條 申請截止日以每年 3 月 31 日為原則(依公告日為準),計畫主持

人應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提交研

究成果報告書;計畫結束後二年內將研究成果投稿於具審查制度之

學術期刊、出版學術專書或發表會議論文。

第二條 申請資格

須符合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每人每年以申請一件

為限。本辦法補助教師研究計畫分為二類:

新進人員研究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於起聘日二年內,

但如申請時已擔任國內外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超過五年者,

不得視為新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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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對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人仍保有著作人

格權。

第九條 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有補助款

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Page 36: 校內獎補助經常門相關辦法 - ud.rdo.fju.edu.twud.rdo.fju.edu.tw/sites/ud.rdo.fju.edu.tw/files... · 七、輔仁大學專任教師、研究員及博士生出席中國大陸(含港澳)學術會議補助辦法

34

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法

90.06.14 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5.08 九十一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4.0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9.18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05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2 一百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1.07 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 103.04.10 一0二學年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7.17 一0二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12.11 一0三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及提升本校學術研究風氣,鼓勵校內學者(不含合聘專任臨

床教師)積極從事研究,特訂定「輔仁大學學術研究計畫補助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須符合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資格,且每人每年以申請一件為限。本

辦法補助教師研究計畫分為二類:

一、新進人員研究計畫: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於起聘日三年內,

但如申請時已擔任國內外教學、研究職務資歷併計超過五年者,不

得視為新進人員。

二、一般型研究計畫:本校(含附設單位)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均

得申請。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當年度已申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者始得提出申請,但已獲科

技部補助之申請人,不再予以補助。

二、已獲校外補助之研究計畫,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三、已獲研究發展處研究計畫補助者,若無任何認可之著作或成果

發表,不再予以補助。

第四條 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至本校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申請。

二、相關資料經研究發展處彙整提報輔仁大學提升學術研究獎補助

案審議委員會審查。

第五條 補助經費

每件研究計畫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

第六條 申請截止日以每年5月31日為原則(依公告日為準),計畫主持人

應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第七條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學術獎補助管理系統提交

研究成果報告書;計畫結束後二年內將研究成果投稿於具審查制

度之學術期刊、出版學術專書或發表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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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對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人仍保有著作

人格權。

第九條 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

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經查屬實者,應繳回該案所有補助款

項,並自受通知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學術研究獎補助。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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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補助辦法

101.10.4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9.5 101學年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0.01 98學年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6.12 96學年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2.07 95學年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07.06 9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0.06 9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7.10 91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進行國際(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學術合作

與交流、參訪觀摩及邀請國外學者來校短期講座等相關學術(含展演)活

動,以提昇國際競爭力與學術地位,特訂定「輔仁大學國際學術合作與交

流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對象

一、甲類:奉校長或授權代表人指派赴境外進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之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二、乙類:邀請境外學者來校進行短期講學、專題演講或從事學

術交流等相關學術活動

三、丙類: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赴境外進行具體國際合作與

交流者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限制

甲類:依專簽奉核後執行

乙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邀請同一國外學者,以接受申請補

助乙次為原則。

丙類: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補助乙次為原

則。

二、以下情形不予補助:

(1)一般例行性活動

(2)學術研討會

(3)曾獲本辦法補助,成效不佳者

(4)同一補助案已獲教育部或本校其他單位補助者

第四條 補助基準

一、甲類申請案:補助機票費(依國科會標準,以經濟艙票價為

限,核實報支)及住宿費兩項總金額之一半。

二、乙類申請案

(1)機票費:依國科會標準,以經濟艙票價為限,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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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課鐘點費:依本校規定之標準支給,每位受補助者最

多以40小時為限。

(3)專題演講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之標準支給,每位受補助者最多以4小時為限。

三、丙類申請案:機票費:依國科會標準,以經濟艙票價為限,

核實報支。

第五條 申請方式

一、甲類:備妥「輔仁大學補助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申請書」、

活動邀請函、活動計畫書(含日程與預算)、合作交流對象

簡介等相關資料,檢附奉派核准簽文,依系(所)、院層級向

國際及兩岸教育處提出申請。

二、乙、丙類:依本辦法所訂之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備妥「輔仁

大學補助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申請書」、活動邀請函、活動

計畫書(含日程與預算)、師資簡介(乙類)等相關資料,

依系(所)、院層級向國際及兩岸教育處提出申請。

三、各院排序:上述申請案須統一由各院送出,並於申請書下方

依據各院發展重點註記排序,作為審查時之參考。

第六條 申請時間:全學年受理二次

一、六月一日前:受理每學年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元月三十一

日)執行者,於七月公布結果。

二、十二月一日前:受理每學年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

一日)執行者,於隔年一月公布結果。

第七條 經費核銷與成效考核

一、 獲本辦法補助相關費用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檢據報

銷,未依規定核銷者,將影響下學年度之申請。

二、 因故須延期舉行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填寫「輔仁大學國際

合作與交流補助辦法變更申請表」簽請同意後始得變更;否

則撤銷補助。

三、 檢據報銷時,應一併提報成效表(含電子檔)。

第八條 本辦法預算來源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國際及兩岸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施行方式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